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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关键词:借款人利息借款

张 娜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 101101)

金融意指资金的融通。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用以融资的方式日益多样化,总体已形成以金融借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和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二元化建构。该二者互为补充,共同在活跃融资市场方面扮演重要角色。金融借款是市场主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行为。因金融机构是政府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在国家宏观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所以金融借款总体上制度规范、流程完善。而作为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的行为,在金融借款受各类政策限制的背景下,民间借贷方式灵活多样、手续方便快捷、盘活民间资本、满足民营及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优势更为突出[1]。

然而近年来,民间借贷在优化资源配置、助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众多问题,产生大量纠纷。仅2020年,以“借款纠纷”为案由在裁判文书网上就可搜索出案件4551497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首当其冲,共有2491480件。民事诉讼是法治社会化解纠纷的重要途径,其能够实现定纷止争的功能从根本上还有赖于相关法律规范即裁判规则的建立。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也依据《民法典》进行了相应修订和调整,可以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愈加完善,在现阶段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既能起到规范市场、稳定市场的作用,又可实现服务经济、推动改革的功能。本文拟在《民法典》视域下,针对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制进行梳理及归纳。

一、民间借贷的成立生效

(一)要件

民间借贷是典型的实践性民事行为,“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的共同存在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可或缺的生效要件[2]。其中,前者是指双方就出借款项包括金额、期限、用途等达成一致;后者是指款项已实际完成出借、由出借人转移至借款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证明“借贷合意”的债权凭证,或者仅持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等证明“借贷事实”的支付凭证,向法院起诉的,并不能直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当然成立。依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借款人抗辩已经还款的或抗辩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的并予以举证证明,则出借人仍需要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二)形式

依据《民法典》,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即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多种,如收条、借条等。存在于自然人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并且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方才成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供借款的情形包括:(1)以现金支付,自借款人收到现金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支付的,自转账汇款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等。

在借款纠纷中,合同成立与否关系着合同能否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及合同主体应承担何种责任。如:出借人虽与借款人就出借事宜达成一致,但并未实际出借款项,此时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出借人因此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便出借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借款人也仅能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能追究出借人违约责任,进而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借款的义务。

二、民间借贷的约定

(一)还款期限

借款人的还款期限应以其与出借人约定的为准。如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返还。借款期限从实体上约定了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时间,从程序上更是计算诉讼时效的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

(二)利息

利息是资金的价格,是借款人因使用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对价。(1)利息约定。民间借贷当事人应对利息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LPR①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未约定则视为无利息,日后出借人再主张利息,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如约定不明,除自然人主体之间视为没有利息的外,其他主体之间可继续补充协商,否则一般就按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另外,借款本金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部分,否则应以实际出借金额确定本金并计算利息。(2)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借款人与出借人可以同时约定逾期利率和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当借款人到期未能按约偿还本息,出借人可以分别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一并主张,但是合计不得超过LPR的四倍。(3)支付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支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于返还借款时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于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于返还借款时支付利息。

(三)保证

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保证人向出借人设定保证,当借款人到期如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1)保证订立。保证可以在单独订立的保证合同中设定,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相应保证条款。(2)保证方式。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保证合同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3)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保证期间。该期间一般由保证人和出借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依法为借款人应还款之日起六个月。

三、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

刑民交叉是指一个案件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彼此相互交叉、互相影响[3]。近年来,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经济犯罪相竞合的案件逐渐增多。如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处理民间借贷交叉案件的裁判思路就显得尤为重要。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立案后如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裁定驳回后起诉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如发现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则应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至公安或检察机关。

除此之外,假使民间借贷关系主体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被生效裁判确认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背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来综合认定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

如果保证人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即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被生效裁判确认构成犯罪为由,抗辩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来综合认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退一步讲,即使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则保证人也应依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四、结语

民间借贷的盛行充分说明市场经济中资本在逐利本质驱使下自我增值的实现需要[4]。与此同时,市场失灵带来的经济危机以及道德风险、信用风险等引发的违约行为同样客观存在。因此,依据现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就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既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合乎法律规定的约定,妥善保管银行回单等资金转移凭证,灵活适用保证、公证等就成为发生纠纷时实现债权的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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