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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解决对策
——以吉林省为例

2021-11-26肖佳宁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吉林省纠纷专利

肖佳宁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一、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立法保护

1992年,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出版管理条例》(现行有效)。本条例第七章共7条,规定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为使吉林省顺利度过WTO过渡期,2003年,政府颁布《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现已失效),《办法》第17条规定了吉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014年,吉林省科技厅颁布《吉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规范了省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方面的相关自由裁量权。2016年,省政府制定了《专利代理管理及行为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随机抽查工作细则》。”[1]2017年,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条例》(2017)的修订。总体而言,吉林省在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方面起步较早,具有相当的前瞻性。

(二)行政保护

2016年7月,省政府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年,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实践运用能力,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十三五”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规划》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促进建设省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联动、诉讼调解对接机制等”。[2]

(三)司法保护

近年来,吉林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显著增加。2016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约为640件,2017年约为1470件,2018年1567件,受案量大幅增长,远超一般民商事案件增长幅度。2018年受理的1567件案件中,一审1388件,二审179件,上诉率为12.90%。

在全部受理案件中,涉及著作权及其权利归属的案件占最大的比重,占总量50%—70%,商标权利侵权及其相关紧随其后,占20%—35%,专利及两反纠纷比重最低,可见著作的商标纠纷占比较大。

2018年12月,东北首家知识产权法院长春中级人民法院成立。长春知产法庭专门审理吉林省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驰名商标认定等知识产权方向较强的民事行政纠纷。截至2019年4月,长春知产法庭受理各类知产纠纷案件近400件,几乎占据2018年全省93家法院受理知产案件总量的25%,其初步建立的要素式简案快审机制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风尚。

二、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相关立法与政策的缺失

目前,以互联网手段秘密窃取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成果的行为日趋激烈。吉林省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难度较大。在法律层面上,《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其他法律中也有一些规定,但仍难以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二)行政部门职能保护的缺失

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仅依靠科学立法,还要围绕严格执法,依赖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我国机构改革前,科技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查处侵犯专利、著作、商标的侵权行为,单一式的执法体系割裂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性,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收效甚微。

执法队伍人才不足,专业化程度低。执法人员应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基础;执法人员要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从我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可以看出,理工科专科以上才可报考,理工背景在专利执法中比法律背景更重要。

(三)司法机关职能保护的局限性

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下,以司法为主导的知产保护仍具有局限性。复合型人才的缺乏导致很多情况下不得以一般民商事法官及辅助人员去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当前执行难是我国法院面临的整体问题。与一般民商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更加复杂。因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在执行过程中,三者都更为隐晦,其财产收益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查封扣押,更难以提到强制执行一说了。

大数据显示,对大多数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是通过行政机关解决的,行政机关充当中间人调解案件,而不是通过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程序定纷止争,不利于发挥司法的终局性作用。

三、完善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上层立法与政策引导

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成为我国供给侧链改革产业升级转型的原动力。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最好的途径。“应完善作为知识产权新兴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中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法规,在现行法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纠纷规则缺失的情况下,为保护商业秘密,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形,因地制宜拟制地方性法规,为东北振兴护航。”[3]

2.强化政策的导向作用

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率先进入了一个“科技时代”,层出不穷的新兴领域+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法律天然地滞后。因此,在与法律法规不冲突的情形下,结合自身实际的发展情况,及时拟定并修改政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二)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1.强化行政执法体系

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吉林省在机构改革前省科技厅主管专利,省工商局主管商标,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管著作权。改革后,将省知识产权局并入由工商、食药监、质监三部门新组建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新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整合了专利行政执法、商标执法及部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著作权执法仍由省版权局负责。将专利、版权、商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职能整合到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明确权责,切实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权威性。

2.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联动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行政与司法保护双行制。”[4]二者结合,建立行政与司法保护的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有效缓解当前紧张的执法与司法资源。

(三)发挥司法保护的权威与终局作用

1.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最高法先后在北京、广州、上海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但这并不满足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的需要。此外,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在富庶地区,地理位置远离吉林省。基于吉林省地处东北中部的地理位置,完全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长春市设立更加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审理全省乃至东北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2.建立知识产权专家人才智库

培养和选拔合格的复合型审判人才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参与方需具备理工科背景的综合知识。那么建立辅助专家人才库,让各个领域的专家作为辅助人员参与其中能够使案件更为便利有效地解决。

四、结语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现代营商环境决定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结构发展,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有利因素,也是能否在未来社会资本与人才要素竞争中制胜的关键一步。“对吉林省而言,要依托传统的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技术优势,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层次优化法治环境,带动营商环境,进而带动社会经济发展。”[5]创新属性的知识经济能够有效推动对外开放,推动经济产业结构化供给侧改革,全面提升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最终实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础的目标,建设美丽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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