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假期与节假日法
2021-11-26米涛,沈美兰,李俊等
(1951年法律第58号令)
1951年11月2日
(缅历1313年8月4日)
(修正:1958 年12 月12 日,1963 年12 月21 日,1964 年12 月28 日,1975 年11 月12 日,2006 年5 月30 日,2014 年7 月18 日)
依据宪法,颁布本法。
本法如下:
第一条名称及生效日期
(一)本法称为《1951年假期与节假日法》。
(二)本法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全境适用,且对所有工种、行业和单位适用。
第二条释义
本法中,除有相反规定外,应作如下理解:
(一)天或日指从零时开始计算的24小时长的时段。
(二)假期包括工龄假、事假、病假和产假。
(三)工龄假指从事工作的时段或履行职责的时段应享受的相应假期。
(四)工人指包括日薪工、临时工和长期工在内的,在某一经济领域或谋生方式中依靠自己劳动能力生活的人。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从事个人产业、个人手工业、个人工厂或单位的业主的父母、丈夫或妻子、子女、亲兄弟姐妹;
2.从产业、手工业、工厂、单位获得的收益为个人分红者;
3.家庭帮厨、保洁员、托儿保姆及门卫;
4.根据现行法律,依法享受带薪假期和节假日的国家公务人员。
(五)雇主指精细组织的人群或非精细组织的自然人,包括雇主的管理代表,已死亡雇主的合法代表。
(六)月薪指基本月薪。如有津贴,则指基本月薪和津贴总和。
(七)执照医师指依照《缅甸民族医学理事会法》或依照医师注册相关现行法律条款予以注册的人员;鉴于某些地区无上述注册医师,为本法需要,将联邦卫生部部长下达的命令文件中规定的人员也视为执照医师。
(八)节假日指周休日和公共节假日。
(九)薪资指《薪资发放法》第二条第(六)款中规定的薪资。
第三条公共节假日
(一)雇主须让其所有工人带薪享受公共节假日——联邦政府以政令形式规定的每年的公共节假日。
(二)若某一公共节假日与周休日或其他节假日重合,不得将该公共节假日改期(让工人)享受,须将此日视作公共节假日。工人如在此类日期出勤,(雇主)须支付给工人所应获得的平均日薪资2倍的酬劳;且若该工人享有津贴,须一并支付其所应获得的平均日津贴。
(三)非佛教徒工人,可与雇主协商将其所信仰宗教的重大节日定为无薪节假日。
(四)雇主每周须至少将1天规定为工人的带薪休息日。(1963年12月21日,1964年12月28日,2014年7月18日修正)
第四条工龄假
(一)任一工人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雇主须让其在下一个12个月的时段内享受连续的10天带薪工龄假,薪资额为平均月薪或平均工资。
(二)工人须每月至少出勤24天,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方可享有工龄假权。工人每有1个月出勤天数不满20天,将被扣除1天工龄假。
说明:工人在12个月的时段内有生病、意外受伤、或本法许可的其他未出勤情况的(此3种情况不出勤总天数不超过90天),或者由于有雇主停工、合法罢工、非个人意愿临时性无工可做等情况未出勤的(此3种情况不出勤总天数不超过30天),视为该工人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三)雇主须在工人完成12个月的连续工作之日起3个月内为其安排相应的工龄假期。如相关工人和雇主之间达成一致,可将工龄假最多累计3年后在任意时间安排休假。
(四)享受工龄假期的工人,(雇主)须在其开始休假前发放其工龄假期时段应获得的薪资。薪资须发放给工人本人或其委托人。
(五)享有工龄假期的工人,在未享受其应有的或累计的工龄假前辞职、被雇主辞退或死亡的,雇主须以薪资代替工龄假期发放给工人或其合法代表。薪资额按照该工人辞职/被辞退/死亡前连续的30天时段内的平均薪资额计算。该薪资须在工人辞职/被开除日起到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发放给工人;对于工人死亡的情况,须在工人合法代表提出发放要求后尽早发放。(2006年5月30日修正)
第五条事假
(一)工人享有每年6天的带薪事假。
条件:若非(陆路或水路)行程遥远或本人宗教信仰相关的传统等特殊情况,每次事假最多不得超过3天。
(二)事假不得与其他任何假期连休。
(三)若工人当年未休所享有的事假,事假将被清零。(1958年12月12日修正)
第六条病假
(一)工人每年享有不超过30天的带薪病假。
条件:若工人连续工作未满6个月,不享有带薪病假权。病假须延后3天方可批准,这三天须向请假工人发放一半的相应薪资。工人最低工龄未满6个月的享有无薪病假。
(二)须有驻厂、驻工坊、驻单位医生或工厂、工坊、单位指定医生或其他执照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方可享受病假。
公务员须有政府医师或其他执照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
铁道工人须有铁道医师或其他执照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
(三)条款已废除。
(四)休病假的工人如申请按周发放其病假期间应获得的薪资,(雇主)须按其要求发放。薪资须发放给工人本人或其委托人。
(五)若工人当年未休所享有的病假,病假将被清零。(2014年7月18日修正)
第七条假期合休、连休
在不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五)款的前提下,病假可与工龄假连休。
(一)怀孕的女性工人享有分娩前6周、分娩后8周的带薪产假。产假可与病假连休。(2014年7月18日修正)
第八条连续工期不足12个月的工作相关的假期
符合本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工人,即便在连续工期不满12个月的工厂、工坊、单位工作,也可根据本人工龄比例享受相应的工龄假、事假、病假等权益。
第九条与假期、节假日相关的合同失效
工人签署了削减本法规定的假期权益的劳务雇佣合同或劳务契约合同的,视为雇主方逃避责任,合同失效。
第十条免责
(一)工程、工坊、单位的雇主无论如何变更,不得因此损害工人依照本法所应享有的假期权益。
(二)工人的带薪假期及带薪节假日权益、较本法相关规定更优的其他法律权益、劳务雇佣合同或劳务契约合同中规定的权益、按惯例应享有的权益不因本法相关规定而受削减。
第十一条档案和记录
每名雇主须依法规保存相关档案和记录。
第十二条稽查官
(一)依照《工厂法》任命的工厂稽查官是指对其本人职权管辖范围内所有工厂的本法规定事宜进行稽查的官员。
(二)劳工、就业和社保部①现为“缅甸劳工、移民和人口部”,下同。——译者注部长可下达命令,任命其认为适宜的人员担任对本法规定事宜进行稽查的官员。并可规定稽查官的工作职责,以及其履职相关的工人类别、工作或工程种类、职权行使区域等。
(三)稽查官如认为有必要对本法规定的事宜进行稽查,则有权在适宜的时间进入任意档案存放室进行稽查;有权即时地或延后地向任意人员征求证言;有权行使其他巡视稽查权力。
(四)依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稽查官为国家公职人员。(2006年5月30日,2014年7月18日修正)
第十三条豁免权
劳工、就业和社保部部长可在联邦政府许可下发布命令,根据工作类别、工业门类、工厂类别或这些工作、工业门类或工厂的工人种类,对本法的各项条款或某一项条款以及命令中专门规定的时段和专门规定的条款授权豁免。(2014年7月18日修正)
第十四条处罚
(一)任何雇主如违反本法规定、本法实施细则规定、依照本法或本法实施细则下达的书面命令,处3个月以下监禁或5万缅元以下罚金,或两项并罚。除上述处罚外,法院还可裁决(雇主)支付工人所有依照本法规定应获得的假期薪资。
(二)任何人若有故意妨碍稽查官行使本法赋予之权力的,在被稽查官依照本法或本法实施细则要求查阅本人保存的档案或其它资料时拒不出示的,藏匿或阻止相关工人使其无法接受稽查官调查的,处3个月以下监禁或5万缅元以下罚金,或两项并罚。(2006年5月30日,2014年7月18日修正)
第十五条雇主身份判定
(一)合营产业或专人合营组织中所有合伙人,如有违反本法关于雇主处罚项的,均可依本法起诉后处罚。合营产业或合营组织中任何在缅甸居住的个人均可就本法规定相关事宜致函告知稽查官其雇主身份。前述人员在缅居住期内,稽查官收到其不再充当雇主的告知函前,应将该人员视为雇主。
(二)雇主为集体所有制公司的任意董事和私有制公司的任意股东,如有违反本法关于雇主处罚项的,均可依本法起诉后处罚。集体所有制公司或私人所有制公司中任何在缅甸居住的董事或股东均可就本法规定相关事宜致函告知稽查官其雇主身份。若在该人员留缅居住期内,稽查官未收到其不再充当雇主的告知函前,或本人董事/股东身份终止前,仍将该人员视为雇主。
(三)雇主无论是政府、政府下设组织、其他地方行政组织,在相关部门稽查下存在雇主违法行为的,可对该政府、政府下设组织或地方政府组织所聘用的人员(以雇主身份)起诉。(2006年5月30日修正)
第十六条刑事处罚
(一)除稽查官本人或稽查官提前书面授权人外,任何人不得对违反本法或本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任一刑事处罚项的情况提起诉讼。
(二)本法或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相关的刑事案件,低于一级权限的任意法院无权审理。(2006年5月30日修正)
第十七条本条款已废除。(2014年7月18日修正)
第十八条在本法实施过程中,劳工、就业和社保部:
(一)可在政府许可下制定、颁布必要的实施细则、规定;
(二)可制定、颁布命令、通知、规章等。(2014年7月18日修正)
本人依照宪法签字批准:
素瑞戴
临时总统
缅甸联邦
缅历1313年8月4日,仰光
(195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