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付费内推实习”治理研究

2021-11-26问清泓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单位学校学生

问清泓

(武汉科技大学 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1)

付费实习(或称缴费实习、收费实习)是指实习接收单位为了降低因实习引起的成本上升,向实习派遣学校或实习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进行的实习。其接受主体为实习单位或中介组织,支付主体可以是实习派遣学校,或者是实习学生个人。“付费内推实习”是付费实习之特别形态,它是指拟参加实习的学生通过向中介组织或个人缴纳一定的费用,不通过公开渠道而由收钱中介组织或个人直接安排到有关单位主要是大单位或大企业进行实习,并且还常常伴随着实习后就业之承诺的实习活动。“付费内推实习”常常与欺诈或误导有关,因此,可以说是一种负面影响很大的非正当实习。

一、付费实习基本情况调查

目前我国实习单位对接受实习活动的主观能动性还非常不够,接受实习学生的热情比较低。即便是被动接受实习学生,也往往出于与实习派遣学校的私人感情因素,不得不为之。

有的单位甚至为了不让实习影响单位的正常经济效益,还直接要求实习派遣学校向其支付实习费,学校为了完成实习任务,也不得不从本来已经非常紧张的实习经费中向其支付一定的实习费。据本课题调查,此种状况主要是工科院校的工科实习,文科学生实习还很少有此现象。

本课题组对武汉某工科为主的综合类大学2019年的实习经费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向实习单位缴纳的实习费总数一年就高达上百万,具体为1 329 429.6元,占该学校2019年总实习支出经费的3 298 907.2元的40.3%,超过了总实习经费的四成,其中,认识实习为72 367元,生产实习为582 313元,毕业实习为674 749.6元。这些统计数据虽然只是一所大学的实际情况,但是可以“以小见大”,已经表明实习单位所收取的实习费实在太多,足够影响学校实习经费的合理分配,还直接影响学校实习经费使用有效性,真正用到实习学生和实习教师活动的经费就必然严重缩水,实习学生除了能够报销交通费用之外,几乎没有实习补贴,实习教师的补助也是微不足道,这些现象共同呈现出实习经费分配之不合理,进而影响整个实习活动。付费实习“侵蚀”了有限的实习经费,表面上看,并非实习单位的强制“索取”,而是学校的自愿行为,但是学校却不得不为之,否则,就难以落实实习单位;实习单位也有自己的难处,这是利益博弈的结果,要么不接受实习学生,要么接受实习学生,也要保持单位利益最大化。

付费实习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降低实习单位之经济成本,调动实习单位之实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破解“实习难”中“实习单位难觅”之难题;另一方面,它也为投机取巧者打开了“一扇门”,偏离了付费实习之降低经济成本之“初心”,付费实习也就被严重异化,成了一些中介组织或个人的生财之道,扰乱了正常的实习关系。

二、付费内推实习之缘起

近几年,有关实习及其线上实习的正面消息不多,而负面“怪相”层出不穷,让人应接不暇,其中“付费内推实习”现象首当其冲。

“付费内推实习”一词首先发端于金融行业,属于内部实习“潜规则”,其主要幕后推手是网络中介,有的付费内推实习项目及收费根本与实习单位没有任何关系,纯粹是中介组织的编造和欺诈,即便是与企业有关系,也是一些企业“内鬼”之勾连,并非企业行为,当然也不能完成排除有少数企业唯利是图,与中介平台的勾搭联手。因此,“付费内推实习”基本上可以说是网络中介组织的“专利”和“明规则”。其牟利目的昭然若揭,欺诈性风险极高,即便不是欺诈,其高额费用也不合理。

网络新词“付费内推实习”其内幕和黑幕的揭露始发于2018年的一篇自媒体网络文章。大力如山于2018年5月28日发表了“今天是我第一次觉得金融行业有点丢人现眼”[1]。作者以大量的事实深刻揭露了金融行业“付费内推实习”的“怪相”,一片哗然。至此,“付费内推实习”才被推向了“前台”并引起广泛关注。

2018年7月19日《法制日报》记者杜晓、付紫璇和《中国青年报》记者夏熊飞在《澎湃新闻》发表了“‘付费内推实习’的‘潜规则’不该成为常态”。记者通过采访和调查北京大学的学生,再次表明了付费内推实习之普遍性问题。中介平台的“付费内推实习”有两类:一是推出实习培训套餐,收取千元到万元不等的费用;二是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付费的实习招聘信息。中介平台都是以获取高额费用为目的,其中,几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价格最低为6 000元到21 000元,法律行业的价格最高为9 000元到29 000元不等。某留学中介不仅提供实习培训,还提供名企实习的内推机会,其项目套餐价格从2万元到6万元不等[2]。

一年之后有关“付费内推实习”的实际情形并没有好转。2019年11月18日,国家主流媒体《人民日报》公开发表了记者吴月的“平台求职要避开这些‘坑’”,再次揭露了付费内推实习的现状。该文记者调查发现,不仅求职培训项目收费比较贵,而且付费内推实习仍然普遍,实习每月要交上万元的内推费用。“面包求职”网站之“职场启航计划”收费是11 800元,实习形式为5周的线上实习。“懂职帝”求职项目中的玛氏、宝洁、联合利华之实习岗位都在2万元以上[3]。

2019年12月19日,《澎湃新闻》发表了阙华媚的“付费内推实习泛滥,谁在割大学生的‘韭菜’?”一文。该文对付费内推实习现象进行了剖析,认为“商科实习一直是付费实习的重灾区”,商科实习中许多属于远程实习岗位[4]。

我国主流媒体对“付费内推实习”的反应也算迅速,并且非常明确地持反对意见,呼吁大学生不要轻信“付费内推实习”。

许多著名企业针对“付费内推实习”,都发表声明与其无关。例如毕马威中国表示,不会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也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对外提供有偿的面试和工作机会。瑞银集团、天弘基金、华泰证券、兴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等多家金融机构也都发表了声明,否认其进行了付费内推实习[5]。

为什么“付费内推实习”会长期处于隐蔽状态并大行其道,主要就是因为很多大学生都有进入大型企业和知名企业实习并盼望能够在其就业的“情结”,加上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之高薪酬的巨大吸引力,进而成了大学生实习和就业的首选热门单位。金融行业也相对更看重实习经历,进而导致“付费内推实习”正好高度契合了大学生急于找大企业和知名企业实习甚至就业的心理需求,同时也为中介平台提供了“生财”之新道,大学生只要愿意出钱,就可以到银行证券等大企业实习[6]。此原因分析比较准确,但是还不够全面,仅仅从需求侧之内因映射出了当代大学生急功近利之浮躁的实习观和扭曲的实习心理契约。笔者认为,还要从需求侧的视角分析其原因,实习和就业单位难寻之“实习难”和“就业难”是“付费内推实习”产生的外因,不良或不法中介正好依附或假借实习或就业单位的“旗号”,进行招摇撞骗,非法牟利;再加上外部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实习法律法规的严重缺位,还有现代网络技术之监管困难及缴费的自愿性和隐蔽性,共同造成“付费内推实习”之“野蛮式生长”的外部环境。

三、付费内推实习之危害

“付费内推实习”的危害性很大,大学生必须认清其危害性并坚决拒绝付费实习。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实习观和就业观,弘扬和培育实习契约精神。

(一)付费内推实习严重破坏了法治精神和制度

从付费内推实习现状看,其费用一般为上万元,有的甚至十几万,这为“有钱人”打开了“一扇门”,同时为一般学生或贫困学生关上了“一扇窗”,有钱与无钱、富人与穷人之身份发挥着决定作用,契约精神和契约制度都被践踏。具体而言,契约实习机会之均等与平等都被人为破坏,付费内推实习与法治精神和制度且行且远。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情形下,付费内推实习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制情形下,付费内推实习也无正当性和合理性,属于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无论付费内推实习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都是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行为,它们都破坏了实习契约精神和实习契约制度,付费内推实习既与劳动法和教育法不符合,也与我国大国工匠精神和崇尚劳动之国家战略相悖。

(二)付费内推实习扭曲了学生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实习大学生(包括学徒)通过交钱付费而非自身努力进入大企业实习,是对刻苦努力学生的当头一棒。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所提倡和崇尚的公平竞争、公平奋斗等观念,都将为金钱所破坏,这是不能容忍的[6]。秦建国认为,有些大学生缺乏职业生涯规划,而就业期望偏高,也是重要诱因之一[3]。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接班人,实习活动是其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如果这一步没有走好甚至“误入歧途”,对其今后的人生之旅将产生巨大影响,如果付费内推实习造成“人财两空”,对其打击将更加严重,甚至会造成其对社会的严重不信任和仇视心理。因此,大学生实习这一步,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教学实践环节,它是关系着国家未来接班人的大事,全社会包括大学生本人都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实习活动,坚决而有效地反对付费内推实习。

(三)付费内推实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付费内推实习及其衍生的“花钱保实习”和“花钱包实习”现象,许多属于诈骗实习学生钱财的行为,往往导致学生既花了不少的钱,还不能找到自己满意的实习单位和岗位,有的完全就是骗钱,根本就没有任何实习单位可以提供。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是这些付费实习往往都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的,实习学生银行账户极易泄露或被盗取,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线上实习之安全隐患主要是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但有时也会波及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付费内推实习通过非法中介组织推介的线上实习,其缴纳的费用比较高,动辄就是上万或几万,即使是真实可靠的项目,学生的经济压力也是非常大的。另外,由于大学生一般认为通过缴费而获得实习机会并不是一件很光彩的事,不愿意向家里伸手要钱,这些就为“校园贷”提供了机会,也是大学生明知“校园贷”危害大,又不得不为之的主要原因。如果缴费实习或“包实习”“保实习”属于欺骗,实习学生将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实习费被骗,实习机会又没有;另一方面,巨额的“校园贷”还款压力巨大。这样的事件虽然是少数,但其常常会成为压垮学生的“最后一根稻草”,况且这笔费用对学生来说并不是小数目,远非“稻草”的分量,如果被骗实习学生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很容易诱发极端事件,不仅直接导致实习学生的财产损失,有的甚至会导致学生人身权被第三人侵害。“校园贷”之强制性还款,常常导致学生被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如威胁恐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遭到人身伤害等等;有的还会迫使那些无法还款的学生在走投无路或巨大压力的情形下,选择自杀。因此,线上实习的安全隐患,不仅包括实习学生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也要引起社会各界的特别重视,即使是极少数学生的自杀事件,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毕竟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任何一条鲜活生命的消失,都是极其严重的事件。线上实习必须整合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有效手段,不断排除实习安全隐患,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实习学生的生命安全权、信息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四)付费内推实习破坏了正常的线上实习秩序

线上实习本来因其极大优越性而受到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青睐,但是,由于付费内推实习之“潜规则”或“明规则”的盛行,加上相关法制的不完善和网络监管的困难,使得付费内推实习可能在短时间内还会“野蛮式生长”。这些将严重影响和破坏线上实习的健康发展,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之困局,在线上实习本身还存在着社会认可度不高的前提下,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将更加举步维艰。因此,国家、单位、学校、学生和家庭都应当认识到付费内推实习的巨大危害性,自觉抵制付费内推实习;网络中介平台更应当自觉地严守道德底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四、付费内推实习治理路径

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出台实习法或学徒法,也无专门的实习或学徒法规和部门规章,实习法制建设还非常滞后。但是,这并不是说付费内推实习就无法可依了,我国目前的有些法律法规还是可以直接适用付费内推实习行为的。

(一)民法治理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制之“帝王条款”,该原则具有统领性和泛在性,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可以直接适用付费内推实习行为,付费内推实习本身就是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有的甚至就属于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对这样的欺诈行为完全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完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付费内推实习之欺诈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受欺诈实习学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①,并追回已经缴纳的实习费用;如果付费内推实习是第三人(包括中介组织)实施的欺诈行为,权利人之实习学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追回已经缴纳的实习费用。关于付费内推实习之效力认定问题,也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进行确认:如果付费内推实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行为直接无效;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则可以以付费内推实习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该行为无效。如果付费内推实习是中介组织与实习单位或其“内鬼”之串通行为,该行为也是无效行为②。如果付费内推实习属于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行为,则该行为自始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故此,实习学生已经支付的费用应当无条件获得返还;如果实习学生有其他损失,侵权人还应当赔偿其损失。

由上可见,付费内推实习之治理,完全可以依据并充分发挥我国《民法典》之巨大作用;即便是我国今后出台特别法之《实习法》,也应当特别注意以《民法典》为基本范式,并将《民法典》作为《实习法》之一般法,以处理和有机衔接二法之关系,共同构建治理付费内推实习之制度规范。

(二)竞争法治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法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了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付费内推实习之实施主体主要是中介组织,他们违反了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之竞争法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实习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付费内推实习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或欺诈性付费内推实习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宣传”③,虽然付费内推实习行为之权利主体为不特定的一般主体,但仍然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立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改中的最大亮点与成功之一,对规制共享经济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常有利。付费内推实习之中介组织往往借助发达的现代网络技术,进行实习信息(主要是虚假实习信息)发布、组织网络实习招聘,最后提供网络支付平台获取实习费用,因此,治理付费内推实习离不开对网络环境之监管与治理。付费内推实习之经营者包括网络平台和实习招聘中介,二者单独或者二者之“共谋”或“串通”,都有可能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④。

(三)广告法治理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⑤。如果中介或网络平台发布了付费内推实习之虚假广告,则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付费内推实习之中介或网络平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否则违法。虚假或欺诈性的付费内推实习行为属于违法《广告法》的行为,其行为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即实习学生或家长,构成了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虚假广告。

我国《广告法》还专门针对教育培训,明确规定了不得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也不得利用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或证明,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⑥。因此,在付费内推实习中广泛存在的“保证性承诺”可以直接而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比如在实习招聘中,中介组织往往都宣称可以“保实习”“保offer”或者“交钱保过”等等,这些“保证性承诺”都明显违反了《广告法》,属于违法行为。

据《广告法》对付费内推实习之虚假宣传完全可以进行处罚,只不过这样的处罚案例实在是太少。另外如果付费内推实习之宣传没有进行虚假宣传即为真实的付费内推实习宣传,该法也是无能为力的,需要依据其他法律予以处罚。

(四)教育法治理

我国教育法虽然没有直接将实习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之调整对象,但是有关法规还是可以用来治理实习关系包括付费内推实习的。

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了有关实习收费行为: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都不能够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⑦。因此,根据此条,如果是实习单位或者实习派遣学校向实习学生收取了有关实习费用,当然包括付费内推实习之费用,则毫无疑义是违法(法规)的行为。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15条第6项还专门规定中介组织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实习活动之违法性问题: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都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⑧。因此,如果实习活动或网络远程实习以及付费内推实习是由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委托中介组织或有偿代理组织进行的,或者是默认许可的,则明显都是违法和不正当的行为。

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认定与处罚付费内推实习时,还要特别注意该法规之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仅仅是各类职业院校,包括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还包括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之学生实习⑨。其适用范围最大的缺陷是我国体量和数量都最为庞大的一般普通高校之实习,是不能适用该规定的。因此,治理付费内推实习也只能是少数的职业学校之实习活动,不能以之治理普通高校之实习,这属于典型的“抓小放大”之“捡了芝麻而丢了西瓜”,亟待修正。

(五)劳动法治理

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都还没有“特殊劳动者”或“准劳动者”之法律规范问题,也一直没有将实习关系与学徒关系纳入法制轨道,其他法律关系也缺乏将实习学生之劳动关系视为特殊的劳动关系与特殊的劳动者,但是,用现行劳动法治理实习劳动关系包括付费内推实习还是能够“发现”一些办法的。我国劳动法长期坚持实行的劳动关系之“三方机制”,可以用来治理付费内推实习。《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方机制:其三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三方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之重大问题;工会还应当在劳动关系之集体协商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了劳动关系之“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之重大问题。因此,付费内推实习完全可以推定为劳动关系之“重大问题”,可以由实习派遣学校的工会与实习单位的工会共同参与三方机制和集体协商,以维护实习学生的权益,工会之介入、维权与治理实习劳动关系完全必要而且可行。

概言之,在法制社会,治理付费实习必须依法依规治理,既要有抽象的法律原则,还需要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治理付费内推实习,虽然暂时可以参照现有的一些规定,但是,其法定性和明确性都不是很强,长远之计还是要出台《实习法》和《学徒法》,将实习关系和学徒关系纳入法制轨道。

注释:

①《民法典》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⑤《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⑥《广告法》第24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⑦《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19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15条第6项:“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38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猜你喜欢

单位学校学生
赶不走的学生
Theme Analysis on Pursuit of Friendship in Oliver Twist
长度单位
学生写话
学校推介
An Account on “Yoknapatawpha”
聪明的学生等
I’m not going back to school!我不回学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