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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背景下地方高校职称评审的问题与对策

2021-11-26段俊霞辜琳丽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职称教师

段俊霞,辜琳丽

(西南石油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职称评审工作是学校最大的民生工作,“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尊重创造的体现”[1]。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2]。“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意味着高校既可以自行组织职称评审,也可以按照岗位需求实施聘用,是切实加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力举措”[3]。截至目前,放权后各高校自主评审职称工作已经进行了几年。地方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主体部分,在大学制度建设、职称评审经验等方面与教育部直属的重点高校(这些高校一般较早地被授予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先行先试,在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等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有着诸多不同的特点,在全面下放职称评审权后其表现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尤其值得研究。本文在对地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对其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及建议,以便为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提供方向,为地方高校完善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参考。

一、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后地方高校职称评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截至目前,高校职称评审权全面下放已经3年,调查发现,部分地方高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主要暴露了以下问题。

(一)促优汰劣及激励功能部分弱化

部分地方高校在进行职称评审时,职称评审的促优汰劣及激励功能部分弱化。“高校职称评审直接关系到大学的办学理念、学术追求和管理模式,也直接体现为大学能否对教师保持有效的激励和评价,影响着教师的价值观”[4]。《暂行办法》提出,要“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2],《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提出,“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6]。从这三份文件可以看出,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与促进优秀人才胜出、激励更多的高校教师努力奋斗,让为单位、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有成就感和获得感,让这批教师真实感受到在学术职业领域“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而不是靠其他歪门邪道或非正常的手段就能获得,弘扬学术领域的正能量,让教师通过奋斗得到自己想要的适宜职称,是国家下放职称评审权的重要意义之一。然而调查发现,在部分学校,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后职称评审应有的促优汰劣及激励功能却被部分弱化,部分学校的教师竟然怀念以往的职称评审模式,认为至少“省评”还相对公平、客观,而对职称评审权全面下放后出现的走关系、看人情、看资历等问题表现出深深的担忧。一些教师提出,如果两种评定方式可选择,宁肯选择原来的“省评”而不愿选择现在的新评定方式。一些教师也明确表示,实行学校自主评审,如果不能解决走关系、看人情、看资历等问题,后期监管不到位,形成评定不正之风,打击优秀者。实际上此次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后,部分高校的个别教师顶风而上,在个别管理人员故意放水、疏于履责同时高校自主评审职称学校说了算的条件下,大动作不违规小动作却不断,最终堂而皇之通过了职称评审,在教师群体中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二)职称评审标准有待完善

个别高校在职称制度制定时虽然原则上符合了国家的职称制度政策,有的甚至可以说是自主评审下的大胆创新,但因为各种细节设置的不完善而使总体优势不突出,但某方面符合学校“破格”的教师钻了空子,导致总体优势明显但无独特优势的教师却没能评上相应的职称,致使后者的获得感和成就感大打折扣。个别高校制定的职称评审评价标准的不完善使职称评审在结果方面差强人意,如在破格评审方面,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破格、破格晋升人数的比例占据总评审名额到底应该占多大比例才科学、破格年限不同是否应有不同标准、破格的成果如何折抵才算科学、抵扣的成果能否重复计算成果量、破格(某一方面优秀、突出)与正常评定(综合、各方面都比较优秀)到底谁更应该先通过等。一些学校在破格评定职称方面因为规则制定的不完善而使个别教师钻了空子,条件不甚优秀却跨过了职称评审的最初门槛,使后期职称评审的工作更加困难。另外,分类评价是此次职称改革的导向,一些学校也相应设置了教学为主、科研为主等类型,但是在比例以及各条件设置上又差强人意。教学型和科研型的比例多少才算合适、教学型系列的教学与科研的评审基本标准到底如何制定才算合理?调查发现,教学型系列、科研型系列的划分本是为了激励那些在教学上想作为、有作为的教师,而现实中因为对教学型系列的教学、科研的最低标准要求过低,导致在部分学校其已经成了科研能力不强、教学一般或较优秀但不突出的教师评聘职称的另外一条捷径。

(三)评审责任追究难部分存在

职称评审权全面下放后,在部分高校,由于牵涉人员众多、匿名操作等问题而导致评审责任的后期追究困难。虽然国家一直强调放权与监管相结合,为了防止职称评审权下放后一放就乱的情况还专门出台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要求各高校“要明确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2],并提出了明确的惩处措施。然而,部分学校在职称评审出现问题后,后期的责任追究难度却非常大。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复杂,牵涉人员众多,比如在职称评审整个过程中,既有各院系主管职称评审的行政工作人员及主管领导,也有学校人事部门主要负责职称评审的行政工作人员及主管领导,还有院级、学科组及校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各类人员分工不同,但却都对职称评审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关不严、一关不公就会把问题扩展至下一层级,而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就难以追究或最终使得责任多主体承担或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调查发现,在职称评审材料的审核环节,有些环节需要工作人员和领导签字,有些环节却没有要求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这就使得后期职称评审出现问题时责任追究困难,也使得个别行政人员和领导抱着侥幸心理,利用这种机会给个别不甚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人员开绿灯,使不甚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人员能浑水摸鱼,走向职称评审的下一环节。另外,调查还发现,诸多学校在评审委员会环节主要采取匿名投票的方式,匿名投票制既有诸多优势也有一些不足。匿名投票制对投票人和被投票人的素质要求极高,只有在道德、能力等各方面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较为公平的结果。虽然各高校三令五申要求不得走关系,不少学校还提出一旦发现拉票、幕后操作等行为要严厉惩处,由于一方面对这一行为的查处取证太过困难(没有哪个参评教师或评聘教授会公开给这种违纪行为留下口实),而另一方面因为匿名投票所造成的悲剧问题不可避免会存在,致使个别评审委员即使投了不公正的人情票也无从追究。

(四)评审程序“被动”虚设局部存在

各地方高校在评审程序上基本都能做到程序形式合理,但在具体实施时却出现了“被动”虚设的情况。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投诉举报是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是高校职称评审的重要环节之一,各高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都按照上级职称文件设置了这一环节和机制,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等联系方式,部分高校在职称评审时虽然程序公开、透明、严谨,但在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被动虚设的现象。调查发现,教师对通过投诉举报获取公平结果的热情并不高,认为投诉举报的风险和成本过大,据调查,90%的人都不会选择投诉举报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一来,那些投诉、举报环节的设置虽是必要的,但后期如果主要靠这一环节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管,效果必然不会太理想。通过对多所地方高校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调查,发现即便教师对评审结果不满,绝大多数教师也都不会选择投诉举报这一方式。教师对举报投诉制度的敬而远之、不愿意选择造成了这一程序在某些单位的被动虚设(当然,我们不是说教师绝大多数不选择这一方式就应该取消,而是说仅仅靠举报投诉机制来发现评审中的问题是不容易的)。第二,职称材料审核过程中从院系到学校人事部门的审核签名制本来是一个很好的责任追究机制,但调查发现,即便在审核环节各项材料都要求签名确认的情况下,部分相关工作人员即便签名也对自己所要担负的责任、自己违法乱纪所要承担的后果认识不足而做出顺水人情之事,也就是说签名制本身保证了职称评审工作的责任可追究,但因为在职称评审后期惩处时疏于对一般管理人员工作渎职的处罚,使得一些工作人员把签名制视为儿戏,签名环节因为后期的不追究而被动虚设,把认真严肃的审核工作变成了走形式、走过场,为后期职称评审可能出现的不公平埋下了伏笔。第三,评审程序的被动虚设还表现在现场答辩环节。我们知道,除了之前提交的职称评审文字材料,现场答辩时职称申请者对自己任现职以来的现场陈述对评委们的评价结果影响巨大。那么谁来再次审核这些教师的陈述内容的有效性?如果弄虚作假如何追究?各高校都明确要求职称评聘的材料必须是任现职以来,都有明确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在材料审核环节,绝大多数学校都会明确查验申请者上交材料的有效期。但调查发现,个别高校的个别教师在现场答辩时却故意打擦边球,把任现职以外的材料再次复述以增加筹码而无人核实。如部分教师的面上项目立项日期是在任现职以前,但因为拖延年数较长,在评审年度之内仍在研究,有些教师的课题明明是在任现职期以外(可能在任现职以前,也可能是职称材料截至日期后),这些本不属于任现职以来的成果在答辩现场陈述却无人追问,因为大多数评委教师对此并不知情,又因为现场答辩时间紧,投票环节一般安排在所有申请者现场答辩后,因而看似合理的现场答辩环节因为缺乏对申请教师现场答辩内容进行再次核实与检验而使得之前的审核工作成果打了折扣。

二、职称评审权下放背景下地方高校职称评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职称评审权下放背景下部分地方高校在进行职称评审时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归结为多种原因,其中监管信息少于放权信息、评审标准与程序不完善、以往类案的过轻处罚以及职称评审中的微腐败现象等都是导致以上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一)监管信息少于放权信息使得部分责任人不知法而违法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某些高校在宣传职称评审改革信息时,对于相关部门后期将要监管的信息释放不足或过少,从而使得一些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乱纪行为可能要承担的后果。对多所地方高校的参评职称教师、一般教师及评审委员会委员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都知道高校职称评审权已下放到学校,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几乎无人(除了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相关部门出台了《暂行办法》,也不知道监管条例不仅会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参评教师进行惩处,而且还会对相关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进行惩处。我们知道法律的一大作用是预测作用,监管条例作为软法同样具有这样的作用,相关人员可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学习,不用以身试法就能知道什么样的行为将遭受什么样的处罚。然而在职称评审过程中,一些地方高校由于监管信息传播不足,使得相关人员出现不知法而犯法。比如一般行政人员如果知道自己的渎职、失职要被追究相关责任,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知道自己的人情票、关系票要被追责,可能就会悬崖勒马,思考自己行为可能付出的代价。

(二)评审标准、程序不完善易误伤优秀降低其获得感

当前部分高校职称评审中的问题还与其职称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不完善引发不良影响有关。各高校在职称评审制度及程序设置上,在主观动机上都是力图在自主权限内、在谋求学校发展的同时,发挥促优汰劣、激励先进的作用,但因为没有前期经验可资参考,又有着多种利益关系需要协调,因此容易出现主观上无动机,但客观上却误伤优秀的现象。如在确保学校的整体发展利益时如何不过分牺牲个别学科、个别教师的个人利益?学校提倡分类评价,如科研为主型、教学为主型,那么各类之间的最终胜出比例如何设置才算公平科学?各种类别的科研教学等成果基本条件如何设置才算对等?如何设置标准才能起到促进各类人才齐头并进的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6]。显然,此次职称评审改革强调不唯论文、不一刀切、要分类评价,但需要指出的是,不唯论文、不一刀切并不是对所有类型的职称系列都不作论文要求,不唯论文、不一刀切也并不是完全不看论文、不看成果,作为地方高校教师,作为一个担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的高校教师,其需要做什么样的科研、做多少科研才能保障其胜任本职工作?地方高校的教师是否属于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地方高校的哪些职称系列属于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如果不是,地方高校的教师尤其是教学为主型职称评审系列到底应该定何样的科研级别和科研量才算合适?如果标准设置不科学,在这样的评价指标下必然会出现牺牲品和侥幸者。

另外,部分高校的评审程序不科学、不完善,容易误伤优秀而使得个别能力不强者侥幸胜出。当前的匿名投票、随机抽选评委、评审委员会委员来自全学科做到全覆盖,这看似合理并且在很多单位都现实存在着,但是,存在即合理吗?怎么样的存在才是合理的呢?如果不对职称评审程序中的各环节成功实施的保障条件、基本要求以及评审程序中涉及的各制度本身的优势与不足有所了解与防范,那么,好心、无心也可能办坏事。以评审委员会的匿名投票制为例,匿名投票的优点无需赘言,但匿名投票成功实施的条件及自身劣势也不可不思考。一般来说,匿名投票的结果与评委的专业资质与素养、评委与申请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评委对道德底线的坚守程度、评委的责任心等密切相关,如果其中一个要素出问题,则评审结果就会大受影响,“评委由哪些人构成,清清楚楚;然而哪些人投了违背评价准则的票,无从知晓。公正的制度建立了,公正的机构健全了,公正的评委选好了,但公正的结果却是未知数”[7]。“所有的评审方法和条例都是公正的,只是未组合进评委的因素。专家评委在主观上并不愿意受干扰和误导,但客观上也会受制于人性的弱点而出现倾向性。在大多数个体公正的前提下,结论客观,少数个体有偏差可得到一定修正;但是,如果大部分个体有偏差,就会导致结论的偏差”[7]。当前部分高校在实施匿名投票制这一看似最公平的游戏时误伤优秀其因也在此。

又以随机抽选评委为例,此次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学校校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就是申请者所获得的最终结果,当前不少高校都设置了学科组评审环节和学校校级评审终极环节两轮专家评审,学科组评审环节一般分为大文科和大理科,校级评审委员会采取的则是文理混合式。不少地方高校在进行职称评审时,学科组评审委员会和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各院系各学科组抽选人员构成,这看似合理公平,因为这些人员都是各学科的学术精英,都熟谙该领域的学术评价。但需要思考以下问题:A学科的专家是否一定能对B学科或C学科进行科学正确合理的学术评价?会不会出现外行评价内行的情况呢?虽然说这种评价肯定是专家评价,但这种专家评价一定是科学合理的吗?一个职称申请者的学术命运在这样看似合理的机制下存在被误判的可能。

(三)以往类案的过轻判决易引发效仿带来不良影响

当前部分高校在职称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还与以往类案判决过轻未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有关。一般来说,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以往类似案件或事件的判决结果会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部分地方高校在职称评审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心存侥幸而蒙混过关或行顺水人情之人,其重要原因还在于以往的职称评审制度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不严格、不全面,使得有漏网之鱼存在。比如以往的职称评审对责任人的追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对申请人的惩处,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就会被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受到相应处罚,但我们鲜少发现有对其他管理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等的责任追究。如那些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者难道之前都没被层层审核发现的可能吗?有无在评审过程中其他人员故意放水的可能呢?这些人是否也该一并追究?二是在对申请人惩处时,主要是对被举报的学术不端、弄虚作假之人的惩处,而又鲜少发现对申请人的其他行为如跑关系、靠人情晋升职称、甚至连作假都不做而在材料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打招呼一路蒙混闯关通过等行为的惩处。这一行为较之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来说,看似没有采取“恶”的行动,法律法规也无明文限制责罚,但这一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则一样严重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带坏学术风气,而且打击广大教师的获得感及玷辱职称的纯洁神圣。当然这样的行为因为其隐蔽性而不好查处,但分析发现,这种行为没有受惩处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相关的、明确的法律、制度支撑。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则合法”是基本原则,因为缺乏对一些行为的明确限制,从而使得这些行为游走在法律惩处之外,使得对这些行为人的责任免于追究。另一个原因则在于以往的职称评审中对一些行为人(如管理者的渎职、放水,评审委员的不认真履责)危害职称评审公正公平的行为追究不力,追究不彻底,执法不严,违法未纠或少纠正。法律的一大作用是示范作用。之前的案例处理会有一个明显的示范效应。如果之前的行为被严惩则会起到警示制止的作用,而如果之前违法行为被宽容或不追究则容易使后来者重蹈覆辙,出现不良效应。

(四)职称评审的微腐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

当前部分高校在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还与当前社会普遍对职称评审领域的微腐败问题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有关。微腐败现象与中国社会是一个关系取向强烈的社会有关,当进行资源分配时,原则已经意味深长地变成了一个可宽可窄、可松可紧的相关系数[8]。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9]一语道出了微腐败的严重后果,而教育领域尤其在职称评审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着这一微腐败问题。这一领域的微腐败既与其他领域有相似之处,也有其独特之处。一般来说,“微腐败”是一种公权乱用的行为,其典型特点有三:一是小,指乱用公权的行为很小,小到人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二是多,这种乱用公权行为比较普遍,如接受服务单位私人宴请在为其办事时打“擦边球”,或在帮人办事时接受不贵重物品,群众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三是社会公众对其态度暧昧,大家认为这些行为很小,生活在一起,低头不见抬头见,处理起来未免“上纲上线”,不近人情,对这种行为放之任之,也会效仿这种行为“方便”行事[10]。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微腐败也具有这几个特点,但其又具有独特性。如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微腐败可能也与小的物质有关,如一次宴请,但更多时候可能与金钱、物质完全无关,因为可能并没有任何金钱或物质输送,甚至扯不上“贪”,个别管理人员及评审委员乱用公权时仅仅只是有人打招呼,出于关系、人情或以后的利益互换,其隐蔽性更强。另外,其腐败之微确实很微,表现也很隐秘,可能只是举手之劳,如“投一票”“材料审核睁只眼闭只眼”“差距问题装傻看不见”等,这些行为都不大,处理起来很难有法可依。一般来说,微腐败的腐败主体都是公务员或多多少少具有一点小权力的领导,但在职称评审领域,微腐败的主体则是学校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身处高校,并非严格的公务员)以及一般教师(这些教师平时也无任何官职,只是在职称评审时被选入评审委员会而代表学校行使评审权),基于以上特点,高校职称领域的微腐败又更具独特性。但不管怎样,其大祸害的后果却不容小觑。常言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如果这个地方开个口子,那个地方行个方便,累计效应的结果就很巨大,最后不该评上的通过评审了,而该评上的可能做了牺牲品。这不仅损害了普通教师的利益,而且对于学校的长远发展不利,也破坏了基层教师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导致国家的好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部分人念歪、误读。

三、职称评审权下放背景下地方高校职称评审改进的建议

高校职称评审是事关教师员工利益的大事,既要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高校自主办学的优势,但又要防范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一放就乱”,应深入分析、及时解决职称评审中的各种问题,以充分发挥职称评审改革对学校发展的促进功能和对优秀人才的激励功能。在对地方高校职称评审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树立软法亦法观念,加强职称法制宣传

针对当前部分高校教师对职称领域软法误解和轻视的情况,一方面在职称评审领域树立软法亦法观念,加强职称法治宣传。法学界一般认为,软法(softlaw)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软法是相对于硬法(hardlaw)而言的,后者是指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近年来,“伴随着公共治理的崛起,软法与硬法正在发展成为现代法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法正在从传统的单一的硬法结构朝着软硬并重、刚柔相济的混合法模式转变”[11]。“软法研究者认为,法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应当区分各种社会关系秩序化的难易程度选择强弱有别的规范去调整”[11],但软法不软,软法也有硬主张。当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等部门颁布的多项职称改革文件便是我国软法的一部分。针对部分教师对软法非法的陈旧观念,首先应在教师中宣传软法亦法观念,让他们知晓软法也必须遵从,软法并不软,如有违反也将追责和受到惩处。具体说来,当前我国高校职称领域的软法既包括各部门联合下发的职称文件,也包括各高校自己颁布制定的职称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不管是申请职称评审的教师,还是参与职称评审管理的行政工作人员及领导,还是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都应熟谙职称评审中各项软法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像敬畏硬法一样敬畏职称领域的相关软法,严格依法办事。

另一方面,针对当前地方高校部分教师对职称文件不熟悉不了解以致不知法而违法、违法不自知的情况,应加大职称领域的法治宣传。当前尤其要加强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宣传,要让他们认识到职称评审权下放并不是只放不管,而是放管服的结合,是放权与监管的统一,要让准备违法乱纪、以身试法的人有畏惧之心而不敢违法,要让担心评审权下放后因各种违纪违法无法律约束而影响公平评审的教师放心,要让他们明白违法一定会被追究,一定会付出代价。

(二)加强职称评审相关软硬法建设,严惩职称评审中的微腐败

基于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现实需求,今后我国还应继续加强职称评审领域的相关软硬法建设。一方面,在硬法制定方面,虽然教育部、人力资源等部门以及各高校都制定了一些职称评审制度文件,另外我国也有《高等教育法》《教育行政法》等相关硬法,但必要时还应补充健全一些法律条文以为软法提供支撑和职称评审法制化提供依据,使职称评审有硬法可依,如《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五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2]。必要时,《暂行办法》规定中的一些惩处措施还可通过硬法的补充修订来为其提供强支撑。

另一方面,在软法制定方面,应发挥软法类型多样、数量众多、制定者多元、具有填补硬法空白、弥补硬法不足、丰富硬法细节的特点,在制度制定主体方面,不仅仅依靠教育部以及学校人事处等个别部门,还可充分调动教育部、人力资源等部门以及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人事部门、各高校政治组织及社会共同体等积极性,依据其自身特点及所管辖范围,制定多元软法来保障职称评审有法可依。具体说来,针对当前职称评审中职称评审委员会个别委员投人情票的现象,可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自律制度》。针对当前一些行政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审资料审核过程中故意放水、送人情的现象,教育部及学校相关部门可设立《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意见》等以做出明确规范。另外,在内容方面,在对当前地方高校职称评审相关软硬法内容分析的基础上,在对地方高校职称评审法制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应丰富相关职称评审制度。如《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2]。但针对当前职称评审中的新常态,一些职称申请教师钻法律漏洞,不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一般路子,而是直接开后门、走人情,在评审材料不硬不足的情况下硬跑关系,托人情评职称(以前因为有省评,基本条件不足或材料不硬者如果过了学校关,还会被省里的评审刷下来,但现在学校评审就是最终评审,没有省评这一关),针对这一新现象,职称评审制度在后期应补充相应条文,以遏制此种不良现象。又比如《暂行办法》中第十六条提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前文已述,职称领域的微腐败会带来大祸害,需要严加处理。对于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除了列入黑名单,如果造成后果严重,是否还应有其他相应的责罚?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是否应在广泛调查其微腐败的表现的基础上,在软法中明确列举出其不同行为应该受到的相应处罚?

针对当前职称评审中的微腐败现象,要深刻认识这种小腐败大祸害的严重性,严惩这种不良行为。虽然高校职称评审领域的微腐败具有不同于其他领域的微腐败的特点,但它导致的“小腐败大祸害”的后果与其他领域一样,因此需要严加惩治,还高校职称评审领域一方净土。针对当前职称评审中的微腐败现象,要重点关注三类人群的微腐败:一般行政人员、相关行政领导以及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对于一般行政人员,要重点检查其对于职称申请人的材料是否一视同仁、在材料审核时是否故意及过失放水或打压。对于相关行政领导,主要是对其负责检验的领域是否如实核实,如作为教学副院长,对申请人的教学成果真实有效性是否核实,作为科研副院长是否对科研项目、论文级别、论文录用等情况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作为学院院长是否对申请人的总体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对于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则重点检查其投票有无投人情票、关系票等。对于以上行为要严加惩治,以儆效尤。

(三)完善职称评审制度,科学设置评审指标体系

针对部分高校职称评审中职称评审标准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应完善职称评审制度,科学设置评审指标体系。一方面要科学制定破格标准。破格人员和正常评聘人员谁更优秀谁该先评的问题就好比是综合优秀生和特长生谁更优的价值判断问题,在判断时应综合考虑。破格人员和正常评聘人员的正当利益都需要维护,都需要在维护学校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同等受保护,学校人事部门、教授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广泛讨论,综合比较,也要广纳广大教师意见,在兼顾特长生的基础上不打击综合优秀生。在优先照顾学校需求的基础上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如不能以学校某一学科发展需要而大肆发展职称评审条件不够优秀的该学科教师,也不能因某一学科相对弱势而压制该学科内符合或远远超过学校职称评审条件的该学科的教师。另一方面,针对部分高校中科研岗和教学岗分配比例的问题,应遵照国家职称文件精神,合理设置教学为主型系列,让搞教学的人有盼头,有获得感,但也应有一个比例和门槛。同时又不能打压科研为主型教师的积极性,要有一个合适的度。对于教学为主型教师的评聘标准,一定要实事求是,基于学校发展需要,基于教学需求,拟定教学型为主的科研和教学成果标准,要让教学为主型的名额真正落到真正搞教学而且搞出了实效的教师身上,而不能变相成了某些科研能力不强、教学较好但不甚突出的老师晋升职称的旁门捷径,违背了教学型为主职称系列的设置初衷。

(四)完善职称评审程序,防范程序被动虚设

针对地方高校当前职称评审程序中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程序,尤其要重点防范形式合理但却易被人钻空子而被动虚设的现象。客观地说,地方高校的职称评审程序总体上是合理的,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精细化。为此,应重点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是在材料审核阶段的每一环节都应落实签名制,而不只是让部分领导和部分工作人员签字,要让经手的每一位行政工作人员签字,甚至必要时用文案记录各位审核人所审核的内容及名单,以便落实责任倒推机制,也让其明确责任,知道自己所作所为可能要担负的后果。二是预先做好匿名投票制的条件准备工作。如各级评审委员的学术道德、匿名投票风险的补救措施、匿名投票的责任追究等都必须达标。如果匿名投票条件不具备,实施有风险,也可以考虑实施署名投票。三是对职称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随机抽选的方式进行合理改造,可用随机抽样和有意抽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比如先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库,在入库人员的选择时要采取有意抽样法,从学术能力、学术道德表现、以往职称评审参与表现等方面对全校教授进行初评,选出学校所有综合能力强、学术道德强的教授初步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库。然后再通过随机抽样法,灵活采取单纯随机抽样、分区随机抽样、系统取样法、分层取样法等随机抽选出评审委员会成员,以确保评审委员会评审质量以及各学科评审委员的比例相当。四是针对部分高校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个别评审委员跨学科评审对于材料善意误判误审的问题,评审委员会成员除了本学科的学术判断能力外,还应通过网络、咨询等方式自觉学习查阅其他相关学术标准,学校也应对职称评审的相关政策、参与职称评审所可能牵涉的基本知识(对于跨学科评审委员会委员可能不熟悉)及要求编订成册或进行培训,提升评审委员的评审素养。

(五)严抓监管,引入职称评审纠错机制

针对当前高校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监管和问责力度。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在全面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的背景下,后期政府部门的监管已经成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生命线。在监管时,不仅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处理,而且还应主动出击,主动亮剑发现问题,不能只等群众反映,要主动作为,不等不靠,抓住细节,顺藤摸瓜,必须敢“找碴”“挑刺”,敢动真碰硬。

针对当前职称评审中纠错机制还未建立的情况,不仅要违法必究,还应惩恶扬善,当前高校职称评审名额普遍有限,靠人情走关系获得职称的人被取缔惩处固然值得欣慰,但是那些职称评审中的牺牲品——条件优秀却被挤下去的教师的利益却仍无从保障,对于这些教师来讲其获得感和幸福感并不强。为此,可在职称评审领域引入纠错补偿机制。监管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不仅要依法严惩,而且还应重视对教师职称申报者总体的把握比较,在抽样监管时,不仅要对当年已评定通过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核,还应对那些该年度未能评上职称的教师的材料进行抽样,通过比较发现问题,对于“冤枉者”应启动纠错机制。

(六)坚持依法治理和依德治理相结合,增强教师获得感

高校职称评审是学校的民生大事,高校职称评审公正公平才能“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要让对学校作出贡献的教师有获得感,不仅需要法治,而且还需要德治,要坚持依法治理和依德治理相结合,因此在加强职称评审法治化的同时还应加强德治。作为申请职称的教师要做到不弄虚作假,不采取不当手段谋取职称。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材料审核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领导,应坚持正义,维护公平,不徇私情,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加强自身学术道德素养,用好公权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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