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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策略探析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套路贷罪名套路

李 敏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42)

“套路贷”近几年诱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披着合法外衣的“套路贷”依然广泛存在,高额的利润驱使下,一些个人与企业也在积极开展“套路贷”相关业务。在所有法律规制手段中,刑法规制是最为有效的一种规制形式,但刑法规制的系统难度较大是不争事实。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现阶段“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状况并不理想,这也大为提升了相应刑法规制的紧迫感与严峻性。鉴于此,探寻出有效的“套路贷”刑法规制策略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套路贷”的刑法规制概述

“套路贷”的刑法规制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近几年法律界,以及整个社会积极推动“套路贷”刑法规制,并呼吁相关刑法规制的直接原因。套路贷本身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互联网金融以及小额借贷行业发展都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此外,“套路贷”通常伴随着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深陷“套路贷”中的个体往往会饱受折磨,其自身合法权益也会被严重侵害。[1]当前,“套路贷”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所谓的“套路贷”法律规制具体便是指刑法层面的规制,由于“套路贷”往往伴随着一些刑事犯罪活动,从刑法规制的角度对其予以具体规制也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要看到,无论是“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还是具体刑法规制成效的取得都不简单,国内现阶段的“套路贷”刑法规制成效较差也是不争事实。因此,国家层面也应当对新时期“套路贷”的刑法规制事宜进行更多思考。

二、“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现状分析

(一)“套路贷”罪名选择的困境较大

“套路贷”具有明显的违法犯罪特征,但值得注意的是,“贷款”行为本身是合法的行为,“套路贷”中的违法犯罪通常体现在合同陷阱的设置,以及为了谋取高额利益对债务人权益进行的侵害。从刑法规制的角度看,想要直接确定“套路贷”的罪名具有很大难度。套路贷是一种多元化综合犯罪,与其直接相关的罪名并不存在。司法实务中,公安机关往往根据相应的刑事犯罪实施对案件与相应行为予以定性,检察院通常结合敲诈勒索、人身伤害等罪名提起公诉,进行审判。正是由于与“套路贷”直接相关的罪名并不存在,《刑法》中并未结合“套路贷”及其衍生出的各种不合理行为设置相应罪名,想要从法理的角度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便存在很大的难度。[2]从这一层面看,由于缺乏直接相关的罪名,且罪名选择上的困境较大,想要从刑法层面有效规制“套路贷”也较为困难。

(二)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

“套路贷”相应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这也成了“套路贷”刑法规制中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套路贷”是一种综合化程度高的犯罪,时至今日,“套路贷”也呈现出了一些特殊的犯罪特点。一方面,“套路贷”犯罪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会通过常规贷款合同的签订来掩盖“套路贷”行为,其隐蔽性也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套路贷”相关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交织在一起,一些软暴力犯罪在界定上相对困难,证据的获取难度也相对较大。加之部分犯罪主体的团伙化犯罪特征十分明显。一旦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想要基于现有法律对“套路贷”予以有效规制也会变得十分困难。一定意义上说,“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状况之所以处于较差的状态之中,与相应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有直接关联。正是由于无法结合相应标准对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精准界定,相应的法律规制力度也难以进一步提升。

(三)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不到位

“套路贷”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并不到位,这也是现阶段其刑法规制难度较大的直接原因。2010年开始,套路贷便已经在国内部分高校出现,“裸贷”事件更是严重冲击了社会大众的道德底线。一段时间里,国家层面并未针对性地打击、治理“套路贷”行为。刑法规制上的滞后,相应法律知识宣传上的不到位使得很多深陷“套路贷”中的个体难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宣传的不到位,很多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也不断开展“套路贷”业务。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上的不到位,社会上便缺乏“套路贷”刑法规制的良好环境。时至今日,“套路贷”刑法规制相关的问题已经堆积在一起,这也严重提升了“套路贷”的刑法规制压力。[3]从这一层面看,刑法规制意识觉醒的时间较晚,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上的不到位也成了一个现实的“套路贷”刑法规制问题。

三、新时期“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策略

(一)加快确定“套路贷”刑法规制相应罪名

“套路贷”的刑法规制中,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加快确定“套路贷”的相应罪名,使得“套路贷”犯罪活动的打击能够更加有法可依,结合关联度更高的罪名进行相应刑法规制时,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的打击与治理也能更为具有针对性。例如,在新的刑法修正案制定中,立法机构可以结合讨论“套路贷”的打击治理,设置相应的“套路贷”罪名,将这一罪名作为具体的刑事犯罪形式,提升“套路贷”刑法规制的针对性。最高检与最高法两大司法机关也可以在立法具有明显滞后性的背景下,出台“套路贷”相关案件诉讼、审理上的一些指导性意见,借此为“套路贷”的刑法规制不足予以弥补。一旦与“套路贷”直接相关的罪名以及入罪条件、量刑标准得到明确,“套路贷”的刑法规制,乃至对相应人员进行的打击也能更为具有效率。因此,结合刑法规制的实际需求,将相应罪名的明确作为强化“套路贷”刑法规制的切入点较为可取。

(二)结合“套路贷”特征细化犯罪形态认定标准

“套路贷”具有一些明显特征,结合“套路贷”的基本特征细化相应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也十分重要,这也是更好进行“套路贷”刑法规制的重要途径。例如,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套路贷”的基本罪名后,入罪标准的明确需要成为核心内容,将入罪标准与量刑条件等予以有效明确也是犯罪形态认定标准得以明确的基本前提。此外,结合“套路贷”特征细化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后,立法机关则要系统分析“套路贷”的基本特征,结合其隐蔽性强,犯罪的综合化程度高,往往伴生着其他刑事犯罪的特点,将什么是“套路贷”犯罪,以及不同犯罪形式的表现有哪些等予以有效明确。这一情形下,“套路贷”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刑法规制,各类型贷款主体在开展贷款业务时也可以有意识地规避常规业务开展的法律风险。因此,“套路贷”刑法规制相关犯罪形态较好认定不仅仅能够起到刑法规制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为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创设更为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强化“套路贷”相关法律知识宣传

强化套路贷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也是进一步强化“套路贷”刑法规制的重要途径,这一做法对于营造出良好的“套路贷”刑法规制环境也具有很大帮助。建议立法机关结合“套路贷”进行了相应法制建设后,地方政府以及公、检、法机构切实做好“套路贷”刑法规制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除了散发相应传单、张贴系列海报外,在网络上进行“套路贷”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扩散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联系近几年的“套路贷”案件可以发现,公司制经营与运作的特点十分明显,因此,除了对社会大众讲解相应的“套路贷”法律知识外,“套路贷”刑法规制法律知识的宣传中也要侧重于具体的贷款公司。伴随着各贷款公司,以及社会大众对“套路贷”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程度,特别是相应违法犯罪法律后果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套路贷”的刑法规制成效也会越发良好。

四、结语

“套路贷”的刑法规制需要得到更多关注,与此同时,政府与立法机关也应当积极进行“套路贷”的刑法规制尝试。“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由于立法本身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因此,相应的刑法规制步伐应当进一步加快,这也是提升刑法规制成效的重要途径。从这一现象打击治理的角度看,其刑法规制也需要同公安机关实质性的打击力度强化之间更好联系在一起。构建严密的刑法规制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予以精准打击也能更好消除“套路贷”,及其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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