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投标人针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处理
2021-11-24孙策
孙策
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10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的法治建设也随之迅速发展到法治成长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
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容易提出的质疑主要有几下几种情况
1.1 应当依法公开招标而进行邀请招标或规避招标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对依法必招的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如下几条:“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过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项目预算金额工程类达到400万元、货物类达到200万元、服务类达到100万元均需进行招标采购。部分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对于必须招标的规定也有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要求。
面对此类质疑处理并不复杂,招标人及时组织有职能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属性进行复核,基本可以很快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是,应及时终止原采购程序,重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1.2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后,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条款、商务条款的质疑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如不符合将被否决投标。部分招标项目在市场中潜在投标人数量很多,招标人为避免出现投标人过多的情况,会设置过高的门槛来限值潜在投标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因此经常会引起部分潜在投标人针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质疑。
面对此类质疑,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市场竞争情况认真进行复核,如存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严重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违法限定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业绩要求的,应及时更正,发布变更公告,降低投标人资格门槛。
1.3 发布中标公示,针对中标结果的质疑情况
招标项目发布中标公示期间,是出现投标人或其相关利害关系人最容易提出质疑的环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间提出。此环节比较容易出现的质疑有以下几点:①招标人仅公示的一个中标候选人而没有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部分招标人为避免在中标公示期间出现质疑的情况出现,会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即中标公示存在异议的,其异议应当针对的是全部中标候选人,而不是仅针对中标候选人第一名,部分项目中标候选人是1至3名,部分项目可能更多,如果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则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则失去了评标主要结果知情权,丧失了针对第二名、第三名等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或诉讼的权利。②中标候选人存在明显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情况。部分项目由于评标时间紧张或招标文件商务、技术条款设置不够清晰明了,评标委员会评标不够细致、准确,否决条款界定不够准确,导致应当被依法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未在评标时被否决。案例:某煤矿用自移设备列车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煤安证书,投标时各投标人均按照自己对本条款的理解提供了不同种类的煤安证书,其中投标人A提供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各型号的自移列车单车的煤安证书、投标人B提供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各型号的自移列车单车的煤安证书以及整套自移列车设备组的成套煤安证书、投标人C提供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各型号的自移列车单车的煤安证书以及整套自移列车设备组的成套煤安证书、投标人D提供了整套自移列车设备组的成套煤安证书,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人仅提供了各型号单车列车的煤安证书即符合招标要求,经过综合打分,最终投标人A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投标人B中标候选人第二名、投标人C中标候选人第三名。但在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B针对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投标人B中质疑中指出通过同行业了解及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查询,投标人A仅有自移列车单车的煤安证书,而没有成套设备自移列车组的煤安证书,不符合自移设备列车组的销售要求。招标人收到质疑后,首先要求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了复核,通过招标人技术部门针对投标人B的质疑的复核,招标人技术部门初步认为该质疑成立。《招标投标法》要求,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针对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该案例中招标人遂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人B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与讨论,最终一致认为本项目投标人应提供自移设备列车组的成套煤安证书,进行了纠正工作。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出现投标人或其相关利害关系人针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时,招标人应予以重视,及时与质疑人进行沟通,通过自身技术实力与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调查、复核,及时将有关结果通知质疑人,如确实存在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
2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进一步提升招标业务质量,保护国家与投标人利益
完全避免招标过程中出现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质疑或投诉的情况是不现实的,但为了进一步减少以上情况的出现与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法律法规理解能力、提高招标过程服务意识,不得利用法律漏洞、钻法律制度空子,损害国家与投标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