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完善探析

2021-11-26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农业用地客体经营权

阚 达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农业的生产水平得到提高,从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向现代科技化、规模化农业生产模式转变。农村土地的流转在一定程度上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保障,并且优化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首先应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所谓土地经营权,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土地经营权人对农村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土地经营权人主要包括土地承包人以及土地流转的受让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承包的方式,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的方式。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方式,法律规定了两种,一种是对耕地、林地、草地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所采取的承包方式;另一种是对于非农业用地的农村土地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或者是公开拍卖、协商的方式进行承包,这类农村土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等农村土地。而对于第二种方式,法律并未对该农村土地的流转进行设限,只是规定列举了一些流转方式,对于荒山、荒沟等这些农村土地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的范围也较为广阔,集体内外都可以进行流转,并不只局限于集体内部。

农村家庭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的生活与农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并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一直以来承载着保障民生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以及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理论界存在不一样的说法,主要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注点存在不同。有的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条件、客体条件、内容规定三个方面进行定义;有的学者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内容、实现目的三个方面进行定义;有的学者是在上述学者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定义,其定义内容包括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客体,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还有农业目的四个方面。虽然不同的学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组成方式存在不同的界定,但是在存在差别的同时,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界定存在一致性的内容,如这些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以及内容的定义较为一致,都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业用地,其内容为对农业用地存在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综合上述理论材料,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概念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或者是农户以及农业经营组织,以承包的方式获得农业用地,并且在农业用地上开展生产经营,最终通过占有、使用该农业用地获取收益的权利[1]。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法定与约定相结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法律明确规定与承包人和受让人之间约定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现在《物权法》以及《民法总则》中,在该法律中明确了农村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且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约定形式进行了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对承包合同的内容、期限、条款、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形式。[2]

2.权利主体资格

上文已经论述过,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采取招投标、拍卖等方式获得,但是采取招投标方式获得“四荒”农业用地的农业经营权的占比较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大部分的农业承包用地为集体组织内部人员承包,在内部人员无人承包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到集体组织之外的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多为集体之内人员,防止土地资源的外流。但是这也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法律上的划界,制约了农业用地的财产价值发挥,为农民取得财产性权利进行了设限,缩小了农民财产性权益获得的渠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不断融合,农业市场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将迈入新的发展路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也将会扩大。

3.权利客体特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客体具有特定性,并且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客体,客体为农村土地。我国对土地的划分根据不同性质进行了不同的划分,主要有国有土地、农业土地、集体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是以土地为主体,但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农业用途方面。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是为了保证农村土地可以应用于农业生产,集体组织成员将其所获得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者个人、组织,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其承包经营权中的权利让渡给受让人的行为。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主要有转让、入股、互换、出租等方式。其中转让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经发包方同意,将自身所承包地转让给其他农户的行为,转让后,转让人退出原来的承包关系,原承包合同解除,受让人取代转让人与发包方形成新的土地承包关系,后续的所引发的承包争议转让方不承担责任。互换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内,承包经营权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互相交换,在交换完成之后,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进行了转移,转移到交换之后的主体之上。入股是指各承包方相互联合成立公司或合作社之后,其将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入股到该公司或者是合作社,在该公司或者是合作社的组织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其他的农户或者组织经营生产,土地承包关系并未改变,租户支付租金的一种流转方式。[3]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一)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职能定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市场调节虽然可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市场有自发性以及滞后性特征,而政府的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调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缺陷。政府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职能定位主要是为了保证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市场交易中价格的稳定,并且提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适度性,确保农户生产经营的营利性与可预见性。

(二)坚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受了实践的检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集体所有权原则应继续坚持下去,这是农村土地的经营制度的基本,政府在干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应首先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享有,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和底线。

(三)完善农户的社会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转让和出租等自由的流转方式,促进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化,但是对于一直以来依赖土地生存的农民来说,他们存在一定的恐慌心理,他们可能面对的是丧失土地的问题。虽然农民可以进城打工,但是最为最底层的农户,进城打工并不能保证一定会找到工作,并且土地作为农民的依赖,一旦丧失很难维护农村的稳定。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的医疗、教育、文化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完善农户的保障体系,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

猜你喜欢

农业用地客体经营权
破解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难 基于四川省崇州市的调查与思考
2015—2020年徐州市农业用地时空变化分析
符号学视域下知识产权客体的同一性及其类型化解释
遥感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应用
旧客体抑制和新客体捕获视角下预览效应的机制*
不同农业用地类型对土壤性质和土壤环境的影响——以北京市延庆县为例
关税课税客体归属论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探讨
基于GIS的农业用地景观格局变化研究——以四川南充嘉陵区为例
“活”源于怦然心动——写生对客体借用中的情感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