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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2021-11-26张伟

魅力中国 2021年17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待遇

张伟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 秦皇岛 066000)

引言

针对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在企业、员工、社会、经济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利于企业在减负的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 在 2011 年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不仅简化了相关认定工伤范围的程序,而且还促进了与工伤有关的保险待遇,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下,保护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一、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覆盖范围较小且农民工参保率总体不高

近几年,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明显扩大,但总体上看,其覆盖面仍相对狭窄,城镇职工参保覆盖面明显高于农民工。农民工就业统计数据显示,在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及零售业等领域内就业的农民工多是自营就业,在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内,农民工的参保率非常低,也就是说,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尚未覆盖自营就业的农民工,其覆盖范围仍相对狭窄。虽然各级政府部门都成立有工伤保险机构,部分省市甚至将工伤保险延伸至了乡镇及街道,但在具体执行中,却受到参保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职工为参保对象,该条件明确要求,劳动者与单位间应存在劳动关系方能参加工伤保险,即无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无法参保的。而自营就业的农民工因不存此劳动关系,从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上看,其是无法参保的,进而限制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导致农民工的参保率总体不高。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作安排呈现去组织化、碎片化和灵活性的新业态的特征,此类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应受到关注。但依据工伤保险制度对参保范围的界定,这类劳动群体是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的。

从参保率来看,虽然农民工的参保率不断上升,人数不断增加,但同农民工的总数相比,其参保人数不足40%,而城镇职工的参保率已超过75%,农民工的参保率远远低于城镇职工的参保率,仅是其参保率的一半多。同时,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虽然每年都在上升,但其上升幅度较低,这主要因为工伤保险未能真正在广大劳动群体中全覆盖,或实施的比例太低,加之漏保、逃保现象的常态化,致使工伤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不高。

(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构不科学

在工伤保险的征收方面,部分企业存在少报、瞒报职工人数的现象,特别是乡镇小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对参保工作不积极,这给参保基金收入及支出带来严重影响。同时,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费缴纳的财务管理中,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及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记账混乱,企业所交保险费用或计入了生产成本,或列支为管理费用,项目开支非常混乱。有些医院针对工伤患者的治疗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从而导致基金支付的增加。

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结构不科学,工伤保险基金在康复性支出、预防性支出和治疗性支出方面的分配不科学不合理。现行工伤保险基金分配多倾向于治疗性支出,而对职业康复及工伤预防方面的投入却极少。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要同职业病防治和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资金配比却未进一步明确,进而造成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的投资较少,缺乏资金的有效保障。这就造成工伤保险的基金存在大量结余,收支结构失衡,不利于参保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工伤保险业的久远发展。

(三)职工维权赔付难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追偿权和法律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在社会管理及法律层面存在薄弱环节,甚至是真空地带,安全生产标准及法制滞后、不完善,存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的现象。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医疗费用的相关追偿权进行了明确,对用人单位重大过失、故意造成的职业伤害,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却未明确。同时,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很难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在界定工伤,司法医疗机构认定工伤和鉴定劳动能力等方面都需要很长时间,这势必会增加工伤维权的难度。

(四)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宣传力度不足,费率机制不科学、基金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虽然我国实行工伤保险已有多年,但由于人员配置的不足及工作量大,工伤保险工作仍然无法广泛开展,也无法广泛宣传和做大型宣传活动。同时,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长期以来,人们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较为重视,而对工伤保险则极少关注,认为其是可有可无的小险种,特别是企业领导,其工伤保险意识更低。

由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看,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浮动费率,却没有构建浮动费率同综合量化指标间的系数关系,制定的差别费率也不科学,费率确定不合理,未能从行业特征、行业差异及事故发生概率等方面进行思考,致使工伤保险费率无法发挥其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

二、完善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做好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实施和解释工作。与原规定相比,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了较大调整,有效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优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同时,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很大提高。为防止职工在适用新版工伤保险条例时出现各种问题,各单位要充分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和解疑工作。对员工逐一讲解本规定的条款。处理具体问题,防止法律纠纷和造成不和谐因素。

(二)做好新旧系统的更新和衔接工作。对于老职工的保险待遇,各单位要检查不足,补齐遗漏,并加大增加幅度。为稳定职工情绪,因势利导,做好解释工作,防止新旧制度运行中出现不畅现象,同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受伤职工的生活得到稳定保障,我们必须以新修订的规章为原则。要体现国家对伤者的关爱,体现新条例以人为本的宗旨,过多地调整和控制新制度的条款和变化,要注重研究,让每一个员工都能了解到位,确保自己的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平衡员工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利益。

(三)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社会保险应遵循“多数原则”。也就是说,参加保险的人越多,风险就越容易分散。受伤的人会得到更多的保护。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我们应该更多地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参加工伤保险的人越多。工伤保险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据了解,德国和日本的工伤保险覆盖率几乎达到100%。在这方面,各单位要学习。

(四)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第一就是我们需要建立补助待遇制度。我国工伤保险没有制定专门的补贴制,且只规定了基本待遇。因此中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相应的工伤保险补贴制度,让我们的待遇制度变得更加合理。第二点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是以货币形式出现,近年来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非常严重。尽管中国也有适当的待遇调整机制,但是因为一年只调整一次,过于机械和僵化。因此,中国工伤保险利益的制度和调整可以有效地借鉴国外一些最科学的治疗机制。也符合国内各国人民收入的结合,使工伤服务实现了自动调整,有效地促进了企业职工工伤待遇保障机制功能的实现。

三、结语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从农业生产中加入工业生产中的劳动力数量不断增加,在工业操作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数也在随之增涨。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的保护网,工伤保险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通过一些调查表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农民工群体中,这一点尤其严重,农民工群体的职业伤害发生率曲线接近中国GDP 的增长曲线。在此背景下,特别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实现被保险人群的广泛覆盖,发挥预防作用,使工人真正享有平等待遇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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