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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类案检索平台

2021-11-25刘海燕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类案量刑法官

刘海燕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区块链技术与司法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区块链技术的特征及其发展

区块链(Blockchain)是由中本村提出的一种新型应用模式,其实质是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主要的特点有:去中心化、可追溯性、难以篡改性以及去信任化和匿名化。因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区块链技术主要被应用于支付和金融产品中,例如比特币。通过对比特币的分布式共享记账系统,对每一笔交易以加密计算的方法记录并形成数据块,同时并加盖时间戳,新旧记录的数据块相互连接形成区块链。[1]但是近年来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区块链也被逐渐应用于其他社会领域,例如商贸物流领域、智能合约、知识产权保护、数字政务、电子税务等,国内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已走在世界前列。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是,我国更看重区块链技术在分布式能源交易系统中的应用,而且研究方向更加聚集在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金融科技、保险、“人工智能”等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

5G时代已然来临,各行各业的数据都呈现井喷态势,司法行业也并不例外。在国外,2018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就宣布要组建世界上第一个区块链法院,在美国、英国区块链技术也被应用于存储证据、审理不动产纠纷等不同的实践。在国内,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时,首次确认了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正在探索构建“天平链”2.0,意图通过上链对事前证据进行固定,规避在诉讼过程中证据被篡改的风险,“天平链”2.0的构建也可以结合人工智能辅助法官在诉讼外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上海法院通过区块链加密技术构建的“智慧保全服务平台”可以在确保数据共享和保密的情形下,实现当事人、法院以及其他主体在线上的互动,进行相关司法活动。可见,区块链技术以其可追溯性和防篡改性等天然优势能够确保上链数据的稳定和安全。

(二)区块链技术在构建类案检索平台中的潜力

区块链技术的两大核心特征,其一是去中心化,通过分布式共享存储和加密系统,能够实现信息、数据传输的无障碍化,点对点实时进行传输,最大限度地节省时间和管理信息资源。其二是去信任化,通过加密算法进行记录并形成数据后,盖上时间戳,可以保证链上所有的数据不被篡改并且可以追溯。北京互联网法院所探索的“天平链”2.0系统正是利用了这两大基本特征。法院系统如果能够顺应“新基建”的时代潮流,利用大数据+AI+区块链必然产生巨大的能量,在构建类案检索平台的过程中,通过各类数据整合,建立证据上链和司法过程上链,将案件产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以数据的方式进行固定,加以存储。再通过AI技术进行计算,按照类案标准进行比对,给法官推送来自全国各地的类似案件,这样就能使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接触、对照类似案例,打破信息壁垒,提高司法效率,从而达到判决结果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近几年,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场景和行业不断扩展,目前已发展成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多链融合模式,构建类案检索平台可以共享其他行业的数据并且通过分布式系统,降低数据共享所需要的时间和异常风险。区块链技术扁平化的网络模式也可以打破中心化、层级化的管理,降低层级故障或单点故障对网络数据传输的影响。

国家层面的政策扶持,为技术赋能法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更加重视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在国务院下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对于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技术融合到立案、审理、执行裁判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提出了指引,要求将新技术利用到证据收集、案例分析等场景。

二、构建类案检索平台的法理与现实基础

(一)通过类案检索实现量刑精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刑罚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应结合案情和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作出的量刑,包括适用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刑罚的执行方式都应与被告人的罪行所匹配,这是量刑精准化的要求。量刑精准化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对于被害人而言,精准的量刑能够抚慰被害人的心灵创伤,比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并道歉,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就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同一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下,不认罪也不认罚,也应当结合实际作出判决;量刑精准化也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犯罪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作出相适应的判决。量刑精准化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刑罚除了惩罚作用之外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精准的刑罚可以警示社会大众合理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威慑作用。

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动机、手段、结果都一致的情况下,例如犯罪率较高的盗窃罪,倘若因为法院级别不同、地域不同、审理的法官不同,导致最终审理结果有所不同,如果缺乏强有力的释法析理,不可避免会导致社会大众对审判权威的怀疑。当年,轰动全国的许某案,最终被广东高院以盗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对于社会大众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公众会根据裁判结果调整自己对法律的预期和行为。但是,之后与许某案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在上海、云南后,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与之前的许某案却大相径庭,这对于法律教育、指引作用的实现,不得不说大打折扣。

在面临巨大舆论压力的情况下,具体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会茫然,无所适从。因此,在检索过程中,通过区块链技术,从案件整个过程出发,做充分的溯源分析,进行大数据比对,无疑能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参考。与此同时,个案的正义也同样值得追求,在数据比对的结果下,能够让审理法官更加坚信自己的内心判断,结合客观实际作出合理的判决。这在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对案件终身负责的大背景下,可以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分扩充,也可以让法官预判自己的裁判结果与之前判决的差距,降低自身风险。在面对诸如舆论压力,群众预期等外界干预时,可以通过技术进行释法析理,证明其判决结果的正当性。

(二)构建类案检索数据平台条件日趋成熟

现阶段各法院中已有的智能检索平台可以为构建统一的类案检索平台提供数据来源和硬件支持。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类案检索统一平台,前提必须要保证充足的数据基础,可以将裁判文书公开网、智审、法信以及各省法院所特有的检索平台进行整合,实现数据共享。另外已有的办案智能系统,如北京的法院的“睿法官”系统,上海的“206”辅助办案系统等,已经在建立联合公安、检察院统一办案平台以及为法官推送类似案例等场景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构建类案检索平台时可以作为借鉴。

三、利用区块链技术探索构建类案检索数据平台

(一)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多方参与,集中试点

针对目前在法院系统内,类案检索平台数量过于多元,造成检索过程费时费力,检索工作效率不高,检索结果缺乏可信度等现状,有必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2]整合各省市法院检索平台资源,为构建统一的检索平台提供数据支持。

如前文中论述,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类案检索平台,可以整合刑事案件从发生到最终执行的整个动态数据过程,但是不可避免就需要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等机关进行协调,从而达到数据共享,在构建上游证据链条,进行溯源数据管理时还需要打通与其他行业的信息传输壁垒,因此需要一个极具权威性和综合调控能力的法院进行牵头对接,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四级法院系统中最高级别的法院,从基本的硬件设施到匹配的人力资源以及其在司法系统乃至整个国家层面的基础地位,由其进行牵头,对接其他机关和行业是最合适的。

从过去几年的实践来看,各地在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最欠缺的是拥有法律+智能技术融合的专业人员,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作为新兴的技术专业,全国的高等院校每年向社会培养的专业人才极为有限,再加上需要同时具备法律知识,这种复合型人才屈指可数。所以积极展开试点的法院或多或少都要将涉及智能技术的部分进行外包,而在市面上能够承接这类工作的公司资质不一,且与法院的对接过程欠缺统一的指导和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让法院处于一种司法数据可能遭受外泄的风险之中。让最高院牵头,能够化零为整,无论是从法院内部组建专门技术部门还是寻找资质、硬件过硬的外包公司都比过去单个法院各自为阵要更为安全。

除此之外,最高院牵头还能平衡各地区、各级别法院之间硬软件失调的局面,缩小地区以及法院之间的差异。

(二)制度层面明确类案检索的流程规范

目前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制作检索报告还是最高院的内部规定,虽然已有部分法院紧随其脚步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仍然局限在法院内部规定,可以参照的效力和指导作用并不明显。前文已经论述过类案检索对量刑精准以及审判结果公正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以制度形式进行固定,对法官审理案件应当提出类案检索的明确要求。

针对在平台收录的案件来源、级别和影响范围,需要明确参照案例的效力,区别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以及普通案例,以解决实践中部分法官在进行类案参考时,唯上一级法院的判决作为参考的问题。明确不同案例的援引方式,给法官辩法说理提供多元化选择,加大判决的说服力。另外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检索流程,附加检索指南。司法体制改革后,将能够审理案件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进行了划分,但就全国法院而言,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存在,理想状态下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1:1的配比在案件较多的法院仍然没有得到实现,多名法官共用一个司法辅助人员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种情况下类案检索工作由法官还是司法辅助人员来完成需要明确。笔者建议应当主审法官来进行,因为类案检索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思维能力,并需要进行推理判断,在责任承担上也需要明确的主体,因此主审法官较为适合。针对审理时应当检索而实际未进行检索的案件,要求法官说明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在二审时可以发回重审。

(三)提高司法人员人工智能应用技能

类案检索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不是每个法院、每个法官都具备检索的条件和检索的能力,这需要先天的培育和后天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类案检索的工作需要。[3]

先天的培育,需要重视法律+区块链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有广阔的应用潜力,针对司法实践中这类人才的匮乏,笔者建议高校法学院在设置专业时可以适当往此方向倾斜,或者开启相关课程供师生选择,并积极展开产教融合,促进高校与司法实践部门进行对接,明确人才培养方向,协同育人。

同样,后天的培训也必不可少。区块链的相关知识以及检索过程的相关操作都需要进行不断地学习。区块链的相关知识可以通过与最高院牵头合作的相关技术公司在平台上开展培训。而对于实际检索技能的提升和培训,应当融合在法官的日常培训中,比如法官学院应当开设检索实操课程,以具体的平台作为依托,开展实训教学,提升学员技能。在法院内部也可以开展技能能手帮扶结对活动,保证制度不落空,技术不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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