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规范“饭圈集资”行为
2021-11-24李一琳
李一琳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引言
饭圈文化是在年轻人群中盛行的流行娱乐文化之一,即参与偶像的成长之路,完成粉丝价值的自我实现。追星本是一个正能量的爱好,有粉丝将偶像写进博士论文致谢,与偶像在各自的领域发光发热;有粉丝受到偶像的激励,确立自己的人生方向,执着向前。但是饭圈文化却反映了许多追星乱象,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就整治饭圈文化乱象提出了很多可行性提案,其中,危害最大、影响最强,最应该被整治规范的行为就是“饭圈集资”。
二、“饭圈集资”行为定义
“饭圈集资”行为是指粉丝为了给偶像进行投票、购买媒体宣传、线下应援等活动,将现有资金募集到粉丝中有威望的个人或组织手中,由其统一调配资金用途的行为。
(一)赠与合同说
华东政法大学杨怡红认为,“饭圈集资”行为在民法中属于赠与合同[1],粉丝集资应援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捐赠型众筹。捐赠型众筹是指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典》当中的赠与合同关系。与一般的赠与合同相比,捐赠型众筹的特殊性在于受赠人一定要将其所获得的财产用于特定的目的,即受到捐赠的个人和组织要将其所获得财产用于偶像宣传、打榜等专门用途。西南政法大学吴撷柳认为,“饭圈集资”有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性质。如果不按照约定履行筹资者应尽义务,则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二)委托合同说
吴撷柳认为,“饭圈集资”同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出资者们将个人资金汇总到集资发起者手中,委托该个人或组织将该笔资金用于特定目的。此时被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使用该笔资金,公示资金使用明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2]。但是,这里的委托合同属于无偿委托合同,集资发起者不向出资者收取委托、资金管理等费用,所以,只有当筹资者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资者才能请求赔偿损失,如超越委托权限、不按合同目的履行合同、携款潜逃等。此时出资者可以以违反违约合同为由请求筹资者返还资金。
笔者认为,虽然“饭圈集资”带有委托合同的性质,但是不能完全看作是委托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二十五和九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在“饭圈集资”活动中作为委托人的粉丝很难行使介入权,第三人与筹资者订立合同,筹资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第三人也很难选择委托人履行合同,此时的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形同虚设,故“饭圈集资”不能按委托合同看待。
(三)区别于非法集资
首先非法集资并非指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出资者目的都是为了筹资者能够返还高额回报。而“饭圈集资”的出资者意图将小额资金汇总,统一进行投票打榜,购买宣传媒介应援,购买偶像代言、专辑、电影票等活动,不以收取回报为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饭圈集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三、“饭圈集资”行为法律风险以及救济途径
(一)筹资者携款潜逃
筹资者从一开始就带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以欺诈的方式使粉丝陷入错误认识,粉丝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有集资款项达到2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但在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往往立案困难。因为“饭圈集资”参与人数众多,每位粉丝的出资金额少,被害人财产损失不多,且不愿给偶像和饭圈带来负面影响,粉丝往往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不会报案。此时筹款平台可以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协助警方跟进处理。粉丝也可以在受害者中选出代表跟进案件,节约诉讼成本。
(二)筹资者私自挪用集资款项
筹资者在筹得集资款项后不按合同约定使用集资款项,或将集资款项挪作私用,粉丝可以按照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请求筹资者返还财产[3]。如若筹资者将集资款项据为己有,拒不归还,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构成上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侵占罪。该法律风险的救济途径与筹资者携款潜逃的救济途径类似,但是如果筹资者不配合公布集资款项使用明细,则难以认定筹资者没履行合同义务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所以筹资者公布资金使用明细应该列入筹资者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中,如果筹资者不向出资粉丝公布资金使用明细,则出资粉丝享有法定撤销权。
(三)出资粉丝对出资财产的支配有权利瑕疵
其一,出资粉丝可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赠与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不生效。筹资者应依照法律规定原路返还其资金。其二,出资粉丝可能对处分财产无权。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了父母的财产。《民法典》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无权处分人承担,但不是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人想要的结果。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人希望筹资者能将财务原路退还,该权利目前缺乏法律支持。
四、“饭圈集资”行为规制设想
(一)行政手段规范粉丝群体
2021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提出建议,明星的粉丝官方后援会需要到民政局实名注册登记,政府也应该出台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粉丝后援会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哪些粉丝主体有资格发起“饭圈集资”,并且限制每年粉丝团体集资的金额与次数。明星的粉丝后援团队具有较强的社会动员性,且经常涉及大额金钱交易,但是监管目前还属于空白状态。首先,粉丝官方后援会可以在取得明星本人或其工作室的授权后去民政部门登记。其次,除粉丝官方后援会外其余的粉丝组织想要发起集资必须获得官方后援会的许可,官方后援会对其他发起集资的粉丝组织起到监管的作用。最后,粉丝对后援会和其他粉丝组织也有监督权,粉丝有权要求后援会或其他粉丝组织披露集资资金使用明细,如果其他粉丝组织不披露可派粉丝代表要求后援会督促,后援会督促后仍不披露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后援会拒绝披露资金使用明细,粉丝可派代表向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核实可以向粉丝代表披露后援会个人信息以便粉丝群体后续维权。
(二)规范第三方平台
一些以粉丝经济为基础的软件平台需要对饭圈集资行为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首先,平台有义务审核筹资发起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如果平台存在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一定责任。平台的用户协议中“支持者应该自行对项目风险进行判断,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条款显然无效。其次,平台有义务审核参与集资粉丝的个人信息,禁止未成年人注册账号并参与集资。因为未成年人多半没有收入来源,价值取向尚未形成,并且易受饭圈“大粉”话术影响,为了满足虚荣心容易产生攀比心理。最后,平台有义务保护每位用户的个人信息不泄露。
(三)从源头治理,打击平台举办的以重复购买商品为代价的打榜投票模式
在刚刚结束某练习生排名出道的节目中已经有超过五位选手的“饭圈集资”金额破千万。粉丝通过购买某品牌的酸奶兑换送偶像出道的票数,有粉丝团体集资两千万仍然没有送偶像出道。在“饭圈集资”的过程中有多达十一家后援会因为关于集资的不当言论被禁言。其中一家后援会竟因没有达到目标集资金额而开了“惩罚链”,这种惩罚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这种集资行为的源头就是平台举办的打榜出道的娱乐节目,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规,禁止“奶票”打榜等带有金钱性质投票。此外,杂志、电子专辑、代言产品也禁止为了刺激销量列对比榜单,引导粉丝群图互相攀比,重复消费购买。
五、结语
偶像崇拜一直都有,不过饭圈文化将从前的个人单项追星转变为团体规模化追星,侵蚀了原本的积极正能量追星文化,而“饭圈集资”更是这种饭圈文化的最大弊端。但是采取一刀切的手段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非公开手段集资,还是无法保障粉丝权益。所以应该将“饭圈集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减少法律法规的盲区,确保“饭圈集资”能在正确的引导下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