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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信息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2021-11-26王启明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隐私权公安机关

王启明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 850003)

侦查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及信息技术,搜集获取、传递刑事情报信息,提高侦查效率与水平的过程。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在大数据被应用到各个领域的新时代,侦查机关肯定信息化在侦查工作中的优势,强调科技强警,推进侦查工作技术化、规范化、现代化发展,展开侦查信息化各方面建设活动,成绩斐然。尽管如此,在侦查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在摸索推进的不同阶段,侦查信息化建设也面临难题与困境。要进一步发挥出侦查信息化的优势,也需要采取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对策,提升刑事侦查工作水平。

一、侦查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

(一)缺乏对信息技术的辩证认知

信息技术在侦查活动中有着显著的优势,但同时也可能会带来信息爆炸、信息超载、信息污染等负面的影响[1]。在信息化建设浪潮的裹挟下,各地公安机关加快信息化现代化脚步,格外强调重视信息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但对于随之而来的海量数据信息,以及虚假冗余信息,侦查机关反而应接不暇,甚至无力应对,影响了侦查效率质量的提升。因各主体欠缺对信息技术的正确认识,夸大了信息技术在侦查中的作用,过于强调信息收集的广泛性,没有做到运用辩证思维来看待侦查信息化建设,忽视了信息化对侦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信息设备与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侦查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完善的侦查设备,高超的信息技术,是确保信息技术得以在侦查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基础[2]。但实践中我国各地公安机关的资金技术实力存在差异,多数基层公安机关面临资金欠缺的尴尬局面,无力引进最先进的信息设备与技术,影响了侦查信息化建设的效果。信息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公安机关并非专业的科研机构,在信息技术建设方面难以始终走在前列。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也因资金局限而不得不延续使用陈旧落后的设备,先进技术难以落实到侦查工作中,影响了侦查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升。在侦查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各地标准不统一、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也使得信息系统兼容性不足,又进一步影响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警种之间信息共享的实现,不利于形成协同作战的侦查模式。

(三)侦查人员信息化素养能力不足

侦查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侦查机关应该要完成对接受信息的处理,也就是说其所接受的信息应当与其信息能力保持平衡,才能确保信息在侦查工作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否则信息爆炸反而会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这也需要侦查人员有良好的信息素养,有较高的信息能力。但现阶段侦查人员的信息化素养和能力仍有不足,短时间内侦查人员的信息素养能力难有质的提升,又进一步影响了侦查工作的优化,不利于侦查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深入。

(四)隐私权保护面临现实难题

信息时代,侦查机关行使公权力可以获得海量支持侦查活动展开的数据信息。通过侦查机关对各类数据信息的搜集处理,可以获得刑事情报、侦查线索以及司法证据,形成支撑刑事司法活动展开的可靠保障。但侦查权这一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很可能会对公民私权利领域造成侵害,在侦查信息化过程中,就可能会因数据信息的搜集处理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害。与强大的公权力机关相比,公民是处于弱势的,因此如何实现对侦查权的必要限制以及隐私权的保护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侦查信息化建设的优化对策

(一)辩证看待侦查信息化

对于侦查信息化建设,公安机关要有支持参与的积极态度,但同时也要理性客观地对待,尤其是要避免盲目信任依赖信息化建设,而忽视了可能随之而来的信息爆炸及污染等现象。要辩证地看待侦查信息化建设,要避免公安机关一味求全求快,盲目引进大量技术设备,广泛搜集各类数据信息,以致增加了信息处理分析的难度。避免陷入片面强调技术的误区,而是要遵循“以人为本”的侦查理念,将落脚点放在侦查人员身上,使信息技术真正为“人”所用,而不是被动地被海量复杂冗余的信息牵着鼻子走。信息技术是可靠的侦查手段,是传统侦查方法技术的现代演进,仍需要遵循侦查活动的规律与特点。认识到这一点,科学地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才能助力侦查活动的高效展开,规避侦查信息化可能带来的弊端与问题。

(二)优化提升信息设备技术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侦查信息化建设推进的过程中,完善的设备与先进的技术,成为侦查效率提升的可靠保障[3]。针对现阶段基层公安机关在侦查设备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增加投入,引进先进设备,提升技术水平,以从整体上为侦查信息化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将先进的设备运用到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及不同领域,从现场侦查到信息储存,从指纹查询到心理测试,从大数据信息汇总到高效处理,各类信息技术设备的妥善运用,利于侦查活动向纵深展开,从而不断提升侦查的效率,形成侦查程序化规范化的可靠技术保障。

在信息设备完善、信息技术升级的同时,也要切实发挥出信息“协作”的优势。在我国不少偏远落后地区,公安机关的资金有限,技术设备也相对落后。通过信息协作的方式,强化地区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则能减轻部分公安机关在设备建设方面的压力。同时,要强化侦查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强各警种之间的联系协作,构建形成严密完善的信息共享网络体系,也能改变单一作战模式,形成信息共享、联合作战、协同侦查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培训提高人员信息素养

侦查信息化模式下,侦查人员的信息素养以及能力直接影响信息技术的应用,影响侦查信息化建设的质量。无论何时,侦查“主体”的建设都应该成为关键的环节,应当作为重点来抓。理想的状态下,侦查人员是能够深刻把握侦查技术的精髓,并且可以娴熟地应用各种信息技术以为侦查活动服务的。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培养,致力于提高侦查人员的信息素养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尤其是要做好侦查人员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查询、信息鉴别及管理等各方面能力的建设工作,以将技术的进步与人的发展协调统一起来,避免过度推崇技术而忽视了人的重要性。通过强有力的侦查队伍建设活动,形成侦查信息化的人才保障,依托侦查人员的科学应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技术的优势,提升侦查的效率与质量。

(四)强化隐私权保护

侦查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要避免因信息技术的应用而使得公权力扩张,以致侵害公民正当合法的隐私权。要做好隐私权保护工作,需要完善相关立法,遵循侦查信息采集、使用、存储及销毁法定的原则。法律明确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信息采集的主体、信息使用的方式与限制,信息存储及管理的要求,以及信息销毁的监督等,以指导实务中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来做好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实现侦查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此外,要进一步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如果公安机关在信息化侦查活动进行过程中侵害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受害者也可以通过畅通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去维权,以形成对侦查权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也能确保侦查信息化建设在规范、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展开深入。

三、结语

信息化侦查模式转变是大势所趋,是将先进技术运用到侦查实践中的积极探索,也是提升侦查效率与质量的可靠路径。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不断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且取得了积极的发展成绩。但与此同时,侦查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仍有阻力困境。基于此,有必要对侦查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并形成针对性地解决对策,通过辩证看待侦查信息化、优化提升信息设备技术、培训提高人员信息素养、强化隐私权保护等措施,推动侦查信息化建设水平更上一层楼,全面提高侦查质量,实现司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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