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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的探讨与防治建议

2021-11-26夏晶颖

魅力中国 2021年22期
关键词:环境噪声噪声污染噪声

夏晶颖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江苏 镇江 212002)

一、引言

随着城市娱乐文化事业及商业的发展,营业性娱乐文化场所和商业场所的日趋增多,社会生活噪声比重赶超工业噪声。以镇江市为例,根据该市三年举报统计数据,2018 年噪声举报量为1041 件,社会生活噪声占比36.12%,2019 年噪声举报量为868 件,社会生活噪声占比35.02%,2020年噪声举报量为 1407 件,社会生活噪声占比35.53%。

针对镇江市社会生活噪声的特点、社会生活噪声监管上的难点,从环境管理上提出社会生活噪声的防治建议。

二、社会生活噪声的噪声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从法律的角度解读,只要一种人为活动产生的噪声不属于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范畴的,对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干扰的均为社会生活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相当广泛,如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空调外器等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在室(内)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举行的商业促销活动产生的噪声;酒吧、咖啡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含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巷)等公共场所,使用乐器或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住宅小区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中央空调、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排放的噪声;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的,饲养宠物发出的噪声,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产生的噪声等。

三、社会生活噪声监测上的难点

(一)难获取准确的监测点位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规定,监测点位的选取必须遵循: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m、高度 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m、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但在社会生活噪声实际监测中,受场地、周边环境等影响,无法按照标准选取监测点位,造成监测数据无效。

(二)交通干线两侧场所无法监测环境噪声

商业经营场所、娱乐文化场所一般布设在交通干道两侧,测量这类场所场界噪声时,背景噪声主要为交通噪声。因车流量不稳定性和噪声的瞬时性,按规定测量的多个数据往往存在偏差过大的情况,监测数据不具有代表性。即使测量值与背景值相差3~10dB(A)之间时,按照规范中的方法去修正,所得数据依然存在不合理性。

(三)低频噪声的达标扰民

低频噪声与高频噪声不同,高频噪声随着距离越远或遭遇障碍物,能迅速衰减,每10 米距离就能下降6 分贝。而低频噪声却穿透力极强,递减得很慢,声波又较长,能轻易穿越障碍物,长距离奔袭和穿墙透壁直入人耳。我国现行的环境噪声标准还没有针对低频噪声的标准。所以在对城市居住区的低频噪声测量时,监测数据显示往往符合现行的功能区噪声排放标准,但扰民问题层出不穷。城市中的低频噪声源主要有:电梯、变压器、中央空调、冷却塔及一部分交通噪声等。

四、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难题

(一)监测数据与行政执法的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从法律的角度解读,监测数据是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但现实中由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布设在交通干线两侧,环境背景值不稳定等原因,有资质的噪声监测机构无法出具监测数据,造成行政执法无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于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大多属于低频噪声,我国缺乏针对低频噪声的标准。低频噪声的举报中,达标扰民现象大量存在,行政执法中往往依靠设备所有者的社会责任心及公德心。

(二)社会生活噪声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复杂

社会生活噪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复杂。譬如同样的音响器材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的过大音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公安部门管理,但是音响器材一旦移到文化娱乐场所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变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社会生活噪声的防治对策及建议

(一)合理规划,严把审批关

城市规划需要具有超前意识,对主要功能区做出前瞻性的科学规划。商业区、住宅区、文化娱乐区分开设置单独规划,这样既能避免群众受商业区、娱乐区噪声的影响,也能保证正常生活需求、文化娱乐需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首先应检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次,检查噪声排放达标情况以及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坚决不予通过。对于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严格的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整改。

(二)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强化执法监督

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法律法规修订排放标准,增加实际监测及执法中的可实操性。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民休闲娱乐的标准化场所,制定相应的标准。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法规中噪声控制标准,例如设备安装运行标准、装修管理标准、建筑施工标准等。

同时监管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执法,对于噪声超标排放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罚。加强执法人员软硬件配备,让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能正确界定噪声,及时解决问题。

(三)推动技术进步,提升减振降噪效果

政府建立鼓励推广降噪设备使用的补贴制度。各类噪声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娱乐和商业等场所业主对产生噪声源的设备进行结构优化设计。营业性娱乐文化场所和商业场所经营者在场所装修时采用“隔声”或“吸声”材料,阻隔噪声传播。在噪声源与住宅区之间设立隔声屏障、绿化隔离带来阻隔噪声传播途径。临近娱乐文化场所和商业场所的住宅在门、窗、墙壁以及吊顶上加装吸音隔声装置。

六、结论

城市规划和功能区布局直接影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程度,各级政府需要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规划中,及时掌握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特点,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功能分区。根据各地社会生活噪声的特点,细化公民免受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明确标准,强制保护公民免受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基本权利。建立完善的解决社会噪声污染矛盾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明确管理、执法职责。制定突发社会噪声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公开污染监测资料,重视民众知情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最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商业娱乐区、居民区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配套,积极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减振降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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