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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良资产的处置

2021-11-24赵勇

经营者 2021年8期
关键词:债转股债务人证券化

赵勇

(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浙江 嘉兴 314000)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债权人综合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并进行价值提升以及变现的活动。不良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竞价或合同转让方式承接不良资产,然后通过二次出售、债权重组、本息清收、破产清算、诉讼追偿、债转股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直接追偿

对债务人采取直接催收追偿,行使担保权以及通过诉讼(仲裁)、委托第三方追偿等手段。直接追偿方法适用于企业虽经营困难,但具备一定偿债能力的情形。直接追偿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难度大、手段有限的特征。通过直接催收或诉讼追偿,会一定程度上增加债务人的履约压力,也可避免使用其他处置方式如尽职调查、程序报批等手段,减少成本投入,简化手续。由于我国信用体系构建善不完善,如果出现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将直接影响追偿效果。直接追偿方式的实施关键是多方面增加债务人、担保人的履约动力,如提高违约成本、提供长期合作机会等,尽可能创造好的谈判条件,迫使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如果采取诉讼手段,应选择更优的诉讼时机、方式,做好诉讼准备,对债务人、担保人财产进行及时保全。从第三方委托代理追偿的主体来看,一般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风险代理。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后处置时间长短不一,一般情况下为1~3年。

二、资产转让

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把不良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实现现金回笼的目的。资产转让包括拍卖、招投标以及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处置方式,也包括合同转让等非公开处置方式;可单独处置,也可打包处置。

一般而言,拍卖及招投标等公开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性较强、需求量大、价值高的不良资产,如房地产、设备、车辆和原材料等;竞争性谈判处置方式适用于需求不足、竞买人不多、不能拍卖或拍卖效果不好、不适合招投标转让的资产;合同转让处置方式适用于需求严重不足、合适投资者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比较选择的资产;打包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不良资产。

资产转让方式的关键在于资产价格,通过最佳方式发现资产的价值并推荐给投资人,从中筛选出最优投资者,实现最大的处置效益。拍卖、招投标以及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处置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压价、围标等不正常现象。合同转让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履行报批程序,最大幅度地提升转让价格。结算方式上要求一次性付款,如需分期付款的,应当争取最佳的付款期限、次数等,并落实担保措施。

三、破产受偿

破产受偿由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依法申请破产,债权人可通过参与由法院主导的破产程序进行受偿。

破产受偿这一资产处置方式适用于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款项,担保措施亦无法实现,而破产财产无法取回另行处置,债务人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形。

破产受偿方式的实施关键是程序透明,债权人应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持续关注破产进程,防止债务人(即破产企业)利用破产方法逃废债。债权人应尽力维护好自身合法利益。此时,第三方委托代理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一般为律师事务所。

四、债转股

债权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将对债务人、担保人的逾期不良债权转为对该企业的投资入股资金,形成股权,由债权人进行阶段性持股,并以股东身份参与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债权人或担保人所处行业、产品等尚有市场前景,但阶段性资金周转不灵的企业。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债转股并非长效机制,其真正目的不是让债权人做企业的长期股东,而是最终出售股权。因此,债转股的最终结果是让债权人在企业经营成熟阶段退出。

债转股方式的实施关键是政策因素及具体操作。债转股是国家产业转型的全新金融工作,政策性较强,目前商业银行债转股仍面临法律瓶颈,虽然债权人进行债转股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但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却不能排除可能受政策不利影响,因此债权人应时刻关注国家政策动态,适时调整不良资产工作。目前,债转股操作方式并无统一标准,操作难度较大,涉及大量论证、尽职调查及评估工作,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架构及法律文件签署,尤其是退出机制的操作难度较大。第三方委托代理参与债转股程序的主体一般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不良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以股抵债等方式获得企业股权资产,通过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逐步提升企业股权及资产价值,最终通过资产重组、并购重组和上市等实现增值。

五、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较为常用的一种方式,债权人参与资产重组,包括企业重组、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以物抵债、更改债务条款、并购重组等。

资产重组这一资产处置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或具有经营特许权、有大企业支撑的企业,可通过重组增强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债权人也可将不良资产合理变现以实现重组权益。

资产重组方式的关键在于前期尽调和程序合规,资产重组的实质是合同及商业的变更。对新的经营管理和投融资方式,如以物抵债、置换资产等,或是企业合并、分立和破产重整等,均涉及大量论证、尽调及评估工作,需要重新确定商业履约主体、方式、期限等事项。而商业履约变更涉及上市公司、大型国企等特殊主体,均有繁杂的审批或信息披露程序要求,一般委托律师事务所参与处置,同时还要注意实际情况中较为普遍的政府主导因素。

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人、债务人三方应签订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和关系。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在向债权企业收购债权的同时与债务企业及关联方达成重组合同,约定还款金额、方式、时间以及抵质押物与担保安排。

六、资产托管

对于债权人不良资产处置能力较弱、回收过程长、人才不足等问题,可考虑将不良资产委托专业机构,通过专业化服务,解决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后顾之忧。根据不良资产的种类,可考虑不同专业机构,逾期债权可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代为追偿;土地、房产等可委托房地产、物业公司代为经营;设备、原材料等可委托厂商代为销售和租赁;飞机、轮船、车辆等交通工具可委托航空公司、航运公司及汽车租赁公司等进行经营管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看,熟悉不良资产处置以及风险控制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将是不良资产托管合作的主要机构。

资产托管方式的实施关键在于确定受托方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履约能力,首先要对受托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然后在管理过程中,对受托方的经营管理能力及资本充足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

七、资产证券化

债权人可将流动性较弱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应收债权等资产集中起来,通过增信,在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出售,以实现融通资金、资金回笼。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增信机构、服务机构、保管机构和证券投资机构。

资产证券化方式的实施关键在于符合不良资产证券化要求,一般而言,证券化资产须保证未来收益稳定,以稳定的现金流为保证。具体来说,资产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量,本息偿还能够对应整个资产的存续期,资产的抵质押物具有较好的变现价值,合同涉及的资产具有标准性和较高质量。

因此,并非所有的不良资产都可以做到资产证券化,债权人需制定不良资产分类程序和标准,从不良资产中筛选有效资产,通过信用增级吸引投资者实施证券化。一般委托投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协调和谈判工作,以及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定工作,保证资产证券化质量。

实务中,企业实现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一般有三种模式。第一,银行将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以资产管理公司为主导方。第二,银行转让不良资产后企业作为主导方,资产管理公司仅作为通道。第三,银行转让不良资产,而作为发起机构。这三种模式下,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专项信托,发行资产支持型证券(ABS),由相应的投资者进行认购,从而完成不良资产证券化。

目前,我国的不良资产行业属于朝阳行业,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层面上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政府层面上设立的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司不良资产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公司以及民间不持牌的自有资金运作的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形成了金融系统内处理不良资产的生态圈,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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