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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分析

2021-11-26梁蔓馥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司法

梁蔓馥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不能全面深入及法律意识淡薄,面对一些问题时,容易采取极端的解决方式,使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增加,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阻碍因素和威胁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使用社区矫正较为温和的进行管理。

一、社区矫正概念分析

社区矫正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国家,即在社区对罪犯实行刑罚执行活动。常见于美国、加拿大等。使用社区矫正不同于普通的刑罚拘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对罪犯的刑罚更体现人道主义关怀。社区矫正理念最核心的观点为给予罪犯人格的尊重,从而引导罪犯重新构建有价值的人生目标。其次,社区矫正理念还能体现出社会意识。即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社会的环境,通过让罪犯处于社区的特定社会环境中,通过建立罪犯的社会责任,使其更好地树立自身的社会价值,有利于罪犯在消除罪恶后,更好地融入、回归社会。最后,社区矫正能减少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面对一些受到教唆或其他外界因素影响的初级罪犯,其本质较为善良,通过刑罚的教育可以使其回归社会,但如果对初级罪犯的惩罚力度较大,或在实施拘禁时,初级罪犯长期接触其他罪犯,容易受到思想影响,增加其重新犯罪的概率。

二、社区矫正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阐述

(一)加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结合社区矫正的环境,其使未成年人罪犯处于社区之中,未成年人罪犯未脱离家庭,通过与家庭的联系,能有效地满足未成年人对家庭温暖的需求,通过更为熟悉的家人进行教育,可以有效地降低未成年人罪犯的戒备心理,提升其与家庭的沟通联系。反之,如果将未成年人罪犯置于监狱中进行教育,会使未成年人过早地感受到社会的残酷,在进行长期与其他罪犯一同生活时,将降低未成年罪犯的改造、生活信心,使其失去未来正确的发展方向,从而走向再次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司法管理中应正确地认识到家庭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并提升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能力,有部分家长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工作繁忙等原因,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从而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在进行家庭管教中需要家长采用正确的方式,发挥社区矫正的核心作用。

(二)推动建立完善的司法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使司法制度中的人文关怀更加突出。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刑罚逐渐由监禁刑转变为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制度的应用发展是司法改革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其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犯罪次数较少,相比于犯罪成年人,更容易进行教育改造。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不断进行优化发展,通过结合社区矫正措施,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监管场地从监狱、未成年管教所,扩展到社区,结合社区的资源优势,能有效地将未成年人放置在一个更加开放的环境内进行改造教育。例如,在意大利,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会将其置于家中监禁,通过半自由的处罚方式强化了家庭教育的作用,有利于提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效果。

(三)减少未成年人受到犯罪环境影响

由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活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进行司法管理时,应减少未成年人受到犯罪环境影响。如美国的埃德温·萨瑟兰,在研究中得出“犯罪行为是习得的”的观点,即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受到个体的生理和心理的影响,当处于一个不良的团队或环境中,未成年人会向周围的人进行行为学习,这种互相影响将会极大地提升未成年人的犯罪概率。在我国以往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管理中,通过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罪犯实行同等的监狱关押处理,未成年人受到周围不良环境的影响,其劳动改造的效果不佳,并且,对于犯罪程度较轻的未成年人,我国进行司法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保持身心健康的基础上开展改造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在这个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惩罚并不是工作的重点,因此,通过社区矫正能满足减少未成年人受到犯罪环境影响的需求。

(四)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罪犯由于其尚未发育成熟,在14周岁至18周岁这个年龄段正处于未成年人的青春期阶段,其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缺乏理性和大局观,容易被情绪所左右,在发生犯罪行为之后,多数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度较轻,并且其思维方式正处于发展阶段,容易通过教育改造活动,引领其建立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这一特点和实际情况分析,在进行司法监禁时,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防控弊大于利。这是因为监禁刑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即“标签理论”观点,当未成年人犯罪之后,社会上很多人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认定“犯罪”的标签,对未成年人抱有偏见,这种环境的影响,使未成年人进行学习改造的积极性下降,内心产生巨大的压力或者形成叛逆心理,从而自暴自弃增加了再次犯罪的概率。因此,为减轻这种“标签理论”的影响,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发挥社区矫正措施的积极作用。

(五)有利于发挥社区的资源作用

美国学者科菲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提出,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单纯依靠警察、法院、矫正机构等难以实现犯罪预防的最佳效果,需要应用到公众的支持,即社区的参与,能有效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更好的作用[1]。因此,使用社区矫正措施,能有效地发挥社区的资源作用。社区作为基层组织,能起到对家庭、个人和单位的管辖作用,在社区工作中可以接触到大量的信息,也是和学校、司法机关等组织沟通平台,与未成年人管理具有较强的联系,并且,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如果单纯依靠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其管辖的力度不强,并且会增加工作成本,因此,实施社区矫正措施能有效地优化社会资源的利用,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强社区矫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善对策

(一)发展现状

目前,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项目,其具体有如下几方面:首先,针对未成年罪犯开展公益劳动。由社区矫正相应的工作人员带领未成年人参与社区公共卫生、敬老院服务等公益劳动,通过公益劳动能有效地帮助未成年人正确树立社会责任和形成自身价值的认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接触社会、回归社会。其次,对未成年人开展技能培训。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过程中,需要继续学习知识和职业技能,帮助其更好地提升自身的能力,在面向社会就业时,能有正常生活的经济能力[2]。最后,社会矫正会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即由相关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思政教育、心理辅导等,帮助其更好地进行思想认知的转变,保障其心理健康。

(二)存在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还处于发展阶段,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专门的管理实施细则和专业的工作人员,我国认定公安派出所为管理机构,但由于其自身职能的影响,其基础的工作较为复杂和重要,并没有足够的精力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同时,也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专业的工作人员需要在工作中对未成年人加强关心和正确的思想引导,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目前担任这一角色的管理机构多是兼职工作,并不科学规范,以及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的辅助作用较差。并且,社区群众的参与性不强,没有发挥帮助和改造的作用。

(三)完善制度

首先,需要完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司法部门的队伍建设。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是专业化的,如英国,专门执行社区矫正的机关就是缓刑局,对那些在社区受刑的未成年人不仅是单纯的考察与管理,还包括了教育和改造。其次,应进一步完善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性。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修复已破损的社会关系,其功能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独特的,若想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来,让居民接受社区矫正制度,接受未成年人罪犯,促进其更好地成长[3]。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出现犯罪行为,实施社会矫正不是单纯地去惩罚犯罪人,而是更好地预防犯罪的发生,转变成一种全方位多角度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从而真正实现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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