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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21-11-24许婷婷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服务提供商权利

许婷婷

摘要:新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网络作品盛行提供了发展平台和技术支撑,随之也带来了作品著作权亟待保护的现实问题。网络传播方式变化复杂,传播平台形式多样,造成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不重新审视自身在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同时,在发生权利纠纷之时,因侵权成本较低且方式途径多样化,但维权成本偏高且技术难度较大,加之互联网法制建设缓慢、民众法治观念淡漠等问题复杂交错,致使相关权利人维权操作复杂困难。对上述在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试从法律法规保障、互联网平台规范、政府职能强化等不同的角度加以解决。

关键字:网络作品 著作权 侵权责任

一、概述

网络作品从文义解释来看,就是在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数字作品。从其本质探究,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并无差距,但其在传播媒介和表现形式上,二者有完全不同意义上的表现性分支。网络作品的基本载体依托于互联网的硬件,如电缆、存储器、硬盘等,表现形式是数字电脉冲信号,传统作品依托于现实文本材料。常见的网络作品,如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库、融媒体作品、多媒体作品其原始的呈现形式就是数字化形式,在传播的过程中,网络作品的内容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不同的传播媒介形式,在其中也不会产生新得作品。基于网络作品的本质特性,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就是一个难题,作品无偿地被使用,加之著作权保护要充分考虑地域性,使得政府从管理角度上来看,保护力度虽在不断加大,但是市场监管难度也在增大,整体上对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保护都带来了较大困难。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1.传播方式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冲击

网络作品的传播与传统形式不同,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地域性和排他性,其本身以互联网平台为传播媒介,其本身的特点和形式决定了网络作品的传播会突破传统限制,在传播方式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网络上传作品,一种是通过网络下载、复制传播作品。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一般情况下,允许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许可,不受限制传播使用网络作品。

2.网络作品著作权易受侵犯

网络作品著作权因其本身涉及人群范围大、入网门槛低等特性,只要是独创性作品在完成之时就已享用著作权,与以往的纸质形式相比,网络为载体的传播形式使得著作权更易受到行为侵犯,包括作品本身容易被互联网用户复制使用,同時也容易被不同互联网平台盗取侵犯使用,这都不易被著作权人所知晓,也容易侵犯相关人利益。

3.著作权人现实维权困难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用户在便利的网络空间中,无需复杂技术就可以对著作权人的网络作品加以复制粘贴使用,侵权者成本低,难度小。从程序上来看,著作权人在遭受侵犯行为之时,取证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而在互联网上,数据泛滥混杂,信息及时更新,很难通过一般的简单操作找到相关权利的侵权者,著作权人的举证操作难度大,维权成本高。

4.互联网领域法制观念淡薄

与互联网领域迅猛发展的势头相比,网络作品发展虽然也时值正盛,但一直以来就埋有隐患,即对网络资源的重视程度不够,无偿性地泛滥使用,对盗版行为、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小,使得互联网用户已经习惯此种非法盗用模式。另一方面,网络作品权利人同样缺乏维权意识,在互联网上分布作品之时,不能预见性的采取有效措施对自身权利予以保障,在发生权利侵害之时,不能及时从法律角度及时维权,对侵权者进行有力回击。

三、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建议

1.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规制

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方面。在网络空间的大环境下,司法实践中的侵权行为认定,只是采取单一的 “过错原则”,权利人在表达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因举证困难,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应当分别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归责原则,在弥补损失和制止行为上最大限度予以施策。

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法律行为的重要主体,在其提供的服务平台上有大量的网络作品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在确定侵权行为之时,需要前置性的在立法规制上明确提供商的主体责任。侵权行为客观存在方面,要首先明确网络服务行为的客观存在,在立法的考虑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具体的侵权行为,包括不仅限于提供网络连线平台空间、实质意义上的被侵权内容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方面,要扩大对其过错认定的基本解释。一方面,在权利人主张自己的网络作品著作权遭遇侵犯之时,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对互联网用户的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当认定存在主观过错。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互联网用户在有侵权行为但是未采取必要限制性措施时,即使权利人没有主张权利,也应当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存在主观过错。

2.规范互联网平台行为

在互联网空间中,一旦侵权行为发生,权利人举证困难,原因之一在于侵权行为人的信息隐蔽性。在这样的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明确用户的基本身份资料信息,提高用户准入门槛,在源头上破解侵权行为的隐蔽性问题,同时要将信息资料存储保存,在必要之时提供证据线索,但是要在使用信息的限制上予以高度把控,这是防止权利人滥用信息。此外,实名制的推广使用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其可行性和必要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另一方面的表现形式在于互联网本身就是不同于现实空间,虽非法外之地,但是依旧有虚假不真实的一面,部分用户会因为自身考量,运用虚假信息。所以在现实中,基于对权利人著作权的基本保护,要求在一定的网络平台上完全限制准入机制,将用户的基本信息完全那纳入到平台网站,通过登录个人信息,予以确定基本信息后,才能进行具体的行为。

3.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力度

在维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中,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监管力度、明确准入登录机制,让各类网站尤其是作品展示网站要实时处于管控之下,不留法外之地,不留法外空间,对侵犯著作权人的作品的网络平台要结和实际采取罚款、整改、关闭等行政处罚行为,打击侵权平台,纯净网络平台。此外,应当对网络作品诸如文字作品、视频材料以及影视作品等采取登记制度,一是程序上便利登记,二是作品方便予以公示,三是规避作品著作权归属上的推诿扯皮。同时,在登记备案时,建立司法链接点,在权利人之间发生司法纠纷之时,及时快捷的予以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强行把控之外,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网站还要沿链加强打击,进一步净化网络作品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赵玥.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2017.

[2]孙茜.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的构建[J].中国出版,2013(05):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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