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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问题探究
——以当前流行的短视频为例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独创性界定著作权法

张 开

(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2)

一、短视频的内涵

(一)范围性定义

1.在非主流模式的娱乐平台,类如现今正火的快手、抖音等软件上所流传的短视频,由个人或团队拍摄、剪辑、上传以及播放的视频。

2.在类如浏览器上的娱乐分享、时事新闻、游戏视频、电影片段/电影剪辑混搭等一系列便于流传的视频。

3.在各个软件上,类如:朋友圈拍摄转发、新闻软件时事新闻、多软件广告插播、音乐MV等这一类亦可统称短视频。[1]

(二)如何详细界定

1.从抖音快手等视频软件来看,似乎我们对于短视频的认知只是这类短小精悍的视频长度,可以称之为短视频。如通过拍摄后期剪辑,到上传播放,展现给观众的各种一分钟乃至几分钟的视频。

2.随着各类软件的盛起,诸多短视频支持上传的时间长度开始加多,对于短视频的时长又开始了新的讨论,却也无法有效定义,最终短视频界定的时长延长到了10分钟。

3.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短视频时长条件的放宽,再回头来看,貌似现今一些动漫的时长掐头去尾总归是不超过10分钟的,即便总长差不多也在延长时长后的短视频界限内,这一考虑又对短视频的界定发生了分歧。[2]

(三)短视频所持有的特点

与微电影和直播不同,短视频的制作没有像微电影一样需要特定的表达形式,同样不需要相对专业的团队配置,它所独有的制作流程简单,门槛低,参与性强,相较于直播更容易传播。

(四)具体分类

1.纪录短片:短视频最早的体现形式是纪录短片,内容多以纪录片的形式呈现,因内容精良和成功的渠道运营开启了短视频的商业模式;2.网红IP型:比如在早年广为人知PAPI酱等网红在网络中广为流传,因内容贴近生活有较大的粉丝群体基数背后所蕴含的商业价值;3.幽默搞怪:以搞笑为核心内容呈现不同形式的视频方式;4.技术分享:制作者分享自己在生活中所知道的窍门或者一些实际意义上的专业技术等等,还有不便详细说明的街头采访、情境短剧、广告创意、社会热点和公益教育等诸多类型。[3]

二、短视频著作权益问题剖析

(一)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保护保准

短视频的法律权利如何维护,首先需要确定它是否在“作品”的范畴内,只要是在著作权法内,方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自己的权利进行维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权利有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12种情况,简单来说就是符合该情形就不用征得权利人许可或支付报酬。短视频中涉及的素材方方面面,在涉及他人作品情况下需要考虑是否为“合理使用”。

一个原创“作品”的界定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它是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标准,在各国著作权法中所被实践认可的内容在我国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在司法中,目前并未明确统一规定如何判定一个“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且可以达到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益要求,但是独创性仍然对于“作品”是否受到权法保护有着直接关系。

(二)独创性的标准

著作权法上表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独创性这一要求。而国内对于独创性的要求通常以“个人或者团队对于作品的独立创作”作为标准。而对于独立创作的,一般来讲,就是非抄袭,剽窃等,对于作品的一切相关都是独立创作完成的,例如音乐小说等形式,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相关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与权利

1.短视频独创性的标准:富有内容以及相关的思想而非随手录制的一草一木,可以突显个人智力劳动的内容。如果随手录制的生活上的草木鱼虾可以作为作品的话,监控视频是否也可算作作品。所以对于短视频而言,在片段与片段中能够相互联系并且能够体现作者所想要表达的思想内容才算做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2.短视频内容所应有的权利:从著作权法上看,短视频作品在归属范围内仍然和其他作品一样,在使用作品时,一般来讲只有创作者和被授权者有权使用,其他任何形式上未经所有权人授权使用均为违反著作权法,属于侵权行为。

三、短视频作品侵权范围的界定

在短视频的制作行业的兴起,全民皆可参与的简单操作模式下,在鱼龙混杂的市场上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难以明确认定是否侵权

在短视频的界定中分为两种:

1.全部内容构思,情境人物所展现的故事均为个人或团队的智力成果所展示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这一类的短视频明显是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此类不在我们分析的范围内。

2.对于原有视频、电影、电视剧、动漫或者节目等二次加工的作品,这类是在别人原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创作抑或解读。首先原作的任何使用权都在作者手中,一般来讲任何人未经授权是不享有使用权力的,而目前现状对于这一情况的分析,往往是各执己见,各说纷纭。而在三不检测法中,有明确说明“若满足特殊情况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三个条件,未经许可且小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被视为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而事实上,诸多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内容短小精悍,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一部电影的全部内容,充分的解说让人对于电影失去了原有的期望,因此带来了消费者分流,从而损失一定的利益。

(二)难以阻止的侵权行为

在大潮流的冲击下,短视频侵权界定愈加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的侵权行为:

1.举一个实际的例子,某网站拥有海量的用户基数,并且有许多用户的原创短视频作品,而在某一个浏览器中,被我们称之为自媒体的某一用户以去除水印、删除截取片段、添加背景音乐等模式进行的二次编辑上传的行为屡见不鲜。

2.对于电影、电视剧抑或节目等原视频掐头去尾截取精彩内容,进行直接上传的搬运行为。

3.对于多个电影、电视剧等内容截取部分经典片段进行编制整合的裁缝行为。

4.未经授权而对别人的作品进行的任意改编。

综上系列行为,基本在诸多平台均有发生,并且数量庞大,责任人难以明确和平台的不作为是短视频侵权情况屡见不鲜的主要因素,也造成了原作者的损失难以维权。

四、著作权利如何维系完善

在以个人或团体来创作且符合著作权法的短视频在此不做规划。

(一)进行作者与二次加工者之间的矛盾

在上文分析中,短视频是否侵权的行为,二次加工者实际扮演主要角色,在实际上例如二次加工者与电影团队的地位悬殊,二次加工者即便有心维护权利但因地位的差距难以联系对方并且无法取得授权,这是地位所带来的首要不便,虽说这不是侵权者的理由但是是对方可以给自己的借口。这是二者之间所产生的主要矛盾:“我知道你,借由你的作品来进行为二次创作,你不知道我而且还有很多个我,鉴于法不责众或者人数多且麻烦,所以你这个亏不吃也得吃。”[4]

(二)相关权法制度的改善

在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大军前赴后继扑入短视频的市场中,对于原作者的法律权限的范围逐渐扩大,在中国盗版市场猖獗的环境下,人们对于视频资源的获取难度几乎为零。在这样复杂的市场环境下,我国相关部门理应着手完善改制现有社会大环境下的法律法规,对原作者权益进行维护,以此来保障拥有一个良好持续稳定的市场。

1.根据当前局势来明确分化原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以此来保障原作者的利益。

2.根据当前纷杂琐碎的市场环境来明确定位如何合理对二次加工者平台的整合以及整改措施,舒缓二次加工者和原作者的利益冲突,在不侵犯原作者的利益情况下同时下发自媒体等二次加工者在规则内使用的权利。

五、结语

社会在不断前行进步下,会遇到诸多阻碍,而在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道路上,更是为我国乃至世界增加了许多曾未经历的新鲜事物,这是时代发展过程中的必要经历,也是我们所应遇到的挑战。随着科技力量不断地增长,网络与科技的优化,带来了更加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从而打破了传统消费空间以及限制,为短视频的发展提供技术与便利同时也为短视频的市场打开了局面。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以及逐渐成形的市场文化,在逐渐形成的产业链,以及产业价值的扩增下,拥有一个健康的版权环境尤为重要,便于以后市场的稳固发展以及对我国市场发展的进步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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