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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021-11-26殷雁双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仲裁法商事效力

殷雁双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国际贸易的进程,与世界各国都建立了良好的贸易关系。而随着国际贸易逐渐兴盛,其中的纠纷也逐渐显露,国际商事仲裁也成了常态。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关仲裁第三人制度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笔者比较认同的概念是:“仲裁第三人是指仲裁程序开始后,认为与仲裁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某种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而加入仲裁程序中的非原仲裁协议当事人[1]。”这一概念既表明了第三人的身份特征,又强调了“非原仲裁协议当事人”,比较恰当得体。

而对第三人制度持反对意见的专家们则称:这一制度破坏了仲裁的私密性,可能会造成双方当事人的隐私事项或商业机密的泄露,反对者还认为在仲裁进行期间,第三人申请加入,对于是否同意以及参与仲裁程序后如何继续进行仲裁,都会造成时间上的延误从而拖延仲裁进度,与选择仲裁的快速性和效益性这一初衷相违背[2]。

目前已经有不少国家,如荷兰、比利时、英国等,都专门针对仲裁第三人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且都秉持积极认可的态度,目前国际上越来越倾向于仲裁第三人制度,那么,如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保护第三人的财产与合法权益呢?笔者从仲裁程序、仲裁效力扩张、第三人的仲裁裁决撤销权以及我国现在正在实施的《仲裁法》以及目前我国对于仲裁第三人的态度这四个方面进行了思考与探索,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在解决问题、进行判决时,所依照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签署的仲裁协议,并且在最开始,不签署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没有权利参与到仲裁程序中去,但是仲裁第三人又与仲裁机构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和利益上的牵扯,因此,要想真正保护其合法利益,应该允许仲裁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参与仲裁程序。

进入仲裁机构之前,可以让第三人取得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比利时在本国《司法法典》中对关于仲裁第三人进入仲裁庭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无论是当事人请求将第三人引入仲裁程序还是第三人主动提出加入仲裁程序的请求,只有在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庭的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请求才能得到仲裁庭的批准。”但是这一条规很明显与仲裁协议的初衷相违背,笔者认为,只要第三方取得仲裁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同意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那么双方之间便重新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判决依据正是双方之间的协议,因此,比利时法典中对于要求取得仲裁庭的一致同意这一条,笔者认为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3]。

仲裁第三人最开始起源于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相类似,仲裁第三人想要加入仲裁程序中,其条件是必须和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并不要求存在着事实上的某种牵连,而是第三人或者仲裁协议当事人“认为”的一种牵连。这种“认为”在得到当事人或者仲裁庭的许可后,该案外人有权进入到已经开始仲裁程序中来,成为仲裁第三人。而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在大家都参与的情况下,一次性解决问题进行裁决,以免产生矛盾,而且这样可以省时省力,提高仲裁的效率,这也符合商事仲裁经济性与效益性的特点,并且这样也提高了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质量,提升仲裁机构的声誉与信誉,同时做到三方共赢[4]。

二、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角度保护仲裁第三人合法权益

仲裁机构做出判决主要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仲裁协议本身的约束力一开始仅针对签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是指将原本只适用于合同双方的仲裁协议对受双方及协议影响的第三人也产生约束力。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基础有四个原则:第一为“禁止反言”原则,核心内涵为:“My word is my bond ”,即言而有信、不违背承诺;第二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由美国首创,该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况下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将之作为公司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第三个是“公平合理期待”原则:顾名思义,追求合理性与公平,在判决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力求中立公正,维护各方的权益;第四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是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以及产生的法律关系仅适用于签署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对于第三者没有产生法律上的影响力与约束力。对于本文所探讨的仲裁第三人合法利益保护,显然第四条“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之关联性更大。仲裁协议的效力并不必然扩张于未签订仲裁协议的第三人,仅在特定情况下方可产生效力扩张的法律效果,通过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将仲裁第三人的相关权益也纳入仲裁协议中,有效保护第三人的财产和利益[5]。

三、第三人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高度的意思自治和隐私性的特点,第三人无法进入仲裁程序,只能被通知最后结果,极大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第三人有明确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

对于仲裁第三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诉,目前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反对者认为这破坏了仲裁快速性的特点,对于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他们利益的损失;而支持者则认为:仲裁第三人属于利害关系人,他有权对于损害自身利益的仲裁裁决进行申诉;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对仲裁第三人的申诉制度。笔者认为,应该赋予仲裁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切实保护他们的利益。

当然,第三人在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时,应该受到时间限制。众所周知,法律是具有时效性的,因此,国际商事中仲裁第三人申请诉讼也应该具有时效性,借鉴我国民法规定,可以选择6个月为有效期。在第三人提出诉讼后,法院在受理时,要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并且对第三人与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进行重新确认,真实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破坏。

四、积极构建、完善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

《仲裁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借鉴与指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不断进行国际贸易往来,目前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现状与需求,而且已经无法适应和解决仲裁实践中层出不穷的争端,因此,我国正在实施的《仲裁法》的修改是必需和及时的[6]。

当然,立法需要秉持公平公正、兼顾道德的原则和要求,还需要应对来自各方的质疑与压力,这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是,出于当前经济发展及社会实践的需要,我国应该将《仲裁法》的修改完善提上日程,我国法律应该加强完善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第三人的保护,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以来不断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国际商事纠纷,提高我国的国际威望。

五、结语

仲裁第三人目前在我国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概念,国际上也没有普遍认可的共同概念,但是确定的一点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都持积极肯定的态度,都比较认可第三人与仲裁协议本身的相关性。我国目前在《仲裁法》这方面应该与国际接轨,借鉴外国法律法规,加快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建设,加强对仲裁第三人的保护,切实在国际商事中有效保护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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