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在建工建材检测行业中的应用
——兼论OA办公及lims实验室管理系统的融合应用
2021-11-24廖婉梅
廖婉梅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福建 厦门 361000)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收入是公司会计核算中的关键评价指标,也是重要的经营决策依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建筑行业交易类型的多样化发展,在实际操作中,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逐渐无法解决建筑企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面临的新问题,因此,收入准则的改革提上日程。在2014年,IASB和FASB联合颁布了以客户合同为基础的IFRS15,而我国财政部紧随其后,于2017年7月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不再划分收入类型,而是采用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这对原本同时适用两种旧准则的建工建材检测行业带来影响,新收入准则在该行业的推行过程中势必会遇到诸多困难。因此,本文将以某建工建材检测公司为例进行分析,及时剖析问题,总结相关经验,以更好推进新收入准则的推广应用。
从现有学术研究成果看。首先,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合同意识较弱,对新准则的实施有难度。黄擎、唐耀祥(2017)研究了重庆市几家建筑企业的项目合同后,认为这些企业现在使用的合同在某些条款上规定较模糊,不利于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其次,新准则在进行一些判断时主观性较强。文佑云(2018)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可变对价估计的期望值法和最可能发生额法存在较大差异,而方法的选择则完全取决于财务人员的判断。赵富明(2019)认为:当市场无法为合同总成本提供适当的估计基础时,投入法不一定能准确地反映履约进度。再次,新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动使得会税差异增加。杜永奎,王晶(2019)则指出:新收入准则对交易价格的分摊和特定交易事项的规定,都会使企业产生会税差异,带来涉税风险。最后,新准则对建筑行业财务人员对新准则的学习和专业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田冠军,郑灵曦(会计之友,2018,6)则认为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长期使用建造合同准则,企业会计人员对新准则的变动还不够敏感,学习还不够深入。
二、新收入准则在公司应用中的难点
新收入准则是以合同为核心,识别合同及其履约义务是应用新准则的第一步。但建工建材检测公司的收入合同种类多,业务上检测参数成千上万,使得构成各个合同的参数组合也五花八门,对每个合同进行人工辨别的工作极其繁重,不具备可操作性,会给财务核算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严重影响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笔者对公司2017-2019年的收入合同进行了集中整理,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履约义务的要求,结合检测样品或项目、检测参数、工程等常见合同标的,从合同形式、合同与业务的对应关系两个角度做了分类。
(一)从合同形式上可分为
1.经OA审批的正式合同。
2.未经OA审批的制式检测委托单,即非正式合同。
3.正式合同加检测委托单,即在签订了合同的基础上,每次送样品检测会再填检测委托单,最终根据检测委托单的收费和折扣进行结算,可能与合同的计划金额并不一致。
(二)从合同与业务的对应关系上可分为
1.生产厂家统一签订的检测合同:即生产厂家将其产品销售到各个不同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公司进行检测。此时一个合同对应多个检测样品或项目、多个工程。
2.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即建设单位(甲方)或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检测委托给公司进行检测并自行结算费用。此时一个合同对应多个检测样品或项目、多个工程。
3.已经实施的项目后续又发生新类别的检测业务,如原来是结构鉴定,后续有空气、节能检测等业务,会签订另外的检测合同。此时为一个工程对应多个合同,一个合同对应多个检测样品或项目。
由此可见,合同(含正式和非正式合同)、履约义务存在多对多的对应关系,不能笼统地选取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核算对象。因此,如何才能准确识别并分解合同的履约义务,建立合同和单项检测样品或项目的对应关系,及时掌握其履约进度,同时兼顾工作量,是工作的难点,也是重中之重。公司决定抽调本人及其他核算骨干人员组建攻关团队,与检测部门进行深入的业务交流和业务剖析,寻找解决方案。本人主要负责收入核算对象的选取,和针对该对象设计管理流程以及关键核算字段。
经过调研,在掌握主要的检测流程、价格机制、销售条款等信息的基础上,笔者总结出两个关键点:一是对合同和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分析合同、业务、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明确收入核算的对象为单个检测样品或项目;二是融合现有的OA办公管理和lims实验室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对核算对象的检测受理、检测实施、成果出具、收费开票等全流程进行管理和统计。经部门研究并上报公司,决定将这两个关键点纳入需求方案并着手解决。
三、公司实施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做法
(一)明确收入核算的对象
1.公司建材产品的检测业务流程如下
检测受理(含接收检测样品)——分配检测样品——试验——检测结果审核——出具检测报告——发放检测报告。
2.公司建筑工程的检测业务流程如下
检测受理(含确定检测项目)——工程现场检测——原始数据采集——检测结果审核——出具检测报告——发放检测报告。
两类业务在检测受理时均会签订或生成制式检测委托单,具有唯一的委托单号,并据此形成报告编号。因此,我们选取检测委托单作为收入核算的对象,无论是否签订正式合同,均以建立或签订检测委托单作为合同履约的核算起点。
与生产企业销售的标准化商品(可向第三方销售)不同,检测公司的所有业务均是根据客户需要开展的定制化服务(不可向第三方销售),因此只要检测公司按照如约如实履行了检测义务并出具了报告,无论客户是否认可检测结果,均享有收取相应款项的权利。而且,作为定制化服务,只要出具了检测报告,即代表着客户能完全地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获得该商品全部的经济价值,即获得该商品的控制权。另外,尤其是建筑工程检测业务,报告交付时间很多集中在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周期长短不一,与检测业务的实际开展周期存在较大脱节,不利于如实地反映公司检测业务开展情况。综合考虑,我们选取出具检测报告为合同履约的核算终点。
(二)融合OA办公及lims实验室管理系统
1.在OA办公的合同、物资、人事、体系管理的基础上,加载lims实验室管理系统的检测业务流程管理、收费管理等功能,实现财务、业务系统集成,减少管理系统的数量,便于维护和管理。
2.检测委托单根据委托单号制作条形码,所有线下流转环节均以扫码的方式进入系统内对应的编辑界面,确保委托单号的唯一性,并避免人工输入错误。
3.增加报告是否出具、收款金额、开票金额三个关键字段。
4.检测受理形成检测委托单后,财务、检测业务等相关部门应对其报告出具状态、开票金额、回款金额等内容进行在线确认、填写。
5.财务人员根据报告是否出具、收款金额、开票金额这三个关键字段的变化,进行账务处理和相关工作安排:根据报告已出具的金额进行收入确认;根据已收款的金额进行回款确认;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计算当期应纳税销项税额,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与已确认的收入金额进行比对,确认当期递延的纳税义务,即“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金额。
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双方合同中会遇到检测费明细规定,按照新收入准则,公司在OA系统的收入模块和合同模块关联,根据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进行核算;在OA系统的收费模块和合同模块关联,根据收款款项是否构成合同履约义务对“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进行核算。
四、公司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成效
截止目前,公司完成了lims实验室管理系统在OA上的搭建并完成试运行后正式上线,各检测业务部门已将全部检测业务纳入OA检测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管理,财务部门已能够依靠系统及时进行收入的权责发生制(新准则收入确认)、收付实现制(收款)两个维度的统计分析,很好地推动了新收入准则在公司落地实施。
实施后,通过流程整合和优化,实现了检测业务和财务融合,也实现了公司业绩考核的口径统一,即财务账面确认的收入,不再是靠发票,而是各合同的实际完成量。流程的优化和整合、考核口径的统一有助于管理层及时掌握各部门的业务拓展和开展进度,并据此进行精准考核、有效激励,极大地提高了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了效率。
五、经验启示
通过此次OA办公及lims实验室管理系统建设,笔者对于财务人员如何在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做好财务工作有了更深刻的意识。除了扎实地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外,财务人员必须深入到公司各类业务、各级管理的方方面面,与各个部门密切合作,梳理甚至再造业务流程,才能拿出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构建出能够满足多维度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平台,利用技术进步的成果对公司各项战略、计划的实施进行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同时,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的日益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持续调整也会给财务人员带来更多的挑战,也会带来更多的机遇,促使我们进一步开拓思维,提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