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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检验证据合法性及价值研究

2021-11-24

商品与质量 2021年11期
关键词:质量检验司法鉴定合法性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山东济南 250102

司法鉴定检验的结论极大地影响着当前司法实践的结果,是由公安机关、检查院或者法院制定聘请鉴定机构运用其所具备的资质、专业技能与技术手段,针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本文从某省实际司法鉴定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案例入手,探讨此类证据的合法性及价值。

1 司法鉴定检验证据合法性判断的案例

1.1 鉴定过程及结果的基本判定

根据举报,2018 年6 月10 日,甲省质监局对乙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乙市质检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乙市质检所受某县法院委托,对民事诉讼案件标的数控机床进行司法鉴定。乙市质检所依据GB/T10610-2009 对机床切割表面粗糙度质量进行检验、依据GB/T1958-2004 对切割尺寸偏差质量进行检验,并作出判定,于2016 年4 月为某县法院出具了鉴定报告。乙市质检所进行此次鉴定检验依据的GB/T10610-2009 在该所计量认证项目范围内,依据的GB/T1958-2004 不在该所计量认证项目范围内,但该项目通过了实验室认可。

乙市质检所实施该司法鉴定检验的行为是否违法?如何处理?主要存在两种争议:

一是该行为不违法,无需行政处罚。主要理由:①质量鉴定不同于质量检验,质量鉴定多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等,出具鉴定报告的过程,质量鉴定是科学知识与专家经验的结合,质量鉴定不是纯粹的质量检验,因此不需要资质认定;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室。本案中,即使需要一定的资质条件,GB/T10610-2009和GB/T1958-2004 作为检验方法标准,也分别通过了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乙市质检所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是该行为违法,但发现该违法行为时已超过两年,不予行政处罚。主要理由:①《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为司法机关作出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本案乙市质检所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其出具的数据结果为司法裁判使用,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性质显而易见,因此,GB/T10610-2009 和GB/T1958-2004涉及的表面粗糙度和切割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均应取得资质认定;②资质认定是对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实验室认可不属行政许可,实验室认可也是对实验室检验条件能力的认可评价,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均可自愿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中作出了关于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选择性规定,是因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外延与司法鉴定的外延可能存在不一致,考虑到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对于司法鉴定需要,又不属资质认定范围的实验室,规定其通过实验室认可也可对外出具公证数据,具有现实性、合理性。本案中乙市质检所出具表面粗糙度和切割尺寸偏差数据项目属资质认定范畴,理应通过资质认定;③本案虽属司法鉴定范畴,鉴定的标的也是使用过的产品,但鉴定中的表面粗糙度和切割尺寸偏差数据是检验人员按照标准使用检验设备检验出来的,不是经验分析的结果,此公证检验数据的出具应当受到资格约束。

1.2 对该案例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判断

关于本案,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司法鉴定检验应首先考量出具公证数据的合法性。尽管司法鉴定检验的情况复杂,如申请鉴定产品有的可能属非标、无标产品等,不在资质认定范畴内,此种情况下,规定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单位也可对外出具检验数据结果,能够支持司法机关作出定纷止争裁决,突出了社会效果及合理性价值。但司法鉴定检验数据项目,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明确要求的,在当前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合法性考量应当是首选价值取向[1]。

2 司法鉴定检验证据的价值探讨

司法鉴定检验证据具有科学性,但是也是检验者认识活动的结果,检验者的判断对司法鉴定检验证据的结论判断有着极大的影响。受到检验者能力影响,司法鉴定检验证据的结果不一定是科学的合理的[2]。诉讼双方有可能对司法鉴定检验证据产生争议,影响最终结果的准确性。针对同一份司法鉴定家宴证据,会出现不同的判断结论,为了让此类证据的判断能够更加准确,实现其价值,要完善检验机构接受质询的制度。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所有证据都需要经过诉讼双方质证。司法鉴定检验证据经过了专业检验人员的检验,其使用的检验方法,检验态度是否严谨,都需要通过检验人接受质询的方式,在法庭上进行阐述,诉讼双方可以认定是否接受该证据。贯彻司法鉴定检验证据的技术顾问规定。检验人出庭接受质询之后,并不能将所有问题都解决[3]。检验过程不一定是公开的,检验结论是否专业,检验人员学识、能力、经验是否满足检验需要等,诉讼双方无法从专业角度发出质疑,甚至无法发现其中的问题。引入技术顾问角色,在质证过程中发挥作用,保证司法公平公正。

3 结语

司法实践活动应该将司法鉴定检验证据的结果放在证据链之中极性综合考量,结合证据和案件之间的联系,检验结果须合法有效才能将其引入司法实践结果判定当中,实现司法鉴定检验证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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