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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政府投融资模式和PPP风险防控

2021-11-24郭振宇

经营者 2021年8期
关键词:政府

郭振宇

(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13)

一、政府项目投融资模式简析

近几年,国家促进规范与发展两手抓,推出了地方债和PPP政策,但地方债额度偏低,PPP项目审批程序较为烦琐严格,各地开始尝试EPC+O、EPC+F等模式。具体如下:

BT:Build(建设)-Transfer(移交),即由项目建设方筹集资金,完成建设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分期偿还。财预[2012]463号文件出台叫停了此模式。

地方政府专项债:2014年国务院下发43号文,首次提出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规定地方政府融资机制仅限于发债方式,同时鼓励PPP模式推广。

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通过竞争性比选等综合评价选择合适的社会资本,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等全生命周期中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EPC+F:EPC俗称“交钥匙工程”,是承包商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的工程,F(Finance)指项目由承包商负责融资。在《条例》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后,此模式被禁止。

EPC+O:即工程总承包方在项目建成后还负责后续运营(Operation),在水环境治理、综合管廊等运营属性较强的行业运用较多。

二、PPP模式是政府投融资的重要模式

(一)必要性

随着国内城镇化进程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高涨,民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渐增加,但原有土地财政难以为继,政府负债较重,政府项目的合规融资渠道较少,PPP模式不仅能有效解决创新投融资机制的迫切需要,还能科学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强化投资调控统筹,有效配置资源、合理分配风险,提高项目整体效率。

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可以通过对项目拟采用PPP模式后对财政可承受能力、物有所值进行论证后在实施审批,能统筹全局,监控投资风险,遏制投资冲动。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PPP模式可以转变政府职能、引入社会资本,允许地方政府在特许经营年限内逐期付费,不仅能减轻传统模式下短期集中支付的财政压力,还能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供给效能,实现政府、社会资本、社会公众的共赢。

对于企业而言,一是政策所趋、其他模式受限,参与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是开拓业务的有效、合规渠道;二是PPP项目的期限通常在10年以上,现金流稳定,纳入财政预算的长期订单可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扩大社会影响力;三是有利于促进国企转型升级、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企业活力。

2018年以来,国家频发政策文件规范政府融资举债、PPP入库管理、促进PPP规范健康发展,因此合规的PPP项目仍是政府投融资主流,是不可逆转的政策选择。

(二)可行性

2014年以来,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推广运用PPP模式,推进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PPP法律法规,包括2019年国务院第712号令、财金[201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等政策文件,各类配套政策如金融、政府补贴等支持,PPP模式的运作越来越有法可依,有路可行。

截至2021年1月,财政部全国PPP项目管理库累计入库上万个项目,涉及约15.5万亿投资额,覆盖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和19个行业领域,其中投资额排名前五位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城镇综合开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旅游项目合计总投约13.05万亿。这些行业经过多年的项目运作,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使得PPP项目在实践操作上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三、PPP重点风险防控研究

(一)明确运营边界,以绩效考核引导运营效能提升

建设管理对工期和质量有较为清晰、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和风控措施,相比之下,不同运营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挖掘经营性现金流的潜力等运营综合能力较难以量化和考核管理。若目标和边界不清晰,各方易在项目运营权利义务分配上产生争议,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甚至产生风险。因此在PPP项目顶层设计阶段,需加强前期规划及可行分析,建立恰当的再谈判机制,重点研究运营环节的风险分配和绩效考核,引导运营效能有效提升。

(二)财务模型中的避险研究

财务模型是项目实施进程的数据演绎,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找到权衡回报机制中的风险点可有效把握项目可行性。以污水项目为例,实务中可搭建两套财务模型,即可用性付费模型或单价水量模型。前者是政府将建设投资的成本通过等额本息的方式偿还,类似按揭,其优点是计算较简便,缺点是对融资利率敏感、波动性较大,如利率上升会引起投资成本增加,每年的可用性付费增加,反之则减少;后者则是按“单价×水量”的公式计算政府每年付费金额,先根据财务模型内部收益率代入、推演出固定的单价,再结合实际水量,通过可变成本来分担风险,理论上虽然存在成本节约带来的增量收益,但其模型的假设条件相对较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也相对较大。

此外,不同财务模型对现金流测算有所不同,如资本金现金流量模型相较有股权投资的杠杆效应,则考虑了财务费用的利税效果。且在10号文提出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预警、超过10%的地区则严禁新项目入库的要求后,项目更有必要通过前期的动态财务测算测试财政红线压力位,适度调整项目范围,精简不必要的子项目或建设内容,将支出责任调整至适合规模。

(三)规避交易结构中的风险点

财金[2014]156号规定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因此若本级政府国企作为社会资本方,按照穿透计算本级政府国企与政府出资方代表的出资合计超过50%的,可能存在审计认定政府持股比例不合规的风险。

此外还需区分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投资收益率(IRR)与政策明令禁止的“约定固定回报”的风险边界。两者的定义与关系一度存在争议,直到10号文明确要建立完全与产出绩效挂钩的付费机制后才明晰下来。固定IRR计算出的理论回报值既取决于社会资本方的成本管控效果,又在绩效考核后有相应的调整,因此不属于约定固定回报的范畴,但要注意固定使用者付费金额存在的风险,虽非固定回报,但违背了风险分配原则,这种情况在项目合规性审查中存在风险。

(四)涉税风险及管控策略

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PPP项目税收政策,各个环节中涉税处理各异,也无法准确测算项目整体税负,是项目实施中的一大挑战。

增值税是较常被涉及的税种,应特别注重,还要妥善处理进项税问题。2016年营改增后,住建部下发通知,明确了工程造价等于“税前工程造价×(1+11%)”,旨在价税分离。为避免加大政府支付负担,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应计入PPP项目建设投资,同时由于支付进项税款会增加社会资本方的资金占用成本,增值税销项、进项税率不一致可能导致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建议在进行专业税负测算后,各方进行协商,明确处理方式,避免给项目后续落地留下争议和风险。

政策虽在财政拨付款方面有免税政策,但地方政府对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实际生活中操作方式各异。若征税,势必会提高社会资本方对项目投资回报率的诉求,最终增加地方政府支出,且容易造成地方财政补贴中央的问题;若不征税,则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可能面临逃税风险。此外,在实物出资、期满资产转移时,项目还可能涉及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的双重征税问题,相关主体应提前优化交易结构,避免税收风险。

四、结语

PPP模式的参与主体应充分研究相关政策,与税务等相关部门提早沟通,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加强防范,为PPP模式的推广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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