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小贷公司法律现状以及监管问题研究
2021-11-24曹瑜
曹 瑜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最近十几年里,小额贷款公司依托着普惠金融的大背景在全国迅猛发展,百姓贷款不再是一件难事儿。至此,网络小贷公司的发展日益繁荣。通过网络大数据征信、风险管控技术,互联网小贷公司借助强大的互联网技术,再利用网络运营平台等多方面互联网技术的服务,互联网小贷公司相较于传统的小贷公司,具有安全性更高、效力更快、突破地域限制等多方面的优势,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创造出非常可观的利润,也拓宽了互联网金融经济行业的经营模式。
2015年10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10个部门发布。[1]此后,全国各省各地纷纷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文件,例如,重庆、上海、江西等地,其中阿里小贷公司作为互联网小贷公司的代表进入了公众的视野。但是在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之下,存在着监管混乱、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政策风险等问题。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规则,任意拓展业务,甚至公司资质等方面的问题频发,造成了互联网小贷行业的无序与风险。
在这样的发展与监管需求并进的环境之下,本文通过分析关于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法律现状以及监管现状,探寻网络小贷公司法律规制中留存的漏洞,并提供一些管理问题的方法和出路。
一、互联网小贷公司法律性质的界定
(一)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概述
“电商网络小贷”是网络小贷公司的前身,目前我国对其尚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界定,只是在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为了适应本地区发展的需要以及监管的便利对其做了规定。本文在总结各地方对网络小贷公司的定义后认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即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执照,并主要通过互联网的渠道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非存款类互联网金融公司。
(二)互联网小贷公司与传统小贷公司的区别
传统的小贷公司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有很多的区别,体现在地域限制的差异以及借贷业务的成本等方面,但是二者之间最关键的区别是监管机构的不同。传统的小贷公司的规制主体级别较低、灵活较大,且各地政府对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模式大体相同,各省级政府可以授权该小贷公司所在地的市(县)级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进行具体监管;而网络小贷公司的法律规制主体级别更高,由银监会以及各省级政府进行监管。
另外在注册资金以及发起人的资格要求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要求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要比传统的小额贷款公司严格很多。例如,江西省要求互联网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必须一次性缴纳,而对传统小贷公司的要求仅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上海市要求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应为稳健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2]
二、我国网络小贷公司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现状
网络小贷公司作为我国企业法人的一种,公司的设立、运营以及注销等问题首先要遵守的必然是《公司法》与《破产法》,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涉及合同、借贷等问题应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由于网络借贷业务与形式的特殊性,仅仅遵循以上法律是远远不够的;2008年5月,我国关于小额借贷的第一个正式性法律依据由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该文件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行为、发起人要求、经营行为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并且赋予了小贷公司的合法经营地位。但该文件法律效力较低,文本结构上仍有缺乏法律严谨的地方。2015年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在某些篇章节中提到了互联网小贷公司,规定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为银监会[3]。该文件作为政府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性,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实施措施。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除银监会之外还应包括各省级政府。一直到2019年9月,银保监会与央行陆续发出多次相关文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规制,其中关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相较于之前的文件更为详尽,但其在法律位阶上作为部门规章,效力仍未提升。
(二)我国网络小贷公司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1.针对网络小贷公司的基本立法规范缺失
第一,从政策层面上来看,政策的不稳定性是造成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乱象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法律的滞后,一部分互联网小贷公司在自认为存在法律漏洞的法律背景下开展了并不合规合法的业务模式;另一部分小贷公司则对政策的不稳定因素畏首畏尾,纷纷夭折。政策与法律的结合不应该让胆大、冒险的企业有机可乘。
第二,从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及内容方面来看,我国关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面的法律文件只是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大背景下的一小部分,穿插于各个大背景文件中,并且法律效力较低、内部存在较多的矛盾与冲突。
2.网络小贷公司法律定位模糊
我国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官方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仅仅是一些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文件根据本地方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界定其性质,这其中存在着很多的矛盾与冲突。例如,在《小贷公司指导意见》中互联网小贷公司被界定为企业法人,并不认为其是金融机构;而在央行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又将其作为金融机构来监管。[4]但是,银监会与央行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借贷,业务涉及金融,方便监管,故此规定。
由于网络小贷公司身份的不明确,其有时被界定是一般企业法人,有时又被当作是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在公司的设立与发展等各个方面又是要受到双重的限制与监管。这种不明确的法律定位也会造成监管漏洞,在双重监管都认为超出自己范围的情况下,违法乱纪的问题就会滋生。因此,法律的空白虽然有利于其业务模式的开拓创新,但多变的政策风险、内部治理风险以及无序竞争的风险等因素,对其发展都是巨大的阻碍。
3.法律监管机构权责不清
虽然与传统小贷公司相比网络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由地方集中到中央,监管级别更高且采取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方式,[5]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分工,就会存在监管漏洞与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究竟该如何为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确定监管主体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通过本文的论述,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性质仍不明确的认识以及对目前法律监管立法现状的梳理,分析出目前我国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方面主要存在法律定位模糊、基本立法规范缺失以及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日益繁荣的大趋势,如何有效监管又不打击互联网小贷公司发展的积极性,是我国法律与政府政策需要不懈努力的方向。望本文为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法律监管秩序的发展能提供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