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公司监管体系的相互作用
2021-11-24张嘉轩
张嘉轩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 100000)
一、《公司法》的重要性及改善成果
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市场化经济逐步由我国沿海城市向内陆发展。在市场化经济浪潮下,一个又一个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公司数量的增多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我国人民收入水平的主力军。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公司间的竞争也变得十分激烈,公司逐渐由小运作团体变为大型运作集团,其中的结构也慢慢变得繁杂起来。直到今天,公司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门高深的学问,能否管理好一个公司也成了一个公司能否继续生存下去的重要指标。公司如何合理合法地提升自己的绩效,继而使自身逐步强大,成为经济巨鳄,这也是目前一些职业经理人、无数CEO共同思考的重要问题。公司监管体系是公司绩效提升的前提,也是绩效提升的关键。如果一个公司有着良好的监管体系,那么这个公司就不会陷入混乱的境地,与之相关的绩效也会得到提升。[1]《公司法》是目前公司监管体系完善的主要依据,而根据市场化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也不断成长,成为一个公司完善自我监管体系的指南针与风向标。利用《公司法》作为对内和对外的经营和管理指导意见,通过如此来完善企业内部的总体管理模式,从而让它成为构建高效有力的监督管理指导性文件。这是目前国内各大公司都广泛使用的做法[2]。
而公司的发展是全面的,公司的绩效好坏有时也取决于公司管理层人员依据自身判断以及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提出的宝贵意见。但如果仅仅依据公司管理层人员的意见,很容易在程序上造成一些错误或违反一些法律法规,不合理不合法的成长也会危及整个公司。所以公司的成长是应该建立在一些法律框架之内的,而这个用于限制的框架就是目前的《公司法》。在目前,《公司法》不仅广泛被应用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内部结构的管理,更是一个公司好坏评估的重要标准。[3]根据《公司法》的指导意见,将公司内部的监管体系完善,以至于公司成为环境适应力极强、拥有极高创收能力的利益集体,这也是目前构建能够满足时代快速变化中需求的公司的关键[4]。
二、《公司法》的重要作用
目前,在学术界广泛认为《公司法》对于公司有三种作用:一是外部指导作用,即《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成立发展具有指导作用,也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主要依据;二是内部助力作用,即利用《公司法》完成公司内部的结构构件、制度监督等,保障公司的管理体系[5];三是全局监管作用,就是说如何约束在市场化经济中的各个公司,使其受到监管,而不为利益作出违法违规的获益行为。接下来对这三种重要的部分一一解读[6]。
(一)《公司法》的外部指导作用
公司的盈利与否与公司中内部管理人员的能力息息相关,高级领导层付出努力,管理层做出付出,公司才会有极高的绩效获得更高的发展。而高级领导层与管理层总是心高气傲的,他们有他们独特的想法,对市场他们也有一定的独到见解,但如果盲目发挥,很容易造成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层的行为不规范往往会导致公司的绩效跟着一落千丈,危及公司的发展。那么在相同的发展目标下,公司追求利益,领导层施展才华,二者在《公司法》给予监管的外部指导下相得益彰,共同努力,才能使公司健康地成长。否则,以民营企业为例,小资本的民营企业在市场中本来就处于弱势、抗风险能力极差的地位,这时如果没有《公司法》的外部指导,以至于监管不力,让公司的管理层做出了不规范的获益行为,很容易对公司的信誉造成伤害,这直接关系着公司贷款能力的高低,而如果公司周转不开,经营的风险也会大大提升,公司的健康成长遭到破坏。因此,《公司法》的外部指导作用在公司的发展中始终给予帮助,也优化了充满竞争的市场[7]。
(二)《公司法》的内部助力作用
公司的内部是需要具有一定活力的,这就像人类的身体,若身体内器官出现了问题,整个人就会进入亚健康状态。公司内部有董事会、监事会等重要集体,而如何让各个小集体小组织相互制约共同发展,这也是公司监管中的一个难题。所以公司内部体系构建合理,对一个公司来说是极为重要的。有了具有活力的合理的内部体系,公司才可以茁壮成长,拥有强大的生命力[8]。
(三)《公司法》的全局监管作用
全局监管指的并不仅仅是对于公司在市场中竞争的相关规范要求,更是公司内部结构发展的要求。对于公司的全局监管的重要性丝毫不弱于对于市场的全局监管。例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人员,董事会,监事会等高层,日常可以接触到极大份额的公款,而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发生,将会对公司造成极大影响,对公司的健康发展有极大危害。这个时候就要让《公司法》发挥全局监管作用,在逐利的大环境下约束公司内部高层人员,使之明确自身的职责与工作规范,不做出越轨、擦边球的行为。[9]同时《公司法》也对市场上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约束,保障交易的公平进行,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惩治违法经营行为。平衡了资本与宏观上大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市场的平稳运行[10]。
三、《公司法》与公司管理监督体系
公司的绩效取决于股东与高级管理层的共同努力,而在实务操作中,股东与高级管理层的利益往往会受到威胁,如果没有充分保证公司中股东与高级管理层的利益不受威胁,将会对公司造成危害,造成人员流失等情况,更严重的可能造成公司中人员做出不规范行为,继而导致公司的经营状况与成长模式遭到破坏。不利于公司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11]《公司法》的出台主要保护了公司中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用《公司法》来制定监管规则,从而保证公司运作过程的规范,也保护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看似是一种对公司内部的限制,对公司债权人股东管理层的制约与规则,实际上是为了让公司平稳运行,按照《公司法》制定监管体系,然后规范整个市场的环境,帮助公司完善相应制度,也保护了股东的权益。[12]
公司的监管与管理层密不可分,管理层是公司监管过程中的关键,作为一家公司的高管,往往能够决定一家公司的盈亏与否。在传统社会中,利润的来源是实业,如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商业获益来源于产品的优劣,而服务业则取决于服务的质量和需求情况。而在现代社会中,金融产品的利润主要来自资本的信誉和融资能力的大小,通俗来说一家公司的体量越大,它能够在金融市场中摸爬滚打的能力就越强。[13]公司的体量与公司的发展密切相关,而是否拥有足够能力的公司管理层,就是一家公司能否成为大体量公司的关键。管理层负责管理公司内部事务,而这一点与公司法相关的公司的监管有重合之处。在大面上公司法相关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一部分的制约,以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在另一方面上公司法又被公司管理层来应用,增强管理公司的能力,使公司进行良性发展。通说认为,公司具有法人的人格性,是独立主体,其财产权是独立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独立进行。这一点不但是大陆学者的观点,在英美法中也得到认同。[14]法人性是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15]公司在时代的发展中逐步脱离了股东,使股东的退出与加入不产生对公司的影响,让公司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各种交易,从而将交易的总体效率提升,让交易的方式也产生便捷。在传统生产的交易方式中,公司的主体地位是非常重要的。而过度资本化运作使得公司不仅仅依赖于其本身的生产或者经营方式,而是逐步走向其他方式的资本融合。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也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反而更多作为一种象征或作为一种符号,被资本操控,成为资本发展利用的工具。时至今日,各种各样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概念化公司的泛滥就是目前公司被资本工具化,导致公司主体地位变弱的表现。[16]公司作为盈利的工具,也慢慢逐步被职业经理人等加以操控。监管层的意见开始逐步成为公司整体的意志,资本工具化的产生也使公司中监管的作用越来越强,使监管层越来越重要。因此,一家公司的管理层的能力就代表了公司的生命力。但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多数情况下是不可以用《公司法》或公司内部制度强行实施的,公司为了保证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忽略了很多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积极工作的成果与其积极性。在执行公司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寻找一个适合的让两者平衡的相对平衡点,必须要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事情处理得合理性产生重视,对他们处理事务的方式予以关心与调整。必须要好好保障公司管理层人员的合理利益。维护公司管理过程中高级管理人员起到的重要功能,借此继续推动公司的发展与平稳运营。[17]
公司的监管与公司自身的发展也息息相关。公司监管不仅仅是依据《公司法》达到对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也不仅是依据公司法对管理层进行监管继而对整个公司进行管理,公司的内部监管能力直接与公司成长的能力,与内部人员的积极性息息相关。在一家公司中,常见的制度有许多,如打卡上下班制度,全勤奖制度等。一家企业如果全部人员都拥有超高的积极性,一同为公司的发展而努力,那么这家公司就会拥有极高水平的发展能力,而这在从前传统的公司运营模式中是不存在的,因为公司中董事与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之间自上而下的关系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难以对积极性进行促进,往往会构成一种浅尝辄止的思潮,追求所谓“低保”的人员不计其数。更有甚者开始违反相关规定,如迟到早退等小陋习,甚至挪用公款、吃回扣等不规范行为。而对于这些情况往往公司会使用章程、规定来加以限制,比如上下班打卡制度,就有效地预防了上下班的问题。但这还是难以调动人员积极性,在公司林立的上海市,曾一度出现公司职员一天班半天待在厕所里,被戏称为“带薪如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一家公司的监管尤为重要。对于公司中位于金字塔顶的重要人物管理层人员来说,在目前许多公司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革,用股份来代替一部分工作补偿,使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一些公司的股份,这样就使管理层与公司成为一根绳之上的蚂蚱。公司与监管人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13]。公司业绩的好坏,估值的高低直接关系于管理层的利益。而这种相关关系的加持之下,管理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高涨,被极大地促进,从而卖力地管理整个公司,致使整个公司都处于高程度的监管之下。这样一来偷懒等危害公司的不规范行为都受到有效惩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说过这样的话:“企业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就是因为内部的性质指令比市场上进行资源配置的效率更高,企业本身就是浅尝辄止的替代者。”那么企业在现实中为了维护好内部的合理竞争,使管理更加合理,从维护好市场的角度出发,增强自身管理的程度与力度,逐步提升在目前社会经济或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力。通过使用《公司法》来逐步完善一个企业的管理制度,用良好内部竞争来推动企业的制度化、规制化改革,这些都是企业管理理念的逐步完善与转变。通过企业管理者开拓自己的思路引导团队进一步发展进取,才能够探索和提升公司本身的竞争优势。[18]
四、结语
公司监管,这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大问题,不仅仅在于公司内部,大到对于国家,小到一个组织,监管自古以来就是一门高深莫测的学问。公司法在目前的大形势下,为公司的内部监管提供了指导,为公司的外部经营大环境起到了维护稳定的作用。而经济形势是变化莫测的,在接下来的监管问题中,《公司法》将在公司监管过程中起到怎么样的作用?在我看来,公司法一味保护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在这样的环境下往往一家公司的主体是股东与债权人所掌控,而高级管理层只是受人之托,公司的独立性不足,没有充分体现出在经济市场上的法人性,独立人格性。[19]公司的独立地位与自主经营能力遭到冲击,而公司的制度是社会经济体制发展与高度繁荣的产物。在此之前社会经济主体主要是合伙的形式,在性质上属于人合形式,各个合伙人必须对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合伙人间相互熟悉,信任度也比较高,通常都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个体,自身的应对能力也较强,导致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在适用范围上非常有限,难以发展壮大。为了突破这种熟人关系、做事十分麻烦的束缚,也为了合伙中各个成员责任的有限性,公司制度这种经济组织的方式便随之产生了。[20]公司制度是资本联合起来创造的。在性质上应该属于资本联合,没有人身属性的内在要求,比较适应陌生人的社会形态。在一个人生活的社会中,即便是没有丝毫血缘关系,毫不认识的两个人,也可以通过资金的聚合而一起经营一个企业,大家根据各自的出资来承担对企业的一部分责任,并且在原则上对公司的责任也仅仅是由出资额为限度来承担。这种资本联合带来的陌生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协作、责任承担是有限的等优点促进了当下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让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1]因此看来,公司成立的目的与初衷固然不是为保护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它是一个自主经营的经济团体,用盈利为社会带来创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我认为在未来,公司法应将目标转向如何保障公司的自主经营,而不是一味保护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公司的竞争力与自主经营密切相关,这也是眼下我国公司发展的下一步。
一家公司的发展需要多方面的提升与进步,不仅仅需要对企业内部资源做到良好配置,也需要在业务能力上进行不断提升,更要有发展前景强大的相关战略支持。公司作为我国目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良好的生产性与发展性这一特点让其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通过《公司法》完善公司内部的相关监管体系,从而提升公司的活力,提高公司的发展速度,这是当下我国企业探究新道路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