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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实践分析

2021-11-24朱敏燕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债务人公证

朱敏燕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公证处,内蒙古 通辽 028400)

现阶段,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给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率以及质量带来不利影响。如何有效解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是当前相关工作者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概述

(一)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概念

我国针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法》中明确规定,债务人没有依照已公证载明的强制执行债务文书有关规定履行自身应尽的正当义务,这种情况下,对应的债权人就有寻求公正的权利,可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由此表明,我国法律公证业务中的债权文书起到关键作用。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可解释为:若在纠纷双方的利益关系、债权债务等都清晰明确的前提下,将自己的权利正确高效行使以及义务的有效履行,应在纠纷双方在协商统一的基础上,并且保证双方都没有异议时,所产生的相应权利文书。因此,公证债务文书的强制执行不仅需要公证债权的支持,也需要有正规明确的公证过程,是具体的两大方向。债权文书要真正将强制执行效力有效实行必须有公证程序作为有力支撑[1]。对于公证机关公证债务文书强制执行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在下发条例中明确指出,当债务人没有将应当义务履行时,债权文书能强制债权人依法履行自己的承诺,从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二)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特点

在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权利进行执行时具体有以下三点特征:第一,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权利是由国家赋予的,并以此作为基础。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义务时,相关执行机关应以国家法规为依据,为自身法定权利的行使提供有力保障。公证债权文书是依靠国家权力作为有力后盾来发挥基础法律效力的。国家权力的支持能够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发展起到有效推动作用。第二,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强制力时会对债权人开展强制执行,会对之后的声明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但是国家强制力执行能够让债务人在对利益关系有清楚了解的前提下而选择将承诺明示出来,特别是新时代的公民具有较高的诉讼意识,当公民发生纠纷时可将其明显体现出来。第三,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我国《公证法》所给予的特定权利,尤其是在给付货币、物品和证券等方面的内容有特意规定。

二、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层次不齐,分布较为零散

当前对于公证债权文书,我国《公证法》有最权威且最详细的相关条例规范。例如对于条例的有关内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及民事诉讼的有关解释条例。对于各个部门,有规章制度规范具体明确规定,即《公证程序规则》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规范公证部门的行为。还有我国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的一些省级高院以及地方高院的指导性意见。从整体上来看有关公证债权强制执行的规章制度的法律规范层次不齐,并且呈现极为零散分布的状况,会对公证债权强制执行带来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

(二)缺乏联合法院和公证机构的高效协调机制

对于民事诉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法院和实质的审查。在法院法官调取有关公证材料时,实质审查应提供有效帮助,在此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法院和公证机关之间在协调配合方面的问题。在近几年来,我国大量案例表明民众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针对法院和公证机构的配合问题,多个城市已经开展了法院和公证机关的协调工作,但是从当前的现状来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经过很多次修订之后,明确规定法院应在15天之内对公证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作出正确判断。而在具体操作时,对公证案卷的实质审查以及调取都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会使法院的工作效率大幅度降低。

(三)公证机构的核实以及文书的制作存在一定的缺陷

公证债权的强制执行力一个非诉讼过程,与诉讼相比,其优势在于能够耗费较少的时间,办事效率较高,并且能够保障公平公证和严谨性。在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时,公证机构应严格审查和考量纠纷双方的相关合同内容,并将细节上的分析工作做好,将其中有对一方合法利益有侵犯的违法行为找出来。但当法院接受债权人的审核要求后,会进行案卷的调取和重新审核等有关工作,会耗费一定的时间,严重影响了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果。

三、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在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立法中设立公章

针对当前法律规范层次不齐、分布较为零散的问题,具体有以下三点有效措施:一是做好全面梳理各个执行单位以及司法解释文件中有关强制执行法专章的工作,整理汇总成完整系统的文件,从而提高强制执行制度内容中公证债权文书的重视。二是以市场经济体系的实际发展和新领域中的新合同具体情况为依据,不断扩大和更新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范围。针对以往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标准以及范围和新时代需求不相符的问题,应将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范围纳进各种类型的新合同中,确保其执行效力得以更好地发挥,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有效执行提供有力保障。我国已在2017年之后拓宽了综合授信合同以及最高抵押额合同的强制执行范围。我国经济发展趋势也要求将合同形式进一步更新。三是结合具体情况,将公证机关中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程序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条例事项进行合理明确,并科学划分法院和公证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严格规范审核制度和规定,从而为以后实践操作得更好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二)建立法院和公证机构之间的联动审查协调机制

要想使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力更好地发挥出来,就必须建立一个协调法院和公证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联动机制。强制执行力是非诉讼的程序,公证机构和法院要想将执行工作更好地开展落实,应进行良好的协调环节。这样能有效加强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使有关材料的及时共享得以实现,并对法院执行后文书制作方面的协调统一起到较大程度的促进作用,从而使强制执行工作以及审查工作等效率得以明显提高。有关工作人员应以公证机关审查机制为依据为司法人员提供帮助,使相关工作可更好地完成,并使文书环节可能出现的隐患以及细节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从而推动后续强制执行工作的开展。当公证债权文书是担保物权类,对纠纷双方并没有相应的主债务强制执行权利的情况下,应保证将公证强制债权文书的有关工作做好。此外,若出现文书数额不明或者没有明确债务人信息的情况,应将数字进行具体明确,并做到对债务人部分必要信息的完整统计[2]。为了在保障合同效力前将强制执行手续减少,公证人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主合同,这也有助于提高法院和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使有关公证工作的认可度以及公信力得以有效提高。

(三)推行公证机构在所在区域执行管辖

能有效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并保障效率以及质量是非诉讼纠纷执行管辖的优势。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工作机构的选择时会充分考虑与工作机构的密切联系程度以及便利程度,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商量选出最合适的地点。所以,对于债务人公证债权文书提出强制执行时可控制在执行管辖范围之内,也就是将和公证机构在同一地区的法院申请作为强制执行点,需要注意的是应将民事诉讼除外,但不能忽视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权人。另外,法院和公证机构应进行良好的协调配合,为执行管辖以及资料的审核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选出对当事人双方都比较便利的位置,有利于提高双方机构了解掌握对方的工作目的,从而使办事和制度执行的效率得以有效提高。

综上,针对当前公证债务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保障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实践的科学性,可从建立法院和公证机构之间的联动审查协调机制以及推行公证机构在所在区域执行管辖等方面采取具体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进一步促进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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