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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与乡土伦理的重建

2021-11-25吴青熹

伦理学研究 2021年6期
关键词:重构伦理乡土

吴青熹

乡村是中国传统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生活的根基,也是中国乡土伦理诞生、发育、成长和成熟的源头,可以说中国乡土伦理嵌入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生产生活之中,甚至可以把乡土伦理称之为乡村伦理。近代以来,乡村伦理开始进入总体性的消解阶段,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现代国家力量对农村社会的改造,传统的建立在血缘、家族基础上的乡村伦理不仅受到强烈冲击,更受到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的形塑与整合。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市场化浪潮的兴起进一步冲击了传统的乡村伦理,但市场经济在冲击传统乡村伦理的同时,并不能像国家意识形态那样自动地对其进行重建,这使得乡村伦理进一步消解,许多人将此视作是“乡村伦理的衰败”。本文认为,直观地看,乡村伦理的消解与村落共同体的解体直接相关,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传统的村落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的变化,因此需要从乡村治理体系的视角来探讨乡村伦理的消解与重建问题。

从我国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结构的变迁来看,作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道德规范的乡土伦理嵌入在治理结构之中。乡土伦理的兴衰变迁,不仅引发了农村治理体系的变革,还折射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基层治理机制的变化,其生成、衰败、重构也需要从这一结构中去理解。然而,目前学界关于乡村伦理的讨论主要基于伦理道德的视角,虽然也涉及传统农村的现代转型,也有触及市场经济体制对乡村伦理的冲击,但少有从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视角来讨论乡村伦理的研究。本文从“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构的视角出发,考察嵌入在农村治理体系中的乡村伦理变迁,并围绕中央提出的党建引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建构,探讨当下农村伦理的重构问题。

一、嵌入性伦理:嵌入传统乡村治理结构的中国乡土伦理

伦理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一个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与法律一样,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立场意味着伦理并不是独立与自足的,而是需要“嵌入”到一定的社会之中:一是伦理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然要“嵌入”到国家意识形态之中才具有合法性,也因此受到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的整合与约束;二是伦理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嵌入到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与生产关系之中。从这个角度来看,伦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嵌入性”,可以称之为“嵌入性伦理”。

从“嵌入性”视角来看,传统乡土伦理建立在乡村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之上。传统乡村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生产方式上是农耕经济与小农生产。农耕经济与小农生产方式加上“重农抑商”的传统,使得市场经济在封建时代的中国社会发育缓慢,与之相应的是现代公共性精神与法治精神相对缺失。二是在治理结构方面是皇权不下县,以乡绅自治为主。皇权不下县使得乡村社会的地方性特质没有受到国家力量的强力影响而得以保留;乡绅自治则使乡村的地方性社会形成一个以家族与宗族为核心的小型“初级社会共同体”。“初级社会共同体”一词最早由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提出,他认为初级共同体是基于家庭、血缘、地缘等纽带连接起来的,蕴含着自然的情感,但这一共同体却缺乏更大范围的社会共同体意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指出的:“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1]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将农村人口束缚在土地上,再加上社会更新迟缓和以家庭、村落、宗族为单位各自孤立的社会圈子,使乡村社会成为一个缺乏变化、没有流动性、封闭的地方性社会。由此建构起来的乡村社会伦理,是一个与小型的、初级的“社会共同体”相适应的地方性伦理。

从“嵌入性”视角来看,乡村伦理是嵌入在这个缺乏变化、没有流动性的农耕经济与封闭的、地方性的初级社会共同体之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中国的村社制度所内含的,除了长期演进的重复博弈结构中形成的具有工具理性特性的‘队生产’形态,还包括以血缘认同和村落共同体认同为基础的具有价值理性性质的家庭内代际分工和外部协作行为。这一价值形态和生产关系及其所依赖的小农经济,即为小农村社制度,它实质上是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条件的制约下,农耕文明演进路径依赖地形成的内生性生产与治理结构。”[2]这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及其内生的乡村治理结构决定了乡村伦理的演化轨迹。学界对这一乡村伦理的演化讨论较多,但对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仍然关注不足,即由于这种乡村伦理是嵌入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与地方性的初级社会共同体之中,使其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陷入总体性消解的进程之中,而这个总体性的消解进程首先是以现代国家与市场的双重力量使乡村伦理不仅与乡村社会的生产生活而且与乡村社会的治理体系“脱嵌”开始的。

由于乡村社会的小农经济以“家户”[3]为生产单位,自给自足,个体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无需广泛地对外交往,有限的交往范围也主要是基于具有血缘和地缘关系的熟人网络,亲属关系网络成为个体社会关系的支撑。用现代社会学视角看,乡村社会的社会资本是建立在地方性的亲属关系网络之上的。费孝通将这种亲属关系网络称之为“差序格局”。基于亲属关系网络建构起来的社会资本影响了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而乡村伦理则是嵌入到这一地方性的亲属关系网络、社会资本以及由这二者所决定的乡村治理结构中。

在“差序格局”的亲属关系网络及相应的治理结构中,人们除了关心自己的家事和家户、家族的事务外,无需关注更大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在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公共领域,在乡村社会中并不存在,或者说,乡村社会中所谓的公共领域,如涉及宗族的大事等,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如从国家层面来看,其实是私人领域的事情。因此,在乡村社会中并不存在公共领域,这使得乡村人并不关心公共事务,在此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乡村伦理也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与公共精神。由于乡村社会缺乏公共领域与公共精神,因此乡村社会的私人关系相对发达,处理乡村事务更多的是依靠“人情、面子与关系”[4],法律等现代社会生活的规则在社会交往中的作用不被重视。由此,法治无从产生,伦理与人情紧密结合在一起。

总之,传统乡土伦理在生产方式上是基于小农经济,在地域空间上是基于自然村,在治理结构上是基于“差序格局”的亲属关系网络与社会资本而建构起来的,由此形成了“以血缘认同和村落共同体认同为基础的”的伦理秩序。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由于皇权不下县,即国家力量无法有效到达乡村社会,加上市场力量发育缓慢,使得这种“嵌入”在地方性社会中的乡村伦理一直没有被强大的外部力量影响,而是形成了一个自足的体系。这使中国的传统乡村伦理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和内生性,缺乏更具普遍意义的法治精神所代表的公共性;而现代性的特质就在于其公共性和法治精神。因此,乡村伦理在近代以来的革命与国家建设以及市场化浪潮中受到国家与市场的强烈冲击而逐渐消解,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这个过程首先表现为乡村伦理的“脱嵌”。

二、乡土伦理的脱嵌:现代化对中国乡土伦理的冲击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革命性的乡村社会改造与市场化的经济理性冲击,使原有的乡村社会结构逐渐消解,传统乡土伦理逐渐式微。传统乡土伦理无法继续发挥其乡土社会的黏合剂的作用,因而需要在现代性基础上进行重塑。换言之,伦理转型问题是伴随着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转型而提出的,其解决路径也应在中国社会转型中来思考,尤其是要放到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城市化进程中来思考。

从生产方式的角度看,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显然不适合现代社会,与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是现代农业。从地方性社会空间的角度看,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乡边界越来越模糊,越来越多的县域通过区划调整成为市区,村庄则通过村改居成为城市社区,乡村特征在迅速消失,传统的基于地域范围的村落共同体必然解体,学者们称之为“村落的终结”。“村落的终结”本质上是“初级社会共同体”的终结:即村庄仍然保留着甚至被改建得更加美丽了,但作为共同体的村落则消失了。正如有学者所说,“虽然这些村保留了集体所有制,包括土地、社会管理由村委会负责,户籍还属于乡村。但聚居方式和生产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其实已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乡村”[5]。李培林认为,村落的生活方式“已经完全城市化了,‘村民’也都居住在市区甚至中心市区,他们已经完全不再从事或基本上不再从事属于农业范围的职业,甚至他们的户籍也已经全部或绝大部分转为城市户口,那么根据什么还称他们为‘村落’和‘村民’呢?”[6](P3)

实际上,乡村社会转型中所出现的“村落的终结”,其本质是地方性社会的终结。在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性社会越来越快地被纳入国家与市场力量的发展轨道上来。随着村落的终结、村民的消失,与之相应的乡规民约、乡村治理、乡土伦理必然发生转型,以血缘认同和地域认同为基础的村落共同体认同不断受到冲击。从中国现代社会变迁的角度来看,这种“嵌入性伦理”受到国家与市场双重力量的强大影响:前者体现为近代以来的革命浪潮以及现代国家建设中的国家权力下沉对乡村社会秩序与伦理的冲击和改造,这种冲击和改造虽然来势迅猛,但并不彻底,因为伦理道德具有一种特殊的“弥散性”,广泛地散布在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在许多看不见的地方起着无形的作用,因此不容易被革命浪潮一下子“洗涤”干净;后者则体现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乡村社会秩序与伦理所产生的根本性消解,这种根本性消解体现在,市场经济是一种更为深入、持久的力量,它具有强大的渗透性,可以一点一点地“涤荡”具有弥散性的伦理道德。

1.现代国家建设中的权力下沉

随着近代中国的革命以及国家力量向乡村的渗透,原有的乡村治理精英流失,治理结构消解。国家通过培养“基层干部”这一新型乡村治理精英来取代传统精英的治理主体地位以稳定基层政权,这是国家建设阶段的政治需要,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不过这种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乡村社会的自主性和自治能力丧失为代价的,因为它一方面破坏了传统治理的领导主体基础,另一方面也引致原有的乡村权力结构失衡,旧有的乡村治理精英不再受到乡村社会的强力约束。

随着国家政权、法理权威向乡村社会的不断下沉和村民自治的广泛推行,村落权威格局更加开放。诸如大学生村官、驻村第一书记、党建引领的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等一系列制度化的安排进一步削弱了传统以宗族权力为基础、以内生于乡村社会的治理精英为主体的乡村权力结构。这些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不仅消解了乡村的传统权威,同时也在更高的层面上建立起新型的政党权威与法治权威,从而为乡村形成现代治理结构打下了基础。

2.工业化与市场化的深刻影响

随着中国大步走向现代工业文明,以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孕育出来的农业文明时代的乡村社会以及在此基础上发育起来的乡土伦理不可避免地受到强烈冲击。与此同时,经济因素在乡村变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伦理色彩的价值理性受到具有经济色彩的工具理性的冲击。随着农村与城市体制改革的深入,农耕经济、小农经济开始向工业生产与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力量深刻地“嵌入”到乡村社会变迁中。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流转、农民上楼,不仅直接解构了乡村伦理的经济基础,而且消解了紧密联系的乡村社会关系网络,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高度一体化的农村生产与生活共同体被瓦解。

市场体系所引发的大规模人口流动,不仅打破了传统乡村社会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封闭状态,而且使村落共同体的认同感下降,直接引发了道德观念和伦理关系的变化。受市场经济影响,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接触现代市场经济生活方式,潜移默化地改变了原有的乡村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市场体制对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的强调,一方面构成现代人经济生活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导致促使个人对传统共同体直接认同、具有伦理色彩的公共精神逐渐瓦解。基于市场机制的利益原则,在不知不觉中成为决定乡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维度,追求经济与物质利益的行为对稳定的、同质化的乡村社会价值体系产生了强大冲击,人际间工具性交往日益增多,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工具理性思维则成为相当一部分人信奉和坚持的行动准则,彼此相熟的人也渐渐变得陌生,农村传统的家族式血缘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日益解体,熟人社会逐渐解体,村庄的凝聚力也逐步消失。市场理性以前所未有的力量渗入乡村日常生活世界,对维系乡村社会关系的伦理价值形成巨大冲击。经济发展优先、经济能人治村,经济利益日益成为农民行为的心理基础,使得乡村伦理向理性化、功利化的方向演化,个体意识与经济理性意识不断加强,传统乡村的村落共同体意识逐渐式微。需要指出的是,市场经济的力量虽然对乡村伦理冲击力更大、更深入,但其建设性远不如其消解性,因此需要国家在乡村伦理重构中积极发挥引导作用。

总体而言,国家与市场的双重力量使“村落终结”,让人们从传统村落共同体的制约中成功“脱嵌”,这是农民成为独立市场主体与现代国家公民的开始。然而,农民在“脱嵌”的同时,如何“重新嵌入”现代乡村社会中,并以此来重建乡村伦理,这既是当下乡村伦理重构的重心所在,也是建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难以回避的问题。

三、嵌入治理的伦理:“三治融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与乡土伦理重构

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经历了市场化冲击之后,逐渐变成“半熟人社会”。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在一个“半熟人社会”的社区,原来的以血缘认同和村落共同体认同为基础的伦理不再有效,而是以政治认同与社会认同为基础重构伦理。村落再造并不是产业问题,而是重构乡村共同体,重构一种以“村社理性为核心的小农村社制度”[2]。因此,“当前‘三农’问题的重要根源在于乡村剧变导致乡土伦理价值体系的式微与村社制度的瓦解。因此,‘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重建以村社理性为核心的小农村社制度”[2]。而重建以村社理性为核心的小农村社制度,就绕不开中国社会变迁所引发的治理结构变革。

工业化、市场化浪潮以及国家力量的下沉,使传统乡土伦理与治理体系脱嵌并失去其生长发育的土壤。虽然受到国家与市场力量的强烈冲击,但乡土伦理由于具有一种特殊的“弥散性”,广泛地散布在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以某种乡村社会固有的“乡土情结”与“乡土逻辑”顽强地发挥着作用,从而使乡村社会关系中呈现出国家治理力量、市场理性与乡村传统规范共同作用的格局与权威结构,所以,乡土伦理的重建,需要放置于这一宏观的中国社会转型格局与权威结构调整中来考量。

在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有不少乡村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未能从小农经济成功转型为现代农业产业,出现了“乡村衰败”,乡村伦理与治理体系也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消解。然而,中国的现代化不能没有农业与农村的现代化,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不能没有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为此,国家乡村振兴计划不仅重视振兴农业产业与乡村经济,同时也提出了乡风文明与治理有效的要求。关于如何实现乡风文明与治理有效,通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总结,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以党建引领的“三治融合”来建构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产业振兴”与“治理有效”不仅为当下的中国乡村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同时也为中国乡村伦理的革故鼎新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因而也成为我们理解和把握当下乡村伦理重构的基本出发点。

1.嵌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乡土伦理重构

中国是农业大国,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农村和农业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村日渐衰败,单靠农村和农民自身力量,很难有效应对市场冲击,需要国家注入资源来改变乡村衰败的局面。2000年3 月,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前党委书记李昌平上书前总理朱镕基,反映当地“三农”面临“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问题,引起党和国家高度重视[7],此后,国家先后出台了包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形成了完整的振兴农业农村的政策体系。

自2004 年国家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以来,中央每年都会以“一号文件”的形式明确新农村建设的举措。2005 年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经济发展思路,明确要把农业和农村作为政府支持的对象,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把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8]。2005 年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农业和农村工作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特别是要在多予上下功夫,真正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全面推进农村的发展[9](P139)。这对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5 年11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强调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使命[10]。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还提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11]。此后,中央连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对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总体部署。2018 年3 月,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上强调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同年5月3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2021年2 月2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发布,这是进入21 世纪以来第18 个有关“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2月25 日,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12];4 月29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从法律上确认了产业发展、生态繁荣、文化保护、组织建设等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方法路径。

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可以看出,它不仅明确地包括了市场维度的产业兴旺与生态宜居,而且也包含了国家维度的“治理有效”和“乡风文明”。换言之,乡村振兴不仅要解决农村在工业化与市场化浪潮中的衰败问题,同时还要解决农村的治理体系现代化问题,“治理有效”和“乡风文明”的提法,凸显了中国的乡土伦理嵌入乡村治理体系和经济发展格局中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2.嵌入“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乡土伦理重构

众所周知,在人民公社解体后,我国基层的社会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调整。一方面,随着政社分开和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国家权力虽然仍在乡村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已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收缩;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不仅为乡村自治提供了条件,而且为农村各类民间组织的活跃提供了空间,农村社会的活力也因此得到增强。除了各类农村民间组织等乡村治理的传统力量,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兴起的各种经济合作组织也成为推动乡村治理走向善治的新兴经济力量。总体来看,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日趋多元化,存在着一个由多元主体所构成的治理结构:一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基层党组织与基层政权,二是代表传统治理力量的各类农村民间组织,三是代表市场力量的乡村经济合作组织。如何将这些治理主体有机融合起来,是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

前文已指出,国家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不仅包含了经济方面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而且包含了“治理有效”和“乡风文明”。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治理有效”和“乡风文明”的实现方式,即“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这是以基层党组织为载体的国家力量将现代市场理性与乡村传统力量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形成了在政治引领下融伦理与治理于一体的现代乡村治理结构,以国家力量下沉与乡村自治能力的提升来建构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

新时代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党建引领下的“三治融合”,是现代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重构的结果。党建引领下的“三治融合”,包括了政治、法治、自治与德治四个方面,即“四治”结合,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一核多元”的乡村权威结构。作为现代公共精神,“三治融合”中的德治,不仅仅是传统伦理道德,而是与政治、自治、法治有机融合在一起的新型乡村伦理。

首先,伦理要与政治融合,方向才能明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乡村自治首先要坚持政治引领。在这里,伦理与政治的融合是指乡村伦理建设要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机结合。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党建引领的“三治融合”,通过政治领导将政府力量与乡村社会力量有机结合起来,避免单纯由政府力量自上而下地统合民间社会力量。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指思想、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而基层党组织是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10]。乡村治理体系与乡土伦理重构之所以需要基层党组织的引领,是因为只有以党建为引领,在“多元”的治理结构中形成核心,体现政治所代表的国家意志,才能有效地将这些力量融合在一起,厘清各个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推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从政治权威的角度而言,将伦理与政治结合,可以使乡村伦理获得现代国家的有力支持,让政治深刻植入到乡村伦理中。这里所说的政治,主要是指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共同富裕等为代表的现代国家建设目标对乡村社会的重构。

其次,伦理要与自治结合,根基才能深厚。自治之所以重要,缘于自治所代表的民主参与意识是地方性公共精神的力量源泉。传统伦理道德只有建立在自治理性的基础上,才能转换成现代伦理,才能形成地方性的公共精神,使伦理成为乡村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里所说的自治,是指实现民政部提出的乡村群众性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比如各种“公司+农户”的合作社、理事会以及各种红白理事会,都在对除经济以外的农村社会事务进行治理。这不仅可以节约经济成本、提高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理性,也能够体现嵌入传统伦理、具有现代自治意义的地方性公共精神。从我国台湾省乡村社区营造(简称“社造”)的历史经验来看,当地的地方政府“通过密集制度化由上而下统合民间社造力量,并进一步通过‘辅导型治理’,通过人才培育、资金分配等方式进一步精细吸纳、调控,导致社造的公共精神空心化”[13],这是应当避免的。

最后,伦理要与现代法治精神相结合,才能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法治代表的公民意识与理性意识,是地方性公共精神的制度保障。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治理,首先需要清晰的权责意识、明确的契约精神等法治观念,才能发挥其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才能增强主人翁意识,促进其形成对乡村社区的归属与认同感。乡村的有效治理与新型小农团结,需要具有理性思维和行动能力以及法治精神的村民。

现代乡村伦理重构的逻辑以及作为其重构方式的德治与政治、法治、自治的统一,背后的逻辑是国家意识、市场经济中的公民权利意识与乡村共同体意识的统一。在这里,乡村伦理以德治的方式与政治、法治、自治的治理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四治”合一的乡村伦理。这个意义上的乡村伦理重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嵌入到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构过程中所产生的重构。在此基础上重构的现代乡村伦理,不仅与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了有机结合,而且也具有现代性的公共精神。

结语

从中国社会变迁与治理结构变革来观察中国的乡村伦理变迁,可以发现,当下乡土伦理的衰败从宏观上说与中国乡村剧变相关,而从更直接的层面来说则是由于乡土伦理“脱嵌”于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

从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角度来看,乡村伦理的建构需要面对两个现代性的问题:一是国家权力的下沉及其对乡村社会的改造;二是市场经济力量的冲击。前者与现代国家的建构及其革命逻辑相关;后者则与后发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相关。乡村伦理要“嵌入”到国家意识形态、市场理性以及作为现代性的工业化浪潮中,才能形成具有现代性意义的伦理规范。从国家力量影响的角度来看,现代乡村伦理需要从与现代性相关的现代国家建设、国家权力下沉的角度去把握;而从市场经济力量影响的角度看,现代乡村伦理需要从与工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精神、公共性精神的角度去把握。乡土伦理只有适应国家力量下沉、市场理性以及工业化浪潮,重新嵌入到乡村治理结构中,特别是要嵌入到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与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才能重建并成为现代乡村社会的黏合剂。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政策。从这些指导性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十分重视乡村伦理在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意义与价值。党建引领的“三治融合”,使得中国乡土伦理以“德治”的方式,有机地嵌入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中得以“重构”,而以“德治”为载体的乡土伦理的现代性重构,又构成乡村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党建引领的“三治融合”来重构乡村伦理,一方面可以使乡村伦理与现代国家建设相适应,另一方面也可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法治精神相结合,从而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和现代性地方公共精神。这既是乡村伦理重构的基础,也是其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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