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能动司法在农村基层的社会实践
——对送法下乡的思考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纠纷司法法律

黄 怡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近年来,农村的法治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就农村与社会整体法治进程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成了制约农村发展的一大阻碍。很明显,这与和各个地区农村的地理位置、农民的传统思想观念等因素密不可分。读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一书,从书中去分析我国基层司法的现实性问题,由此提出可行性建议。诚然现在的农村社会普法情况有局限性,但是我们看到送法下乡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如何能动地司法,将法律与乡土民情充分地结合在一起,以此将送法下乡的效用发挥到最大。

一、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基层司法实践经验性研究

苏力教授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站在宏观角度进行了司法制度等三方面的分析。在此书的第一章提出了一个村民还贷案,陕西北部某乡农民向信用社借款200元一直未还,人民法庭庭长于是带着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下乡收贷,经过多番波折终于找到该农民,于是炕上“开庭”,在村主任的帮助下,终于以“调解”的形式让农民还钱[1]。在这里我们不禁问,为什么我们需要送法下乡?虽然中国传统来说倡导的是为人民服务、深入基层的良好作风,但是这些在基层法院中的实践情况并不顺利。苏力教授认为,“下乡”意味着国家正在进行国家治理,同时乡村纠纷的解决不能没有规范性,他希望将这些纳入国家的治理范围之中。而“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需要一个良性的处理模式,要合理的借鉴,不能完全牺牲“国家法”去适应“民间法”[2],我们都知道,基层司法有他自己的独特性运行方式,苏力教授认为这种地方性技术有着它存在的合理性,因为现代化的司法是需要不同的法律职业者在各司其职,并且相互配合才可以。然而,目前我国现实社会往往是法官们兼顾法官与法律职业者的双重角色,以求实现社会效益。

在苏力先生的书中,我们看到很多鲜活的案例,通过耕牛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基层司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用国外借鉴法律概念系统容纳我国民间的各种不规范的活动,从而使得他们可以在这个合法而又看似合理的概念体系中找到自己的精神依据。我们可以以秋菊打官司为例,细读案件,我们需要明白为什么秋菊锲而不舍地历经各种困难只为了想要讨个说法,而这个说法到底是什么呢?我想,秋菊追求的应该是所谓的“民间法”吧!现代社会法律往往与乡土民情存在着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矛盾:面对乡土民情,如果一味地讲究法律的威严,那么很有可能伤害民众的感情,他们往往不会理解到其中的合理之处;若以乡土民情为基准,则恐怕又有违背法律权威性的地方。而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3],这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的处事方式,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人情社会的巨大影响,中国是历经几千年来的一个人情社会,在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处在复杂交织社会关系当中,人们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这条道路,而是通过走侧门,通过层层的人际关系以求事情的解决。在我们的生活中,人们已经常常与各种各样身份、地位的人建立起了复杂人情关系的网络,人情已经逐渐与政治、权力等交融在法律社会实践中。

不可否认的是,人情社会是一种重依赖的社会,尤其是在中国的这样一个具有人情历史传统的社会,更加突出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3]。中国人遇到问题时的第一反应都是找熟人,进而一层又一层的托关系,你的熟人变成我的熟人。在这样的社会中如果人人都要看关系,就会导致许多制度一旦有别的因素介入就会变得不堪一击。在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一书当中,我们可以看到送法下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久而久之相应的弊端也会慢慢显现,在民间,尤其是乡村地区,这种人情关系尤为凸显,比如在地缘、人缘等人情关系的基础上而产生的同乡情、邻里情或者亲缘、姻缘等重要的裙带关系[3]。在这种复杂的人情关系交织形成的大家庭里,“五服”以内是自己人,以外是外人,一旦发生纠纷,先看亲缘关系,涉及自己人和外人之间的事情,不论对错,基本一致对外,这样的情况在农村屡见不鲜[4]。人情关系的复杂性使得送法下乡遇到了很大的阻碍,也使得其局限性变得越来越突出,于是人们考虑能动地司法去弥补这种缺陷。

二、基层社会纠纷及其特点

一般来说凡有社会,一定存在着有社会纠纷,尤其是在注重质量发展的转型中国社会之中,如何解决社会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基层社会”包括乡村社会,当然也包括城市的社区社会。一般情况下,社会纠纷应当是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虽然目前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多,司法调解正在发挥着它独一无二的优势,但是通过司法审判无疑仍然是纠纷解决的基础性方式。

(一)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对比传统社会来看,不管是广阔的乡村地区还是经济飞速发展的城市地区,基层社会纠纷表现了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从发生社会纠纷的类型来看,基层社会纠纷囊括了婚姻、家庭、赡养、房屋等传统的社会纠纷,交通事故、意外事件等具有鲜明城市化特征的纠纷以及物业、医疗和校园伤亡等新型的社会纠纷。

乡村地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缺乏使得送法下乡在最初遇到很多困难,曾经在央视的《今日说法》节目中看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在河南省修武县的某村,想象一下六个平均年龄不到22岁的青年是以怎样的残忍手段打死路边乞讨的老人,并且这个村一直是别人眼中的“精神文明村”。问起原因,他们简单以四个字—“觉得好玩”就打发了我们。案发后,家长、村干部都觉得无所谓,他们觉得这并不是一件严重的事情,于是他们辗转于公安局和法院之间,试图说服法官包容这几个青年的“小错误”。他们甚至还准备贿赂公安局的领导求得对这几个所谓的“孩子”的宽大处理。更加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六个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的过程中,直接表示希望民警尽快解决案件,赶着回家。这不禁令人瞠目结舌,这就是人们眼中的“精神文明村”?一般来说乡风的文明和基层党政组织的推动是离不开的[6],而村干部都是这样的思想和作为,他们怎样推动建设“精神文明村”呢?对于这起令人发指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一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做出了判处六名被告3-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我们旁观者看来,这已经是很轻的量刑了,但就是这么轻的量刑,该村的村民纷纷表示不满,许多人认为这样本来就“没什么大事”的案件为什么对这几个青年判得这样重?由此我们不难窥视在乡村地区的司法判例的艰难性。这从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江苏省的农村里的普法成效让我们看到了在农村普法工作的希望,大到刑事案件,小到农民的日常生活,这都是需要有法律意识的指导的。[5]

不仅如此,根据近年来发生的社会纠纷来看,对于涉及的当事人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上,不再是以前的双方当事人,我们看到现在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多地涉及第三方、政府的有关部门等各方主体。这种涉及多个主体的社会纠纷类型不断涌现,既是由于社会转型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派生性反映,也是表明现有的社会治理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之处,它既有特殊性又有一般性。特殊性就是个性,就是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之上的针对中国实际的特殊社会治理问题,同时又有一般性,也就是共性,即当今国际社会在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都或多或少遇到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治理问题。

(二)诉求的政治无涉性和公共性

在我国目前转型的社会发展中,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的基层社会纠纷都是与政治诉求毫无瓜葛的,甚至有的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从基层社会来看,由于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农民的法治意识本来就没有很高的水平,当然他们政治诉求意识并没有很强,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所谓的政治诉求是什么。所以他们的日常社会纠纷都是围绕生活中与他们有关的生活日常而展开的,呈现出纷杂的状况。但是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的长远发展来看,大规模的社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和化解,就容易累积社会问题,形成社会矛盾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长此以往还有可能影响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时,农村近年来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有些不顾环境的发展,于是出现了环境治理问题,在城市当中,共享单车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使用纠纷等问题,这表明了诉求还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特点。实际上,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而带来的环境恶化问题已经不断累积,部分地区出现的环境问题已经对我们早有警示,而在过去的环境治理当中,由于当时的社会纠纷危害性不足,我们对于当时问题的危害性重视程度不够,治理环境手段技术存在着不足,而且也没有得到信息的及时反馈等原因,其结果就是以突发性的恶性事件的形式而最终呈现给社会公众。

三、送法下乡的时效性和有限性

我们大多都存在这样的一个共识,就是送法下乡在我国任何时期都是十分有必要的。现如今时代是不断变迁的,要求我们在不同时期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送法下乡,因地制宜,将法制宣传到每个农村当中。对于农民群众来说,就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不用一次又一次去上访,不能凭着武力手段野蛮解决,让他们懂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特权优劣之分。

在学校学习的时候,听任课老师讲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在一个偏远农村里,有两位老人发生了对山林确权问题的纠纷,其中一位老人就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有困难找政府”,于是他多次去寻求政府的帮助,然而政府并没有帮助他解决问题,最后在村支书的建议下只能去上访,当然上访也没有帮助他解决了问题,最后,万般无奈之下他选择通过武力去自己解决这件事,最终被公安局逮捕。从这个案件当中,我们注意到这样的一个问题:这位老人为什么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政府,后来又想到上访,而为什么从来没有考虑使用法律去解决自己的问题?当有人这样问他时,他解释道,自己不懂法律到底能不能帮助自己,在自己看来,法院和政府都是一样的,并且打官司在别人看来是一件羞于启齿的事情;在邻里看来,一定是惹上了什么麻烦才会打官司,本来没有错的自己也会被村民传来传去有错了。这就告诉了我们在偏远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存在很大的问题,我想这就是我们需要进行送法下乡的重要意义所在吧,因为这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十分重要的手段。

从地域上来看,比较容易实现送法下乡的多是转型中的农村地区,而符合条件的农村少之又少,大部分农村地区还是比较困难的。苏力先生在书中谈到,各个地区的农村接受的体系知识是参差不齐的,并非系统的,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他们所接受的知识局限了他们之间的交流,很可能就存在着山这头的农民和山那头的农村,他们接受的知识就有质量的高低之分,同时也存在着农民内心接受自愿性的大小差别,这也就是送法下乡的有限性。从这些发展困难的农村地区当中不难发现,法院发挥着微乎其微的作用,法院的作用往往比不上传统的乡村习惯,宗族秩序。

四、能动司法在基层的实践和改革方向

能动司法在基层社会当中主要体现在法官对现行法律条文的能动性变通和调换[7]。这在《送法下乡》一书中都可以找到活生生的案例,在书中有这样的一则强奸案,在一个村子里,甲女与乙男通奸,而乙在村里有妻子与孩子,甲女的丈夫丙知道后,怒不可遏借此多次打骂乙,威胁他全家尤其是他孩子的安全,乙惶惶不可终日,表示愿意支付一定赔偿费,并要求丙私了这件事,并且答应不要再威胁自己和家人,丙断然拒绝。乙无奈之下只能提起诉讼,要求丙停止对自己的人身侵害。最终,法官在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拘留了法律上无过错的奸夫乙,并其赔偿丈夫丙,最终才让双方和解。[7]

在这个案例当中,人们提出了质疑,法官为什么不根据现行法律依据去判决,而仅仅依据农村的道德规范解决民事纠纷,这样的解决方式站得住脚吗?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不是违背了法律的权威性呢?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它发挥什么作用呢?在当时,这种方式饱受社会诟病,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能动司法的方式是可以作为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选择之一的。由此我想到了内蒙古扎鲁特旗巴雅尔吐胡硕法庭庭长,他处理农村纠纷的特点就是“情法结合”[9],这就是需要法官发挥能动性,而能动性司法的本质是使法官不将思维固定到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当中,而是可以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去解决纠纷,从而使得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阳光照耀到更多的大众[8]。当然我们不能忽视在送法下乡当中,当地官员和涉案人员因裙带关系、利益关系而会存在包庇现象。如果说在“送法下乡”中采用能动司法是立足于当地社会实际情况的,即便是发展情况不如城市的农村地区,这样的实际情况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能动司法的基础并不牢固。相反,如果有的基层法官违背法律条文,只顾得注重当地的道德传统,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侵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是解决了具体问题,然而却妨碍了司法程序正义,甚至有可能导致司法腐败现象。副作用之大,不可不重视。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到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群众,一旦有行政力量干预司法案件,就会使得案件因为多方力量的参与更加复杂化。

如何有效运转基层司法系统,同时弥补司法能动性的缺陷,我们不能忽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推动基层社会的普法教育,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律观。要求我们要具备大局观,我国历来存在民间的道德规范和法律之间的抉择性问题,在这时我们心中一定有一个基础性东西,以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作为衡量的标准,这才是司法具有有效能动性的根本所在。就这一个层面来说,要求司法能动性必须小于等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所构建起来的价值观。诚然,尽管在某些农村地区,传统道德习俗的消极思想根深蒂固,我们也并非短时间就能改变这样的情况。越是在这个时候,就越需要弘扬正确的法律价值观,越需要我们几代人的共同的努力,越需要我们不断的法制宣传才可以。另一方面,应当号召更多的法律人才到广大乡村地区实现自己的价值,为基层社会司法系统输入更多法律人才,使得基层地区更加规范化,从而缩小城市和乡村地区法治环境的差距。因此,我们需要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为基层地区输入大量既懂国家法律,又主动投身基层社会,深谙乡村道德体系的人才。这种城乡地区法律人才的断层,亟需更多新鲜人才血液注入基层司法系统当中。与此同时,为了吸引这些法律人才到基层,各级农村政府应重视人才引进的优势条件,需要政府进行大量的财政投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可以晋升的机会,并且要注意提高目前已经在职的基层司法机关人员的薪酬待遇。从目前农村发展情况来看,这一任务就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地不断努力。

猜你喜欢

纠纷司法法律
邻居装修侵权引纠纷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署名先后引纠纷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纠纷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