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理学的科学性
2021-11-25彭定光
彭定光
伦理学既源于又反作用于人的生活实践,社会生活实践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则要求伦理学具有科学性。然而,以自然科学模式和科学主义的知识合法性信念来审视,伦理学的科学性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这一问题被西方近代以来的学者们时断时续所争论,它的悬而未决带来了两大后果,其一是不同学者或流派基本上是自说自话,各自对其理论的“合理性”都有同样的自信,其二是伦理学在现实道德生活面前束手无策,丧失了其指导社会生活实践的应有效力。要避免这样的后果,就必须重视对伦理学的科学性问题进行研究。进行这一研究的目的,其一在于为伦理学“正名”(即同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一样,伦理学也是一门科学),让伦理学学者在不同学科对话时也可以理直气壮,有些底气;其二在于对伦理学予以准确的定位,提醒伦理学学者摈弃其研究的随意性,沉思伦理学的立论基础等前提性问题,消除片面的乃至错误的伦理思想观念对社会道德生活的影响,以求得道德共识,实现伦理学合理有效地指导现实社会生活实践的价值。
一、伦理学的科学性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与最初的人类知识形态的经验性和未分化性及各门学科的非独立性相联系,伦理学的科学性并没有成为一个问题,并与其他知识一样在社会生活中理所当然地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18 世纪以来,自然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不断地向人们显示其越来越神奇的力量,极大地提高了人们改造外部世界的能力和物质生活水平,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精神生活。由于它具有这种效用性,因此,人们逐渐地确立了对自然科学的信仰,并用自然科学(尤其是其中最为典型的数学和物理学)模式来评价和对待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自然科学模式这把“奥卡姆剃刀”的裁割下,有些社会科学逐一进入了“科学”的行列,伦理学却因违背所谓的科学应有的“道德中立”原则而被拒之门外,被公认为只是个人意见、情感乃至偏见的表达,只是一门“学问”,其知识合法性受到怀疑甚至被否定。这种怀疑或否定背后的逻辑是把伦理学的科学性问题偷换成了伦理学的“科学”化问题。在这样的学术气氛中,不少伦理学学者噤若寒蝉,部分学者则尝试按照自然科学范式来重构伦理学体系。
其实,伦理学的科学性问题并不是其“科学”化问题,伦理学有无科学性与伦理学可否被“科学”化并不等同。前者是指伦理学自身是否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后者则是指按照自然科学模式或者其独有的思维方法、语言甚至模型等来要求和改造伦理学;前者是伦理学的内在需要,后者是对伦理学的外在要求(这种外在要求并不尽然合理)。这是其一。其二,伦理学应该内在地具有自身的科学性,这种科学性与自然科学乃至社会科学和其他人文科学所具有的科学性并无区别,都可以由共同的标准来确定,而且都是人类理性对实实在在地存在着的事物的把握。其三,伦理学的科学性问题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判断或者推理的问题,不过,人们也可以透过其概念、判断或者推理来确定伦理学的科学性,了解伦理学中的概念、判断或者推理的非主观性或者非随意性。如从“他是一位领导”这一事实前提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他应当做领导所应当做的事”的伦理判断,由此而推出的其他伦理判断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也是不可理解的。
伦理学的科学性问题事关伦理学的定性,是伦理学的前提性问题,因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这是因为,第一,它关系到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知识合法性是指人们(包括所有学科的学者)对一门学科的独特性知识体系的一致认同,并肯定和尊重其在人类知识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这种认同是有前提的,如果一门学科的内容是主观随意的甚至是凭空臆造的,那么,人们就不会认同它,只有它具有科学性和确定性,才会认同和运用它。这就是说,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关系到伦理学学科的生长环境和生存空间,影响着人们是否普遍地关注和重视它并运用它。因此,伦理学的科学性的证成问题并非只是一个其内容是否有其客观根据的问题,而是一个更为重要的知识资格和社会如何对待它的问题。
第二,它决定着伦理学内容的可靠性。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人们关于伦理学的具体内容有过各种各样的理性设计,这些设计如此多样,以至于其中有些设计竟然彼此根本对立。这势必引发人们对伦理学的科学性的怀疑。这种怀疑集中表现在对伦理学究竟是一门“知识”还是一种“意见”的难以判断上。“知识”是有其产生的客观根据的,“意见”却是学者的主观期望甚至偏见的表达;“知识”是对某一事物的整体性把握,“意见”也许是学者将对该事物某一方面的理解来取代对该事物的整体性认识。在此意义上,如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所认为的那样,“知识是超越意见的”。伦理学的科学性,意味着伦理学的内容是“知识”,而非伦理学学者中彼此分歧的“意见”。尽管伦理思想史上不乏“意见”,然而,并非所有伦理学学者的思想或者观念都是完全缺乏客观根据和与社会生活无涉的,也许“只有从相互矛盾的论断中才能得出历史的真实”[1](P328),以确定具有可靠性的伦理学内容。
第三,它提供正确地衡量伦理思想的尺度。人类伦理思想史上存在着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不同民族国家或者地区的伦理学学者或者流派各有其伦理思想,甚至同一伦理学流派内部也存在着理论分歧。他们从各自的立场或者特定的愿望出发,提出了各自的一套伦理观念,如“权利概念作为自律的道德行为者之社会发明的一部分被杜撰出来,以服务于一套目标;而功利概念则是为另一套完全不同的目标而设计的”[2](P89)。这些互竞的伦理观念,如麦金太尔所深刻地揭示的那样,各有其“不可公度的前提”。正是由于不同的伦理思想缺乏可以“公度的前提”,或者伦理学学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存在着这样的“公度的前提”,因而,“当人们试图合理地解决争端时,讨论总是不断地进行下去,无法达到确定的结论”[3](P2),无法解决彼此的理论争端和道德分歧。可以这样说,如果不从“科学性”的要求出发来构建各自的理论,不以“科学性”来进行权衡,那么,伦理思想之间的争端就不可避免。只有站在“科学性”的角度,伦理学学者或者流派才会实事求是地对待自己的伦理理论,真正地发现其理论的得失。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科学性来衡量各种伦理思想,既不是要限制伦理学学者的思想自由,又不是为了树立某种伦理“话语霸权”,而是为了探寻伦理学界出现道德分歧或者争端的原因,吸取各自可能有的可取之处。
第四,它树立道德的权威性。伦理学是树立道德权威的理论工具,没有经过科学而严密的理论论证,任何道德权威的树立都是不可能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的伦理学学者或者流派提倡这样的道德而反对那样的道德,有的却与之恰恰相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有的学者没有将其建立在伦理学的科学性基础上,而只是运用其道德直觉,并期望通过诉诸某种情感来获得人们的同意。其结果是,这样的道德都不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和有效性,都被人们所怀疑,出现了道德多样性甚至道德多元化的现象。这就势必使伦理学学者回归到对道德权威的根基的寻求上,对伦理学的科学性进行深入思考。只有立足于伦理学的科学性,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和有效性的道德才可能被提出,道德标准才会统一,道德共识才会达成,美德才会有实质性的内容。
同时,伦理学的科学性问题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实践问题。因为,其一,它有利于伦理学对社会生活进行正确的引导。人的生活世界不同于自然世界,它总是有一定的价值追求,因而,自始至终存在着伦理学,离不开伦理学。这就是说,现实社会生活中并不缺乏伦理学或者道德观,问题的关键在于它内在地需要什么样的伦理学或者道德观。社会生活必定会要求具有科学性的伦理学或者道德观来进行指导,对错误的伦理学或者道德观予以排斥。如果以不具有科学性的伦理学或者道德观来指导社会实践,那么,它就会给社会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祸害,破坏社会秩序,阻碍社会发展。
其二,它有利于道德实践选择的合理化。伦理学并非一种智力游戏,不是元伦理学家所关注的道德语言分析,它的所作所为都指向道德实践。道德实践并不是独立的社会实践形式,它总是与客观的社会实践如影随形。由社会生活领域的多样性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性所决定,社会实践乃至道德实践也是多样的。道德实践的多样性,既有其具体目标追求的多样性,又有其手段的多样性,它们决定了道德实践主体必须进行某种选择。不论是道德实践目标的选择,还是其手段的选择,都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而伦理学或者道德观念的科学性则是其合理选择的前提。
其三,它有利于道德实践效果的优化。道德实践的效果是道德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获得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道德自身的条件,其二是道德之外的条件。在此两者之中,前者是根本条件,它指的是道德本身(包括道德价值及其相应的道德规范)是否科学合理;后者是次要条件,它指的是一定社会为了奉行其所提倡的道德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其中包括人们达成道德共识。而道德共识的达成,离开了伦理学的科学性是不可能的。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道德自身科学合理,社会举措得当,那么,道德实践者就会心甘情愿、始终如一,道德实践就会因此而取得良好效果。相反,“如果道德缺少一种可靠的认知内涵,它也就和其他协调行为的昂贵方法,比如直接使用暴力或以制裁作为威胁乃至以利益作为引诱等,没有什么差别了”[4](P4)。这就是说,如果伦理学不具有科学性,那么,社会道德实践不是沦为“道德暴政”,就是盛行道德虚伪,其效果可想而知。
其四,它有利于当代社会道德困境的缓解。道德困境在任何社会、任何时期都是可能出现的。当代社会所存在的道德困境,有人认为是全面的危机,既是伦理学的危机(如麦金太尔认为情感主义伦理学就是如此),又是道德选择中的“二难”和道德的失范,更为深刻的是道德信仰上出了问题。当代社会道德困境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其“根源在于一种错误的价值观:就是将好的东西与无论什么能够带来利益或权力的东西等同在一起”[5](P32)。要缓解当代社会的道德困境,就必须从源头上想办法,揭露和消解错误的道德价值观,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求得道德共识。要做到如此,其唯一可能的选择就是依托于伦理学的科学性。
二、伦理学的科学性品格
与有的人无视、怀疑甚至否定伦理学的科学性不同,在我们看来,科学性是伦理学自身的一种主要属性,是伦理学的一种内在品格。
问题的关键在于,伦理学的科学性究竟指的是什么?一方面,它不是那些对伦理学的科学性持怀疑甚至否定观点的人所理解的那种“科学性”。他们所理解的“科学性”指的是知识的客观性、描述性、精确性、可重复性、可检验性等,不过,他们特别强调其中的描述性、精确性、可重复性、可检验性。在他们看来,伦理学(甚至整个人文科学)不可能具有这些特征,只有真正称得上“科学”的学科才有。毋庸置疑,一门学科要具有科学性,客观性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是对某一知识体系的性质的规定,以表明该知识体系不是随意的、纯粹主观性的。然而,描述性、精确性、可重复性、可检验性却不是任何知识体系都应该同时具备的,因为它们是在另一层面对某一知识体系的特征的把握,它不是着眼于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而是关注事物的现象。由于事物的现象是多样的甚至是存在明显差异的,因而,即使在人们看来具有这些特征的自然科学如物理学中,描述性、精确性、可重复性和可检验性也并非是绝对的(如它们在相对论与量子力学中就存在明显差别),以致量子力学不得不以“测不准原理”和“互补原理”来对待物理现象。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可以不具有对事物的现象予以描述的特征,而是表明伦理学与其他知识体系在这些特征方面存在着差异,不能以这些特征作为判断伦理学是否具有科学性的尺度。
另一方面,伦理学的科学性是所有知识体系都有的那种科学性。这就是说,判断任何知识体系的科学性都应该坚持同一标准,不能套用某一“科学共同体”评价其特定知识体系的科学性的标准。这一标准不是基于不同知识体系(包括具体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差别的,而是立足于所有知识体系的共同性质的。正是因为如此,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不再是在其科学性方面截然不同的学科,尽管它们在具体内容和范畴方面有如此的不同,然而,它们并不对立,如“伦理学与物理学并不冲突。只是,‘公正的’、‘善的’和‘正义感’属于那类不能还原为物理学话语的话语中的概念”[6](P156)。伦理学中使用不同的概念,并不否定它如同自然科学一样也是把握客观事物的一种方式。
由上述可见,伦理学的科学性只能以知识的性质来判断。这种性质就是客观性和真理性,它不只是评价伦理学的科学性的真正标准,而且是衡量所有知识是否具有科学性的唯一尺度。
伦理学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伦理学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看,其科学性表现在:第一,伦理学是社会的产物。它既不是因“天启”而成的,也不是来自“神的呼唤”,更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随意地设定的,而是出于社会生活的内在需要,是植根于并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而且社会是人的社会,是人的存在方式,是由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客观实在。它不仅是伦理学的真正根源,表明伦理学只能从社会存在中去把握,“根本就不存在外在于共同体的视野,根本没有办法跳出我们的历史和文化”[7](P383),而且,它使伦理学可以真正地被人们所理解,使人们意识到具有科学性的伦理学并非基于任何特殊视角和个人的独特经验,而是人对社会的整体把握。
第二,伦理学是社会进行自我组织的工具。社会是一种不同于自然界的客观实在,它只有通过所有个人的实践才能现实地存在。在社会中,“我们过着我们的生活,既是各自独立的,又是相互关联的,并且着眼于某种可能的、共有的未来概念……我们不知道下一步会发生什么,可是我们的生活具有某种朝着我们的未来筹划自身的形式”[2](P273)。正是由于人类要筹划未来并走向未来,因此,社会必定具有自我组织的特征。社会进行自我组织有各种各样的技术或者工具,伦理学只是其中一种最为重要的手段。伦理学要担当组织社会的道德使命,对社会予以建构,其前提就是真实地把握社会存在。它之所以能够完成这一道德使命,是因为“人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天生就有一定的解决社会合作问题和创立道德准则、限制个人选择的自然能力”[8](P293)。
第三,伦理学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伦理学同自然科学一样,也是变化发展的。在自然科学中,其变化发展是由研究领域的拓展所决定的,如从牛顿经典力学到相对论再到量子力学的发展,其实就是研究对象的不断改变。伦理学的发展并不由人的意志支配,而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与社会发展同步。虽然伦理学的内容在不断地发生改变,但是,它却是对社会存在的真实反映,即总是具有其科学性。由于社会以人的实践为其存在方式,因此,伦理学的发展或者“道德方面的各种变迁都是通过个体的行动本身而发生的。他变成了使旧秩序变成新秩序的工具和手段……通过问什么是公正,我们便处在同样的情境之中,而且,我们都以这种方式推动共同体的道德意识的发展”[9](P416)。在此意义上,伦理学的发展其实就是人类实践的发展,是人们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处理方式的调整和完善。
其次,就伦理思维看,伦理学的科学性表现在:第一,伦理思维有其客观根据。伦理思维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思维,这种不同明显地表现在伦理学运用其独有的概念如“道德”“善”“正义”等进行思维上,就如物理学语言不同于化学语言、物理学不同理论有其独特的概念体系一样,然而,这些不同的语言或者概念体系都是对客观世界的掌握。伦理思维的客观性之所以会受到怀疑甚至否定,除了不应有的学科偏见之外,还与伦理学学者考察社会存在的不同视角及所使用的不同概念有关。由于伦理思维在其现实形态上只是伦理学学者的个体思维,因此,多样性甚至对立的考察视角和概念会给人一种错觉:伦理思维是没有客观根据的,是主观随意的。不可否认,有的伦理学学者的思维的确存在这种情况,然而,绝大多数的伦理学学者的思维却并非如此,都是有其客观根据的。所不同的是,它们的根据可能存在着某些区别,与客观世界或者经验的距离各有不同。这是因为不同的伦理学学者在进行伦理思维时有自己的选择,有自己的考察角度。他们之所以可以如此思维的前提,就是因为作为思维根据的客观事物是多种多样的,这为他们从其价值立场和学术兴趣出发来对某一事物进行伦理思考提供了可能。这就是说,同其他学科的思维一样,在伦理思维中,“有限人类理智所能从事的对无限现实的所有分析,都建立在这样一种不言而喻的假定的基础上,即,只有这种现实的有限部分能构成科学研究的对象,只有这种有限部分在‘值得认识’的意义上是‘重要的’”[10](P68)。
第二,伦理学运用某些与自然科学相同的思维方法。在追求科学性的不同知识体系中,特定学科的内容与其方法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特定的内容总会要求相应的方法,特定的方法总是确定着特定的内容。这就是说,“在科学的内容和科学的方法之间无法泾渭分明地划出一条界线;科学的方法实际上如科学的内容一样,在不断地发生变化”[6](P201)。不仅如此,不同学科都运用相同的思维方法,如观察法、实验法等并非只是自然科学所运用的思维方法或科学方法,同时也是伦理学所运用的思维方法。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学运用这些思维方法的程序、特征等也与其他学科完全相同,相反,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同之处。就观察法而言,物理学家是在其设定的条件并对其予以严格控制的前提下观察物理现象的,而伦理学学者则是在既不设定一定的条件又不对被其观察对象施加影响的前提下观察社会生活的。这种不同使得伦理学与其他学科在把握真实的对象时有所不同,甚至使得伦理学学者内部“揭示‘真实’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诉诸理性、有的诉诸信仰、有的诉诸情感或直觉。在不同文化语境和生活领域内,人们会把不同的认识或揭示方式当作最佳的、最可接受的、最有说服力的,从而,只会把通过该方式而揭示出来的存在状况当作‘真实’,只会把通过该方式而获得的命题当作‘真理’。所以,某个领域的一个命题、一种说法或一套观点究竟是不是‘真理’,这其实跟人们在该领域所确认的最佳认识方式和揭示技术有关(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就由之决定)”[11]。
第三,伦理思维具有整体性。怀疑甚至否定伦理学的科学性的人之所以断言伦理学对社会现象“根本不可能作出绝对‘客观的’科学分析”[10](P68),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现象是多种多样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既存在着肯定和建设社会现实的倾向和力量,又存在着否定和批判的倾向和力量;既有善,又有恶;而且,各个社会生活领域各有自己的善,各有其独特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模式。如果我们只注意到其中的一个方面或者性质,而忽略了其他的方面或者性质,其结果必定是:“我们对性质差别的完整意识的遮蔽,使其忽略了我们道德思维和经验的这种整体维度。”[12](P143)伦理思维具有整体性,这是伦理学的思维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不是如物理学的具体研究一样总是对特定现象进行研究,而是将社会存在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思考,以对其予以“实践—精神”地掌握。这意味着伦理思维不应该将社会存在分割开来孤立地进行思考,而应该对社会存在进行具有整体性的定性分析。
最后,就伦理学的内容看,伦理学的科学性表现在:第一,伦理学的内容是理性的。人们普遍地认为伦理学以价值为其内容,尽管他们对这种价值究竟是什么有着不同的甚至对立的理解。然而,对于价值究竟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学者们却见仁见智。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只是个人情感、意愿或者偏好的表达,是纯粹私人性、主观性、随意性的。这种否定价值的认识论根源的观点,不仅否定了价值的客观性和确定性,而且实际上否定了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其实,价值首先是理性的,所有事物的价值只有通过理性才能被把握、彰显和存在。理性不仅认识事物的价值,而且确定何种价值才是社会和人所真正需要的价值。之所以有的价值会遭到人们的质疑、批评、否定甚至抵制,“还没有统治世界,这只是因为它们没有被人们正确地认识”[13](P526),没有被理性认可。
第二,伦理学的内容是实践性的。作为伦理学的内容的价值,与客观的实践活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一,价值的内容由实践确定。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伦理学是什么样的,其价值具体包括哪些因素,并不是人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客观实践确定的。离开了实践,任何人都不可能发现和确证特定事物对于社会和人有无价值,有何种价值。其二,价值的变化由实践引起。众所周知,伦理学自出现至今,并非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不断地调整其内容的。其变化的根源就在于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进而引起了价值的不断变化。它表明,价值的变化并非由人主观设计,而是以社会实践为客观根据。其三,价值的作用在于范导实践。来源于社会实践的伦理学要反作用于实践,并产生良好的效果,前提在于其价值必须是真理性的,否则,它不但不会正确合理地引导社会实践,反而会误导实践,危害社会发展和人的生存。
第三,伦理学的内容是社会性的。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指作为伦理学的内容的价值不是“我的”价值,而是“我们”的价值。换句话说,伦理学以哪些价值为其内容,是基于“我们”的认识或者共识的。由于道德价值共识的达成是一个有关知识或者观念的民主过程,因此,内格尔明确地指出伦理学是“一门比任何科学都民主的学科”。只有人们一致地认为其价值是合理、正确的,他们才会自觉地接受、内化并遵循它。这是其一。其二,伦理学的内容是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伦理学的内容、“人们的观念和思想是关于自己和关于人们的各种关系的观念和思想……关于人们生活于其中的整个社会的意识”[14](P199)。如果离开了作为整体的社会生活,伦理学的内容就难以确定;如果个人将自己从社会关系中抽离出来,或者将个人与社会对立起来,社会的真正价值就不能被发现。只有在个人将自己真正融入社会,“在政治清明昌盛之际,我们在共同体中能够了解一种我们无法独自了解的善”[15](P222)。这意味着具有真理性的价值也就是社会所真实地需要的价值,是善而非恶。
三、伦理学的科学性所提出的要求
科学性是伦理学的内在品格,对人们提出了如下主要要求,以便人们如同对待其他“科学”一样,认真地对待伦理学及其研究。
首先,伦理学学者应该端正其学术态度。第一,伦理学学者要正确地对待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是伦理学得以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然而,它既不是凭空构建新的伦理学体系,又不是以学者本人的一孔之见来取代真正科学的伦理学,而是在其伦理学研究中必须坚持“科学精神”。因此,真正的学术自由是在坚持科学精神和追求伦理学的科学性前提下的研究自由。第二,伦理学学者应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这种社会责任感要求伦理学学者不可为了追求名利而不择手段,不媚俗,不哗众取宠,不照搬国外的伦理思想,而应该增强学术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学风,树立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来确定其研究课题,克服急于事功的浮躁心态,扎扎实实地进行其独立思考和创造性研究,为社会发展提供具有真理性的真正有用的伦理学精品力作。第三,伦理学学者应该实事求是。同其他学科研究一样,目前伦理学界也存在着“鄙视学术”“玩弄学术”“浮夸学术”的现象,这些学术疾病的症结就在于有些伦理学学者不坚持实事求是。要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伦理学学者就应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推进伦理学理论创新;应该尊重客观事实,但又不停留于事物的现象上,而要透过现象来把握事物的本质;应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依靠实践来验证和完善自己的理论成果。第四,伦理学学者应该心平气和地对待学术批评。学术争论、学术批评是明辨伦理学理论是非、推进伦理学发展的途径。然而,目前国内伦理学界存在着这样的现象,要么就不进行学术争论或者学术批评,以免他人给自己“穿小鞋”,要么就搞“人情学术”“炒作学术”甚至“霸道学术”,彼此吹捧,互作嫁衣,企图以学术小团体的势力掌控伦理学话语体系,以妄自尊大取代对真理的追求,不愿听任何批评意见,严重地影响了伦理学的发展。
其次,伦理学学者应该追寻伦理学的立论基础。伦理学的立论基础是伦理学的前提性问题,也与伦理学的科学性直接相关。迄今为止,学者们关于伦理学的立论基础的看法是见仁见智、多种多样的,较多的伦理学家则从人性或者心性来立论。然而,对于人性或者心性究竟是什么,伦理学家们却莫衷一是,有着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假定,如有假定人性是善的,有假定人性是恶的,有假定人性是有善有恶的,罗尔斯则假定人性是自利而又相互冷淡的。可以想象,这些建立在假定前提下的伦理思想的真理性会是什么样的。可以肯定,要确保伦理学具有科学性,其立论基础必须是客观的,否则,谈论和论证伦理学的科学性就是一句空话。由于伦理学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进行自我组织的工具,因此,其立论基础就既不是某种神秘的东西,也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人性或者心性,而是客观地存在着的人。客观地存在着的人,并不是自由主义者所理解的那种独立于并先于社会而存在的个人,而是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这种意义上的人也就是社会。因为,“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16](P226),“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17](P220)。伦理学应该以客观地存在着的人或者社会为其立论基础,就是从整体的角度对人或者社会进行伦理把握,它否定以人或者社会的某个方面为其立论基础,因为由后者得出的伦理思想总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理论缺陷。
最后,伦理学学者应该辩证地对待各种伦理思想。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产生了多种多样的伦理思想。它们之间之所以有所不同,是因为它们是对不同事物或者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进行的伦理思考,如义务论(道义论)伦理学和目的论(效果论)伦理学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的伦理思考,但前者只从行为本身的性质来判断正当,后者则只根据行为的结果来衡量行为是否道德;如自由主义伦理学以个人权利为其唯一的内容,然而,这种“权利道德观往往是一种有限的甚至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它让大量的人类生活不受道德限制或道德要求的支配”[18](P125)。这就是说,已有的伦理思想并非都是荒谬的、错误的,在其科学性上可能既有合理之处又存在理论缺陷。因此,我们既不能因为某一伦理思想存在理论缺陷就全盘地否定,又不能因为某一伦理思想有可取之处就照搬照用,并将其奉为圭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