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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上岸休假权利辨析

2021-11-25何金柯大连海事大学

珠江水运 2021年3期
关键词:海员船东船员

何金柯 大连海事大学

1.上岸休假权的意义

上岸休假权(shore leave),俗称下地休息权,也有学者称其登岸度假权,在国际上,是属于海员的一项古老的权利,指海员在港口靠岸以后享有的临时上岸休息的权利。这项权利对于海员的工作、生活及海上运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

在船上长期劳累工作后能够上岸接触一下地气,不仅有利于海员的身心健康,对船舶的安全航行也有重要意义。美国最高法院在1943年Aguilar诉Standard Oil Company案中作出判决,认为让海员上岸休假只是为了海员“纯粹的个人利益”,而假设其与船舶的业务没有关系是不合理的。人们长时间被局限在船上不可能不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上岸休假是航行的基本需要,是航海事业的一部分,它和艺术一样古老,而不只是为了个人娱乐。

2.海员上岸休假面临的困境

2.1 签证困难

海员上岸本质上是一种入境行为,但海员上岸同普通的外籍人员入境不同,他们一般只需持有海员证即可入境。因为国际海员免签登陆的国际法规则,早在国际习惯法和多项公约中都有确立。这项权利普为人知,大多数国家都愿意向海员提供免签证的待遇,允许他们上岸休息。

“9.11”事件以后,全球陷入了对恐怖组织袭击的恐慌中。不少国家以防恐反恐的名义发布了一系列限制海员上岸的政策。作为“9.11事件”发生地,美国将签证审核机制视为国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和反恐防恐的工具,为了国家安全,对签证审核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美国认为海员是其出入境保安系统中的一大漏洞,于是增加规定,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岸休假的外国船员都需要获得美国签证,同时取消了通过船员名单签证系统办理的海员签证免面试的特权。2018年,海员教会协会海员权利中心在第17次年度海员下地情况调查中发现,有一半以上的海员因为没有有效的签证而被拒绝下地。

2.2 船东方面的问题

船东为海员安排的休息时间不足也是导致海员难以下地的原因之一,现如今船舶装卸效率高,船舶在港时间不断缩短,船员上岸自由活动的时间缩短,而港区一般离市区较远,海员能下地的机会进一步减少。更有船东追求更少的经济成本,限制海员离船,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海员一般难以抗争船东的决定。当然,目前国际上某些地区局势比较动荡,也有船东考虑海员的人身安全,而限制船员离船。

2.3 特殊情形

有时各国在港口进行PSC检查时也会导致海员无法下船,失去下地机会。海员可能要做各样行政工作应付PSC检查,使得休息时间不足。另外,当地主管机关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以及特种船舶的行业检查,也会限制海员下地。例如危化品作业港区管理部门不允许船员下地。

此外,2020年,一场疫情给整个航运业带来了史无前例的危机,海员换班难已经成为全球焦点,而海员上岸休假更是基本上不被所有国家的疫情政策所允许。因为长期在船服务得不到下地和遣返,导致船员身心健康问题显著增加,甚至发生包括船员自残自杀、打架斗殴类似事件。

3.保障海员上岸休假权利的国际公约

关于海员上岸休假权的问题,自2001年“9.11”事件以来,国际社会的关注度明显增加,尤其是许多关注海员利益的国际组织明显对该问题重视起来。

3.1 《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

《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中写到,由于海运业的全球性质,海员需要特别保护,并要意识到海员在从事国际贸易的船舶上工作和生活,以及利用岸上设施和上岸休假是海员总体福祉的关键要素。

公约第六条专门规定了关于船员上岸休假的条款,除非有明确理由怀疑海员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且主管当局没有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方面的理由不应拒绝海员上岸,也不应要求海员持有签证。

3.2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16年修正案附则中增加了关于便利外国船员登岸休息的非歧视性规定,要求有关上岸休假的权利不应依据国籍、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或社会出身等理由予以歧视,也不应因船舶国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任何请求被拒绝,可以要求有关的公共当局向海员或船长提供书面解释。该公约修正案进一步确认了海员的上岸休假权这一传统权利。

虽然《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缔约国合计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0%以上,包括美国也是成员国之一。但即便如此,海员的上岸休假权仍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4.海员上岸休假问题的根源

4.1 人权与国家主权冲突

海员上岸休假权被写在一个个广为人知的国际人权公约中,这些公约的成员国众多,体量巨大,但海员上岸仍面临着许多困境。究其根本,国家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与基础,只要在国际层次上不存在超越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威,国际法在本质上就必然主要是“国家间法”。国际人权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实现人的权利,其最主要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首先是国家。通常通过国家层面上对公约履行报告义务立法措施、政策规划和举措等方面来实施国家义务。海员的上岸休假权利,是只要水手乘商船出海就是一项珍贵的权利,但这不是绝对的权利,像大多数个人权利一样,上岸休假权利必须与其他利益相权衡。海员的上岸权利特殊之处在于要求国家保护外籍海员的人权,但外籍海员上岸是一种入境行为,上岸之后,他将受到上岸港口国家的属地管辖。这是一国主权包含的,他的优先级高于海员的上岸休假权。

于是在海员上岸休假方面,对国际习惯、国际公约的遵守与违反都是一种普遍的状态,即一方面大部分国家都承认或者都签订了相应的国际法规则,但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都在某些时间段和某些方面违反了某项具体的规则,如是否免签、要求同时持用护照等。

4.2 海员国籍所在国和港口所在国利益冲突

4.2.1 经济利益、文化冲突

从海员国籍国的角度来讲,保障海员的上岸权利,是保障其公民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海员的上岸权利对海员的生活质量具有重大价值,保障海员的上岸权利,有利于提升海员劳动力,对于海员所属国,尤其是海员劳务输出大国,例如菲律宾等国家的就业等经济利益带来良好影响。但从港口所在国的角度来讲,海员上岸关系到一国的文化利益,特别是对一个封闭的国家来说,海员所带来的文化冲击可能受到极大的关注。

4.2.2 政治利益

国际社会并不是一片和平,国与国之间时常因为领土等政治原因产生摩擦。体现在海员上岸方面,则是因为船舶或海员的国籍而被限制下船。特定国家的船舶海员直接被拒绝下船或是被港口国以更严格的签证要求等原因拒绝下船。

5.推动我国海员上岸休假权保障落实的对策

上岸休假权对海员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基本人权,而这些海员作为中国公民,保障他们的人权是中国政府的责任所在。

5.1 签订双边或者多边条约

2000年以来中国生效的与海员上岸权利有关的双边协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政府海运协定》等。选择同一些与我国关系友好,安全利益威胁较小的国家签订双边条约,条约中重申海员免签登陆的国际习惯,可以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国际海员的上岸权利。

我国是《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成员国,但并没有加入《2003年身份证证件公约》。但就保障海员上岸权利来说,加入《2003年海员身份证书公约》十分必要。公约为海员在外国的登陆权利提供了可靠的国际法依据。至少在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海员的上岸权利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公约严格的技术标准和程序对于港口国来说十分值得信任。

5.2 船东方面

资本家永远在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有的船东为了降低经济成本,加快工作进度,使海员休息时间不足,超负荷工作,没有时间下船休息。又有的船东通过不支付下船所需的额外费用来限制海员离船,使海员靠港也不能下地喘口气。对于这些船东,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海员一般难以抗争其所做的决定,难以维权。

对于该问题,建议出台《海员法》,立法完善有关海员上岸休假权的规定,对船东不遵守规则且没有正当理由限制海员行使上岸休假权的,加重其行政惩罚,对于限制海员行使上岸休假权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探讨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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