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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创新对市场经济的推动
——以电子商务为例

2021-11-26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仲裁

曹 聪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电子商务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应运而生的产物,它为我国的经济以及市场经济结构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随着人们对电子商务理解的深入以及对电子商务应用愈加频繁,电子商务行业也得到了充足的发展空间以及各方的支持。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愈发成熟,我国的经济整体也得到了较为显著的提升,想要进一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以及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市场上的正向作用,就必须要构建健全的法制规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制约,让电子商务满足国民日常生活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企业的生产大多都会接触到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下社会正常运作的必要产业[1]。电子商务的发展还有效解决了大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带动了诸如物流等行业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帮助。除了常规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以外,还通过商业拍卖或者电子证券的方式,对我国的经济市场结构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想要让电子商务继续健康发展,为我国国民以及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就必须要在民商法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途径进行约束。同时,通过对民商法中电子商务部分法律法规的完善,还能够为民商法的发展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脚步,帮助电子商务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更快地发展,并做出相应的创新。

(一)信息沟通

针对电子商务的信息沟通,无非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信息沟通[2]。想要保障电子商务为国民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就必须要让经营者与消费者构建良好的沟通模式。这样,不但能够帮助消费者深入了解自己接收到的服务以及消费的项目,还能够帮助经营者深入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提供切实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服务。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消费时,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以及自身的经济情况向经营者提出相应的要求,而经营者则可以根据消费者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达成此次交易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既要保障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能够完全透明于消费者,也要保障消费者的真实需求能够被经营者所了解。并且通过该种方式,也能够帮助经营者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这一整个过程中,无论是消费者进行的消费行为,还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都必须要依循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因此,就必须要完善民商法中电子商务部分的法律法规。

(二)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展开交易活动的凭证之一,该种凭证主要依附于电子信息技术,通过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来完成电子合同的签订,帮助双方充分了解自己能够获得的以及对方提供的一种凭证。该种电子合同具备一定的便捷性,在签订之前,能够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帮助交易行为的双方了解本次交易的内容,并且严格按照电子合同中的要求展开相应的谈判以及协商。在这个过程中,交易的双方除了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谈判以外,还要细致地分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数据对本次交易活动造成的影响,比如说货品的运输、运营商提供的商品质量等等,都将成为电子合同中的内容。在签订电子合同之后,交易双方提供以及获得的服务都将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并且在合同签订之后,由互联网等平台作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运作的载体,完成本次交易活动的协商工作,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内容,完成本次交易。

(三)合作前手续

电子商务在产生交易活动之前,经营者必须要有相应的商品储备,并且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办理相应的手续[3]。一般来说,该种手续可以通过电商平台或者网络平台完成办理,效率较高。除了相应的手续办理,经营者还要考虑到商品的运输问题,确保能够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运输服务,并且保障商品能够完好地运送到消费者手中。当下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基本可以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展开活动的公平公正。

二、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民商法的创新途径

(一)界定电子商务的民商事主体

首先,考虑到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活动的特殊性,在交易活动产生时,往往会由三方面介入,完成本次交易:经营者、快递公司以及消费者[4]。由消费者提供资金,由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品,快递公司进行运送。想要保障该交易的正常进行,就必须要明确电子商务主体以及民商事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首先,需要确立的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民商事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电子商务产生的交易活动不同于传统市场经济中的实体交易活动,民商事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在界定电子商务中民商事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时,必须要考虑到当下社会时代的发展,了解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各方的真实需求以及可能产生的商务纠纷,为民商事主体制定明确的权利以及义务。

(二)安全认证

互联网是电子商务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消费者以及经营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技术了解双方的各项信息,完成各种经济活动[5]。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普遍存在于各家各户之中,使用的成本较低,能够基本保障人们正常使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然而,电子商务不同于实体交易,虽然能够节约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产生的交易活动多由互联网平台提供支持完成,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很难掌握对方能够提供的服务情况,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来源于诚信方面,还来源于运输、信息不对等等方面。想要保障消费者以及经营者都能够按照对方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就必须要通过民商法的创新,制约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交易活动,通过该种制约,来保障电子商务中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民商法的创新必须要深入了解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流程,并且通过对交易流程的分析,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交易活动进行制约。同时,还要大力推行电子商务中的实名制,一旦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活动出现问题,能够及时追责到个人。除了对交易双方的制约,还要做好交易双方私人信息的保护,避免私人信息泄露,对交易双方的日常生活以及生产造成影响。

(三)仲裁机制

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电子商务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结构中一种独立的经营模式。也正是因为如此,对我国的仲裁机制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民商法创新的过程中,要考虑到电子商务运营的流程以及规律;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考虑到互联网自身的虚拟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相应的仲裁机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构建更为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电子商务产业之间的和谐竞争,实现网络仲裁的价值。在完善仲裁机制时,可以适当地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将国外的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以及发展规律与仲裁机制结合考虑,并根据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构建相应的仲裁机制,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想要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让电子商务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就必须要完善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创新,深入了解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以及运营模式,创设适用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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