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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困境及现实意义

2021-11-25陈诗洁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调解员律师

陈诗洁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遵循《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完善律师调解法律制度也是实现法治化必要环节。目前,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安排。律师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又一创新纠纷解决模式,是由具有律师从业资格的个人或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派出其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站在中立的角度协助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法制意识逐渐提高,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法院结案压力越来越大,造成结案效率与司法资源极不平衡的现象,律师调解法律制度便在此背景下有其一定的历史使命。因此,深入研究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具有现实意义,从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中发现问题,逐步完善律师调解法律制度,以便更好地为人民解忧和为人民服务,使人民群众的权利在法治化的社会背景下及时得到法律的保障。

一、律师调解法律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不高

通过对一些法官的访谈中,可以了解到一些律师刚开始参加调解工作都是积极主动地加入调解工作中,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可能是出于经济方面上的问题或其他原因,就会减少调解的工作量,违背了律师调解设立时的初衷。[1]根据目前的大部分试点工作可知,只给参与调解的律师一定的补贴,因此律师调解可以说是具有公益的性质,与律师代理案件收取律师费相比确实在经济方面上的回报要少得多,那么律师以代理案件为优先考虑也是情有可原的。并且在此条件下,律师调解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比较高,然而,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律师是达不到此项潜在要求的。虽然也有类似商业型的律师调解,比如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一些民办的非企业调解机构由律师进行调解纠纷并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调解费用。[2]但即使是有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由于调解费偏低,还是具有偏向公益性的特点,同时很多当事人也没有律师调解的意识,导致实际上律师调解的案子也不多,结果就是很多律师对调解纠纷没有产生很大的兴趣,没有形成良好的调解秩序,所以还需进一步完善律师调解法律制度。

(二)律师角色转换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

律师从事调解纠纷的时候需要从代理人的角色转换成调解员的角色,调解不能偏向当事人某一方而应当带着中立的立场去工作,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需要转换思维认识案件,以达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目的相应行为。即便是有丰富的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可能对调解无法很快进入调解员的角色中去,也就会导致调解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律师在调解时可能会不经意间就用诉讼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有些律师对于很多的调解方法会存在不太熟练的现象,比如:换位思考法、褒扬激励法、巧用当事人性格法、情理法交互利用法等多种调解方法不能融会贯通地使用。一些律师可能盲目自信,认为调解不存在什么困难,因此对调解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会导致调解工作中的许多细节点被忽视,使得本应调解成功的纠纷最后以失败告终。有些律师之所以参与调解,是因为这样可以让其接触到更多的案源,以便扩大其业务范围,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认识到律师,也为处理往后的其他纠纷有了直接的联系对象。这对律师能否始终秉持着公正的态度留下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对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威胁和破坏。

(三)律师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的保障

律师调解协议只具有合同效力,如果要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则需要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确认律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没有经过法院确认的律师调解协议是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那么要是有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没有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同时,缺乏确认律师调解协议的司法程序,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向法院申请确认律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当事人也不清楚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

因此,律师调解协议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时,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没有法律方面的外在压力。全凭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就可能导致人民群众对通过律师调解的方式不会视为解决纠纷方式的第一选择。若大部分的律师调解协议没办法真正的落实,那么设立律师调解的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不能有效解决法院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局面,不能为当事人尽早解决纠纷。

二、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一)律师调解具有先天较高的专业度

律师调解具有其特殊的优势,律师对法律知识的专业度是其他纠纷调解所不具有的,利用此优势可以更好地让纠纷双方当事人明白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以便更好地去衡量后果的利弊,进而作出自己的真实判断和选择。通过律师调解也能够借此机会对人民群众进行相应的普法宣传,用老百姓能听懂的白话解释艰涩难懂的法律专业术语。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帮助律师在工作中巩固其专业,将理论化的专业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并从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由于律师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可以提升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效果的可信度。律师调解可以实现将专业知识在调解过程中发挥到最大化,使得调解能够更加法律化和专业化,促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二)律师调解促进纠纷解决效率的提高

律师调解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调解方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群众可选择的调解方式也越来越多。律师凭借对法律问题的敏感性,在对每一个纠纷处理中,都能够更快速地找到纠纷的争议焦点,以促使纠纷当事人在较短期限内得到公正的结果,从而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就能给法院办理诉讼案件减轻了不少的压力,同时也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调解同公开审判的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保密性的特征,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调解员讲出自己的真正需求,从而尽可能地化解纠纷。[3]通过律师调解,保障了纠纷可以及时地处理,对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律师调解法律制度,能够促使律师在调解方面多下功夫,增强调解能力,对提高调解效率起到了间接的促进作用。由于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纠纷当事人对律师担任调解员会更加地信任其表达的观点和纠纷解决方案,进而达到纠纷的有效解决。

(三)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可缓解法院结案压力

通过律师调解纠纷,既拓宽了律师的从业范围,也在一定限度内缓解了法院的结案压力。一些本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的案件纠纷就有适合的救济通道,而不用再挤占法院的诉讼救济通道,节约司法办案资源,缩短不必要花费的时间,用节省的时间深入调查、办理其他较复杂的案件。因此简单的案件也能在律师调解的过程中得到更加专业化的法律处理,可以给人民群众省掉许多诉讼程序方面上所要求的各种材料、证据,通过缩短纠纷的处理时间,也能够为人民群众减轻因参加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而产生的额外负担。因此,通过律师调解法律制度还可缓解法院与纠纷当事人之间因案件不能及时处理而产生的冲突和矛盾,让纠纷双方当事人及时得到公平处理纠纷案件的结果,真正地感受到法治社会所具有的公平正义理念。

三、对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律师调解的市场机制

我国目前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律师调解还没有一个良好的制度体系来支撑其与公益性质的律师调解有机地结合运行。商业律师调解的制度设计应当有明确的主次之分的调解对象、收费标准、律师考核标准、律师从事调解须具备的条件、奖励机制等相关的规范内容。可以通过宣传律师调解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意识到除了诉讼可以解决法律争议外,律师调解也能解决法律纠纷,而且对于那些若是选择诉讼,可能要花费大量时间的,又想尽可能快地解决法律纠纷的人民群众或公司企业等纠纷当事人是个更佳合适的选择。同时,通过市场需求和律师行业间的相互竞争来实现律师调解的逐步优化,对提高律师本人的专业素养,丰富其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完善律师调解的市场机制来引导律师调解行业的发展方向,形成高效、多元的调解局面,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法治意识观念。

(二)实现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程序化

对于律师参与调解的过程中能否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问题,要求整个调解过程能够在一定程序范围内有序进行是必要的。例如:要有律师调解员选任、回避、事后审查、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确认等在程序方面相应的法律规定。立法者在制定程序上的法律规范之前,了解选拔律师作为调解员所应具备的条件,律师担任调解员后着重考核的标准,人民群众通过律师的基本信息或业务能力来监督其在担任调解员角色中是否中立、是否专业。加强事后审查机制,建立惩戒与信用体系等考核制度,加大变相虚假诉讼及误导行为的违法成本。[4]对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进行相关的规定,与纠纷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或是纠纷当事人中一方的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都应当回避。律师调解法律程序还有许多需要详细规划的地方,只有形成一个有法可依的程序,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切实得到保障。

(三)明确律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缺乏法律效力的律师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是否能够按时按量地履行存在不稳定的状态,几乎是靠当事人的自身道德水平制约。不受法律约束的纠纷当事人大都是消极履行调解协议的,这种现象不利于律师调解顺利地普遍形成,不利于成为人民群众首选的调解方式或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

要使得律师调解协议与法院有效衔接,应当制定一个完整具体的确认律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程序规范。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在哪个法院申请确认律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申请,申请确认需要哪些材料等问题现在都还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当以何种标准确认律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院所规定的标准,当事人可以何种方式得知,如何重新申请确认等问题需要有个具体规划。

四、结语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作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部分,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律师调解法律制度,通过发现各种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来完善我国的律师调解法律制度。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参考借鉴国外调解制度中一些能够为我们所用的制度设计,持续不断地推动律师调解的市场化、专业化、程序化,实现调解纠纷方式的多元化,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所要求的。若只有法院一个系统来解决纠纷,会导致很多纠纷案件没办法及时处理,律师调解的设立就可以有效解决此方面的问题,让纠纷可以有多种选择,改变大众对纠纷处理的单一、片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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