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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的特性分析

2021-11-25宋占东

法制博览 2021年20期
关键词:隐蔽性犯罪行为主观

宋占东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4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比2010年减少3.4万人,降幅达49.6%。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41%,比上年下降0.17个百分点,比2010年下降4.37个百分点。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部作案人员的比重为17.2%,比上年下降2.1个百分点,比2010年下降18.7个百分点。

2019年10月,某地十三岁男孩因强奸未遂而杀害同小区十岁女孩的案件,由于该十三岁男孩在犯罪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在主观责任阶层阻却了其承担刑事责任,该案件因性质恶劣却不能依法进行刑事制裁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该规则古已有之。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中,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随着社会、科技等的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不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本身,而是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标准已无法切合当今社会发展和客观形势变化。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存在特殊的隐蔽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未成年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是符合时代发展的。[1]

一、未成年人犯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隐蔽性分析

(一)进入21世纪,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获取渠道繁多,传播迅速,且价值观逐渐多元化,我们在享受科技革命带来的红利的同时,信息爆炸式的传播与增长,对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产生了难以预料且无法有效控制的不利影响。不可否认,目前网络上充斥着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的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如涉黄、涉暴等,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发展,从刑事犯罪的角度分析,在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及正确的价值观引导、灌输的情况下,长期沉浸于前述信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意萌生是有助推作用的。[2]

(二)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因社会经验的缺乏、教育的不完备等原因,尚未形成完善的价值观,缺乏自控力和对自身行为会产生何种后果的预估能力以及承担其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的能力。部分未成年人缺少与父母及周围人的沟通,其内心活动是很难准确探知的,因此未成年人根据其内心指引做出的行为,有时难以预测,甚至与其年龄极不匹配。且未成年人对其所做行为产生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缺乏判断力和感知力。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规范的犯罪行为后,从社会民众对于一般未成年人的认知来讲,难以将该犯罪行为与未成年人联系在一起。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因此未成年人产生犯罪故意[3]时是隐蔽的。未成年人的犯意外露,社会一般人有时并不会当成真正的犯意表示,故社会一般人对未成年人缺乏完整的认知,未成年人表达出要做某件严重犯罪的言论时,例如杀人、抢劫等极大可能会被社会一般群众认为是戏言或是在模仿影视剧、动漫场景台词等,主观上认为其没有能力去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本质原因在于实施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规模小,社会一般民众对未成年人抱有相对宽容的心态,对未成年人的犯意表示难以产生警惕性,故未成年人在犯意表示中存在着隐蔽性。

(三)在未成年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隐蔽性同样存在。相较于未成年人主观故意方面的隐蔽性,在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方面所呈现的隐蔽性更为严重。在实施抢劫的犯罪中,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同一作案地点,手持作案工具蹲守被害人时,社会一般人在面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时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有所不同。从十二至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来看,排除个别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难以辨认的情况,在此年龄区间的未成年人给被害人带来的恐惧感和压迫感并不强烈。运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进行分析时,社会一般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中包含的主观故意具有一定的难度,尤其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背景下。[4]未成年人手持管制刀具或危险物品时,社会一般人很难第一时间将未成年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或令社会一般民众产出危险的急迫感联系在一起,同样是行为人持刀向社会一般民众冲刺而来,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所带来的紧迫感是有明显区别的,社会一般民众主观上的认识偏差,基于此认识偏差对待事情走向的进一步判断也会变化。因此对其行为中包含的故意未能作出正确的认识值得深刻反思,揭示了在未成年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隐蔽性会迷惑社会一般民众的判断。

二、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分析进行有效预防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隐蔽性,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表面上看会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事实上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另一种形式的保护,更适应社会的发展。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普法教育的逐渐深入,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领域,通过使未成年人对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预估和判断,使未成年人清晰地认知到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不可逆性。同时,在进行普法教育时,应注意不要灌输过多的暴力性信息,可适当采取举轻以明重的方式,相较于从更为直接的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开展教育,从常见的校园暴力等事件作为切入点,内容、情境更为缓和,更利于未成年人接受并起到教育意义。[5]

(二)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认识到自己的未成年人身份所带来的犯罪隐蔽性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影响,但是社会一般人对未成年犯罪的隐蔽性是否知晓同样重要。[6]通过社会民众的参与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普法教育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使未成年人系统的了解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的严重后果。十二岁至十四岁年龄区间的未成年人存在实施性质恶劣犯罪的可能性,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有足够的认知和重视。对未成年人有过多善意的“漠视”和无底线的信任是变相的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在认识清晰的基础上提高社会关注度,进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

(三)通过国家机关的介入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预防,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1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一季度中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比都有所增加;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帮教回访、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形式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等人员开展特殊预防293次,同比上升30.8%。申国君表示,特殊预防活动数量的提升,说明检察机关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精准帮教,对避免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国家机关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意义,为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制定了具体举措,国家机关从更专业的角度来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通过国家机关工作的开展,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不再隐蔽,对今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至关重要。

三、结语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隐蔽性的揭露,一方面引起社会一般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另一方面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用适当的方式、方法进行引导、教育。把未成年犯罪隐蔽性的特性暴露在阳光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的放矢的预防,从而更好地进行打击犯罪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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