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2021-11-24陈锦堂
陈锦堂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北京 100010)
遗嘱继承主要是指遗嘱人在生前立下遗嘱,在遗嘱中指定相关继承人根据遗嘱对应继承的遗嘱种类、遗嘱份额等进行继承,简单地说便是继承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与法定继承共同构成我国的继承制度,继承制度对稳定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人们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数量和种类也日益增加。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带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私人生产资料不断增多,在当前的法治社会中,人们也就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现状探析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于1985年制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继承法》也不断经过补充、修改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当前我国的继承制度。在不断发展中,《继承法》的整体修改方向主要是围绕:一、突出继承制度的司法属性,加强对人民私有财产安全的保护;二、紧跟时代进步,在继承制度上注重适应社会各方面进步的要求;三、充分尊重被继承人对其财产处理的自由意志。可以看出,虽然《继承法》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也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但遗嘱制度却没有得到社会足够的重视和广泛的运用。
(一)未形成惯用传统
近现代遗嘱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中的遗嘱制度,且随着时代的变迁,遗嘱法律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到了公元7-9世纪,遗嘱继承制度在社会上最为发达。可以看出西方社会很早便有了遗嘱继承的传统习惯,且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接纳和使用,人们也很早便运用法律的手段对自己的私有财产安全进行保护。而在我国法律历史并无遗嘱制度的单设,我国法律关于遗嘱制度发端于遗命、遗训等。由于我国古代以宗法家族为主,古代宗族同住共财,且集体意识较强,不提倡分家分财[1]。即使是分家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各族家人互相谦让,对财产一直抱有“钱财乃身外之物”的心理观念。因此,对财产的继承较少有比较完善的分割方法和制度。由此可见,追溯我国法律的历史很难看到遗嘱制度的具体发展脉络,也就很难形成预先设立遗嘱的习惯传统,我国真正开始设立具有现代意义的遗嘱制度是在清末时期,西方思潮的大幅度传入,冲击了我国的传统思想。在新中国成立后,将遗嘱制度确立为优先适用原则,这一做法让遗嘱继承制度在我国的落实迈出了很大一步。但由于其本身受到了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和立法思路的束缚,因此,遗嘱制度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和接纳。
(二)后位于法定继承
继承法是一种逻辑严密和程序复杂的法律制度,也是人们约束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规范,其传承着人类世代更替、生生相息的精神力量。继承制度一方面与时代的发展变化紧密相连,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地稳定和规范着我国的社会财富和伦理道德规范。遗嘱继承制度因其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财产管理的自由意志,肯定财产私有化的前提条件,被确立为优先适用原则。但由于我国人民长期以来对公权有着严重的依赖,且集体意识过于强烈,还并未适应社会民主快速发展对个人意志的着重强调。另一方面,我国继承法在体系编制和称谓设定上,遗嘱继承制度仍然后位于法定继承制度,这就存在法律形式逻辑上的严重错位。因此,对于我国民众来说,遗嘱继承制度首先就没有形成惯用传统,再加上社会大众对于公权力的极大依从,一般都会选择运用法定继承制度,顺理成章地安排后事。也就是说,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着先天的发育不良,又存在着后天的弥补不够,自然很难得到广泛的应用。按这种形式逻辑错位的情况来看,不但会损害遗嘱继承制度的优先适用原则,也不利于遗嘱继承制度的广泛宣传,容易让社会大众忽略其作用和地位,造成对遗嘱继承制度的误解。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
根据上述论述可知,遗嘱继承制度既存在着先天遗传问题,又存在着后天发育不良问题,且还被法定继承制度抢走了优先适用原则的名分,因此并未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认知和普遍应用,这就导致了遗嘱继承制度的社会认知度不高,遗嘱继承制度的各项优点和优势也得不到发扬,也就难以在社会形成广泛的普及使用,这就导致我国的遗产继承制度很难在实践中获得真理的检验,进而获得发展和完善[2]。因此,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些亟需完善的问题。首先便是遗嘱的意思自治是否存在绝对的问题,虽然我国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遗嘱自由的原则,但在实际的遗嘱继承制度实施过程中仍然对遗嘱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中对于部分冲突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决。例如在法律规定的特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与遗嘱人的意思自治之间发生冲突,按照规定,法律不得强制干预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自治的原则,但同时,继承法又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为特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这显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遗嘱人的意志自由。这些冲突并没有得到解决,导致遗嘱继承制度也一直没有得到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明显根源于遗嘱继承制度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社会的认知度不够,使其实践性不强,爆发的问题也就难以得到根治。
二、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措施
如何解决当下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问题,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各方面构建,是当前立法者需要关注的重要课题,也是解决遗嘱继承制度在社会中接受度不高的重要手段。因此,应该立足于遗嘱继承制度本身,以完善制度和提高效益为切入点对遗嘱继承制度进行充分的反思和重构,并且不断扩大遗嘱继承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性。
(一)更加尊重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体现在遗嘱继承制度中的遗嘱自由,这是遗嘱继承制度最为核心的特点,也是其最为有效的优势。它是指每一个社会公民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来管理自己的私有财产,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遗嘱自由则是说将这种尊重私人意志的私人化制度赋以法律效果,成为一种法律行为。作为社会发展的驱动力量之一的遗嘱自由,充分尊重社会个人的自由意志,不断给社会民主的前进和发展增添了新色彩和新力量。因此,尊重意思自治,且不断完善意思自治能够为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社会需求和丰富的社会群众性。
(二)充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遗嘱继承制度强调私权神圣,是尊重社会民主的完美体现。保护财产私有化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给保障社会公民在私人财产方面提供了自由发展的空间。这种自由的、私人化的空间赋予了社会民众对其私人财产进行自由支配和处理的权利,也给这种权利赋予了法律的效应,保证了遗嘱人个人意志和私有财产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因此,遗嘱继承制度应该充分保护公民财产,只有降低国家对于公民的私人财产的干预度,才能有效保护公民对私有财产进行自由支配和处理的权利,才能促进社会财富不断得到创造与发展,且在一定程度上充分推动社会民主的稳定和发展。
(三)更包容个人多元化财产结构
人类学家摩尔根曾说:“财产种类的增加,必然促进有关它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的某些规定的发展[3]。”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社会财富也得到了充分的累积和发展,社会财富种类也更加繁多,财产的内涵也得到了不断地丰富和扩大。越来越多的财产结构的出现与扩张就需要遗嘱继承制度对其种类进行不断更新和补充。因此,遗嘱继承制度应该包容尽可能多的个人财产结构,符合越来越多种类的财产结构的发展特点,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如法定继承制度中“一刀切”的弊端,包容更多的个人财产结构有利于丰富遗嘱继承制度的灵活性和时代性,促进其完善和发展。
三、结语
在社会经济与民主高度发展的当今时代,世界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遗嘱继承制度在稳定社会财富的流转和支配方面所具备的重要作用。综上所述,遗嘱继承制度更能够尊重私人的意愿,从而保证社会民主的不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