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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时代下应对网络犯罪的刑法措施研究

2021-11-26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网络空间刑法

王 曦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

(一)网络犯罪的变迁

1.犯罪对象与犯罪工具

在计算机技术刚刚兴起的阶段,网络安全的核心就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在这个阶段所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主要是将计算机系统作为目标,病毒的植入和传播是主要的网络犯罪方式。在这个阶段,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重合,计算机网络可以看作是一种犯罪对象[1]。而进入到2.0的时代之后,网络社交开始盛行,并成了网民的主要网络活动。网络犯罪也开始发生变化,逐渐将网络活动形式实施作为主体,网络开始成了一种犯罪工具。网络行为具有较强的虚拟性和瞬时性,犯罪实施者可以在物理空间当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规避,这增加了犯罪物证的获得难度和犯罪过程的调查难度。

2.犯罪空间与犯罪本质

进入到互联网3.0阶段之后,大数据开始成了核心技术,网络系统也呈现出了三网资源共享和资源融合的趋势,网络活动开始从以网址为基础的“点对点”形式解放出来。与此同时,互联网开始在多个社会领域当中得到普及,在人们实际生活当中的渗透率也不断提高。过去只能在现实世界当中进行的工作很多都能够借助于大数据和互联网来实现[2]。在这样的背景下,犯罪的空间也得到了拓展,很多犯罪行为都可以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这两个层面实施,这导致犯罪危害的效果进一步被加深,危害的范围也进一步被拓展。

近年来,人工智能开始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不断成熟,被广泛地应用于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而与人工智能有关的刑法与法律还并不完善。工智能犯罪是基于大数据和网络算法而产生的,这种新型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将网络作为空间与场域是它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主要的存在方式。

(二)网络犯罪的嬗变

1.网络犯罪等价于传统犯罪

网络犯罪在经过一系列演变之后,出现了与传统犯罪等价的情况。这里的等价指的是当犯罪行为嬗变为网络行为之后,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并没有发生改变,犯罪行为的本质也没有发生改变。在犯罪行为当中,网络仍然是主要的工具,知识犯罪的场所和形式发生了变化,增加了计算机系统的介入因素。

2.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评价与现实空间相背离

网络犯罪嬗变的背离性指的是对于同一犯罪行为来说,在虚拟社会和在现实社会当中的实施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同时也会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不同的法律评价。网络空间的信息具有瞬时性的特征,这为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犯罪者可以将数据信息作为工具策划和组织犯罪活动。从现有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传统犯罪进入到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之后,可能会被评价为不具备危害性、也不构成犯罪,这表现出了刑法在这方面的滞后性,无法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同时也反映出了刑法对线上和线下犯罪行为的定性并不相同。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分析

(一)复杂性强

网络犯罪通常比较复杂。第一,网络犯罪的主体更为复杂。在大数据时代下,不同空间当中的主体可以实现自由交流,交流主体的层次性与差异性都变得更强,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他们可以利用网络的复杂性特点,凭借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能够策划、组织与实施网络犯罪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方式来对自己的范围行径进行隐蔽。第二,网络犯罪的对象更为复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犯罪已经发展到了网络犯罪,网络也成了犯罪的主要空间。犯罪对象已经从过去单一的计算机系统发展到了受害人,他们在网络空间当中或遭受到了网络诽谤和网络谣言侮辱,或遭到了洗钱的危害。第三,网络犯罪的手段更为复杂。网络空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网络犯罪者只需要借助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就可以完成犯罪操作,超越了传统犯罪的形态,出现了犯罪行为与结果相互分离的情况。

(二)成本低、风险小

调查显示,目前被发现的网络犯罪在总犯罪案件当中的比例仅为10%左右,这些案件往往是因为计算机故障、通过已被发现案件的告发等偶然因素才被察觉到的,剩余的90%的案件由于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往往很难被发现。与此同时,与现实犯罪相比,网络犯罪的成本更低、犯罪者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更小,这导致网络犯罪频发。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当前的网络立法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与网络犯罪相关的刑法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适应性比较弱,长此以往,网络犯罪者更加肆无忌惮,网络犯罪也展现出了危害广、破坏性大的特征。网络犯罪不仅造成了经济上的显性损失,同时还在国际贸易、竞争等方面造成了显性的损失,成了全球创新步伐的阻碍。

(三)犯罪多样化、打击范围大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在社会当中也产生了新的破坏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需要被不断扩大。比如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容易对群众造成误导,严重情况下还会对原有的公共秩序造成影响。在对这类行为进行打击的过程中,刑法除了在法理上需要解决各种难题之外,还要关注社会群体的反应。比如刑法出台关于网络诽谤罪的构成条件之后,标志着网络犯罪的定罪开始走向了量化之路,但这也引发了群众关于保护言论自由以及对定罪量刑标准的争议。

三、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策略

(一)确立风险刑法理念

网络犯罪所带来的风险更大,传统刑法的固定责任原则已经无法适应现实需要,这需要相关部门运用风险刑法理念来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管制。风险刑法理论指的是不断扩大刑法的干预范围,以此来抵御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犯罪风险。刑法本身就是社会风险控制机制的构成部分,设立的目标并不是对现有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而是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在网络犯罪泛滥的背景下,确立风险刑法理念是十分有必要的,它可以预防和控制网络技术的风险,同时为网络空间的安全提供保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将现有刑法逐步转变为网络犯罪治理模式,实现从惩治到预防的转变。

(二)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犯罪

1.人工智能的刑法定位

人工智能是大数据技术发展的重要成果,在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也开始发生异化,正在向着人工智能犯罪的方向不断发展。随着人工智能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普及,相关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也在不断提高。对于那些自主意识和控制能力比较低的人工智能,会被作为犯罪工具,在这个基础上产生被控制型的犯罪。而对于那些自主意识和控制能力都比较强的人工智能,还可能会脱离制造者与控制着,产生自控型的犯罪。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具有独立的意识和行为能力,同时也应该具有法律地位。但我国刑法是以人为核心的,在刑法范围界定的时候则会将能力作为基础。而人工智能并不具备生命特征,也不属于人的概念,它在刑法当中具有工具属性,不具备刑法的主观性质。

2.建立风险刑法的责任体系

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需要基于风险刑法建立起责任体系。人工智能系统的供应链具有复杂的结构,这其中无论是核心厂商还是供应链厂商都应该主动承担网络安全责任,能够通过有效监管的方式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与此同时,在人工智能系统生产与使用的过程当中,系统开发人员和控制人员都要履行好相应的义务,在发生网络犯罪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与其他领域的犯罪行为相比,人工智能网络犯罪的产生方式是不确定的,在开发人员和控制人员无法确定责任的情况下,他们还需要承担刑事证明责任,为网络犯罪的取证与调查提供信息。

总的来说,网络犯罪呈现出了复杂性强、犯罪成本低风险小、形式多样化的特征,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打击与预防的难度也比较大。为了更好地应对网络犯罪行为,需要从刑法的角度进行完善。一方面要确立风险刑法理念,扩大刑法的干预范围;另一方面还要基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网络犯罪行为建立起风险刑法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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