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及启示
2021-11-26申彦舒
申彦舒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图书馆,湖南 娄底 41700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是一个全球性话题。早在 18 世纪,国外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就已经开始,并建立了一套保护非遗的成熟体系和方法。特别是日韩、欧美在非遗保护上发展非常迅速,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宝贵经验。本文对日韩、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在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探索性研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提供参考。
一、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
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的理论研究已有数百年历史,从概念界定入手,逐渐深入,理论研究主要围绕非遗的内涵、保护体系构建与建议、反思建议、数字化保护以及遗产的评价等研究方向展开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归纳起来,非遗保护理论研究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萌芽期
自1790年法国国民议会设立遗产保护机构,国外遗产保护已历经两百多年的历史。20世纪90年代以前是研究的萌芽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1972年,制定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和《世界遗产名录》,《公约》首次界定了“世界遗产”这一概念,《名录》首次厘定了世界遗产的分类。1989年,首次提出了“民间文化”的概念,正是由于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启动,才标志着非遗保护工作正式拉开帷幕[1]。
(二)探索期
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遗概念内涵界定、反思性及建议性研究。Janet Blake从国际遗产法的角度,对文化遗产的定义从本质与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定义,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提供了一个系统性、历史性及关联性的概念体系[2];Dawson Munjeri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论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3]; 随着研究的深入和认知程度的提高 ,非遗内涵逐步得以完善与修正。这一时期,世界各国非遗保护工作迎来了发展高潮,但是,非遗保护工作难免遭遇实施障碍与效度性问题,继而引发了一些学者的批判与反思,如,Richard Kurin讨论了联合国2003年保护非遗公约的缺陷、执行障碍等问题[4]。非遗保护的实施涉及知识产权、文化权利等方面,众多学者提出了相应的实施对策与保护意见,寻求解决路径,Stephen .B.Brush立足非遗发展现状,提出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并分析了非遗的可持续性问题[5];Wend Wendland详实表达了非遗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以及未来合作的领域[6]
(三)发展期
2005年到2015年,随着世界各国非遗保护条例、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和完善,非遗研究也日益深入,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并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遗数字化保护以及经验性研究。数字化保护研究主要集中在非遗数字化采集、保存和开发三个层面。数字化采集从数字清单的编制、数字生产与重建以及数字记录与建档进行了探讨;数字化保存主要从数字信息组织、检索和管理进行了研究;数字化开发主要从数字化展示、数字库建设以及数字化信息传播进行了探讨。学者Atsushi Hiyama等探讨了计算机虚拟现实技术在非遗数字化管理、保护与开发中的运用[7]。经验性研究主要从微观的社区个案研究与宏观的国家政策制定展开,学者Ahmed Mors等从宏观层面介绍了日本、巴西等国家的非遗保护先进经验[8]。
(四)总体深化期
2016年以来,国外学者不断总结、分享成功的经验,吸收新方法、新理念,敢于开拓创新,采用跨领域、跨学科、多方法融入到了非遗保护的研究中,在相关领域或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新的进展实现了理论的总体深化。国外非遗研究涉及的学科中,环境研究和环境科学、计算机科学占据了重要地位,非遗纳入了文化生态服务系统和文化景观的评估体系中,非遗数字化保护领域已经趋向完整。Teresa Scassa等总结了非遗数字化建库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9]。Nils Stanik指出经济发达地区更容易出现非遗流失的现象,提出建立生态文化保护区[10]。
二、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进展
国外学者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实践研究,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外非遗保护实践中不断转化和应用,相关实践活动层出不穷。
(一)重视非遗数字化保护
如日本奥兹大学开展的“狮子舞”数字化工程,堪称是非遗数字化保护实践的“精神链”工程。运用运动捕捉技术对活态文化遗产“狮子舞”的动作与音频进行数字化提取,并利用三维数字技术对其进行三维数字化保护[11]。日本的大佛数字化项目,运用三维扫描生成大佛数字化模型,虚拟重建大佛主殿。意大利的因特网文化遗产项目,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信息共享,整合了档案馆、图书馆以及其它机构的数字文化资源,公众可以实现资源的集成获取[12]。法国国家图书馆实施的“加利卡(Gallica)”数字化项目,旨在维护法国历史文化记忆的数字化生存与发展,收录了法国 14 世纪古籍插图、历史文献和20 世纪初前半个世纪的诸多藏品[13]。
(二)重视立法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关注非遗保护与利用的国家, 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一部全面的、系统和统一的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时至今日,《文化财保护法》经过了六次修订,内容不断完善。1966年颁布了《国立剧场法》,1974年颁布了《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 1992年颁布《关于活用地域传统艺能等资源、实施各种活动以振兴旅游业及特定地域工商业的法律》[14], 2001年颁布《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逐步拓宽了非遗利用的范围,2006年颁布了《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等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具体保护以及合理有效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安排,形成了完备的文化法律政策体系。
1962年,韩国颁布《韩国文化财保护法》,该法主要对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或纪念品和民俗遗产进行保护和规范,开启了韩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经过持续发展,韩国的相关保护也逐渐系统化。法国制定实施了《保护历史古迹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相关法律的颁布促进了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2004年,《遗产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法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取得重大进展[15]。意大利是世界上首个利用知识产权法对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国家,制定了《文学艺术版权法》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三)重视传承主体
日本首创“人间国宝”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保护,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16]。传承人认定分为“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团体认定”三种方式。一旦获得政府“人间国宝”正式认定,即列为传承保护对象,国家拨专款资助其传习技艺、培养传人,改善其生活和从艺条件。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其传统文化的传承。1964年,韩国提出“人间国宝”计划,给予传承人以“人间国宝”的荣誉,每年拨出专款来磨炼、培养这些传承人的技艺,确定其责任和义务。通过国家指派的方式吸引、接受传承人,也就是解决“编制”问题,还会由政府资助,为传承人创造更好的传授环境。法国对非遗传承人的管理手段主要是在免除相应税收,并提供相应的津贴或奖励等。
(四)重视民间运动和民间团体
以民众为主体的社会运动使日本全民具备了非遗保护的观念,激发了日本普通民众对本国非遗的尊敬与实际保护行动。20世纪60年代,在农村开展了一村一品(造乡)运动,是一次全面发掘、保护、发展民间工艺文化的运动,通过造乡运动,保留了乡土文化所特有的艺术魅力、人文情怀。与此同时,许多小镇兴起了由地方居民参与的“造街运动”,旨在保护城市环境,如历史街道的保存维护、地方文化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与改造,经过“造街运动”,许多地方变得富有诗情画意,成了观光胜地。20世纪90年代,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从事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各种保存会、研究会等组织和团体比比皆是,如城镇运动的“御三家” “全国历史的风土保存联盟”等保护团体, 保护各类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日本各社区居民的自觉行为。意大利特别设立了目录及档案材料中央学会、图书修补中央学会等组织来加强非遗信息的共享。韩国把民俗村的活动组织得有声有色。
(五)重视组织保障
日本设置了专门的保护机构“文化财保护文员会”,该机构专门负责管理和执行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意大利在非遗管理水平、保护措施等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除了由中央垂直管理外,还组织了专门的文物宪兵队,专门从事文化遗产的保护[17]。一方面,文物宪兵队归属国防部门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它接受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打击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活动和犯罪行为。韩国的管理机构主要由国家总统、文化观光部下属的文化财厅和各地政府组成。另外,还设立了文化财研究所,作为专门的研究机构。法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文化遗产局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调查和监督文化遗产的现状和维护情况。这些机构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六)重视宣传教育
就日本来说,一方面,善于运用民俗庆典活动对非物质文化进行宣传保护。日本各地域各城市的民俗庆典活动之多,是闻名于世的。在一年的不同时期,日本各地都会举行各种民俗庆典活动,使传统文化进入到大众之中。另一方面,日本的学校教育也非常重视民族传统文化的学习,形成了一个政策引导、全民重视、学校教育、儿童自觉参与的立体式教育模式[18],少年儿童的培养教育是其核心,特别强调儿童的参与。此外,重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文化遗产的宣传,使更多的人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熟悉传统文化,在民众当中营造出了一种浓郁的文化氛围。
法国创立了“文化遗产日”,不仅宣传了法国非遗,而且还激发了公众对非遗资源的强烈保护意识,建立了专职的文化遗产保护学院开展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培训。韩国聚焦保护与传承的平台建设,从1973年开始,韩国每年以年度为计划建设无形文化遗产传授教育馆,1997年,韩国在汉城建成了集传授教育、演出、展览等活动为一体的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综合传授会馆,经常举办民族传统文化演出,不仅如此,还鼓励本国学生在读书期间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有民俗技能培训班。
三、对我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研究的启示
(一) 完善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现行行政保护的各项制度措施应用到实际中,仍出现了一些争议。比如,缺乏专业的管理机构、行政监督不到位、缺乏多元化的行政指导体系等等。有法可依才能有法必依,对于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一些不足,应尽快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完善。坚持政府主导,健全非遗保护机制,从行政立法、行政救济和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三个层次进行完善,建立公法为主、私法为辅,二者有机结合的保护体系。做好服务监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及时进行准确评估和反馈,建立非遗保护的长效机制。
(二)聚焦保护与传承的平台建设
首先,有效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构建有力的内容平台。非遗资源是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手段和二次开发的基础。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行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理、分类、细化,实现对非遗资源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整合政策、确定整合模式,实现资源的优化整合,构建非遗信息资源内容整合共享平台。其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先进的数字化保护平台。重视数字化技术在非遗“确认”“立档”“保存”“宣传”等方面的运用,广泛利用虚拟技术、3D、多媒体技术等将已有非遗项目进行多角度多维度的展示,打造丰富的非遗数字化平台。此外,深化多维宣传教育形式,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拓展非遗服务类型,提供基于公众潜在需求的个性化信息服务,不断满足甚至超越公众的需求和期望,良好的用户体验将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三)多渠道拓宽公众参与体系
无论是法国的文化遗产日模式,还是韩国的商业化运作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需要唤起民众的文化自觉,培养内心对文化的认同感, 使保护文化遗产成为社会的共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民间,流传于民间,民间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推动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可持续保护与传承的主体保障。对处于不同层次的公众,应构筑不同的参与平台,如法国推行的文化遗产日,日本的各种民艺协会、工艺学会、一村一品,韩国的传统文化学习班等,多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激发民众自我传承文化的意志。构建不同层次的公众参与平台,寻求“以公众本身为主人翁”的设计政策,使更多的公众参与进来。
(四)强化对传承人的管理
日本和韩国对传承人规定比较细致、完善,我国还存在对保障传承人生存的政策不完善、缺少对传承人监督考核、传承人的保障比较片面等问题。各地政府和相关组织应根据地方需求,完善传承人法律保障,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传承人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提高传承人生活保障,完善传承人权利保护制度;加强对传承人的监管,构建传承人考核制度,切实明确传承人的义务和任务;提供多元化的激励政策,合理建设奖惩机制,将奖惩机制与考核机制合理结合;加强后续传承人的培训,采取多样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组织非遗活动竞赛等,构建传承人的教育体系。总之,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法制法规和相应的政策,对传承人进行合理高效的管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沿袭。
(五)注重与时代结合,保护和创新并举
创新,是一种文化源远流长的生命之泉。当下,如何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生存、发展、传承,唯有创新。继承其核心、本质部分,结合时代要求推陈出新。创新不仅仅要体现在内容形式方面,更应体现在传播媒介和推广方式上,唯有顺应潮流,采取“互联网+非遗”的模式,才能真正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创新中传承,在传承中创新。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寻求合适的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模式,引进市场化机制,以非遗项目为支点,做大做强文化产业链,促进其走规范的产业化道路,推动其形成文化品牌效应,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上的关注度和知名度,促进非遗发展。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复杂且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采取科学的方法,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和体制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遗的意识和良好氛围,政府、组织和个人均要承担相应的传承与保护责任,使我国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传承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