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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与完善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

2021-11-26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检察机关

李 迪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 200070)

一、“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践探索

(一)在职权配置上,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即将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剥离原侦监部门、公诉部门承担的诉讼监督职能,由新的专司刑事诉讼监督职责的诉讼监督部门承担。考虑到“上诉抗”案件的诉讼性和实效性特点,仍由原办案部门承担此类案件的监督职责。

(二)在监督方式上,随案监督与专门监督并行运作。所谓随案监督是指通过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现监督,即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的侦查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线索,以及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线索,依然由办案部门随案开展监督。所谓专门监督是指通过依职权发现诉讼违法问题、办理诉讼违法案件来实现监督,即专门化的刑事诉讼监督,此类监督由负责刑事诉讼监督的部门开展。

(三)在监督范围上,覆盖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范围涵盖处于检察环节、未进入检察环节以及从检察环节退出的全部刑事诉讼案件,特别加强了对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的跟踪监督。

二、“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实践中的运作困境

(一)线索来源有限。当前,虽然刑事诉讼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基本建成,但是诉讼监督方式的程序体系尚未完善,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仍然面临线索来源难的困境。如果案件未进入检察环节,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对刑事案件的掌握信息有限,也难谈监督。

(二)内部配合待磨合。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施主体是负责刑事诉讼监督的部门,监督线索获取主要依赖于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在办理批捕、公诉案件中发现了监督线索,按照流程能及时将监督线索分流,移送至负责刑事诉讼监督的部门,刑事诉讼监督部门接收监督线索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工作。目前,各办案部门之间监督职责仍有部分叠合,监督职能有冲突时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是效率优先,由办案部门优先办理,诉讼监督工作开展较为被动。

(三)监督界限不明确。目前,负责刑事诉讼监督的部门与办案部门的监督职责存在交叉,实践中个案监督原则上仍由办案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即需要调查核实的,由负责刑事诉讼监督的部门受理后办理。虽然从便宜角度考虑,个案监督部门开展随案监督更为方便,但在实践中会产生的问题是,对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况没有明确,决定权掌握在原办案人员手中,随机性大,负责刑事诉讼监督的部门处于被动接受状态,不利于监督工作开展。

三、完善“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基本构想

(一)完善机构设置,突出刑事诉讼监督主体地位

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是以基层检察机关设立的刑事诉讼监督部作为诉讼监督的主体,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监督机构主体的设置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以S市检察层级设置为例:

1.以基层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同级监督。以基层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的优势在于,基层检察机关系一线办案机构,了解具体案情,与被监督部门之间沟通便捷;但不足在于,一是基层检察机关既是办案主体,又是监督主体,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不强,监督效力不足。二是适用的标准不统一,同样的情形,在A区可能被监督纠正,但是在B区却未得到纠正,造成司法的分割化、碎片化问题。

2.以分院一级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上级监督下级。其设立优势在于,一是分院一级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层级较高,监督效力有保证;二是分院系承办重大案件、上诉案件的机构,监督人员专业素能强,诉讼监督能力有保证;三是便于打破级别与管辖的界限,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力量,实现监督合力。不足在于,因层级限制,不能及时掌握基层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

3.以市级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上级监督下级。其设立的优势在于监督主体层级高,监督效力有保证;而不足在于,市级检察机关不是一审办案机构,人员较少,如由市级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监督工作强度较大,人案矛盾突出,故市级检察机关不适宜作为监督基层执法办案单位的直接监督主体。

(二)完善程序机制,保障刑事诉讼监督权运行

1.构建违法线索发现机制

内设机构改革后,如何破解“线索发现难”应成为刑事诉讼监督部线索发现机制的核心。建议设置不同的刑事诉讼监督检察官岗位,在刑事诉讼监督部内部,依据刑事诉讼监督职责,结合实际,设置调查监督检察官办公室(侧重对外)、审查监督检察官办公室(侧重对内)等,明确各自职责和工作重点。具体而言,违法线索发现机制的建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索。

(1)打造一体化监督平台,上下联动,实现由被动等案到主动审案转变。以市院为中心搭建审查监督平台,明确市院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基层院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审查监督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三个层次的逐级审查监督责任,要求逐案审查监督,每月市院统一协调,每个基层院轮流配合市院对全市公诉案件质量进行审查监督。不定期抽查公诉案件质量,采取查阅卷宗与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座谈等形式,根据需要,与当地公安机关、法院等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情况,切实提高审查监督主动性。

(2)构建一体化监督网络,数据共享,实现由重点监督到全程监督转变。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运行,建议对刑事诉讼监督部门检察官开放电子卷宗阅卷及206系统案件审核权限,由刑事诉讼监督部门设置专门“网络管理员”负责案件审查监督,借力“检察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准确发现线索,提升刑事诉讼监督效率,做到对刑事案件全过程无缝隙的审查监督。

(3)延伸一体化监督触角,检力下沉,实现由事后监督到事前监督转变。目前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后、移送审查逮捕前的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方法,对此,可以在规范监督流程的同时,进一步创新监督机制,创建派驻中心检察室,派驻检察人员工作日8小时专职常驻值守,将侦查监督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一线延伸。检察人员可通过查看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系统、调取视频监控资料、查阅卷宗、实地巡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在解决侦查监督开展过程中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等瓶颈问题上有所突破。设立派驻中心检察室,由派驻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事前监督,监督重心前置,可有效破解目前监督渠道不畅的困境。[1]

2.构建违法事实查明机制

刑事诉讼监督部检察官办理诉讼监督案件,主要应采取调查核实的手段,查明违法行为事实真相。笔者认为,从监督效率考虑,对于已立案的纠正违法个案应指定由先期决定立案的检察官办理为宜,非特殊情况,案件立案后无需再随机分案。纠正违法个案立案后,检察官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并可通过询问涉嫌违法单位的人员、原案当事人、调取视听资料、申请鉴定等多种方式,收集固定证明刑事执法司法事实状况的证据材料,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定行为性质。具体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诉讼监督部门与刑事执行等部门应互相配合,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通过建立初查、调查、立案侦查相衔接机制,促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整合,增强监督实效。

3.构建违法行为决定机制

利用好检察机关的统一办案软件,借助高检院侦查活动监督平台,通过信息分析手段,对既往办理的监督案件进行大数据处理,构建数据模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不同的分值,将违法行为进行量化评价,轻微违法行为如对司法公正影响不大的文书瑕疵等设定较低分值,对重大违法行为设定较高分值,不同分值对应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每一项分值应制发与其相对应的监督文书,采用递进式监督方法开展监督,如《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情况通报》或口头监督等,从而形成监督信息模块,依据分值确定后自动生成监督形式和监督文书,避免产生不同承办人针对类似违法行为采用不同监督方式的情况,减少人为因素,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监督文书的同一性和规范性。[2]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可能涉嫌渎职犯罪的,及时移送监察委做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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