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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在婚姻法中的适用

2021-11-26左高兴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婚姻法财产

左高兴

(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300)

一、离婚案件类型

按现行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案件,全面解决纠纷的思路和政策,现时提起诉讼离婚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法院一般都会要求原被告双方需全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处理财产分割事宜。但在既往的诉讼离婚案中或者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很多时候会存在婚姻关系结束了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或者协议分割了但没有执行的情况,故而再生争端。为此法律也专门设定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机制,以便解决此类争端。按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按照诉讼请求内容可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分为三大类合计六种类型。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存在部分重合,但为作区分,笔者仍将其分为不同类型。

(一)离婚后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分割被侵占的财产、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及分割基于原夫妻共有财产而形成的新的财产等三种类型。该类型中的第一以及第二种类型是较为常见和数量最多的,第三种类型则是较为少有但近年来却被社会较为关注的。第三种类型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明知有未分割的财产而约定不分割,而后未分割财产形成新的财产,这个类型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请求分割离婚时因未收房而未处理的共同房屋或者商铺、离婚后收房并将其出租收取的租金。

(二)在协议离婚中关于财产的分配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以及请求履行财产分割协议都包含于此。其中的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前提准备工作中具有严格的审议要求,若想胜诉则必须要符合诉讼时效以及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前提条件,实务当中操作难度较大。

(三)人身损害侵权赔偿

该类型是指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就婚姻存续期间遭受到的人身损害要求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请求赔偿。该类型案件较少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较难胜诉;即使是诉讼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能获得赔偿的案例也少。

二、研究亲属法的财产基本问题

(一)对亲属法研究不完善

目前的亲属法研究仍然是阶段和部分的体现,对其整体性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研究。目前的这种研究成果必定导致婚姻法本身的立法不够明了,此外如何对亲属法及婚姻法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也没有确切的、本质的研究成果,由此目前仍需要时间去不断探索和研究,且根据相关论文的发表质量来看,相关研究会所应加强这方面的重视和研究。

(二)亲属法中相关法律问题比较单一

在目前的亲属法内容研究来看,它与其他法学部门没有很清楚和明了的相关性研究,仍比较单一,因此在有关司法解释时也难以与其他法学产生内在联系,从而导致司法解释在婚姻法中运用时,婚姻生活中有关的法律问题都需要迫切处理。因此,应该通过与其具有相关性的法律来支撑亲属法与其他法律的关联性,简化婚姻的法律问题,与其他相关法律形成统一或和谐的处理及解释方式,由此可使现行的婚姻法的立法和施行都具有相关范畴和法律范围。[1]

三、解决与处理相关房产纠纷的有关保障

按揭房产的标的物纠纷案件也存在于目前婚姻案件的一般状态,这大多数情况是在夫妻中个人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按揭房产,之后将房产归于双方名下,结婚后是夫妻双方进行共同的分期续交费用,因此对最后的归属权问题应进行相关的讨论:

(一)财产制度调整夫妻财产分配。原来的婚姻分配制度是共有财产进行共有的分配,婚后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2001年,法律对婚姻财产的共有及分配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又归类了个人财产等相关的问题。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配仍然归类于财产权的问题,该制度对于夫妻双方的现有问题及其夫妻生活也有稳定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关系的稳定发展。但由于经济及相关意识形态的变更和发展,人类的独立性日益凸显,在财产方面的体现越来越突出,因此有关稳固夫妻双方的财产制度的能力也被逐渐减弱,进而对财产分配越来越明确与自主。意在强调夫妻不是同体的原则,设立了约定财产的合法制度、个人财产的合法制度。[2]

(二)婚姻法中关于婚前的按揭房产归属问题,在司法解释条文一中第十九条规定,在婚前夫妻个人方面进行的财产及房产合同关系是不会发生改变的,但这并不包含已经确定的房产关系。比如:夫妻个人在结婚前签订的有关房产的合同,以及和相关银行签订的分期还款的合同,在产权方面,该产权属于夫妻个人所有,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如果要将其变成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须进行具有产权的夫妻个人与另一半进行有效的协商和约定,否则就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发生不公平的现象,法官会通过结合婚前投入和婚后分期付款的相关约定和合同,进行公平性的裁判。

在司法解释中,《婚姻法》的第三条例在婚姻现实生活的进行过程中,在社会仍然引起了十分大的议论,大部分的重点是基于婚后财产的分配及其公平性的问题。《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如果是离婚的非财产所有者,夫妻单方就会在此房产纠纷中净身出户,在现实的离婚案件过程中,该法条并不适用于在夫妻双方都是弱势的情况下,其中更没有分条例考虑或者说明在夫妻生活中付出更多的一方的情况,如果按上述法条,并不会显示出法律的公平性,但如果单纯从夫妻双方的财产方面进行分析,在婚姻经营和财产方面可能会有相对的失调现象,也难以显示法律的公正性,因此要进行多方面的考虑,考虑到离婚案件的多重可能性、复杂性及多种背景的情况,结合婚后夫妻双方的相关生活等其他再进行综合性的裁判。这种可能性的事实不仅在司法方面,还应在今后的立法方面多加分析和调配,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制度,来适应社会生活中有关离婚中夫妻财产的问题及其公平性的需要。

(三)此外房产本身会涉及减值和增值的问题,该种纠纷可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婚后有关房产增值的收入可以归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样既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为夫妻双方的和睦生活进行稳定性的作用,学界主要是将争论点放在了房产资金问题上,通过法律将资金的获取和房产的增值进行合法化,因而形成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收入,也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共同性和整体性的婚姻生活。因此在立法及法律设计方面,如果将房屋增值的部分设立为夫妻个人的财产,不仅无法体现夫妻整体性的生活,也可能会造成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争议,破坏了夫妻的和谐。因此,对于婚姻案件中房产产权增值的相关问题,应该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整体性和共有性,并且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房产产权问题的处置办法,其次,在解决纠纷时更应该注重夫妻双方的调节性问题。[3]

四、结束语

婚姻案件可以说是法律关系中较为简单的案件,但办理起来却又是极为复杂的案件。婚姻案件说法律关系简单,无非就是处理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分割以及抚养权、抚养费等纠纷。但婚姻案件办理过程的复杂则体现为办理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情理掣肘、时间跨度大、证据欠缺、各种情况盘根错节、法律适用复杂等等。特别是涉及财产的案件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另一半瞒着自己私藏有多少财产、多少银行卡或物业,财产线索几乎等于零。办理之复杂、难度之大由此可以想象。若想在婚姻关系中保护自己,除了要对另一半有信心,更要让自己保持对婚姻状况的知情。只有了解婚姻实际状况并且能让夫妻关系保持相对平衡的人,才能保障婚姻关系持久,才不会轻易走上离婚的道路,更不会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事宜而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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