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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21-11-26王登山律师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1年8期
关键词:工程款发包人价款

王登山 律师

问题

问: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承包人能否获得折价补偿?

2015 年3 月,承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发包人开发的某小区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3700 万元;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款项;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当在一周内完成验收,否则视为验收通过。

随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发包人使用。经承包人多次催要,发包人一直未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诉至工程所在地法院,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700 万元及利息。发包人辩称,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的付款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应当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请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程序,但已经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1.施工合同无效,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在吸收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有关工程结算标准、计算方法等约定内容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情况再行确定。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判断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标准,但并非支付工程款的绝对和唯一条件

《民法典》《建筑法》《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均将工程质量合格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本前提。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工程款强调的是实质要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是并未规定一定需要竣工验收程序。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中间验收程序,这些程序均是工程质量合格的保障。因此,未经竣工验收并不代表工程质量不合格。

3.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案涉工程价款

本案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案涉工程一直未进行竣工验收。而发包人不主动履行组织竣工验收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承包人承担。此外,案涉工程早已交付发包人实际占有使用,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及时提出异议。在其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其认可工程质量的证据。此时,如果以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将严重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程序但已交付使用的,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仅以未完成竣工验收程序为由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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