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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思考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关键词:信息处理民法典个人信息

都 雪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2021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有专门章节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大大推进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进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因此,在《民法典》背景下深入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及特征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更新,世界各国在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称谓,比较常见的有“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个人信息主要是指能够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客观信息,包括性别、姓氏、婚否、恋爱经历、家庭成员情况、健康状况、教育履历、工作情况以及个人财务状况等。

(二)个人信息的特征

第一,可识别性。个人信息的人身属性非常强,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识别”主要包括直接发现和间接发现两种,比如:可通过身份账号、姓氏等直接发现,或者通过职业、学历等有关信息再加上其他信息间接发现。第二,内容复杂性。个人信息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并可按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类别,如果信息关系到个人尊严和人品,还会涉及一些非常敏感的内容。第三,主体为自然人。目前大多数国家规定个人信息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只有瑞士、意大利、奥地利等少数国家的法律中规定法人可作为个人信息的主体,但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个人”信息有着很大区别。

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专门在人格权编中单独设立一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该章节内容在体系方面沿用了《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将个人信息与隐私进行区分,并把隐私权放在个人信息前面进行优先保护。人格权编中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共计八个,从《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到一千零三十九条,详细规定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删除、使用、保护、更正等有关问题,奠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司法基础。《民法典》未对有关责任条款进行直接规定,从《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来看,人格权编主要是确权,有关的责任条款应在侵权责任编中进行详细规定。

三、《民法典》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一)信息处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信息处理者是信息保护的主体,主要义务是保证个人信息安全,同时负有不泄露个人信息的重任。而部分信息处理者为谋取个人私利,常常不能尽到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严重的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部分信息处理者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也未采取任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极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1]。另一方面,部分信息处理者视个人信息为一种资源和财富,为谋取不当利益将个人信息当作财富售卖,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未履行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对个人信息保护宣传不到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对公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保护个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全社会都应提高对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为增强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氛围。但就目前而言,社会各有关行业和机关对保护个人信息的宣传教育还不到位,全社会保护个人信息的氛围并不浓厚。与此同时,因宣传教育缺失,人们普遍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时常发生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2]。因此,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刻不容缓。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制度

近年来,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有效增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而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由此引发了很多新问题、新情况,亟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3]。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未做到与时俱进,不能紧跟时代发展步伐,需进一步完善。目前,虽然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有关规定,但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法律完备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四、在民法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

(一)建立个人信息处理者保障制度

第一,从国家层面进行规范。针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有关企业,应运用国家宏观手段建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制度,引导相关单位对个人信息保护规章制度进行完善,运用制度的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如果企业或单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从单位层面进行规范。有关单位应大力开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职业道德教育,运用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对员工行为进行约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并成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坚决执行者和维护者。

第三,肩负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运用规章制度对单位和职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通过全方位构建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但能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依据,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还能有效提高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效率。

(二)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便利,但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亟需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因此,必须强化对保护个人信息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社会大众对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4]。有关机构和部门应以《民法典》为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比如:利用微信、微博、短视频、电视、广播等渠道,或者通过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宣传栏、组织社区宣传活动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泄露个人信息的巨大危害,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积极营造浓厚的个人信息保护氛围。

(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体系成为摆在社会面前的重要研究课题。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积极运用法治的力量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所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应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尽快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通过法治手段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5]。我国已于2021年开始实施《民法典》,这为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奠定了法典基础,但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成为我国在立法方面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后,应以《民法典》为基础,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索,进一步制定并出台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特别是制定和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才能更为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因此,在《民法典》背景下,可采取建立个人信息处理者保障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等多项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与此同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促使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更加系统化、专门化,全面提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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