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概论(下)※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
2021-11-25孙华
孙 华
(北京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北京),北京 100871)
文化遗产学的内核是保护前人遗留的财富,传承对社区、地区、民族、国家和人类有价值的传统。保护人类的遗产,是文化遗产研究最为重要也最为实际的出发点,也是文化遗产学发生、发展的动因和动力。随着我们对文化遗产认知的深化与拓展,文化遗产的时空范围越来越广阔,其所涉及的各种信息也越来越丰富,从现状和趋势来看,由“文化遗产”所关联的信息总量将越来越趋近于人类社会发展之全部,可以说,许多学科的研究范畴都包括了文化遗产甚至就是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学”如果没有自身独特的立场、目标和方法,也就没有独立存在和实现学科化的必要。文化遗产学作为一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新兴交叉学科,它的多学科交叉聚集点就在“保护”二字上,保护是文化遗产学乃至于整个遗产保护学的核心。
3 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
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广狭二义。广义的保护(conservation)是指维系遗产系统稳定的一切相关作为和行动,包括保存在内的加固、修缮、修复(含历史景观的修复)、环境治理以及预防性保护等。侠义的保护即保存(preservation),是指维持遗产的现有状态,不以任何方式改变其内部结构、外部形态、周边环境、乃至于遗产所有权属的作为[1]。因此,文化遗产学界的“保护”通常都是取其广义。关于文化遗产学的概念和定义,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专门讨论的议题,非本文主旨,这里不打算多说,只是对“修缮”与“修复”的概念做点说明。在我国文物保护的概念中,经常使用“修缮”一词,这个概念既非单纯的保存,也不是完全的修复,而很像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个概念。在美国内务部广义保护的4个基本概念中,保存(preservation)与修复(restoration)之间还有一个rehabilitation,定义为“通过修理、改建和添加使遗产能够兼容使用的行为或过程,同时保留那些传达其历史、文化或建筑价值的部分或特征”[2]。这个rehabilitation有别于保存和修复,将其对应于我国文物保护的术语“修缮”应该是比较恰当的。
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其自身基本的学术逻辑。这个学术逻辑从保护对象来说,从最初关注那些具有纪念性的可移动文物到同样具有纪念性的不可移动文物,从仅具纪念性的文物扩展到具有典范性的文物,从典范性的物质文化遗产又扩展到体现文化多样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其实是一个不断明确立场、不断扩大目标、又不断探索方法的过程。由于保护对象千差万别,不同对象的特点和问题又不相同,因而保护行为也就有了各种学科交叉、各类知识重组的多元合一的属性。而文化遗产保护过程所归纳、推演和抽象出来的概念、原理、方法、法则等理论框架,反过来又能进一步指导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方法和实践。
3.1 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础
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尽管已经经历了很长的发展历程,并涌现出了一些优秀的文物保护学家,但目前还很难说已经形成了学科自身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范式,只有基于其他学科理论与方法,结合文化遗产长期的保护实践所形成的一些保护理念和原则。这些理念原则人们都耳熟能详的有两组概念:一是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定和保护管理方面,必须考量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二是在实施文化遗产保护行动方面,干预行为需要做到最小干预,可识别干预、可重复干预或干预行动的可逆性。
这些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原则,自然有其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但保护实践是这些理念或原则形成的主要源泉。正由于如此,我们文化遗产学界的保护理论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回顾概述文化遗产保护发生、发展和兴盛历程的保护史(包括了历史悠久的保管和展示自然标本和可移动文物的博物馆学史,现代才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史),从中勾勒出当代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形成过程。由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从业人员多为建筑师,且建筑遗产也是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故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史大部分篇章都是建筑保护史[3]。第二部分是分析研究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成果,包括不同的保护理念的矛盾冲突及其解决方案,从中归纳折中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基本思想(其中最为杰出的贡献是意大利学者布兰迪的修复理论[4]),并将这些保护思想凝练成为保护原则纳入诸如文化遗产保护业界共同遵守的《宪章》《宣言》《文件》。这些原则通过文化遗产所在国的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行业《准则》《规范》《标准》等,对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供了指导和制约。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理论,尽管尚未形成比较完备的系统,但事实上已经引导了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体系的建设,需要有借助其他学科既有的理论作为工具。这些所谓理论的理论,就个人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集体记忆理论和怀旧理论,这是人类为何要凭吊、保存和保护过去事物的心理和社会基础。集体记忆理论是法国学者莫里斯·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提出并阐释的理论,该理论要点是:记忆是社群或组织的社会化行为,而不是个人记忆的简单集合;记忆具有物质现实(世俗)性和符号抽象(神圣)性的二重性,其中高于世俗性的神圣性具有保持社会连续性和促进社会整合的功能,是集体记忆在社会变迁中世代延续的关键①关于集体记忆理论,参看莫里斯·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著,毕然、郭金华译:《论集体记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关于怀旧理论,参看赵静蓉著:《怀旧————永恒的文化乡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由于人类是一种“记忆的动物”,这种记忆既有人们个人自身过去感受所留下的,更主要的是在社群和社会中听闻和联想的。过去的信息流传至今,有口碑、文献、古物以及难以将过去与现在截然分开的那些存在,当下的人们追寻过去,自然就有了不同的对象和渠道,从而产生了诸如历史学、考古学、民俗学等不同的学科,而要将这些承载着过去信息的事物保存下来,也就产生了包括文化遗产学在内的遗产保护学。也正是基于在社会中充斥着人们对往昔的集体记忆和思念,人们不仅精心保存和保护着过去的事物,甚至再造着已经消逝的过去的表象,当下流行的重塑古迹、仿古建筑(或古风建筑)、民俗表演等,都是这种集体记忆和怀旧思想的产物。与集体记忆理论不同,怀旧理论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逐步形成过程,即便从近现代学者的理论阐述算起,也有从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到本雅明(Walter Bendix Schoenflies Benjamin),以及当代许多学者的不断贡献。人类怀旧思想的一个来源是时间性的,也就是过去美好、今不如昔的错觉。这种错觉的产生是因为人自从记事直至终老,少小时期因无生活和工作压力,就会“少年不知愁滋味”;以后随着压力的增大和追求的失望,就会产生对往昔无忧无虑童年生活的怀念。因此,这种怀旧思想的时间过程是不连续的,往往是有一定时间间隔的“过去”和“现在”,这是世界各地人们普遍将与现在有一段距离的“过去”进行美化的共同的心理基础。西方的黄金、白银、青铜、黑铁的时代序列,我国大同、小康的先后划分,都是这种共同心理基础的反映。怀旧思想的另一来源是空间性的,自古以来就存在着因为离乡背井而产生的离愁别恨,这种个人和社群对故乡的思念,随着近代以来的工业化与城市化所带来的大规模人口迁移,流动的人群从熟悉的乡村故土来到了陌生的城市空间,其生息空间发生了转移,生活稳定性也受到影响,怀念曾经的稳定生活就演变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思潮,乡愁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成为怀旧的同义语。在这种背景下,故乡祖国的乡音,故土本族的服装,家乡菜肴的味道,故土乡间的建筑等,都表达了一种身份认同和心理满足,更不要说故乡具有标志意义的名山大川、名胜古迹和遗址废墟了。
第二是一般系统论和文化结构/谱系理论,这是保护文化遗产对象和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理论基础。按照一般系统论的阐述,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组成的具有功能性、关联性的整体,这个整体的形成又与它所依赖的环境息息相关。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把所研究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5]。文化遗产在历史上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保留至今的文化遗产是遗产要素组成的系统,并且这些系统往往还彼此关联。不仅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都是复杂的系统,就是一座古建筑或一处石窟寺,也都是一座座单体建筑或洞窟龛像按照一定法则组合而成的整体,保护文化遗产不仅要针对其中的个别要素,还应涵盖这些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才能够实现保护的完整性。考古学的文化结构或文化谱系理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基于一般系统论的考古学基本理论。该理论将共同时间和共同空间的具有相同或相近物质表象的古代遗存视为一个共同体“文化”,这个文化实际上是由不同的遗址、遗址中的各类遗存等因素构成的一个系统。考古学家可以通过对一个地理区域内不同文化的排序、分期和断代,建立起每个区域的文化发展序列,当多个这样的区域的文化序列建立起来后,就构成了起了一定范围的文化谱系亦即一个更大的文化体系。有了这个文化谱系,考古学家通过每个文化系统中文化因素的类比分析,就能判断出哪些文化因素属于该文化体,哪些文化因素是来自其他文化体,从而为重新建立该文化体系的社会结构和历史背景创造条件②俞伟超.《楚文化的研究与文化因素分析方法》,俞伟超《考古学是什么——俞伟超考古学理论文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119-132页;李伯谦:《论文化因素分析方法》,李伯谦《中国青铜文化结构体系研究》, 北京: 科学出版社,1998年,297-299页。。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表象,本身就不是散乱孤立的,借助考古学的文化结构或文化谱系理论,采用文化因素分析方法作为工具,就能够建立反映某类遗产结构体系及其相互关联性的系列遗产或遗产区系,从而在文化遗产的重点保护和整体保护之间实现相对平衡。
构建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体系,可以借助的理论工具还有平衡理论(以及动态平衡和间隔平衡理论)等多种,有些理论与文化遗产管理关系更密切,我们在后面再进行阐述。
3.2 文化遗产类型与保护的关系
人类创造的文化遗产林林总总,丰富多彩,有物质和非物质的。物质文化遗产是过去前人们的创造,过去的创造者与现在拥有和利用这些遗产的人们已经没有多少关联,遗产的承载者是遗产所属的土地山石,现在人们与遗产的关系是一种重新建构后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从过去一直延续到现在,这种延续又是依靠过去和现在人们之间的不断接力传递而实现的,现在的人们既是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又是这些遗产的本体所在。至于兼具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的复合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除了作为文化空间的土地和街区外,还有生息在这个区域中的社区和社群,他们之中既有遗产的拥有者和传承者,也有遗产的使用者和旁观者。这样复杂多样的文化遗产,其存在状态不同,面临问题不同,保护方法也差异很大。文化遗产的保护乃至于管理,都与文化遗产的类型有着密切。
在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中,即便是物质文化遗产即文物,不同类型的保护方法也有不同。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前者可以收藏在博物馆等室内空间,便于根据文物材质的不同,调整室内或柜内保存环境,如湿度、温度、亮度(或光线色谱)等。而后者往往位于室外旷野,有些文物的空间范围和体量还很大,不便于移动,从保存文物的位置和环境真实性的视角来说也不能够移动,尽管可以对一些文物采取加盖覆室等保护性设施部分改善外部保存条件,但这种方法只能用于少部分不可移动文物,难以完全把自然环境改变为人工可控的室内环境,并且改变保存环境还可能带来其他的不良效应。因此,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方法,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探讨。
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即文物的保护,也须基于文物的不同类型,针对这些不同类型文物的特征及其存在问题,对症施治。世界文化遗产中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大致有遗址、“纪念碑”(纪念性遗产)、建筑物、文化线路、遗产运河、文化景观、历史城镇与中心诸类型。其中文化线路与遗产运河都属于线性遗产,可以归并一类,都属点、线、面遗产分类体系的遗产类型;历史城市与中心属于仍在延续的城市,与利用土地范例的仍然延续的传统村落等具有“活”态特征的遗产一样,都是兼有物质和非物质特征的复合文化遗产类型,可以归属“文化景观”。我国不可移动文物是以文物保护单位的形式进行分级保护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可以代表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在这个分类体系中,不可移动文物被划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我们知道,古代和近代是相对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近代的事物都会变成古代,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只要过了一段时间,就会变成古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如果在分类中不考虑古代和近代,将纪念性意义突出而建筑和场所本身物质价值并不突出的建筑和史迹单独出来,另设纪念性遗产(或可用西方习用的术语称之为为广义“纪念碑”),应该是比较恰当的③关于纪念性的遗产类型,也可有另一种归类方式,这就是将纪念性价值突出的建筑、雕刻和场所,分别归入建筑、雕刻、遗址中,在其下再分为纪念性和非纪念性的类型。。至于古墓葬,那些没有地面建筑或建筑已经残毁的可以归属遗址④考古学上的遗址,本来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遗址不仅包括了居址和废弃的专门场所,也包括了墓地;狭义的遗址才将墓地排除在外。,而地面建筑仍保存较好的也可归属建筑类型遗产。下面,我们就以遗址和纪念性遗产为例(建筑遗产保护涉及真实性的问题较多,单另讨论),阐述遗产类型与保护的关系。
3.2.1 遗址的保护
遗址是历史上人类聚居或进行某种大规模专业和专门活动场所废弃后的存留。中国向来是山地荒漠多而平原耕地少,人多地少的矛盾一直存在,古今人们长期集中生息于大致相同的区域,古代城市和聚落废弃以后,后人除了继续在上面兴建城市和村落外,多数遗址很快就会作为农地进行种植,古代遗址的上面往往就是当代农村的耕地。古今重叠的历史城市,现代城市的下面就是古代城市遗址;乡村的农地和村落之下,也往往分布有古代的遗址。此外,在辽阔的荒漠草原地区还散布着一些古代城市、聚落、寺庙和军事设施废弃后的遗址,只是这些遗址因后来没有继续利用,而呈现废墟状态,今天的人们在地表就可以进行辨识。因此,以遗址的地理区位为标准,可以将遗址划分为城市、城郊、乡村、荒漠4个类型[6],不同区位的遗址既有不同的考古方法,也有不同的保护方法。城市区位的遗址要基于城市考古,只有将地下遗址保护与地上城市、街区和建筑的保护结合起来,才能完整保存城市历史演进的物质证据。城郊区位遗址的保护,在城市规划上需要调整城市的发展方向,才能避免城市心区占压遗址的现象。乡村区位的遗址,需要保持既有的农村状态和产业模式,防止村落扩张和集中新建,以及新的产业模式对遗址的破坏。至于荒漠区位的遗址,则应该尽可能地保持遗址长期形成的既有状态,鉴于草原沙漠生态环境的脆弱性,需要控制游人前往遗址(尤其没有必要新建通往遗址的公路),从而保证遗址的既有稳定性。
古代的遗址往往埋藏在地下,今人在遗址地表观察难于察觉,只有通过系统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才能确认遗址的边界范围和内部结构,才能进而认识遗址历史发展和价值意义。因此,遗址保护需要考古学家的积极参与,离开了针对遗址历史和布局的考古工作和考古研究,就难以明确遗址的边界、结构和功能区,也就难以划定遗址的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我国古代文明的腹地位于世界最大的黄土覆盖区和黄土冲积区,遗址的堆积结构类型主要属于土木材料的建筑物/构筑物毁弃和降解形成的“软”遗址。以石料为建筑物/构筑物的重要材料而遗留的“硬”遗址,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西南地区以及河套地区部分地点。石构“硬”遗址与土构“软”遗址,暴露地表的遗迹保护技术就不同,土质“软”遗址地表多数都覆盖有农耕土,遗址保护与农业生产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要保护好这些遗址,需要探索多样化的保护方法,那些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和文明主线的重要遗址,须研究并做好文物保护用地的制度设计,寻求将重要遗址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个人宅地和集体农地流转为国有,将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计划。在解决了遗址的土地权属问题⑤在目前相关土地制度和政策尚未完善之前,可以先采用长期租赁遗址重要区域土地的办法(有些重要遗址已经采用这种办法),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租赁遗址土地,需要遗址所在地方政府在财政上做出资金安排。,并把握了某些遗址的基本信息以后,就可以通过编制遗址保护规划,确认遗址的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并基于对遗址整体和要素价值的认知,安排保护的优先顺序。
遗址保护(尤其是保护位于城市、城郊和乡村的遗址),因为涉及土地和社会调控,国家各级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就需要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由于中国多数“软”遗址地表很少或根本没有任何遗迹露出,公众基于视觉得到的遗址印象是一片农地,难于理解为何国家要投入这样多的资金保护遗址。因此,重要遗址的保护还需要与这些遗址的展示结合起来(如在覆土保护考古揭露的建筑遗迹时,就同时开始进行覆土展示的标识设计和工程),让公众能够通过参观遗址现场和阅看遗址图像,认识这些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和其他相关价值,从而受到教育和启示,产生怀旧情感和心灵共鸣。
3.2.2 纪念性遗产的保护
纪念性遗产(heritage of commemoration),大致相当于西方语境下广义的“纪念碑”(monuments)。广义的纪念碑,奥地利学者阿洛伊斯·李格尔(Alois Riegl)有过这样的解释:“纪念碑不仅仅存在于‘有意而为’的庆典式纪念建筑和雕塑中,也存在于‘无意而为’的遗址或任何有年代价值的物件中”⑥Alois Riegl:The Modern Cult of Monuments:Its Character and Origin.转引自巫鸿:《中国古代艺术与建筑中的“纪念碑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2-4页。。就将某些具有特别意义的“物件”和“遗址”也纳入了纪念碑的范畴。关于纪念性遗产,我曾经给它下过一个定义,即“纪念性遗产是历史上重要人物使用过的或与重要历史事件相关,经历了历史的检验、文化的积淀并完成了代际传承的物件和场所。这些物件或场所承载了一定地域、一定文化乃至于全人类的集体记忆,在人们心目中具有相对的永恒性、标志性和神圣性。它是对于人们和社会发展具有启示、激励和教化作用的遗产”[7]。纪念性遗产都具有抽象的精神要素和具象的物质要素,前者是形成社群长期集体记忆的人物和事件,后者是附着这些集体记忆的物件和场所。这种物件和场所可以是传统意义上的前人耗费了巨大人力和物力营造的具有视觉冲击力的纪念碑(monuments),如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雕塑作品;也可以是历史上著名人物创作和使用过得非常普通的小型器具,如传说中夏禹或夏启铸造的九鼎、密苏里号战舰上签署过日本投降文件的钢笔等;还可以是历史上著名人物出生或逗留过的建筑,以及重要历史事件的发生场所,如四川成都的杜甫草堂、重庆合川区钓鱼城遗址等。杜甫草堂早就不是当初杜甫居住的茅屋,而是清代才为这位诗圣营造的纪念性建筑,由于“李杜诗篇万口传”,熟知杜甫的成都人会将杜甫草堂视为成都最重要的文物古迹,外地的人们来到成都也都要到杜甫草堂参观游览,并不因为杜甫草堂建筑年代很晚,就忽视杜甫草堂。人们关注纪念性遗产,既有能够唤起记忆的物件和场所,更有凭附在场所和物件之后的人物和事件。
纪念性遗产既然不仅是具有历史意义的物件和场所,还有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能够唤起集体记忆的非物质的精神遗产,保护纪念性遗产就具有双重性。不能仅仅关注物质遗产的层面,还要关注非物质遗产的层面。纪念性遗产的物质层面部分有3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该纪念性遗产出现的事件较早,到当代已经具有重要的年代价值,如山西夏县司马光祠墓,除了是著名史学家司马光的祖茔外,其坟寺庆余禅院也建于司马光当时的北宋元丰八年至元佑三年间(1085——1088年),本身就是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北宋木构建筑[8];第二种情况是纪念性遗产的年代并不早,但遗产除了与当时著名人物和事件相关,物质遗产本身也是当时著名建筑师的作品,具有典范价值,江苏南京市中山陵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种情况是纪念性遗产的场所是历史上著名人物和重大事件的纪念地,物质遗存却不过是年代很晚的一座亭阁,数通碑刻,甚至一棵古树、一块大石、一汪清泉,这在名胜古迹中最为常见。保护第一、第二种情况的纪念性遗产,自然会注重物质遗存的保护;而保护第三种情况的纪念性遗产,也要注意不要因为物质遗存不那么重要,就改变其物质遗存本身及其周边的环境,使其更加富丽堂皇而有违遗产的真实和历史的真实。
所有纪念性遗产都要注重研究、展示和阐释物质遗存背后的人物和事件,从而使这些遗产所具有的集体记忆一直延续和加强,并能够通过保护纪念性遗产的行为,以历史上的英雄和伟人激励后人,以历史上的大事和悲剧警示后人,从而通过物质性的构建和精神的延续,达到回忆历史和传承文化的目的。
至于文化景观和线性遗产(包括文化线路)的保护,由于这类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关系密切,我们下面在文化遗产的管理部分再进行说明。
3.3 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问题
文化遗产的真实性问题,是遗产保护学界在文化遗产认定、分级保护和保护行动中都十分强调的问题。小至一件日用器具入藏博物馆,大至一座历史城镇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乃至于世界遗产,都要求对拟收藏的文物或拟申报的遗产单位进行真实性鉴定或阐明其真实性。只有被认为是真实的而非仿制的,才能被人们认同其价值意义,才能入藏博物馆或被列入不同级别文化遗产保护的名录。而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遗产保护界提出的最小干预原则,实际上也是为了在保护行动中保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我们知道,考古发掘出土的古代器物往往是脆弱和残破的,对于几何形态的无机质文物来说,只要保留了从底部到口沿一定宽度的残件,就可以据以复原整个文物的外部形态和表面信息,博物馆陈列的碗、盘、盆、罐之类的几何形陶瓷器,不少都是经过修复的藏品,尽管对于小型器物修复的可识别性的问题,目前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⑦按照布兰迪提出的修复原则,修复干预中任何补全的行为,都必须遵循近距离可识别的原则,却又不干扰修复行为所重建出来那部分的完整性。这个远视浑然一体、近观可以识别的修复原则,在大型不可移动文物的修复中容易实现,但在小件的可移动文物的修复中却相对困难。不可移动文物的修复补全部分的可识别性,可以在人与文物之间视觉的整体与局部关系中来达成;而可移动文物的修复补全部分的可识别性,因人们在很近的距离仍然可观察到被修复文物的全貌,如何把握近距离可识别,就需要有可以把控的新要求。。而对于考古出土或传世的不对称的无机质雕塑作品来说,由于缺乏复原的依据,博物馆一般也都是残件展出,不做任何修复,而是强调其残缺的美感。对于考古出土的有机质文物来说,当原先的埋藏环境发生巨大改变时,就会导致文物内部的稳定性失衡,需要采取人为干预措施对文物进行加固,才能保证其外部形态不发生收缩、变形和碎裂。不过,在加固有机质文物的保护行为中,如果只是为保存文物的外部形态和表面装饰,使用现代材料置换了文物的内部结构,使得原本竹木、纤维质料的文物成了以其他材质为主的文物,恐怕也有违遗产的真实性了。
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须强调被保护对象所有价值要素的真实性,其中最重要的要素就是作为过去既有之物的存在,以及该物所包含的时间即年代价值。文物破损和残缺,新修复的部分因为缺少了年代价值,文物已经不完整,因而其价值就要大打折扣。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完整性,原本与真实性密切相关的。不过,在文化遗产客观存在价值的3个要素(即既有事物、时间和空间)中,可移动文物因本身就有空间位置不确定的特征,因而除了考古出土的某些文物以及某些陈设在建筑内的文物,其空间位置具有意义外,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并不要求空间场所的真实性。不可移动文物,位置场所本来就是其客观存在价值的一个要素,既有之物的残缺在产生遗产价值中的完整性问题以后,还会因为修补缺失部分带来遗产价值的真实性问题。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中,大型雕塑与可移动文物的雕塑作品一样,因残缺后缺乏修复依据往往保持其残缺的状态,通常不会修复其缺失部分,遗产价值的真实性问题不突出。建筑遗产则不一样,由于建筑当初设计建设的时候,其功能就是为了遮蔽覆罩其内的人或物,风雨霜雪和草木鸟虫的侵蚀,自然灾害和人为战火的破坏,都会使这些建筑遗产发生损坏。出现了残损的建筑会弱化甚至失去本身的遮护功能,就需要经常对残损部分进行修补和复原,才能保证建筑能够维系其基本的功能意义,但这种修缮和修复不可避免地就会带来建筑遗产的真实性问题[9-10]。
在世界传统仍存的三大建筑体系中,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建筑体系,以土木为基本建筑材料;欧洲从希腊罗马以来的建筑体系都是以砖石为主要建筑材料;而以西亚为中心的伊斯兰建筑的建筑材料则土木砖石兼用,介于欧亚两大建筑体系之间[11]。欧洲砖石建筑的历史悠久且绵长,在建筑营建时又重视建筑师的设计作用,建筑遗产保护也有相当长的经验积累,在遗产保护实践和理论探索方面也贡献最大。由于保护主要针对的是砖石建筑(包括纪念碑),遗产保护学界关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原则阐述,自然多集中在无机质文物的保护方面,尤其适用于砖石建筑的保护。砖石一类无机质材料在自然的侵蚀下降解缓慢,作为不可移动的建筑遗产来说,更多的是由于基础沉降、地震摇撼等原因导致重心失衡后部分垮塌。这些垮塌后的砖石建筑遗址,如果没有得到及时修复,一些砖石建筑构件就会被移作他用,建筑遗址就只保存着部分石构柱梁墙体,成为建筑的废墟。西方古代建筑的废墟很多,残垣断壁的大型古代建筑遗迹随处可见,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废墟景观和废墟情感⑧当然按照有些学者的看法,中国古代也有这种废墟的情感,故而留下了许多吟咏废墟的诗篇和少许表现废墟的图画。参看[美]巫鸿著、肖铁译:《废墟的故事:中国美术和视觉的“在场”和“缺席”》,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这些已经成为废墟的建筑遗迹,完全失去了遮蔽的功能和修复的可能,保持其建筑废墟的本来面貌,也就成为一种传统,英国著名学者拉斯金的反修复思想,就是这种传统的反映。另一方面,砖石建筑遗产如果只是局部损坏,根据建筑遗留下来的保存完好的部分,按照当初设计或早年测绘的图纸,使用同样的材料和同样的工艺,完全可以在结构上和形式上恢复原先已经缺失的部分,从而重建遗产完整的艺术形象,恢复建筑的功能要求和人们的审美诉求。不过,这些采用新的砖石补全的部分,与当初建筑的时间发生了距离,并没有建筑存留部分所具有的年代价值,会导致建筑遗产真实性的受损。因此,欧洲乃至于西方的遗产保护学界无论是面对建筑废墟还是建筑整体,都强调根据现存建筑的结构和形制,使用从建筑遗产上塌落下来的原建筑构件,归位重组至塌落以前的模样(当然也会出现相同规格的砖石构件,在垮塌归位重组修复时,被重组到同一墙体不同位置的问题),而对使用新石料和新砖块修复缺失的部分,即便有复原的依据,也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以追求绝对的真实⑨基于布兰迪修复理论起草的《威尼斯宪章》明确指出,“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经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
中国传统建筑以土木材料为主要材料,以木构架为基本特征。建筑的木质构件本来就怕火,古代中国营建过不计其数的壮丽的宫殿寺庙,现在绝大多数都已经灰飞烟灭。建筑的木构件还怕水,当雨水从漏雨的屋顶渗透进入建筑的木质构件后,这些构件就有可能很快腐烂降解或碎裂分解,从而危害建筑物的稳定性。木结构的建筑尽管通过防火和防水,以及经常性的维护和修缮,可以延长其寿命;但是,建筑的构成元件即那些有机质的木构件,终究会逐渐降解,失去其原有的强度,从而不能担负其原有的功能,需要对这些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工程。尽管当代建筑遗产的保护专家已经相当小心谨慎地对待古代木构建筑的修缮和修复:他们在强化沉降建筑的基础后,仍不敢取掉历史上后增的支撑构件,以保证历史过程的真实性,尽管这些后加支撑构件已失去了支撑功能;他们尽可能修补而不是抽换历史建筑已经失去强度的木构件,抽换下的木构原件也妥善保存在历史建筑附近的库房或展室中,以体现最小干预原则并保存下建筑遗产所有构件的年代价值,虽然这些构件已经脱离了原建筑;他们还给历史建筑替换上的新构件涂以可区别原构件的色彩,并在隐蔽部位钉上抽换年代的标牌,以体现可识别干预的原则,虽然该历史建筑的保护档案中对抽换构件已经有了记录。不过,由于木构历史建筑的保护不是一次重大修复工程就可一劳永逸的,往往一代人左右的时间又要进行一次。每次修补和抽换的木构件尽管不多,但却完全有可能经过若干代人的若干次保护工程后,原本的历史建筑被一分为二了:在历史建筑的原址,我们保存了建筑遗产的原本的位置、环境、设计、结构、形态,乃至于部分材料(耐久的砖石台基和墙体)和褪变后的色彩;而建筑遗产的原材料,也就是组成建筑遗产的所有木构件,以及大部分屋顶瓦件,都脱离了原先的历史建筑,从不可移动文物变成了可移动文物,从室外进入到室内,成为博物馆的藏品和展品。这种木构建筑保护方法的未来结果,是否符合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原则,是否就是文化遗产学界所要得到的最理想的结果呢?
保护木构建筑遗产的真实性,是中国和东亚文化遗产学界都非常关心的问题。针对屡经修缮和修复的木构历史建筑,其遗产价值是否就有所降低的问题,日本学者提出了文化遗产真实性要素的建议,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形成了《奈良真实性文件》。在这份文件中,遗产保护专家认为,“依据文化遗产的性质及其文化环境,真实性判断会与大量不同类型的信息源的价值相联系。信息源的各方面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材质,利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情感,以及其他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这些文化遗产的真实性要素,构成了文化遗产价值体系,需要根据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型与价值要素的关系,开展价值要素的排序研究,简短的《奈良真实性文件》当然不能完成阐述如此复杂研究成果的任务。
在建筑遗产,尤其是木构建筑遗产的保护中,“忒修斯悖论”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难题。“忒修斯悖论”又称“忒修斯之船”,传说古希腊雅典城邦的人们为了纪念国王忒修斯率众渡海解救生灵的英雄事迹,一直维修保养着忒修斯曾经使用的那艘木船。随着岁月流逝,船只老化破败。人们开始逐渐更换构件,至今这艘船的木构件被全部替换掉了。后来的哲学家们问了一个至今仍没有结论的问题:如果“忒修斯之船”的木头被逐渐替换,直到所有的木头都不是原来的木头,那这艘船还是原来的那艘船吗?看似简单的一个问题,却成了哲学史上的经典悖论。如果以实体来看,材料被完全替换后,这艘船当然不是原来那艘船,极端来说,当这艘船出现问题,产生替换木头的需求时,就已经和原来那艘船不一样了。然而过分强调原材料,忽视“忒修斯之船”作为船的形式和作为船的功能及其所承载的其他情感因素,往往会陷入“狭义真实性”的泥沼。要知道,这艘船之所以被珍视,更重要的是与忒修斯的英雄事迹有着直接的关联,其纪念意义构成了这艘船价值的主体。当然这是因为在文化遗产语境中,我们更关注“忒修斯之船”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意义。
4 文化遗产的管理
文化遗产的管理,是遗产所在地的主权国家,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事务进行管控。因此,除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要按照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要求,履行当初申报时的保护承诺并定期上报世界遗产委员会遗产保护管理情况外,还包括文化遗产在内遗产保护和管理都是主权国家依法行使的权利。
事实上,管理本身也可被视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手段。任何技术手段,特别是一系列直接作用于文化遗产本体的干预措施,其风险是难以避免的,要降低风险就需要对干预措施和干预过程进行严格管控,文化遗产管理对于文化遗产保护有着全格局、全方位、全过程的意义。管理涉及面很广,从行业整体到个体对象、从制度安排到流程控制、从风险研判到预防研究、从资源配置到具体实施、从日常维护到专项工程,面对各种现实问题,如何在资源供给有限的情况下,有效解决问题或者缓解矛盾,从而促进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建构一整套管理体系。制定法规、出台政策、推行标准、规范操作、指导实务、引导行为、评估效果,在一个基本统一的话语体系内,统筹有限的资源服务于这样一个庞杂而又小众的事业并不容易。
4.1 文化遗产管理的理论与方法
文化遗产管理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可以归结如下。
首先是平衡理论以及相关的间隔平衡理论,这可以作为维系文化遗产稳定、延续遗产寿命以及协调各种矛盾的理论基础。平衡理论是一种有着古老渊源的学问,我国先秦时期儒家的中庸和执中,以及以后一直沿用的阴阳调和观念,直到现在还作为中医学的理论基础之一。作为现代意义的平衡理论是弗利茨·海德(F. Heider)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社会心理学理论。该理论认为,人在社会中是与他(主体P)本身之外的其他人(客体O)和相关的事物及其观念等因素(X)紧密相关,他的幸福体验取决于他与其自身之外的各种因素的关系的状态,即心理体验的平衡状态和失衡状态。如果从考察人如何作用于 P-O-X三角,重新判断自己与他人或与事物之间的关联性,并对其做出情感评价,就可将不平衡状态转变为平衡状态。由于平衡与统一是人类追求的一般价值目标,不少相关学科都在平衡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学科的平衡理论,如罗豪才提出的行政平衡理论[12],正如罗豪才所说:“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双方在力量上相抵而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矛盾双方的力量是此消彼长的,绝对静止的状态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平衡的事物,平衡总是相对的。但是,不存在绝对平衡并不等于人们追求平衡并努力保持相对平衡是错误的”[13]。文化遗产当初被创造出来的时候,作为一种既有的存在,当时就是平衡的,只是由于遗产内部和外部、相关自然与人为的交互作用,逐渐会打破这种平衡。维系文化遗产各种构成要素和关联要素的平衡,就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工作目标。
这又涉及另一种相关理论即“间断平衡”(punctuated equilibrium)理论。该理论本是一种基于化石和基因证据的古生物进化新理论,是美国古生物学家埃尔德雷奇(N. Eldredge)和古尔德(S.J. Gould)于1972年提出,并迅速得到广泛认可的理论。间断平衡论认为,进化是突变与渐变的结合,其中跳跃式突变产生的新种才是进化的主流。世界大多数物种的形成是在地质上可忽略不计的短时间内完成的,新种形成后就处于保守或进化停滞状态,直到下一次物种形成事件发生之前,不存在匀速渐变的进化规律。在选择作用下虽会发生十分缓慢的线系渐变而造成变异,并积累形成新种,但其在总变异量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历史上文化遗产的创造,可以视为新物的形成,它一旦形成后就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中,只发生缓慢的不为人察觉的微变。在文化遗产的存续过程中,当外部某些强大的自然或人为的力量施加于该遗产上时,就会导致遗产本来平衡的打破,遗产就会因失衡而变异或破坏;这是影响文化遗产保存的主要原因。其次才是遗产内部某些超过平衡所需的要素,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积累,积累到一定程度也会打破平衡,导致遗产发生变异甚至破坏。文化遗产的管理者既可本着最小干预原则,防止来自遗产外部的营力导致遗产的突变,也可通过适当控制遗产内部的某一变量,减缓遗产状态的变化,从而保持文化遗产的现状。关于间断平衡理论以及相关的动态平衡理论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上的运用,还有待进行研究。
平衡理论和间隔平衡理论,有助于我们构建文化遗产的管理理论。已有研究者运用间断平衡理论,探讨文物建筑征收中相关方的利益平衡问题[14]。实际上,面对权益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尤其是文化景观类型文化遗产,运用这些理论建构起文化遗产学自己的平衡理论,也很有必要。这里我们有必要提一下“岛屿生物地理学”,该学说是研究岛屿上生物群落发生、分布、演进和更替规律的生物地理学的分支学科。它的理论主要有“物种平衡理论”和“物种数量理论”[15]。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所说的“岛屿”,可以是真正海洋中的岛屿,也可以是一个周围有自然屏障隔离的相对孤立的地理区域。在自然屏障的作用下,“岛屿”内的自然生态或文化生态,可能与“岛屿”外的自然生态或文化生态截然不同。这种“岛屿”内外的显著差别,因为“岛屿”周边自然屏障的存在而长期保持,如果这种区隔被打破,“岛屿”上原有的生态平衡也就会被打破。祁黄雄在论述保护性用地规划时指出:“岛屿生物生理学对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及其规划,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全球化的浪潮冲击下,经济一体化带来文明的冲击。在一些少数民族聚集地,已经成为文化上的‘孤岛’。这类保护性用地,需要在文化特色上突出民族聚集地,建立相应的保护地,建立受保护的文化‘栖息地’”[16]。这些对于文化遗产学,都有借鉴价值。
其次是系统类比的方法,这既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法,同时也是文化遗产管理的基本方法。人们为了实现文化遗产的良好保护和管理,首先就要认定遗产。遗产是完成了代际传承的上一代人传递到当代人的财富,而完成代际传递到达我们这一代手中的财富,可以说是满目皆是,我们不能都作为遗产将其原封不动地传递给下一代,我们只能有选择地保护这些财产中的一部分,将其传递到子孙后代。在前辈留下的财产中,选择哪些财富可以消耗,哪些财产不能再消耗而需要加以保护,需要有可以依据和判别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珍稀性、典范性和唯一性。也就是说,需要人类采取保护措施的遗产,它必须已经很少甚至濒危,是同类事物的代表,或是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们不能再消耗这类先前遗留的财富。要判断大千世界中林林总总的事物是否珍稀和典范,需要通过将其放在同类事物中或者说是一个系统中进行比较才能确认。在认定了遗产之后,文化遗产学家紧接着要开展的研究是分析和评估这些遗产的价值,也就是这些遗产的重要性。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采用文物保护单位分级管理制,可移动文物采用以文物个体和群组为单位的分类定级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采用传承人和文化事项分类定级制。这些文化遗产,无论是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区县级,还是一级、二级、三级,都需要根据遗产的类型,由考古学家、建筑学家、艺术史家、民俗学家等专家来进行评定;如果某文化遗产要申报世界遗产,还需要文化遗产学学者对遗产价值进行提炼,以对应于世界文化遗产的6条适用标准。这些文化遗产保护级别的评定和世界遗产价值的阐述,同样都是基于系统比较得出的,故每个世界遗产的申报文本中都有“比较分析”一节。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则需要根据遗产的类型、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找到危害遗产安全的主要问题,然后在现有的遗产保护知识和信息体系中,筛选比较出最适合于该遗产的保护方法、措施、技术、工艺和材料。而在文化遗产的管理中,还需要基于遗产的价值高低、现状优劣、危害程度等的比较分析,才能在制定区域遗产和遗产单位的保护规划时,确定采取保护措施的优先程度和先后次序。系统比较是文化遗产学的主要方法之一。
4.2 文化遗产管理的法规与机制
文化遗产作为经历了代际传承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人类共同财产,是一种可以利用的宝贵文化资源。文化遗产的不同利益相关方对于这些遗产的价值认知不同,对如何发挥这些遗产的当代作用的做法也就有所不同。有些人看重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他们就会注重保护这些文物,并利用这些文物作为展示和教育的重要对象,以达到唤起人们怀旧情感、家国情怀和创意联想等目的;有些人看重文物的经济价值,因而他们会想方设法地利用这些文物来发展旅游,引导人们来观看这些文物,并通过人们在文物所在地的消费促进地方和企业的经济发展;还有些人并不注重文物本身,他们注重的是文物所在空间或载体的价值(如区位和土地的价值),因而他们不惜破坏文物而达到利用文物的关联资源为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由于人们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看法有差别,使用文化遗产要达成的目的有不同,就必然会产生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要实现对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必须有外在于文化遗产使用者的强制性法规以及保障法规执行的有效机制,并且这些相关法规间还要有合理的关联度,才能做到文物保护有法可依、执法有人、司法有据。
我国文物保护的法规建设,经过70年的不懈努力,尤其是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迅速推进,已经基本形成了从国家宪法到部门法规的法规体系,建立了从国家到基层的各级文物保管机构的执法体系,大多数文物已经得到了良好的保护和管理。不过,由于不同法规的交叉和抵触,与遗产相关的部门之间、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权益的冲突,我国在某些类型文物的保护上,或在文物保护管理的某些环节上,目前都还面临这样或那样的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值得予以关注,应该通过研讨并结合保护管理实践逐步予以解决。
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有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4个层面⑩或将国家法律再划分为“宪法”和“法律”两个层次,行政法规再分别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再加上“国际条约”,共分为6类。见杨建军:《通过立法的文化传承》,《中国法学》2020年第5期,127-145页。。从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来,国家通过文物保护法规建设、文博机构和机制的构建、保护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的增加等一系列举措,文物保护事业也已取得了飞速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我国就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确立了以文物保护单位的形式保护不可移动文物。1982年颁布实施了《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也都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基本形成了中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2002年颁布了修订后的新《文物保护法》,确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3个保护层次。到目前为止,国家总共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已达5 057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3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8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69个,再加上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6 819个传统村落,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州、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我国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已基本纳入了国家及各级政府的保护范畴中。至于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法律规定了地下出土文物属于国家,并通过规范文物市场和各层文物保管机构持续的征集,考古科研机构调查发掘品的规范管理和精品移交,以及大规模的各级博物馆的建设,可移动文物也得到妥善的保护、收藏和展示利用。
不过,在现实世界中,我国的文物所有权却只有少部分真正掌控在国家权力机构手中。相当一部分文物,所有权属于某个或某几个集体,有的还或属于某些个人。可能正是由于文物权属的复杂性,我国的《宪法》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9条),却没有规定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那些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或所有权关系不那么明确的文物,主要有这样几类:一是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私人老住宅。按照《物权法》“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二是在国家和集体土地上的那些由宗教社团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的某些古代寺庙,其产权属于“社会所有”,权属关系不很清晰⑪寺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动产,我国实行的是“社会所有”政策,而“社会所有”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任何权属类型,宗教界应该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是,一些地方也正是因为“社会所有”的模糊性,制定了地方性的政策将某些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交给了宗教社团。;三是那些通过乡村集体所有土地,原本属于国家所有但废弃后产权变得模糊的古代道路,这些道路从古代遗址沿用到被现代公路取代以后,由于没有国家机构再申明所有权利,这些道路及道路下土地的产权就变得模糊起来⑫在现代高速公路和快速高等级公路建成使用后,那些被废弃的老国家公路和地方公路的权属也不明确,有地方出现了集体或个人对废弃的国家和地方公路进行占用的现象,因而有国土资源的管理者提出了明确废弃公路的权属,加强废弃公路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利用起来的建议(如郭隆卫、谢飞:《加强废弃公路的管理开发》,《交通世界》2005年第7期)。。因此,完善国家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制度设计,弥补和消除不同法规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就显得非常必要。在文化遗产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将能够代表我国古代文化发展主流和文明最高成就的最重要的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如世界文化遗产、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一批大型遗址等,纳入国家一级的直接管理之下,也就是遗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基础设施和保护经费的国家支持,管理机制的国家垂直统一管控,利用的国家统一规划,从而使得文化遗产真正成为能够全民共享的国家资源。
4.3 特殊类型文化遗产的管理
文化遗产的管理,如前所述,与文化遗产的类型紧密相关。正由于这个缘故,在国际上,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指不可移动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不同公约来进行约定的;在我国国内,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分为主管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文物局和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与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而兼有物质和非物文化遗产并继续延续变化的历史城市和传统村落等,就主要归属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主管了。在不可移动文物中,建筑、雕刻和纪念性遗产管理起来相对单纯,而遗址因为涉及农田、草原、林地等土地问题,以及占压遗址的城镇、乡村中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保护和管理都比较困难。至于文化景观一类复合文化遗产,以及包括“文化线路”在内的线状或线性遗产,因为空间范围广大、文化结构复杂、矛盾冲突多样,管理起来尤其困难,需要加以专门的讨论。
4.3.1 文化景观类型遗产的管理
“文化景观”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类型概念,不是遗产保护学界的创造,而是借用地理学的概念。地理学的“景观”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现象构成的自然景观;另一类是人文现象构成的人文景观。今天地球表面上绝大多数地理景观都是在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叠加上自己所创造的文化产品[17]。地理学上的人文景观或文化景观,可以泛指以大地为背景的所有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所构成景观。世界遗产界引入文化景观这个概念,对其范围作了一些限定,强调了文化景观的大空间、整体性和延续性,但对文化景观的类型定位和遗产属性仍有不当的认识⑬当然某些倡言文化景观类型世界遗产的人士将文化景观的人文部分缩小,而将其外延扩展到自然景观的领域,从而导致了文化景观的内涵和外延的混淆淆,导致了包括文化景观这个名称及其蕴含的意义,它与文化遗产其他类型的关系,以及先前人们使用过的文化与自然复合遗产之间的关系,都不是那么清晰和明确。如福勒(P. J. Fowler)就认为,文化景观就是文化遗产再叠加上遗产所处的自然景观所构成的具有文化和自然双重属性的整体区域(参看UNESCO Paper 6:World Heritage Cultural Landscapes 1992——2002,by P.J. Fowler),这显然是不恰当的。。综合考量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中的类型缺失,以及世界遗产界对于文化景观的解释[18],我们将文化景观类型遗产限定在兼具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属性的那些遗产,定义文化景观是“一定空间范围内的被认为有独特价值、值得有意加以维持以延续其固有价值的、包括人们自身在内的人类行为及其创造物的综合体”。人们长期生息的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传统生产技艺还在延续的工厂、传统教团和宗教传统仍在延续的寺庙圣山等,都可归属文化景观的范畴。由于文化景观空间范围较大,时间贯穿古今,文化结构又复杂,并涉及当代与遗产相关的人、社群和社群的权益,保护和管理文化景观就不能用对待古代遗址、建筑群、纪念碑那样的方法处理。需要将文化景观视为兼具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将其视为仍然在持续发展的“活态”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其中的已终止发展的“文物”,还要保护和管理其中的仍在继续发展演变的“传统”;不仅保护人们的居住的建筑群,还需要管理这些建筑群周边的田地、山林和水体。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文化景观所谓“活”态部分及其延续性,都是由生息在其中的人及其社会关系决定的,管理文化景观就需要考虑其中的人们及其社群或社区,要将保障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作为文化景观遗产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一个有遗产所在社群和社区参与的、兼顾保护与发展的综合管理机构和机制的构建,对于文化景观类型的保护和管理就显得很有必要。
4.3.2 线状遗产或线性遗产的管理
线状遗产(linear heritages)是指遗迹本身呈现连绵线条形态的文化遗产;线性遗产(sequential heritages)是指由线状遗迹串联或沿线形边界排列的点线结合或点状排列的遗产,因其历史上某种内在的关系而被串联在一起⑭“线性遗产”不是一个世界遗产或国际组织通用的遗产类型概念,但却是客观存在的遗存形态。线性遗产的概念始见于单霁翔关于大型线性遗产保护的文章,参看单霁翔:《大型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初论:突破与压力》,《南方文物》2006年第3期,1-5页。。线状或线性遗产也就是古代道路、运河、长城等跨越较远地理空间的起沟通或分隔作用的古代工程遗存,这些古代国家的大型工程,尤其是古代水陆官道系统,包括了路桥本身和沿途邮驿递铺,原本是维系古代中国国家治权和国家统一的纽带,历代中央王朝和地方政府都要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属于古代国家拥有和管理的资产。当现代公路建设以后,这些古代国家道路停止使用,成为线状或线性的遗产,有的延伸到境外的国际道路还成为跨文化的文化线路受到世界关注。然而,在人口密集、经济繁荣和交通发达的平原地区,古代道路基本已经不存。在人口较少的偏僻山区,尽管还保留了一些古代道路遗迹,但这些古道有的也随意被农民开田挖掉,有的被拓宽作为地方公路,有的已经湮没在灌木荆棘之中,原本可以利用的古代线状和线性遗产已经支离破碎,难以贯通。要保护好重要的线状和线性遗产,需要首先制定保护古代交通工程遗产的国家法规和专项地方法规,使得保护和利用有法可依。古代道路和运河过去是国家交通命脉,古代的长城业是国家的军事设施,无论是古道、桥梁、关隘、河道、城墙,还是沿线的驿铺、城堡、码头及其沿线行道树等,都是古代国家的国家财产,过去没人敢去破坏或占用。自从古道、运河和长城废弃以后,其权属变得模糊起来,沿途的一些村社集体和个人认为国家不需要这些工程设施了,这些道路等遗产就属于村社集体或个人的资产。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古代道路是国家公有财产,国家从来没有宣布这些道路的处置权下放给村社集体或个人。要保护好这些线状和线性遗产,需要出台有关法规,重新明确古道等遗产的全民所有的属性,以及国家道路遗产的性质,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对古道等进行疏通、保护和管理,才能利用古道等现状和线性遗产发展全域大旅游。交通类线状或线性遗产,如川陕古道(古蜀道)、茶马古道、南亚廊道等,或是古代国家中心联系地方中心的国家道路,或是当时以农区之茶换取牧区之马的专门通道,或是古代中国首都与南亚古国首都联系的国际道路,其路线都跨越了现代两省以上甚至跨国的遥远区域,要保持其作为交通要道的联系性和通畅性,这就需要在管理上设计统一的管理机构或地方之间或国家之间管理机构的协调机制,才可能做到对线状或线性遗产的有效管理。
说到线状遗产和线性遗产,不得不提一下世界遗产类型中的“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文化线路,严格地说,已经不属于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而是特定的历史现象”(《文化线路宪章》语)。按照《文化线路宪章》,文化线路是由特定交通线路串联起来的一条呈线性分布的文化遗产的集合体,它主要服务于一个特定的文化交流或产品贸易目的,具有较长的历时性并形成了一种传统,同时跨越较远的地域空间,成为跨文化甚至跨文明的联系纽带⑮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科学委员会(CIIC):《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文化线路宪章》(丁援译),《中国名城》2009年第5期,51-56页。。线状遗产是构成线性遗产的基础,而线性遗产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成为文化线路。就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而言,文化线路与作为交通道路的线状或线性遗产的管理没有两样,只是诸如“丝绸之路”(尤其是“海上丝绸之路”)这样的文化线路基本上没有或极少有线状遗迹列入遗产的构成名单,这种文化线路的管理主要是线路沿线遗产点的管理,其管理方式和手段并无特殊性,这里就不单独讨论了。
最后,还需要对文化遗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作一点简单说明。文化遗产管理属于行业管理和专业管理,管理对象是作为遗产的本体、承载者及其关联环境。作为文化遗产的管理对象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类型遗产包括了文化的传承者和直接利益者,管理对象不仅仅是物,还有人这个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主体。因此,文化遗产的管理,遗产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尽管不如自然遗产那样长久和广大,但管理所涉及的内容更多,也更加复杂。作为文化遗产的管理机构,要对管辖区域内文化遗产实施有效管理,首先需要的是认定保护对象,将这些文化遗产登录为文物点,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公布为各级“非遗”文化事项。其次是必须全面把握该遗产的历史沿革、保存现状、传承情况、价值构成、存在问题、保护历史、权属变化、研究文献等信息。这些文化遗产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和保管,就构成了文化遗产档案建设和信息保存管理的基本内容。在充分掌握了所管辖区域文化遗产和文化遗产个例的基本信息以后,管理者就可以针对这些遗产的重要性、遗产面临危害的程度,以及可能动用保护资金的数量,组织编制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聘请专业机构制订重要和濒危遗产的修复方案,制订这些遗产的日常管理规定(包括遗产的日常维护),并开展对文化遗产的宏观和微观监测,为未来更恰当的管理和保护提供量化的支撑数据。
(后记:《文化遗产学概论》一文,是在我在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讲授“文化遗产概论”和“文物保护研究”课程的教案和相关论文的基础上择要集成的一篇论文。文化遗产学涉及的内容本来就多,要在一篇文章中将该门学问的基本要义阐述清楚,实在有点勉为其难,只好就一些需要讨论而在本人已经发表论文中还较少涉及的问题进行一些阐述。即便这样,这篇论文也长达近4万字,只好分为上、下两篇发表,并删去了原先“文化遗产管理要点”以及作为结语的“文化遗产利用”的内容。敬请读者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