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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行为及策略

2021-11-27闫岩

魅力中国 2021年31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环境保护公众

闫岩

(辽宁省委党校,辽宁 沈阳 110000)

引言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新时期乡村发展的实际要求和必然趋势。但目前我国乡村环境治理仍然存在覆盖面积较少、公众参与热情较低等问题,决定了乡村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且繁重的工作。同时,乡村生态环境也关乎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影响。总而言之,政府和广大群众应共同促进乡村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在治理过程中团结一致、携手并进,共同建设生态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新时代乡村。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行为现状

(一)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行为依赖政府主导

由于我国历史背景和社会体制等多方面原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往往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展。自改革开放至今,“自上而下”发展模式在乡村的农业、工业等方面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如今政府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更是引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改革,使乡村的生态环境和精神面貌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在我国社会结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乡村公众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也在不断变化,群众对自主管理、自我改革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而这种“自上而下”的发展改革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露,比如过度干预使公众无法有效发挥主观能动性、管理过于严格导致公众参与积极性受到打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众的参与权。公众参与权的弱化引发其行动上的怠惰,国家便无法有效发挥群众的力量来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如果要实现乡村环境改善的目标,就必须充分重视公众的参与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工作中来。

(二)公众参与依然停留在思想意识层面

公众参与乡村环境治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思想认同、实践行动、监督落实。但目前我国大部分公众虽然思想上认同乡村环境治理,但在实际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却无法做到在行动层面的真正参与,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据笔者深入乡村基层调查数据来看,89%的公众认为环境治理工作十分重要,81%的公众认为应当采取有效手段治理环境,但仅有不到20%的群众真正参与过环境治理工作。由此数据可以得出结论:目前我国大部分公众对于乡村环境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没有将思想意识转化为实践动力。

(三)公众无法及时参与环境治理

我国乡村环境治理工作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政府主导阶段、公众思想认同阶段和自主参与阶段。目前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治理工作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时期却出现了诸多问题,导致环境已经遭到破坏之后,公众才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目的而采取相应行动,这种参与形式所发挥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对环境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亡羊补牢”,应当“未雨绸缪”,从根源上解决环境问题。

(四)公众无法有序参与环境治理

公众参与乡村环境治理如果越过了法律的红线,那么便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形成更加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所有参与行为都应在政府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由于部分公众没有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并且对国家政策了解程度不足,导致其过分注重自身利益而没有形成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同时,在争取自身权益时,也会出现一些无序的失范行为,既不能有效捍卫自身权益,也对政府的环境治理管理工作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故而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方式的规范,清除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途径中的障碍,保障公众有序、有效地参与环境治理。

二、阻碍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行为的因素

(一)内部动力因素

目前公众对环境治理所产生的社会效益重视程度不足,导致其无法形成参与治理的内部动力。部分乡村公民为了将农产品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种植过程中往往更青睐于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对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化工产品,却忽视了有机肥料的使用,导致一部分肥料资源不仅没有被应用于农作物的种植,反而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在开展乡村环境治理工作的过程中,如果无法有效宣传环境保护理念和有机肥优势,就会造成公众环境治理意识的薄弱和欠缺,没有真正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其参与环境治理的内部动力不足。

(二)外部驱动因素

由于农产品企业和地方基层政府作为影响乡村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外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也导致了乡村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存在重重困难。一方面部分地方基层政府依然依靠开发和利用现有自然资源来发展当地经济,而没有充分意识到环境治理的重要性,从而无法有效调动公众对环境治理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形成了“用青山换金山,再用金山换青山”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部分农产品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环境治理的社会效益,乡村公众为了使自己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惜破坏生态环境,使乡村环境治理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三)政策法规因素

我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 年颁布至今已有30 余年历史,虽然有关部门在这30 年间不断进行完善工作,但其相关条款也仅仅是对乡村环境保护的原则、制度和法律措施做了简单地叙述,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法律约束作用,难以真正解决当前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一些问题。自2015年起,新《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对乡村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四项乡村环境治理条理,实现了城乡之间环境保护的公平公正。虽然其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支持,但仍无法从根源上杜绝污染环境行为的出现。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策略

(一)发挥乡村社会组织作用

乡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和组织成员不仅要对当地经济发展、公众生活水平提升负责,更应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负责。应在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领导职能,起到良好的带头模范作用,可以通过建立环保工作小组、乡村环保组织等方式来发动公众,使其在行动上参与到环境治理工作中来。并且积极促进当地环保组织和社会公益性质环保组织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借鉴、学习先进的环保经验和环保理念,促进自身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从而有效解决乡村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乡村社会组织在政府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才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应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乡村环保组织和社会性组织产生紧密联系。完善《乡村环保法》的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以法律形式保障公众对环境治理的参与。同时加强政府管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提升其法制素养,通过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公众学法、守法、用法,利用法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的乡村法制氛围。

(三)提升政府环境治理能力

政府自身是否具备良好的环境治理能力决定了乡村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水平高低。在乡村环境治理工作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发挥引导和管理作用,应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宣传环保理念等方式,使公众了解环境保护治理的重要性,并且通过相应的奖惩措施,规范公众日常行为,做到自发自觉保护环境,避免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

同时,政府应加大对部分大排放量企业的监管力度,在企业的生产发展过程中,监督其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其优化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目标。政府应注重自身管理能力和环境治理能力的提升,在公众和企业中树立政府公信力,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有力保障,与公众、企业共同构建新时期乡村风貌。

(四)促进乡村旅游经济发展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绿水青山”不应仅仅起到体现乡村环境治理工作成果的作用,政府和广大公众更应着重发掘其旅游价值。结合上文,可以发现乡村公众之所以会出现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是因为其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大力发展当地旅游经济来解决。发展旅游经济一方面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和发展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旅游业的发展公众收入提升,也有助于公众更加自觉地参与到环境治理工作中。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政府应积极开发当地旅游资源,结合有关历史人物和历史故事来打造旅游景点,例如海南省三亚市“鹿回头”风景区,就是以“鹿回头”的历史传说闻名全国,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力保护了风景区的自然环境。

其次,在拥有旅游景点之后应注重对其的宣传工作,通过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宣传旅游景点的优势,并且结合实际推出一系列优惠活动,吸引广大游客前往消费。

最后,以旅游景点为中心,构建完整的旅游经济结构,引进交通、住宿、餐饮等企业入驻当地旅游景点,并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促进这部分企业共同发展当地经济,提升公众收入。通过上述方法,又以有效优化乡村产业结构,拓宽乡村公众收入渠道,提升公众整体收入水平,从而实现“保护绿水青山,收获金山银山”的良性经济循环,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乡村振兴战略任重道远,需要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兼顾经济的发展,必须由政府、企业、公众各方面共同为之奋斗。由于乡村各方面发展水平都落后于城市,所以在环境保护治理的问题上更加需要政府和乡村组织的积极引导,大力宣扬环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动公众自觉参与到环境治理保护工作中来。同时,对污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存在不良生活习惯的公众进行教育,对存在污染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打击,才能够调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确保美丽乡村建设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国城乡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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