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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档案遗失导致无法提前退休,能否向单位索赔?

2021-11-24

工友 2021年5期
关键词:工种遗失行为人

《工友》编辑部:

我今年年满45周岁,是一家事业单位的女工,曾连续从事涉及制漆这一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12年之久。近日,我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我档案中所记载的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只有5年,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原来,系单位将我对应工作经历的档案遗失。请问:在单位无法补救导致我不能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单位应否向我赔偿损失?

包兰英

包兰英读者:

单位应当向你赔偿损失。

一方面,单位的行为违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与之对应,单位自然具有依法、如实、完整记载并保存你工作期间劳动档案的法定义务。其将你连续从事涉及制漆这一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12年中7年的档案遗失,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单位侵犯了你提前退休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而《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通知》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明确指出:“制漆工、树脂工有毒有害”属提前退休的有毒有害工种。结合本案,你作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女工,在涉及制漆这一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达12年,自然当属其列。由于单位将你对应工作经历的档案遗失,导致不能享受到提前退休待遇,无疑是对你权益的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因为单位对你的档案丢失存在过错,且客观上造成了你无法提前退休,单位自然难辞其咎。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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