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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21-11-26王玥琪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职权综合执法

王玥琪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法治建设较为迅速,城市管理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想要保障城市经济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就必须完善城市管理模式。但是,目前我国的综合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进步空间与完善可能,想要保障我国综合执法工作跟上社会的发展进程,就必须要深入了解当下的社会环境以及相应的问题,展开专项研究。

一、我国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界定不明确

职权人员的设置是我国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目前,我国的行政部门较为分散,很难集中管理,经常会出现越权管理的情况。各行政部门往往会各自为政,很难形成良好的联动。

目前,我国的行政机关权力广泛,可以将大多数社会案件囊括在内[2]。但是也正是由于行政部门权力过于广泛,很难界定行政部门的权力范围,极易出现重叠执法的问题。

(二)执法程序不完善

执法程序具备两大特点,多样性与法定性[3]。在城市管理中,为了使主体的行为能够符合地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尽量避免由主体行为产生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在展开执法工作时,除了要依循国家法律要求展开相应的活动以外,还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执法在具备公正性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尽量将社会案件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以及地方法律法规在程序方面的制约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虽然明确规定了部分案件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解决方案,但是却没有对案件以及执法进行明确描述。例如,我国对“扣押、强制拆除”等方面的行政强制措施,虽然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限、告知等程序的内容,导致行政机关展开相应的工作时无所依据。

目前,我国的城管单位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当城管单位遭遇需要进行强制执行的社会案件时,往往需要提前从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力[4]。这一过程都存在着较大的时效性问题,并且部分社会案件本就具备较强的时效性,如若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消耗的时间过多,那么综合执法行为也就无法发挥自身的真正意义。另外,考虑到各流程的复杂性,在申请强制执行权时,其浪费的时间成本远比社会案件本身高很多,导致对案件展开的相关工作难以发挥自身的实效。

(三)执法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的综合执法手段主要包括教育、整改、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以及强拆等方式,并且分别针对不同的案件[5]。但是在当下的社会环境来看,这几种方式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案件,很难保障每一种案件都能得到合理的处置。例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程序较为繁杂,很难在短时间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判断以及处置,因此该种执法手段仅适用于时效较长的重大案件,但是在部分时效较短并且必须展开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就会导致案件的时效性被延误,进而影响案件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现场执法情况较多,效率较低,并未普及更加高效的手段以及创新技术。

二、提高我国综合执法工作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联合执法

首先,需要为城市管理构建联合执法制度,设置城市管理层级制度,行政部门的权力层层递进,相互关联,并做好各环节、机关之间的衔接。通过该种方式,能够有效改善政府大包大揽的执法模式,将权力下放给相应的行政部门,相互作用,相互关联,针对不同的社会案件,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行使相应的职权,完成对案件的处理,通过该种方式,建立专项处理制度,让各行政部门能够针对不同的案件行使不同的职权。对于地方政府城管层级体制,则需要构建垂直职能制的组织结构,职权层层递进,由市、区为行政部门提供监督以及工作依据,由行政部门将案件情况以及处理信息共享于市、区的行政机关,通过该种方式,将案件的流程以及具体情况共享给其他行政部门,减少可能发生的重叠式执法等问题,延误案件时效性等情况。出于对广大人民群众建议的考虑,要突破传统“大城管”的综合执法模式,将各级行政部门的职权进行分类,层层递进,以市长作为整个地区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以此为出发点,给予各行政部门相应的职权,并且将各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具体执法活动的主要责任人,当案件处理出现不公平或者实效被延误等情况,能够直接问责到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通过该种方式减少行政部门的越权管理以及相互推脱等问题。其次,需要将各个行政机构的职权进行有效的整合,明确每个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且根据各部门针对的社会案件赋予相应的职权。通过对各行政机关职权的整合,能够有效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展开,推动各行政部门在具体工作中的有效调度,帮助各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并形成良好的联动模式。完善执法结构,便于行政部门展开相应的工作。

(二)优化运行机制

首先,需要弄清各行政部门的职权。不同的行政部门所拥有的职权以及相应的社会义务存在一定的差异化,针对不同的社会案件需要展开不同的工作,行使相应的职权,合理解决各种社会案件。因此,想要优化综合执法的运行机制,就必须要弄清楚各行政部门的职权以及相应的社会义务。在展开综合执法活动时,根据自身的权力以及职责的匹配程度,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明确地区、乡镇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其次,加强整体联动,根据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决定,并且在做出该决定后的三天之内,将处罚决定告知相应的职能单位,并且标注该社会案件作出措施的相应事项。另外,针对各大功能区以及职能单位行政区可能涉及的案件,需要在做出决定的三天之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文件以及处罚决定送往有关单位。最后,将社会案件的信息共享于各行政部门,信息的共享可以有效减少各部门之间沟通浪费的时间成本,保障案件处理的时效性,通过各行政部门的内部网络,完成对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将各部门连接起来。

(三)规范执法行为

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综合执法行为需要严格把控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手段,既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要保障整个执法活动的公平公正。为了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案件展开的活动以及解决措施能够切实满足人们需求,并且完全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首先必须要为行政部门中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通过半军事化管理的形式,构建一支具备专业技能,并且能够合理行使职权的执法团队。其次,将执法的具体流程程序化,确保工作人员能够通过具体的流程完成相应的活动,保障该流程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并且适用于大多数案件。另外,针对不同的社会案件,也要制定不同的执法流程,确保每个不同的社会案件都能够得到良好的处理,并且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这些方式,减少可能存在的工作人员相互推脱责任或者越权管理等问题,帮助行政部门明确自身的职权所在,彻底解决传统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三、结束语

当下我国的城市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想要保障当下行政部门的执法水平,就必须要深入到行政部门、执法程序以及相关的行为当中,了解其中的不足,总结相应的弥补措施,为行政部门中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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