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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的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1-11-25江应春

法制博览 2021年20期
关键词:顶岗高职生实习生

江应春

(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泉州 362000)

《民法典》已开始正式施行,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此次《民法典》中虽无直接涉及劳动关系的规定,但对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中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为特殊诉讼时效地位予以规定,同时《民法典》体现的法治精神亦有相关论述,这些对处理日常劳动争议实务将产生一定的指导意义。综观各地,高职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如何构建统一规范有序的顶岗实习秩序,规范实习生的权益保障,应引起我们全面重视。但由于我国还没有相关完善的权益法律保障体系,顶岗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尚处于“真空”阶段,一旦出现工伤、薪酬及加班薪酬等权益方面的纠纷时,没有统一、明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予以适用。高职院校顶岗实习亟需明晰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构建高职学生维权体系提供法理支撑。

一、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相关问题界定

(一)顶岗实习的概念

“顶岗实习”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2+1”教育模式提出的新概念;即: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学习2年,第3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3-6个月。它不同于其他诸如毕业实习、试用、见习等方式的地方在于:顶岗实习要求学生具有履行实习岗位职责的操作技能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教学目的,需要接受学校教学管理和实习单位生产管理的双重需要。其具有以下特点:a、主体的特定性;b、权利义务的多重性,顶岗实习涉及高职学校、学生及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c、管理的双重性,顶岗实习涉及高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学管理关系、实习单位与学生之间的实习管理关系。

(二)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分析

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否,在理论与实务中争议颇大,意见不一。综合考量,可对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在实习期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分析:一是双方主体形式上适格。二是双方权利义务不完全体现劳动关系的形态特征。实习期间,实习生提供劳动、服从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要求和必要的日常管理需要,但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其学籍关系流淌着学校这个“娘家”的血液,相应的学业课程修学完毕之前,其属“嫁出去的女儿并非泼出去的水”。三是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劳动用工管理不确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身份上的隶属关系[1]。概言之,实习单位和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然实习生在实习期满且毕业后,继续在实习单位工作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确立。

(三)顶岗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顶岗实习期与试用期在感官上比较相似,但前者属非劳动关系范畴,后者属劳动关系调整,两者在本质上截然不同,有必要予以梳理。两者主要区别表现在:a、身份不同,试用期中的主体双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顶岗实习期间的主体三方则体现为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和高职学校;b、目的不同;c、适用依据不同;d、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不同;e、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二、高职生校外顶岗实习期间权益受损害的现状

(一)顶岗实习报酬低,工作岗位单一

在实操中,高职顶岗实习生工作岗位单一、工作时间较长、实习报酬偏低等情况屡见不鲜。[2]许多企业以略低或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实习报酬。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是为了完成实习任务、积累工作经验、还是获取劳动报酬?顶岗实习目的不清、定位不明,这成为高职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家长)困惑、迷茫的根源所在。且不少单位借实习之名行使用顶岗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之实,导致实习学生工作时间长,加班时数多,实习报酬低。

(二)顶岗实习机制不全,实习生安全缺乏保障

主要表现为:一些高职院在校外顶岗实习基地建设上缺乏梯次管理和实效目的,一些实习基地有名无实,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实习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对学生的能力素质培养关注度不够。缺乏全流程管理与服务意识,忽视实习基地的规划与建设。这种情形导致学生到了实习企业缺乏归属感,极易产生实习生满意度下降导致的自行离岗或申请中途更换实习单位的后果。

(三)学生休息休假权缺乏保障,面临维权死角

在以就业为导向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职业教育模式,看似双赢的模式下却存在着以侵害实习学生休息权为典型的众多侵权事例。部分企业每天安排学生顶岗时间达到12个小时,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对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造成很大障碍。现实中以法定每周40个工作小时为准,顶岗实习生劳动时间偏长、未足额支付加班报酬甚至不予计算和支付加班报酬现象大量存在,亟须统一规范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

三、高职生校外顶岗实习权益保障难的原因分析

(一)职业教育存在缺位

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入加速演变期,各种社会矛盾的交织也反映在了人们的精神状态上,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心理。职业教育办学条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行业、企业、学校沟通联系不畅、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而“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中的重要环节——顶岗实习同样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精心培育和长期投入。同时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望值与现实值反差较大。满怀期待和憧憬,但又大都被安排在一些基层普通岗位,且安排的工作岗位技术含量偏低,有的甚至安排从事搬运工、仓库保管员之类的简单劳动力工作。反差导致许多实习学生认为这跟自己所学专业毫无关联,对专业发展没有帮助,不愿意在此“浪费”时光。[3]

(二)高职生顶岗实习的法律权益保护缺位

现行法律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存在大面积空白,仅个别地方性法规、教育部相关文件对实习生基本工资和工作时间权益保护有所涉及,且对实习报酬支付标准存在不同观点,顶岗实习中事故伤害认定、赔付标准及适用法律也有相左的看法。薪酬问题存在“生活补贴”“劳务报酬”“劳动报酬”等不同认知,某些实习单位把顶岗实习生当成了廉价劳动力甚至免费劳动力。笔者认为,在《民法典》视野下,对实习报酬的性质和数额的确定,本质上应关注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内在要义。

(三)高职生的劳动维权意识淡薄、维权难度大

高职学生对自身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损害赔偿、实习报酬等事项无感官认识,签约履约意识明显不足,维权成本高。若出现顶岗实习生权益受侵犯的情况,难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而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往往要求预先垫付诉讼费,囿于高职生本身无固定经济来源,经济相对困难,存有败诉的顾虑,客观上增加了高职生的维权成本,“维权程序复杂、受理时间长”是当前高职生维权过程中的难题。建议尽快完善大学生顶岗实习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制度。

(四)高校对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维护的不足

实务中,高职院校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存在错位和缺位。部分学校主观认识存在错位,忽视对实习学生顶岗基本权益的保障,个别学校甚至以让学生尽快适应社会为由,对侵权事例视而不见。这种错位导致学校设计顶岗实习的目的无法完成,还会使学生对顶岗实习失去兴趣,从而影响其对职业生涯的认识、判断和规划。

四、《民法典》视野下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高职生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视野下,不断理顺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能进一步促进劳动法特殊规则的改革和完善。若二者关系的不断明确可意味着在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上,将不会再存在模糊不清的空间,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当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近年来北京、上海、福建等地相继出台了规范校外带薪实习管理的相关文件,但均未上升为法律层面,效力层次偏低,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难以体现。建议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全国统一适用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条例》(下称条例)。可有限度地比照《劳动法》的适用标准,借力《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规范高职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出现的权益纠纷问题。条例可包括总则、基本规定、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和奖惩机制等四个部分。

(二)构建《民法典》施行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救济机制

《民法典》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因劳动法规则不完全性造成的裁判规则空白,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但大学生顶岗实习活动的有效施行,不仅需要立法层面的全面规制,而且需要司法保护和救济机制的夯实和完善。因此,应从维权保障平衡角度出发,既要充分考虑维护高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考虑学校、用人单位各自的利益诉求,构建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大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基于此,本人主张:一是完善顶岗实习严重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制度;二是构建顶岗实习权益保障多维度的网络体系;三是实施实习侵权违法犯罪的行为人涉及刑事责任、民事或行政赔偿责任的竞合。

(三)高职院校应主动挖掘《民法典》的内在精神,完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

《民法典》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绿色至上”的立法理念贯穿始终,反映了《民法典》的现代精神。[4]作为高职院校,要适时开展《民法典》进校园活动,树立法治管理思维,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也让学生领略到《民法典》施行的大背景下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从顶岗实习入口、中间环节、出口全方位关注和落实,从制度和源头上切实降低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侵权案件的发生。

1.加强高职生顶岗实习前的教育与管理。在高职生离校前组织《民法典》《劳动法》、顶岗实习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的学习,组织安全责任书的签订、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等教育[5]。

2.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大高职教育改革,拓展校企深度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多措并举做好校企互动联系。

3.实行分级管理,充分发挥顶岗实习带队老师和实习单位管理人员的作用。一是可以采取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能;二是立足发挥实习带队老师的引领作用。

4.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校方管理者应健全完善制度,规定学校与实习单位必须签订实习合作协议,学生与实习单位必须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并督促协议执行到位。

5.要审慎选择实习合作单位。学校在选择实习合作单位前,要落实“三察看”制度。一要察看实习单位主体资格;二要察看实习工作环境,了解是否具有必要的劳动安全及职业病防护标准;三要察看劳动保障,主要了解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等情况。对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特别是政府表彰的和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先进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示范企业等可以优先列入实习单位。

总之,《民法典》施行后,对其他法律法规互相配合、协同发力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顶岗实习制度是个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和法制建设工程,涉及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多个层面,制度完善亟需入口、中间环节、出口环环相扣,维权机制建设要求立法、执法、司法各种法律手段多管齐下,从各方面建立激励企业接受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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