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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有效辩护探讨

2021-11-25李广武

法制博览 2021年14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委托人律师

包 杰 李广武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3)

大量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辩护率是很低的,大约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刑事诉讼案件是没有辩护律师的。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在相关当事人的参与下解决法律问题的活动[1]。这就表明刑事诉讼发生在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个体之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者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比于国家机关,个体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不是每个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人都了解法律,犯罪嫌疑人、被告希望借助证人、证言、证据等来洗脱嫌疑,而受害者则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嫌疑人或被告得到法律的制裁[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凭借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经验等为自己的当事人发声和辩护,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的法律界定

律师的有效辩护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程序上的有效辩护,程序上的有效辩护主要是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程序完成的辩护,其是否有效主要在于是否遵循司法机关的程序规定;另一方面是指律师实质上的有效辩护,主要指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自身条件,如法律体系知识的掌握、辩护经验的多寡、临场应变能力、以及对证据的掌握和利用程度等,为委托人提供实质有效的辩护。委托人对律师辩护结果的满意程度也是衡量律师是否进行有效辩护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3]。在诉讼案件中,律师完全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进行了程序方面的辩护,也充分运用了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为委托人进行了实质的辩护。但是由于辩护没有达到委托人想要达到的结果,可能在委托人看来律师进行的辩护就不是有效辩护。因此,确定律师的辩护是否是有效辩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作为律师和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律师要做到对案件非常了解,而委托人也应当毫无保留地将案件相关的情况介绍给律师,而不是将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告诉律师,而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则选择不说,这样将使整个诉讼过程处于被动地位,一旦在法庭上被提出,将使律师的辩护苍白无力,毫无说服力,有效辩护更无从谈起。而律师也应当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将自己的辩护思路、辩护想法和辩护可能达到的最好效果和最坏情况告知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不仅律师本身要了解辩护的情况,也应当使委托人明白互相合作和充分沟通是律师有效辩护的前提,以便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二、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有效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分为三个主要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包括一审和二审)。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也不大相同。律师如何在不同阶段完成本职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实质有效的辩护至关重要。

(一)刑事侦查阶段辩护

在刑事侦查阶段,在法律范畴来说是司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收集证据、证实犯罪的阶段。这一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最初的阶段,同时也是重要的一个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的勘察、勘验、人证、物证、电子证据、票据凭证等,案件是否有目击者以及目击者的证词。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是要全面仔细的了解案情,为委托人或是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在充分研究刑事诉讼案件的基础上,根据所掌握的相关证据以及自身的法律知识判断逮捕条件是否成立,是不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等事宜。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比较繁琐,既要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可用性以及是否会为司法机关所接受,又要在信息资源繁多的情况下理出思路,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同时还要保证对证据的后处理,在证据所呈现的犯罪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在司法“疑罪从无”的前提下,就能为委托人或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这一阶段的律师工作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至关重要,是之后两阶段能不能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是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的阶段,主要工作是由检察院进行的。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对案件本身进行审查,包括侦查阶段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是否与案件相关性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只有律师自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等人员只有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除了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外,更重要的是要更深层次的了解事件的发生过程,核实犯罪证据的真伪。并在完成审查起诉阶段的调研、阅卷之后形成辩护意见,约见检察院的检察官,提供能证明委托人无罪或是可以减轻罪行的证明材料。

(三)审判阶段辩护

审判阶段从法院受理公诉人的起诉书起,包括一审和二审。这一阶段是律师有效辩护的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阶段,律师将根据在侦查阶段和审查公诉阶段掌握的证据,从程序上、性质上、事实上和情节上四方面展开有效辩论。刑事诉讼活动,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在法庭辩论中应作为一个辩论的角度。在刑事案件中,存在认定性质上有错误的可能性,当法院做出对委托人本应为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时候,律师要积极辩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往往比较沉默,需要律师的雄辩。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律师论辩应针对案件事实,分析事件发生的真与假、实与虚,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的真相。这一阶段是律师素质的综合体现,这一阶段的有效辩护除了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灵活的现场应变能力外,还要做到对案件细致入微的了解,对证据的灵活运用。这对辩护律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刑事诉讼中律师有效辩护的保障制度建立

(一)完善制度保障有效辩护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委托人获得法律公平公正对待的最后一道保障。但是在目前的制度下,要想为委托人做到完全有效辩护确实很难实现,除了律师主观原因之外,制度无法保障也是原因之一。律师会在刑事诉讼中试图与委托人和办案人员沟通,但是一般情况下,律师很难见到委托人也找不到办案人员。律师邮寄的法律意见和文书也很难收到回复,这样就为律师的有效辩护提供了难度。因此,要想做到律师的有效辩护,就要为律师的工作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二)构建合理诉讼司法体制

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涉及不同的司法部门,侦查阶段主要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审查诉讼阶段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审判阶段是法院的主要工作。由于刑事诉讼关联的部门比较多,就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及工作中的相互配合和支持。现实中存在着配合不足和配合过度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没有发挥作用。在诉讼司法体制改革中,一定要避免不同部门为了追求各自利益而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置之不顾。在法院的审判没有最终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也只是嫌疑人而已,坚决杜绝案件在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公诉和法院的判决之后,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无辜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已经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三)优化律师的职业环境

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对于中国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一个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需要为其提供优良的职业环境。律师职业环境的优化离不开执业律师综合素质的提高,除了要有积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观念,也要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素养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定期组织律师间的交流学习和专业化的培训。司法机关相关办案人员的传统思想也应当进行转变,与律师的合作和沟通也是其工作的一项内容。

四、结束语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有效诉讼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从观念上、体制上进行改变,保证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随着法制进程的改革,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会越来越合理,从而保证诉讼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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