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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法制思维的加强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2021-11-26周志刚

魅力中国 2021年22期
关键词:治教合法权益法制

周志刚

(武汉商学院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高等学校教师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主体,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的重要使命。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这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也影响到高校教师的工作成效和发展前途。然而,在当前现实状况中,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作为高校基层教学岗位工作人员,相对于行政管理人员而言,在高校诸多利益关系中却处于弱势地位(石伟和赵继彬,2015;杜德鱼和惠向红,2017)[1-2]。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组织体系脱胎于计划经济,大部分高校都是公办性质的事业单位,高校管理部门依法治校和行政服务意识有待增强(施彦军和姚植兴,2016)[3];另外一方面,高校教师法制思维还有待加强,应该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一)经济收入权益不平衡

高校教师被公众视为知识分子的代表,社会通常认为大学应为其提供较为丰厚的报酬。然而高校教师间的收入分配及其不均衡,不仅体现在不同高等院校之间,更体现于同一院校不同年资的教师之间。不同能力、不同贡献所产生的收入差异无可厚非,但收入与教学科研贡献不匹配所形成的差异就有悖于宪法和劳动法所导向的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经济收入权益不平衡固然是因为教师劳动贡献难以量化,但与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公平分配教师薪酬有关。

(二)发展权益不能落实

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高校教师也应获在个人成长和专业技能上得相应的发展机会与权利,具体包括进修培训、学术拓展和职位晋升等方面。但从当前现实状况来看,高等院校对教师发展权关注不够,往往只顾学校学科发展,牺牲教师个人发展。青年教师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岗位之外事务较多,培训进修机会不多,职位晋升门槛提高、难度加大。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甚至把自己的工作任务摊派给普通教师,严重妨碍后者的职业发展。

(三)教育权受到不适当干预

高校教师在其专业上受到多年的科学培训,大多获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能够进入高等学校任职也经受了层层考验,大部分教师的教学能力不应受到怀疑。但在实际教学实施过程中上,专任教师往往受到教务甚至是行政部门的过度干预,例如:限定教程,干预教学方式,指定教学内容,刻板考核教学质量等。大学学科专业千差万别,行政管理人员的过多干预专业教学,不仅不利于教学质量提升,反而会打击教师的教学热情。

(四)缺乏充分的学术研究自主权

高校教师学术研究方向的选择是由客观和主观条件所决定的。客观上,现代科学日新月异,学科种类繁多,高校教师的学术研究必然受其所学专业限制;主观上,教师作为研究者必然有其学术偏好和研究兴趣。显然,脱离擅长专业领域和自己研究兴趣的学术研究是低效率、低产出的,也是对科研资源的极大浪费。然而,高校中青年教师或职称较低的教师往往被拥有行政职务资深教师指定学术研究方向,甚至是代后者完成其科研任务;这些青年教师或职称较低的教师迫于行政权力的压力,丧失了研究自主权。

(五)参与管理权架空

高校教师是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主体,具有教育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法律赋予高校教师具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我国的大部分高校是事业单位,其行政管理还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的遗迹,高校教师的参与管理权往往被架空。高校中,由于行政权力往往没有受到应有的制度约束,教师管理意见通常被敷衍忽视,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普通教师的监督权也无从行使。

二、高校教师法制思维的构建

当前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与高校教师缺乏相应的法制思维密切相关。一方面,没有其他人比高校教师更了解高等教育的实际发展和他们的自身权益状况,高校教师形成基本的法制思维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另外一方面,高校教师在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应用,将会促进其法制思维的形成。以下本文主要从加强高校教师法制思维能力和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分别讨论高校教师法制思维的构建。

(一)高校教师法制思维能力有待加强

1.对高等教育相关法律了解不足。高校教师尽管接受了高层次教育,受到了严格的专业培训,但毕竟绝大部分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教育法规体系复杂,大部分高校教师很难通过有限的学习获得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而教育法规的普法教育与大众宣传力度相对不足。而高校教师又把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教学科研本职工作之上,在高等教育相关法律学习上投入不足。高等教育相关法律了解不足使得高校教师无法形成法律思维能力所必需的知识储备。2.缺乏必要的法律思维意识。传统上公众把高等院校看作是学术圣地、象牙塔尖,认为高校组织内不应存在世俗利益纷争,高校教师在面临不公平待遇,甚至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第一时间所想到的往往不是诉诸法律途径,这是法律维权意识淡薄,法律思维能力不足的表现。高校教师在掌握必要法律常识和高教法规的基础上,自觉形成敏锐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不仅可以主动以法律途径保障合法权益,更有助推进高校依法治教的发展进程。3.屈服于行政权力。高校教师的直接领导拥有各种级别的行政权力,很可能通过其手中的权力及其影响力对高校教师的职业前途产生巨大的直接或间接作用。这使高校教师在很多情形下屈服于行政权力的胁迫,放弃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把权力的滥用或者威胁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本身就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严重违背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大政方针,高校教师要勇于抵制这种落后于时代的权力滥用行为,坚持法制思维,坚决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4.未能依法积极行使管理权。高校教师通常把自己的工作职责局限于教学和科研范畴,对校园管理与社会服务相关的法律权利意识较为淡薄,相当多的教师并未了解其自身具有教育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大部分高校教师在教育权和科研权之外,放弃了法律所赋予的管理权,或者对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对高教法规不熟悉,未能通过恰当的法律途径积极有效地行使高教管理权。

(二)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依法保护经济权益。运用法制思维,高校教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合理保护其合法报酬收入权,依法解决高校教师间的收入分配极其不均衡的状况。《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实行同工同酬”;《教师法》强调高校应当“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2.依法争取发展权。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水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不同职务教师的培训形式与规范。《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依据相关法律,高校教师可以努力争取个人职业发展的各项合法权益。3.依法捍卫教育权和科研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学术自由”,“教师有资格选用合适的教材及教育方法”,“任何领导监督制度都不得损害教师的自由、创造性和责任”(戴中祥和郑全新,2017)[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强调“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因此,对于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无理干预,高校教师完全可以运用法制思维,有理有据的予以拒绝,依法捍卫自己拥有的神圣的教育权和科研权。4.依法积极行使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高校教师作为高等学校教育的主体,高校治理的任何事务无法脱离教师的参与,法律赋予了高校教师教育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根据这样的法制思维分析,高校教师可以依法通过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或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与途径,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参与管理的权利。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高校教师法制思维的建立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一方面,高校教师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构建完善的法律思维体系,不仅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能够对高等学校治理形成有效监督,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下健康有序发展。另外一方面,高校教师在应用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对其合法权益进行自觉维护的过程中又能增加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有助于自身法制思维体系的构建。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高校教师法制思维的建立与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实现依法治教与依法治校的法制进程。基于前文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四点建议,旨在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法制思维的建立,有力保障高校教师合法权益:

(一)改进高校教师法制教育,加强高校教师法制思维能力

高校教师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往往被忽视。虽然高校教师都具有较高的学历,受到良好专业训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具有必要的高等教育相关法律知识。短期的入职培训也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高校教师法制教育与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常态化,并鼓励教师在接受法律培训过程中自觉做到学以致用以加强他们的法制思维能力。

(二)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法制教育,树立行政服务意识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是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这些职能的实现主要依赖于高校教师的辛勤工作。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意识到,虽然自己拥有行政管理的权力,但这些权力的赋予主要目的是为教师与学生服务,而不是为自己谋私利,更不能用于干预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法制教育,树立他们依法治教的行政服务意识。

(三)以制度创新依法对高校行政权力进行合理约束

在现有体制下,尽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高校中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甚至是滥用,还是时有发生,这是当前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反映出通过制度创新完善现有高教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当前高教依法治校制度创新应该把重点置于加强高校行政权力监督与明确高校教师参与管理权两个方面。通过制度创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高校行政权力进行合理约束,将会有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法制进程。

(四)构建高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体系

加强高校教师的法制思维虽然有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大部分高校教师终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面对行政权力的压力与胁迫还是需要必要的法律援助。因此,构建高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体系,为高校教师提供相应的维权咨询、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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