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督制度在域外的应用与借鉴
2021-11-25崔春铉
崔春铉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0)
一、概念
电子监督(Electronic Monitoring)是指对犯罪人员运用电子技术进行监督的刑事政策手段。电子监督制度是指在具有较高再犯可能性的特定犯罪人员身体上附着电子装置,掌握其24小时的具体位置、移动路径等信息,同时通过保护观察官的监督、指导,有效防止再犯的刑事制度。
二、沿革
韩国引入电子监督制度的初衷有三点:一是为了降低性暴力犯罪的再犯率;二是趋于性暴力犯罪的危险性与紧迫性;三是为了缓解国民对性暴力犯罪的不安感。2006年2月,首尔特别市龙山区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该案涉及强奸幼女、焚烧尸体等犯罪情节,且犯罪人员有猥亵幼女等性暴力犯罪的前科,不仅使被害者家属陷入恐慌,更是激起了国民的愤怒,呼吁出台针对性暴力犯罪实效性措施的声音越来越大,“龙山案”成为韩国引入电子监督制度的契机。2008年9月1日,《关于对特定性暴力犯罪者附着定位跟踪电子装置的法律》正式实施,标志着韩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引入电子监督制度的国家。[1]
具体而言,通过对特定犯罪人员附着电子装置,掌握其24小时的具体位置、移动路径等信息,同时通过保护观察官的监督、指导,并给予心理治疗、生活支援等方式,有效防止再犯是该制度的实施方式与实施目的。电子监督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983年的美国,截至2021年,已经有30个国家引入电子监督制度,同时有更多的国家正在促进该制度的引入。
截止至2020年8月5日,该法律已经修改了十二次,适用范围由最初的性暴力犯罪,逐步扩大至拐卖未成年人罪、杀人罪、强盗罪等罪名。特别是第二次修改引入拐卖未成年人罪时,法律改名为《关于对犯罪者附着定位跟踪电子装置的法律》,为后续引入其他罪名提供了法理依据。[2]第三次修改将电子监督期限的上限延长至三十年。第十一次修改根据“赵斗顺法”,对于未满十九岁为性暴力犯罪对象且再犯危险性较高的犯罪人员实施一对一电子监督。第十二次修改引入电子保释制度时,将法律改名为《关于附着电子装置的法律》,该制度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权,同时能有效减少被告人的社会隔离感。
三、运行
韩国电子监督制度的适用对象有三类:一是审判终结前以附着电子装置为条件保释的犯罪人员;二是审判结束后在教导所短期拘禁的犯罪人员;三是徒刑结束后保安处分的犯罪人员。
电子监督的工作由犯罪预防政策局下属的中央管制中心、大田管制中心以及五十七所保护观察所共同执行。中央管制中心主要负责首尔、京畿、仁川、江源、大邱、京北等区域;大田管制中心负责大田、忠北、忠南、光州、全北、全南、釜山、蔚山、庆南、济州等区域。电子监督的工作,首先由附着在被监督人员的电子装置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向管制中心发送具体位置、移动路径等信息,比如当被监护人出现接近出入禁止区域、破坏电子装置等情况时,管制中心的管制员迅速向保护观察官传达信息,保护观察官收到信息后会直接前往被监督人员所在地,确认情况并妥善处理。保护观察官根据被监督人员的再犯危险性评价情况和犯罪手法分析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同时督促被监督人员遵守相关事项,并检查其主要移动路径,积极应对紧急情况,执行定向心理治疗和社会适应性培训,给予一定的生活支援,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目前,保护观察官与被监督人员的人员配比是1比14,针对犯罪性质恶劣、再犯率较高的被监督人员,实行一对一的人员配比。
电子监督制度的核心是电子信息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取决于基础设施的建设。韩国电子监督制度的成就,得益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这一点可以从电子装置的发展直观地表现出来。首先,GPS和WI-FI技术的发展,解决了无法获取当被监督人员出现在地下等信号微弱的地方时的具体位置。其次,2020年引入电子保释制度的同时,电子装置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真正实现了24小时获取被监督人员的具体情况。电子监督系统可以调动全国各地的摄像头,从简单的确认移动路径到复杂的确认具体行为,提高了电子监督制度的时效性。最后,电子装置仍然具有一定的开发潜力,韩国电子技术研究院表示未来将研发出一款半导体芯片,通过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和生物信息技术,实现可以分析被监督人员的汗液、气味等分泌物,进而获取被监督人员是否饮酒、吸毒等信息,预计2023年投入使用。
电子保释制度是电子监督制度发展的产物之一,电子保释制度是指为了防止被告人逃跑、确保被告人出席法庭,通过指定住所的同时,以附着电子装置为条件,许可被告人保释的一种制度。被保释的被告人应遵循以下义务:一,24小时佩戴电子装置;二,未经许可,不可随意搬家;三,如有子女,应切实履行抚养义务;四,除就诊等特殊情况外,晚上10点至第二日6点不可外出;五,不可靠近存在犯罪隐患的特殊地区;六,不可以饮酒过量,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可以超过3%。不如实遵循以上义务,将面临取消保释、罚款、拘留等后果。引入电子保释制度之前,韩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保释制度,是为了让被告人更好的准备应诉事宜,但是考虑到被告人逃跑等多方面情况,韩国的保释率仅为4%,约为英国、美国的1/10。电子保释制度的电子装置被设计为电子手表的样式,与先前的电子脚镣明显不同,不仅提高了携带便利性,也减少了社会性偏见。据统计,假设仅将审判终结前两万名被告人中的五千名被告人电子保释,将节省1125亿韩元的国家经费,相当于增设五所教导所的费用。同时,电子保释制度的引入,更加确保被告人出庭应诉,节省了一定的司法资源。总而言之,电子保释制度的引入,不仅提高了司法部门效率,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四、成果
据统计,韩国引入电子监督制度之前,2003年到2007年性暴力犯罪的平均再犯率为14.1%;引入电子监督制度之后,2015年到2019年性暴力犯罪的平均再犯率为2.1%,平均再犯率达到了原来的1/7。[3]杀人罪、强盗罪的平均犯罪率达到了原来的1/49和1/75,达到了引入电子监督制度的预期效果。
五、结论
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平衡好“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两大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永恒的使命。诚然,电子监督制度的引入,引起了部分人权组织的抗议,但是笔者认为,犯罪人员因罪而受的痛苦,永远无法与受害人员的痛苦相提并论,正如韩国电子监督制度仅适用于性暴力犯罪、诱拐未成年人罪、杀人罪等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罪名,相比于“物理阉割”和“化学阉割”,电子监督制度在平衡“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存在明显优势。
当然电子监督制度也不是“万全之策”,引入电子监督制度不代表可以根本解决性暴力犯罪等社会问题,首先,部分犯罪人员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在附着电子装置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也经常被报道。其次,只有落实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发挥电子监督制度的积极作用。最后,单凭引入电子监督制度,忽略心理治疗、教育培训等人文关怀,很难达到被监督人员真心忏悔、改过自新的效果。
韩国引入电子监督制度已经接近十三年,其内容的成熟性与丰富性是值得我们学习的。笔者认为,可以在中国部分发达地区试点,结合国情,借鉴一下宝贵经验,相信对打击和预防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犯罪,会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