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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注册“防御性商标”无法防止商标侵权
——以A餐饮公司商标侵权案为例

2021-11-24王雨婷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餐饮公司防御性商标法

王雨婷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0)

一、A餐饮公司商标侵权案简介及评析

(一)案件简介

2020年8月1日,知名餐饮品牌A餐饮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某市B餐饮公司告上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借原告在国内的知名度,故意取名意思相近的名字,存在“碰瓷”行为,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9月23日,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第一,是否为文字商标不能仅从字形上判断,A餐饮公司的标识无论是从文字还是商标图案来看,都与B餐饮公司大不相同,无法使消费者因混淆而产生误解。除此之外,从推出的餐饮产品类型来看,两者尽管都是餐饮,A餐饮公司的经营方向是火锅类别,而某市B餐饮公司经营的则是湘菜,与A餐饮公司更是千差万别。从这点看来,一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判断。因此,法院不认可B餐饮公司对A餐饮公司的商标侵权,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A餐饮公司在败诉之后,于2020年10月9日以及10月10日两天,申请了与其商标读音、字形相似的360多个商标。该事件登上某知名网站热搜后,A餐饮公司又于2020年10月27日和28日再次申请了263个商标,表明了自己保护商标的决心。与此同时,B餐饮公司也将自己的商标名称进行了修改。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商标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案件以A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败诉为结局,在法律上无争议。A餐饮公司在败诉后申请了一系列商标,该案件也被新闻媒体带到大众视野。笔者针对商标保护以及商标囤积现象提出了如下的看法以及建议。[1]

二、防御性商标概述

(一)商标概述

商标在古代已经出现,工匠们将带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或图案刻印在工艺品上,随着人们对自我产品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逐渐形成了系统的商标保护体系。何为商标?商标就是把不同产品或品牌区分开来的标记,《商标法》第八条提到,能够通过文字、数字、字母、图形等形态将一种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且具有一定的辨识度,这些图案、文字等就可以作为商标。

《商标法》制定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权,保障品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方便消费者购买心仪产品,长远来说,也有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商标法》在使用过程中是一体两面的,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倘若保护力度不严,会严重侵害品牌的价值,倘若保护力度过严,会造成法律滥用,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正如在A餐饮公司商标纠纷案中审判庭庭长所说的,权利需要保护但也不能滥用。《商标法》第一条便说明了其为社会主义法律,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使用过程中会更加注重小微经营者的维权。因而在A餐饮公司商标纠纷案中,B餐饮公司赢得官司无可厚非。但是商标权侵权标准较为复杂,不是非黑即白,不能简单地用“冒牌货”与“纯地道”来定义。[2]

(二)防御性商标的产生及其分类

历史上最早实行防御性商标制度的国家是英国,后逐渐被英联邦国家及日本采用。但是英国于1994年开始不采用该法律制度,目前在国际上采用防御性商标制度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仅有日本。我国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采用过联合商标制度。

防御性商标的分类主要有两类: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即为商标权利人在其原注册商标品类之外的品类注册与原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通俗来说即不同类别的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目的是防止在其他商品品类存在冒用现象;联合商标即原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同一品类商品中注册与原商标相似商标,避免出现山寨品牌现象,通俗来说即多种相似商标与主体商标组成一个整体。A餐饮公司后面申请一系列商标来对原商标进行保护的措施即属于防御性商标中的联合商标措施。

(三)我国关于防御性商标的立法现状

我国没有明确防御性商标法律条文,在立法上默许企业进行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例如《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与防御商标类似;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即与联合商标功能相似。尽管我国没有类似于防御性商标的主动防御制度,但是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能够对知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

三、大量注册防御性商标没有必要

笔者对于企业以保护商标为目的适量进行商标注册不持反对态度,但是坚决反对某些企业以保护商标为借口大量囤积商标的现象。笔者认为A餐饮公司大量注册防御性商标没有必要,理由如下:

(一)大量注册防御性商标成效甚微。根据《商标法》中规定,商标在三年内连续不使用即可撤销,该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减少商标的闲置,而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目的本就不在于使用,大量注册的防御性商标仅能存在一时,到期后无法发挥作用[5]。另外,中华民族文化博大精深,一字多音、一音多字的情况并不少见,仅从商标的字音字形来看是否侵权,商标侵权事件就会数不胜数,另外加上各种汉字的排列组合不计其数,倘若有心想“蹭热度”,根本防不胜防。[3]

(二)大量注册防御性商标与《商标法》相悖,损害了法律权威。《商标法》中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恶意”的定义带有主观色彩,A餐饮公司大量注册商标有滥用权利、意图垄断之嫌,是否满足“恶意”二字暂且不提,其确实违反《商标法》立法之初衷。同时,各大公司开始纷纷效仿,陆续建立起自己的“商标护城河”,并以普法的名义炒作,渐渐地造成了各大公司囤积商标的风气,损害了法律权威。

(三)大量注册防御性商标占用社会资源,降低行政处理效率。近些年来,我国商标的注册申请量大幅增加,同时,各大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由于利益关系纷纷鼓励企业注册“防御性商标”,导致其他正常申请商标的企业申请时长增加,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活力。目前尽管商标申请率与日俱增,但商标的使用率却不及一半,对社会公共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同时加剧了行政人员的负担。

四、完善我国关于防御性商标立法的建议

我国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与日俱增,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在抢注商标上的立法与执法存在漏洞,企业疯狂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做法尽管不可取,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无奈。针对目前出现大量抢注商标以及企业大量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现象,笔者建议如下:

(一)细化商标审查工作中审核人员责任,优化考核机制,对于往后该商标存在纠纷并在纠纷中败诉的商标,给予该商标的审核人员一定的考核压力,同时给予在数量以及质量上优异的审核人员一定的奖励[4]。

(二)规定企业申请商标的限额,规定企业申请的单个商标所需的金额随着商标申请商标的数量增加,与此同时增加审查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企业申请商标的质量[6]。

(三)规范商标申请代理机构的行为,督促其纠正盲目建议所代理企业及个人申请防御性商标行为,不以“防御性商标”为解决商标侵权的唯一途径。

五、结语

商标是企业苦心孤诣经营的结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品牌以及商标的认知深入人心,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会越来越健全,A餐饮公司采用防御性商标的做法并不可取,公司的法务部分应在侵权商标的筛查上下功夫,而不是以申请众多类似商标的行为哗众取宠,企业也应当将重心放在其产品以及服务上,正所谓“酒香不怕巷子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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