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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实物与活态性:高校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中介模式

2021-11-25陈淑君

民俗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代表性文化遗产物质

陈淑君

2011年我国基于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身国情以及多年的保护实践,制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这是一部统领我国56个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的最重要的法规。它在内容和形式上既有对《公约》的确认和在地化国家保护的特色,也有服务于国家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弘扬的需要,并从国家层面第一次将下里巴人文化的“非遗”上升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而要求进行“继承和弘扬”。《非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1)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10页。这是一部在改革开放进入21世纪后深切回望并重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法律,也是一部在全球化进程中世界各国文化融合共享不断深化并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更是一部突出展示并决心传承(传播)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法律。2021年正好是《非遗法》颁布十周年,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国家层面已经确认了四批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五批代表性传承人(2)截止到2020年7月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共1372项,涉及3154个保护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共确认3068位;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已经公示。,一个以四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为典型代表的非遗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持续向前推进。高校图书馆是非遗保护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在非遗保护过程中拥有巨大的参与空间,对非遗项目的文献、实物保存与活态性呈现有着自身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问题回望:图书馆与非遗保护角色定位

非遗保护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需要多部门、多方面参与和协调的依法保护工作。2001年开始于联合国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波澜不惊中来到中国时还是一个小众的并不为广大民众所知悉并认同的工作,但随着我国申报的3批共4个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进入国人的视野(3)从2001年的“昆曲”,2003年的“古琴艺术”到2005年的“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四年间有4个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非遗保护的工作在国人中的影响迅速提升。,这一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同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非遗和非遗保护成为21世纪初学术界的一个重要论题。据有的学者研究,“在论文题目中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术语的论文在2000年之前只有1篇,2006年已经达到332篇,2009年超过了800篇;最早在文章中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是在1995年和2001年,仅有21篇,而在2009年有近1.1万篇文章使用了该术语。根据对重要报纸的检索,2000年、2001年均无以‘非遗’为题目的报道,从2002年开始陆续有题目中包含该术语的相关报道,最高时期是2006年,达到706篇,此后略有下降。在2000年报纸报道全文中使用过该术语的有47篇,2006年超过5000篇,并呈逐渐递增之势。由此可见,‘非遗’这一术语的使用主要是在21世纪以来的10年,尤其是2006年以来呈急速递增的态势。学术研究和媒体报道的使用情况正好说明了‘非遗’已经获得中国人的广泛关注,深入人心”(4)陈淑娟:《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进程》,《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从2005年开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在全国开展,通过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努力,截止到2020年共有4批次1372项名录列入国家级名录并予以保护,它们分布于全国56个民族的3154个保护单位。同时开展的还有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确认工作,使之与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发展密切结合,目前有3068位分属于十大非遗门类的代表性传承人列入国家保护的名录。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不仅提升了非遗保护从业者的声望和影响力,更在一定层面上调动或激发了非遗的传承并实际上提高了保护的积极性,并进一步地扩大了非遗和非遗保护工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传承和保护,已逐渐进入一个良性循环轨道。

非遗保护作为一项工作,严格上来说是一场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各层级职能部门和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的工作。《非遗法》明确提到,除政府职能部门、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等直接非遗保护的责任人和部门单位外,“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5)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15页。。这些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机构,各自都承担着不同的文化职责,但同时却被明确要求根据自身的业务和工作性质,开展相关和相应的非遗保护工作。

由于是工作问题,不同的部门角色定位自然不同,甚至存在巨大的差异。从公共文化的角度来看,各部门扮演的角色既有共同的特性,但也因分工不同、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不同而具有明显的差异性。高校图书馆在此所扮演的角色因其工作性质而具有明显的个性:一方面是服务对象的固化而形成的重心不同,它是教育而且是高等教育的辅助单位,服务于高层次的科学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的教书育人的工作;另一方面则是工作内容的差异而形成的阈限,它是高等教育的附属机构,甚至从学校的性质上来看还存在着明显和明确的学科差异,因此,工作对象、内容和能力都是有限制的,不像公共图书馆是全方位、基础性地服务于社会各界人士。因此,高校图书馆在非遗保护工作的空间和实践参与能力以及参与的对象选择等方面,都需要有自主的角色定位而不能盲从于一般的工作。高校图书馆目前在非遗保护中的研究和实践工作,主要集中在提供文献服务(6)参见詹丽华、慕容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用户服务模式构建——以高校图书馆为例》,《肇庆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布莉华、孙玲玲、王建江:《民族高校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特色数据库建设的思考——以承德地方文化特色数据库建设为例》,《晋图学刊》2013年第1期等。、参与数据库建设(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参与(7)参见姜新、孙玲玲:《地方高校图书馆非遗数据库的个性化建设和服务》,《教育现代化》2018年第16期;郭春霖:《地方高校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的建设路径——以广东海洋大学为例》,《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等。)、进行非遗项目的展示展览活动、研究非遗保护实践(8)参见叶福军:《高校图书馆参与地方非遗保护的实践——以浙江传媒学院为例》,《河南图书馆学刊》2017年第1期;蔡莉娴、王玮:《高校图书馆与区域“非遗”的保护》,《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5年第18期;杜其蓁、丛佳、邱雨晖:《国家级非遗项目:云南剑川木雕非遗档案新媒体开发研究》,《档案管理》2020年第4期;陈淑君:《论高校图书馆在非遗保护中的参与路径》,《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等。等方面。这些研究非常明确的一个指向是,不同高校的图书馆在非遗保护中会有所侧重地与自身优势方面建立起联系,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接自身高校的专业、学科特色,完成保护或教育(也包括研究、传播)等工作。

很少有高校图书馆是以非遗保护为自身的主轴来建设相关的学科或专业的,这就从根本上确立高校图书馆的角色定位:综合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延展到非遗十大类的具体保护工作,其中文献提供、保存,非遗实物的搜集与保存,进行活态性的展示,请代表性传承人进入课堂进行教育性的传承和传播,是其最为重要的工作。但一直以来,对于这些工作的性质、定位和角色扮演等,高校图书馆却并没有明确,甚至期待以模糊的边界来提升自身的价值以便获得更多的重视。(9)参见夏明宇、黄景春:《非遗教育与高校图书馆的功能延伸》,《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2期。实际上,这种模糊边界的策略不利于高校图书馆在未来非遗保护中发挥出真实作用,且存在弱化图书馆本质上的、真实的保护功能与价值体现。

二、理论层面:高校图书馆在非遗保护链中的中介性

非遗保护虽然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但实际上它依然无法脱离理论研究的指导和界定。由于非遗保护工作兴起于21世纪,且非遗的概念和工作实践源于国外,在中国的实践时间短,人们的理解和认知常常出现偏差,专家学者对非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把握同样存在争议、歧义,理论储备和研究非常匮乏。如何判别非遗——这是遴选非遗并建立标准的最基本理论,也是非遗保护的最基础工作。非物质与物质产品之间的关系如何,怎样掌握这种度——这是既重视技艺、仪式、呈现方式的多样性也重视最终作为成果的非遗物化形态的两者关系和平衡的度。只有把握好这种度,才能避免非遗保护工作陷入非此即彼的两难境地;什么是非遗保护中的文化空间和场所——这是如何将时空有机结合并客观、真实地还原非遗保护真实性、生活感和历史感的重要依托;什么是活态性的存续——在生活中保护,在生活中传承还是用其他方式使非遗项目得到延续,在本质上需要与《公约》《非遗法》精神完全自洽;如何保护,以什么方式保护,掌握什么度进行保护,是否可以利用以及如何利用,这些都是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这一切都是关系到非遗在传承中延续和发展并获得新生命力的试金石。

图书馆也包括高校图书馆,在《非遗法》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10)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15页。工作,它与《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三)款,“‘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11)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54页。核心理念是一脉相承的,但展示则更多地侧重于对作品类的展览,至少我们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在这一方面,至于与作品呈现一致相关的技艺,有时可能仅仅是作为作品的附属性存在,因为它看不见摸不着而被轻视或忽略:实际上,这种属性的内容,才是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因为后者可以创造前者(作品),但非技艺拥有者与技艺拥有者(代表性传承人)不同的是,非技艺拥有者只看重呈现的作品,包括作品的精良程度和价值高低等。所以,从理论层面,我们首先需要厘清上述方面的内涵和外延,从而使我们的非遗保护工作真正做到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

与高校图书馆是一个专业性的图书馆性质相一致的是学校,也包括高校,《非遗法》对其工作内容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即《非遗法》第三十四条所说,“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12)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15页。。教育这是我们可以接受的更通俗的概念,在《公约》中属于保护的一部分,指“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重点在正规或非正规的教育。但如何通过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实现非遗的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留给了学校:从内容、对象、方式到效果的评价等都可以由学校自主完成。大家都知道,非遗的传统存续方式是通过生活或师徒传授过程完成每一类非遗核心内容的传承和延续,学校教育目前基本上是以课堂式的集中教育方式为主,这与传统的重视知行合一、实践至上的非遗传承,尤其是存续于生活中的非遗,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学校教育需要有类似于教材之类的文本,及代表性传承人之类的介入,这样才会使非遗在学校被教育或传承时保持核心的内容不变。

上述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是非遗保护过程中,学校自主选择度比较大、完全根据自身的学科或专业基础差异或需要来进行的根本原因。而教育过程中的所谓保护(传承),虽然是自主选择的,但因受限于教育(传承)方式,非遗项目的保护和发展很难由学校完成核心内容的传承。高校图书馆即使属于专业性的图书馆,也依然受限于非遗的独特性,无法直接在保护中参与核心内容的传承及发展工作。从理论层面看,高校与高校图书馆在非遗保护链中只能具备中介性功能。

首先,这是由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决定的。高校图书馆虽然提供各种教育和学术研究服务,但一般不直接介入具体教育和学术研究工作(13)参见邵安华:《优化高校图书馆服务功能的思考》,《河南图书馆学刊》2019年第1期。,因此,高校图书馆本质上就是教育的中介,自然也就仅仅是非遗保护的中介。

其次,这是由高校图书馆的工作方式决定的。因为高校图书馆本质上是提供服务,所以,管理,包括对教育需要和学术研究需要的管理是其重要的职能,所有相关工作,包括对非遗的介入式保护,也都需要专业性更强的教师等参与才能完成,这就从本质上决定了它的中介性。

第三,这是由高校图书馆服务对象决定的。高校的教育目的是实现现代专业化知识的传承和传播,也包括创造,换句话说,受教育者主要是为了获得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的各种知识,因此,高校都拥有自身的教育体系和考核方式及标准,与以生活中存续的非遗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就使得非遗这一基于生活的文化或知识无法在高校中完全扎根并融入现代教育体系。

第四,这是由非遗存在方式决定的。目前在高校图书馆中更多得到保存并直观体现的就是非遗的文献、实物以及一些过程中的活态性的呈现。活态性的内容是一过性的,实质是为了加深对作品或仪式的理解;至于文献、实物的中介性就更易于理解,它仅仅是非遗通过技艺等完成的记录或产品,它本身不具有非遗的整体或全部的信息。

通过上述讨论可知,非遗与高校图书馆存在工作上的相关性,但这种相关性主要是非遗保护工作整体或综合过程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从本质上看,如果我们可以从理论上真正地确定高校图书馆在非遗保护链中的中介性,那么我们在高校图书馆中需要开展的保护工作,就会更直接、更接地气、更有特色,同时也会更有效率。

三、工作与实践:保护的多样性与多维性

高校图书馆在非遗保护中的理论边界被确定之后,其工作与实践就可以明确并与自身的工作性质、对象和方式方法等相一致,从而达到目标直接化、工作对象明确化、方式方法具体化、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当然,这并不表示工作的固化和不再创新发展。《非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14)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15页。,而教育更多的是如《公约》中所强调的,主要是确认、尊重和弘扬非遗,以提升传承的能力。(15)《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其主要手段包括四种:1、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2、有关群体和团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4、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

高校图书馆在非遗保护中发挥独特的和自主的作用是有限的。尽管如此,这种有限的工作仍可从下述多样性、多维度方面开展。

(一)以文献保存和提供为主要方式的非遗保护,建立历史感和发展的维度。

图书馆也包括高校图书馆以保存各种文献为己任,其中大量的非遗记录或技艺内容以及有关传承的历史文献就被保存在各种不同专业性质的高校图书馆中。目前,我国非遗保护大致分为十大类,而每大类中涉及的内容依然非常丰富和多样,加上我国历史悠久,拥有五千年的文化传承,不仅在文字记录的文献中,也在考古挖掘的多种实物性文献中,保存着各种非遗项目的历史信息。一方面,高校图书馆可以挖掘整理这些文献信息,为非遗的保护提供资料和服务;另一方面,高校图书馆也可以搜集储存这方面的文献,以便为非遗保护和研究提供资料和服务。尤其是地方性高校,由于与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联系紧密,这种文献的储备和获得更容易、更便捷,也更丰富多样,可以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对象自然也就更多样、更具体和更多维。

从实际情况看,文献保存对于非遗保护的多维和多样性服务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馆内的,也可以是馆外的(16)参见张琰:《非遗保护的图书馆模式——基于浙江省非遗文献资源现状的调查》,《四川图书馆学报》2019年第6期。,可以是书籍的,也可以是电子媒介或影视等形式,当然也可以是物化形式的,包括生活物、古物和文物等,不拘一格,只要能服务于非遗保护的实际目的就应该得到支持。

多样性和历史悠久的文献资料,可以让我们对于某一非遗项目建立悠久的历史感并感受非遗在历史过程的存续和发展,多维度感受古人对于生活中存在的非遗的热爱。

(二)以实物保存和展示为主要方式的非遗展览,建立审美感和与祖先对话的维度。

本质上来看,非遗保护的是非物质形态存续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17)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54页。,但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略的是与上述“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8)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54页。。因为大量的非遗项目,最终以作品即实物的形式呈现于公众面前。高校图书馆在实物保存和展示方面可以做许多工作,首先可以收藏非遗项目的作品,包括当下代表性传承人制作的作品,也包括历史上保留下来的作品并进行展示。其次可以利用代表性传承人或社会上收藏的非遗藏品进行展示,以实现服务于教育和传播的目的。许多高校图书馆曾经进行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到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等的作品的展示展览,达到了很好的效果。如成都高校就有类似活动,“以实物陈列、影音播放、艺人展演等方式,把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可感知的成都非遗文化多角度、全方位地呈现出来,提高活动的互动性和参与性”(19)韦华昌:《成都高校图书馆参与非遗文化保护探析》,《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5年第8期。笔者认同该文的观点,但认为其使用“非遗文化”这样的表述则显得不够专业,非遗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本身就是文化。。同时,除了实物外,具有实物意义的图片和视频等展览展示也是多维度的一种方式。对于这种实物的保存和展示,可以随时根据主题和需要进行切换,也可以根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切换,还可以根据非遗项目进行切换。总之,方式方法和展览展示的对象内容,都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这种展览展示建立非遗可观看、可触摸、立体化、有温度的真实感,并通过代表性传承人作品的独特性、精美性、优秀性,提高人们的审美观念,使之认同非遗。

当然,认识非遗实(器)物生活的美、历史的美和民族的美,需要一定的引导和培育,这种培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对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知和审美能力,并在理解非遗实(器)物的过程中,实现历史与现实的对话,实现今人与祖先(古人)对话,实现本土文化与异文化的对话,只有这种物我—心灵的沟通才能理解文化、解码文化并最终融入传统、融入文化,完成非遗项目的再生并使之具有可持续性。

(三)以活态传承和参与为主要方式的非遗呈现,建立生命感和动态的维度。

非遗保护的终极目的是使非遗项目得以在当下获得可持续的生命力并以活态的方式得到传承和发展。因此,高校图书馆可以结合高校教育对象的独特性:一方面是成人,不管是受教育者还是教育者,一方面是拥有各种专业知识或正在接受各种专业知识教育的专业人才,并通过他们进行非遗固有形式的活态传承(教育),主要是结合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传承、展览展示作品和技艺表演的方式,让更多的人感受参与非遗的独特性和非遗的魅力。

活态传承和直接参与方式,已经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非遗教育和传承方式,在各类学校,也包括高校中深受欢迎。其中,剪纸等各类手工制作、表演类的各种项目、造型类的手工技艺、竞技或武术类的各种项目都有着通过活态传承并观赏或部分可以直接参与而获得受众的喜爱。这些非遗项目的活态呈现,可以让每一个参与或观赏项目者,直接与非遗项目交错互动。这种互动既有身体方面的,也有心灵方面的,既可以开眼界、饱眼福,也能够长知识、获娱乐。

活态的传承,最终建立的是动态的维度,这是非遗生命的维度,是生活文化生命的维度,也是民族文化精华盛开的维度,更是优秀传统文化灵魂升华的维度。

当然,高校图书馆还可以通过现代技术介入去保护或传承非遗,通过讲座等去普及非遗,通过培训等方式提升非遗的认知能力,通过阅读等方式提升认同水平等,这种多样的保护方式,可以在侧重面、多维度和全面性方面提高非遗的实效,从而提升人们对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能力。

四、结语:中介模式是一种基于自身基础和需要的保护

对于高校图书馆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问题,学界讨论非常多,但大都流于表面,停留在简单地对于高校图书馆工作的一种扩展理解之上的泛泛讨论。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们对于非遗的存续方式、呈现方式、与生活的紧密结合程度、文化知识传承的独特性等没有本质上的理解。因此,我们对于非遗保护的理解流于表象,对于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和综合性缺乏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思考。

高校图书馆在非遗保护中的中介模式理论的讨论,界定了高校图书馆在非遗保护中需要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和如何去做的问题,这就使以前的一些更倾向于直接参与模式的讨论或研究受到挑战:实际上,近些年的非遗保护实践已经越来越清晰地表明,非遗保护是一项政府间,主要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间的伟大工作。它通过自上而下的推动和实践,在非遗项目的量化、非遗项目实现价值最大化、非遗产品价值的重新认定等方面,都做了中国特色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的工作。高校图书馆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扮演的是一个非C位的工作角色,它的中介模式使非遗教育得以开展,使某些非遗历史因有文献依据而显得更真实,使非遗的展览展示有特殊的空间和受众,使非遗的活态传承得到表达或表演,让具有生命力和动感的非遗得到诠释和证伪。

同时,高校图书馆非遗保护中的中介模式,可以使每一个介入非遗保护的高校图书馆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基础和需要,在参与非遗保护过程中获得更大效益和更多的回报。目前,有许多高校图书馆在强调或突出自身对在地化非遗项目的深度介入和保护研究,但实际上这并不是高校图书馆本身拥有这种优势,而是因为非遗固有的在地性提供了这样的方便,从而使高校图书馆在表象上具有了直接介入保护的动能。无论如何,非遗保护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与学者的研究一样,高校图书馆的非遗保护,哪怕是自己优势所在,也仅仅是给非遗多样性保护或全面保护提供更多的视角或选项,本质上无法摆脱中介的模式和地位。概言之,高校图书馆只有认清自身的需求、优势以及在非遗保护链中所处的中介位置,才能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走得更远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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