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阈下公证遗嘱探究
2021-11-25吴朝霞
吴朝霞
(湖南省益阳市银鑫公证处,湖南 益阳 413000)
在老一辈人眼里,特别是在普通家庭,人们对遗嘱这一词还是挺忌讳的,在他们看来立遗嘱很不吉利。但是这些年随着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不再对遗嘱避之不提,反而越来越对遗嘱关注及重视。而且,现在也有许多90后、00后都开始立遗嘱了。立遗嘱的内容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财产,“虚拟财产”“证券基金”也被纳入遗嘱的安排中,其中甚至包括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等。
一、如何认识公证遗嘱
(一)初始公证遗嘱
随着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日渐富裕,遗产继承纠纷与日俱增,被继承人死亡后或者得重大疾病无自主意识后产生的遗产继承纠纷,导致家人反目成仇、昔日亲情散尽,最终不惜对簿公堂的情况比比皆是。我国公证协会为了减少此类遗产纠纷的发生,为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提供免费遗嘱公证服务,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在人们心中占据很高的地位。
遗嘱是人们生前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或者相关的事物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安排,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1]。公证遗嘱有着严格的公证流程,大概可以分为前期了解情况、提供合理建议、审查资料、审查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和自由意志、办理公证、出具公证书、对遗嘱录像刻盘放入卷宗、最后密封保存。公证遗嘱可以有效体现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自由意志,并且比一般的遗嘱形式更加科学严谨和更具有程序性。
(二)公证遗嘱的作用
公证遗嘱是由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对自己生前的财产作出安排,于死亡之时立即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经过公证后,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能保证其真实合法,有较强的说服力。同时还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能够有效避免立遗嘱人的家属和继承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经过公证之后的遗嘱,如果发生意外,有利于当事人取证。倘若不慎丢失或者损坏遗嘱,公证处还有保存的案卷、录像光盘及副本可查档使用。公证遗嘱同时还充分发挥着公证的职能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了大量的遗产纠纷。
二、在《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发生了新的变化
(一)增加了新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 继承篇》增加了两种新的遗嘱形式。分别是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打印遗嘱。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根据实际需要,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作出界定,对现如今的立法和空白进行了填补,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对人民的实际法律需要做了回应。
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形式的出现,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遗嘱形式。
(二)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中,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遗嘱人对立遗嘱有着更自由自主的权力,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遗嘱进行变更和撤回,如果在立多份内容不同的情况下,以最新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生效后,更有效地保护了立遗嘱人的意愿自由,尊重立遗嘱人的权利,遗嘱、遗产、继承这些身后事也有了进一步保障。同时给予行动不便的人提供更多便利,提供更多选择。避免了从形式或客观限制条件上影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保护了立遗嘱人的遗嘱。这一规定是适应当下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司法为民的真实体现。
三、公证遗嘱在今后该如何发展
(一)公证遗嘱的优势
1.公证遗嘱能有效地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众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遗嘱的格式和形式并不了解,特别是大多立遗嘱的人都是老年人或者身患重病的人,所以独立完成一份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效的遗嘱会比较困难。而且在这种关乎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造假遗嘱。比如自书遗嘱很容易被人利用笔迹篡改和造假。
我国的公证部门是国家司法部门之一,且公证人员都是经过专业法律培训的专业人员,因此公证员更具有实力和资格去指导立遗嘱人该如何订立真实有效的遗嘱,给立遗嘱人提供更恰当的建议和更全面的法律支持。
2.公证遗嘱具有司法证据力和公信力
虽然在《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但是公证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并没有丧失,所以经过公证的遗嘱更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当有继承纠纷的时候,如果一方以公证遗嘱作为继承证据时,另一方对其持有的公证遗嘱质疑否定时,且没有能够推翻其真实性的相反事实的时候,持有方可以直接确认公证遗嘱的真实性。
3.公证遗嘱具有高度保密性和合法性
因为遗嘱的特殊属性,因而很容易被人泄密,所以对遗嘱的保密工作可谓重中之重[3]。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在死亡之后才生效,但是在很多情况离遗嘱生效还有很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立遗嘱人有权力对遗嘱进行撤回或者更改。如果遗嘱被泄密可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遗嘱的内容被泄露了,很容易引起立遗嘱人、受益人和非受益人之间纷争,而且很容易导致财产的损失或者隐匿。
如果用其他比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的形式,就难以保证其他见证人不会泄密。但是如果经过公证遗嘱,因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则可以有效避免遗嘱泄密。再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遗嘱档案在立遗嘱人生前不得随意向他人公开。公证人员必须为立遗嘱人保守关于遗嘱的任何秘密。
(二)公证遗嘱在今后的发展
在时间和各种客观和主观条件都允许的条件下来说,公证遗嘱相比较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形式来说是最优选择。所以笔者在这里有几点建议:
1.公证机构在保证公证遗嘱优势的同时,应该为立遗嘱人提供更高水准的法律服务和更完善的公证制度,简化办事流程,继续鼓励满足条件的民众进行遗嘱公证。
2.公证员不断加强专业技能的素养和个人素质,确保公证遗嘱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3.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出发开拓商业信托业务,开展遗嘱保管活动。
4.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为立遗嘱人提供电子遗嘱,网络遗嘱的线上存证服务。
四、总结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的出台适应了时代进步,增进了人民福祉。对于遗嘱继承和公证遗嘱也作出了相对应的调整,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有法可依的进步性。公证部门的公证业务也将一直秉承人民至上的理念,在婚姻家庭、物权合同等法律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民法典》生效后的公证遗嘱虽然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是公证遗嘱的司法证据效力和公信力仍然存在,它的真实性、合法性仍是不可撼动、无可取代的。如果在时间和各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证遗嘱依旧是人们立遗嘱时最优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