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大学生成长中的网络社交平台法律风险教育研究
2021-11-24应武伶
摘 要:残疾大学生融入网络社交平台过程中遇到一些违法问题,严重危害残疾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文章以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为例,通过研究互联网时代残疾大学生网络社交现实情况,分层次分析残疾大学生遭遇网络诈骗的具体原因,并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个体等多维度提出网络风险的具体防范对策,如国家注重立法司法行政监管、学校与家庭共管共育、网络行业企业自我约束、社会力量支持、残疾大学生认真学法知法守法,以保障残疾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关键词:残疾大学生;网络社交;法律风险;法治教育;防范意识;防范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1;G71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3561(2021)34-0025-03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型的网络社交平台不断涌现,极大地提升了人们社会交往的便利性和开放性,更是深刻影响着广大残疾大学生的社会交往。作为青年大学生的一部分,残疾大学生对网络社交平台也有着同样的喜欢与依赖,但有时也同样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弱势的群体,残疾大学生身心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客观上较正常的大学生更依赖于网络信息技术。网络信息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他们的身心障碍导致的交流不便,为他们提供了公平参与社会竞争的最大可能性。但由于残疾,他们对人对事的认知可能存在局限性,心智比较单纯,心理比较自卑和敏感,情绪容易被激化,风险辨识与防范能力明显较弱,这使得他们更容易成为网络信息犯罪的受害者。文章以笔者所在单位为研究对象,研究当代残疾大学生使用网络社交平台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对策与建议。
二、个案研究情况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是全国第一所独立设置、浙江省唯一一所主要面向残疾人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院校,针对残疾大学生的专业主要有电子商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中西面点工艺、工艺美术品设计、康复治疗技术(推拿方向)。目前,在校生中有残疾大学生1201名,残疾类别主要有听障、视障、肢残和多重残疾。课题组以此为研究个案,随机抽取200名残疾在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同时对8名遭遇网络诈骗的当事人进行访谈,收集相关素材,并对结果进行提炼分析。
研究发现,总体上来看,受调查学生100%使用了网络社交平台,也都能熟练地使用主流的网络社交工具,这与当下互联网信息技术对生活的广泛渗透背景是一致的,说明残疾大学生没有封闭在自我的世界,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交往,体现了残疾大学生对社会的积极融入,是社会发展的积极信号。同时,在访谈中也了解到,网络社交平台对残疾大学生而言,相较于正常人有着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网络社交平台为他们提供了社会交往的更大便利,使得他们能够克服听力、视力、语言、行动等诸多障碍,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与他人与社会的无缝交往互动。这给他们带来了学习、生活、工作的便利,也给他们原本闭塞的空间打开了广阔的天地,注入了无穷的活力。具体表现上,调查发现了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使用率最高的网络社交平台依次是微信、QQ、微博、钉钉、小红书,基本上是当下主流的社交平台。这与平台本身所具备的丰富功能、交互的便利性和私密性、使用群体的广泛性等直接相关。二是使用社交平台的时间方面相对而言比较长,一天3小时及以上的占46%,这可以反映出残疾大学生对其依赖性极大。个别访谈中也有学生表示,自己与智能手机已如影相随,片刻难分,否则感觉被世界隔绝了。三是关于对网络信息的信任程度,42%的学生表示不信任,52%的学生表示会视情况选择。课题组经过分析认为,这与实际发生的个案有所出入。究其原因,首先是样本随机选择,可能存在个体差异。其次可能存在调查的主观误差。同一个问题,正面提问得到的答案可能与他们实际面对具体案例时的表现不一致。一方面是其心性不一定一直保持同一种状态,另一方面是在具体情境中诈骗分子深谙大学生的心理并精准把握,同时手段“高明”,手法多变,难免防不胜防。四是关于网络诈骗的种类,学校在这方面宣传比较频繁,所以残疾大学生对相关种类都表示知晓。但从实例分析来看,其套路还是那些老套路,显然学生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缺乏足够的识别力和判断力。五是关于遭遇网络诈骗的原因,多数认为是心智过于单纯,防范能力不足,法治意识不强,对网络上的诱惑存在贪小便宜的心态,也有的认为是无聊,觉得好玩,还有的认为是出于想自力更生,减轻家庭经济压力,或者向他人证明自己的价值。
学校通常安排保卫部门、学生管理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抓法治教育,但每年还是无法杜绝校园网络诈骗事件的发生,甚至有阶段性的高发反弹。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原因。一方面,残疾大学生共性原因。部分大学生涉世不深,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虚荣心较强,消费上好攀比,还有部分大学生谈恋爱或者沉湎于网络游戏买装备等花费大,希望自己早日实现经济独立。但同時这些大学生又容易相信陌生人,对网络上的诈骗手法缺乏足够的辨识和判断能力。在高发的诈骗种类中,较多的是充值返现、兼职刷单、冒充好友借钱、“套路贷”等,金额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究其原因无非是一个“钱”字作怪。另一方面,残疾大学生个性原因。残疾大学生或多或少地在身心障碍的状态中成长,相较于正常的大学生而言,他们心性比较单纯。尤其是听力障碍、语言障碍群体,他们接收到的外界信息比较有限,对于有限信息的理解也往往是偏向直观具象,缺乏对抽象复杂的事情的基本理解能力。而且他们比较自卑、脆弱,内心渴望得到他人的认同和尊重。因此,他们对网络平台表现为更加突出的依赖与信任,对非常简单的骗子手法都缺乏足够的认知与抵御能力。盲生在这方面好很多,一是受制于视力障碍,获取视觉网络信息受限,二是很大一部分是先参加工作再来校求学,有一定的社会阅历,相对比较成熟,法治意识也相对较强。而肢残生则相对复杂,从表面上看他们仅仅有肢体上的残疾,应该无异于常人,但还是免不了有不少上当受骗的案例。一部分是相信有快速发财的路子,难免上当,一部分是家庭经济困难,容易受到诱惑而上当受骗。
(2)客观方面。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不免泄露许多个人信息甚至是隐私,这成了犯罪分子紧盯不放的“肥肉”。基于利益的驱使,网络犯罪分子精心策划,采用团队化分环节分工合作的方式,通过上游下游的有效对接,形成一条严密的黑灰产业链,如“杀猪盘”“套路贷”等。相较于传统诈骗类犯罪,网络诈骗类犯罪采用了更先进的技术、更隐秘多变的手段,诈骗实施快速精准,成功率较高,实施成功之后迅速转移消除痕迹,致使案发后警察介入查处难度较大。在实际生活中,连反诈宣讲员也有被骗的经历,更别说缺乏社会经验的残疾大学生,而这反过来更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三、对策与建议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伴随而来的网络犯罪也充斥各个角落,并日渐呈现产业化、跨国化的特点。而提高残疾大学生的网络社交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是一个多层面多维度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
1.国家层面的立法司法行政维度
国家非常重视针对网络的立法,除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除了完善立法之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也要加大查处力度,司法部门也要提高工作时效,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此外,互联网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用技术方法解决技术漏洞最为直接快速见效。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用技术手段防范杜绝网络信息犯罪。
2.学校与家庭共管共育维度
高校是青年大学生从校园象牙塔步入社会的过渡区,不仅是学习更深更高层次知识的殿堂,更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主阵地。目前,高校法治教育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般设置一年的思政课程,将法律知识安排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在大一第一学期完成。其中法律知识占三个章节,主要是基本法理知识的普及性教育,很少涉及大学生容易遇到的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方面的知识。而且思政课强调抽象的思政理论多于直观的法治教育,其他专业课程思政融入仍然不足,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不够体系化和持续化。二是部分大学生对思政课程的认识不到位,普遍觉得枯燥无味,缺乏学习兴趣,甚至出现逃课现象。因此,高校要树立“大思政”理念,承担起青年大学生道德法治教育主阵地的职责,改革现有教育教学模式,将原设一年的思政理论课程改为覆盖全学制且以道德法治教育实践为主。要采用课堂理论教学和课外实践教学相结合且侧重课外实践教学的模式,注重线上线下互动,组织以案说法、法庭旁听、法律社团沙龙、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努力提高青年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娱乐观、消费观、人际交往意识,将道德法治教育贯穿学制始终。此外,要有效落实“课程思政”,艺术化地将相关法律知识有机融入到其他专业课程中,达到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还要以学校保卫部门工作人员、思政辅导员、心理咨询教师为主,并邀请辖区民警、律师、银行工作人员、社区综治管理人员等组成反诈宣传组,以案例展示、反诈法律宣教等方式对学生进行道德法治教育,形成长效全覆盖的反诈宣传网络。
家庭是学生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因此,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注重家校共管共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家长要严格控制学生的消费支出情况,对于大额的支出要及时核实严控。学校则应该积极联系残联组织或者校外企业,多方挖掘校内外资源,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满足学生自食其力的愿望。针对特别困难的学生,要提高助学金、奖学金补助,但要协同家长监督补助资金的去向。
3.网络行业企业的自我约束和社会力量的支持
首先,网络社交平台的相关行业企业要形成共识,树立责任意识,利用行业协会、联盟等组织形式协同防范,建立共同防范网络犯罪的体系。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从网络信息技术源头、平台内部消除网络犯罪行为的温床,如平台账号严格进行实名认证、人脸验证,严把准入关,建立操作便利反应及时的举报与投诉机制,对不良网民及时列入黑名单,使其无处遁形。其次,残联、共青团等组织要多方筹划,为残疾大学生提供经济援助或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切实关心关爱残疾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4.残疾大学生认真学法知法守法
作为残疾大学生,要认清学生学习的本职,认真学法、知法、守法。不去参与违法违纪行为,也不要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不乱下载陌生的APP,也不乱点陌生链接。凡是需要打钱需要输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并通过几个环节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四、结语
网络安全方面法规的正式实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网络信息犯罪的高发态势,但出现在部分网络社交平台的一些违法情形仍然不容忽視。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而残疾大学生是其中年轻且充满希望的中坚力量,如何提高残疾大学生的网络社交平台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引领广大残疾人共享科学技术带来的生活红利,是高校和社会管理部门的共同课题。高校要坚守思想道德与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提高残疾大学生的网络社交平台风险防范意识与防范能力,促进他们健康成长,让他们早日担当起社会重任,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完美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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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Risk Education of Online Social Platform for Disabled College Students
Ying Wuling
(Zhe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 Hangzhou 310023, China)
Abstract: Disabled college students encounter some illegal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integrating into the network social platform, which seriously endangers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of disabled college students. Taking Zhe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 as an example, by studying the network social reality of disabled college students in the internet ag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pecific reasons why disabled college students encounter network fraud at different levels, 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network risks from the multi-dimensional aspects of the state, society, school, family and individual, such as the state pays attention to legislation,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chools and families jointly manage and educate, enterprises in the network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social forces support, disabled college students seriously study the law, know the law and abide by the law, so as to ensure the healthy growth of disabled college students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Key words: disabled college students; social networking; legal risks; legal education; prevention consciousness; preventive ability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9年浙江省教育厅课题“残疾大学生社交平台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以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为例”(项目编号:Y201943012)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应武伶(1978-),女,浙江永康人,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高级经济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从事互联网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